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編/著者: 雲律師
    出版社:波斯納
    出版日期:2023-05-22
    ISBN:9786269735327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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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圖表架構,一探究竟
    ◎爭點解析,一點即通
    ◎學說整理,事半功倍
    ◎近年實務,鑒往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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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內容雜又多,該怎麼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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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近年實務見解,鑑往知來、充實論述!

      本書是以「爭點」為主軸,並搭配「看圖說刑訴」以圖像記憶之方式貫穿每章節概念,並輔以「實務判決」、「學者見解」,編織出具有架構性之整理概念,最後再以具主題性之國家考試題目作為每章節之結尾,使讀者在瞭解各章節之爭點後,能夠輕易抓住此爭點的解題脈絡,加深該爭點之印象,而能夠在考場上得心應手、揮灑自如!
    目次
    自 序
    本書使用方法與特色

    第一章 法 院

     第一節 管 轄
       爭點1:法官員額不足發生不能組成合法之合議庭時,法院得否請求裁定移轉管轄?
       爭點2: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5至§7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
           法之適用時,法院究應以行為不罰為無罪判決,抑或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
     第二節 迴 避
       爭點1:刑訴§17⑧之「前審裁判」所指為何?
       爭點2:曾經承審同一案件之法官是否得參與再審程序?
       爭點3:裁准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合議庭法官,其後應否迴避該案件之審判?
       爭點4:刑訴§18之「偏頗之虞」所指為何?

    第二章 被 告

       爭點1:被告地位是否形成?
       爭點2:是否屬於「訊問」行為?
       爭點3: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若司法警察(官)違反刑訴§100-1Ⅰ規定,該警詢筆錄是否得為證據?(即違反全程錄音錄影
           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5:對於被告以證人之身分傳訊所取得之供述,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證人轉被告之問題)

    第三章 辯護人

     第一節 強制辯護
       爭點1:「準備程序」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爭點2: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若法院諭知無罪,則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爭點3:多數辯護之情形下,辯護人是否全部均須在場?
       爭點4:被告是否有不接受強制辯護之權利?(即有無自我辯護權)
     第二節 閱卷權
       爭 點:閱卷權係固有權抑或是代理權?
     第三節 交通權
       爭點1: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理由,暫緩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之接見?
       爭點2:違反刑訴§34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四節 在場權
       爭點1:違反律師在場權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2: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
     第五節 實質有效辯護
       爭 點: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為何?
     第六節 搜索律師事務所
       爭點1:律師因業務上知悉之秘密,及業務上持有或保管他人之文書或物件,是否得為搜索扣押之客
           體?
       爭點2: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或稱律師與當事人之秘密溝通豁免權)、及律師執業隱私權是
           否應受憲法保障?其憲法保障依據、對象、內涵及範圍為何?刑訴§122Ⅱ及§133Ⅰ規定,是
           否已構成對上開所述權利之侵害?

    第四章 強制處分

     第一節 傳喚、拘提、逮捕
       爭點1:偵查機關得否於解送之前偵訊被告?
       爭點2:因現行犯之供述,也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得予以緊急拘捕,此現行犯是否包括準
           現行犯在內?
     第二節 羈 押
       爭點1:偵查中法院核發押票之性質為何?
       爭點2: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有無義務「親自到庭」說服法官認定被告具備羈押之
           要件與必要性?
       爭點3:審判中,若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聲請羈押聲請有無救濟途徑?(審判中檢察官聲請羈押與抗
           告權)
       爭點4:被告之辯護人得否對於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救濟?(即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
           有無抗告之權?)
     第三節 搜索、扣押
       爭點1: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爭點2: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爭點3:同意之撤回時點?
     第四節 身體檢查處分
       爭點1:身體檢查處分之性質為何?
       爭點2:檢察官是否於核發「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格式化許可書如附件)時,即係
           予以強制導尿之許可?抑或須明文記載許可侵入性導尿之內容?
       爭點3:系爭規定之採尿方式,實務上是否包括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意思之強制導尿(侵入性)及
           強迫解尿(非侵入性,如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動等以促其尿意產生,待其
           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又法院裁判或學理上之見解為何?
       爭點4:所謂「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及「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
           罪之證據」,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又法院裁判或學理上之見解為何?
       爭點5: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從其自行解出之尿液,予以扣押而採取之,本質是否屬於非
           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處分?採取尿液是否亦屬於法院或檢察官勘驗處分之檢查身體之重要內容
           (刑訴§212規定及§213②規定參照)?
     第五節 限制出境出海
       爭 點:被依刑訴施行§7-11Ⅱ規定重為處分,是否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六節 通訊監察
       爭點1:執行機關違反通保§5Ⅳ之期中報告義務,其監聽所得資料,有無證據能力?
       爭點2:違反法定要件之監聽,即逾期監聽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3:另案監聽?
       爭點4: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其合法性與否?

    第五章 證據論

     第一節 證據總論
     第二節 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爭點1:共同被告或共犯改列為證人後之證言得否互為補強?
       爭點2: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要補強證據?(對向犯是否為刑訴§156Ⅱ之「共
           犯」)
     第三節 傳聞法則
       爭點1: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
           傳聞法則之適用?
       爭點2: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爭點3:所謂「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是否以經本案被告詰問為必要?
       爭點4: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據能力?
       爭點5:診斷說明書得否適用刑訴§159-4④?
       爭點6:刑訴§159-5Ⅰ及Ⅱ之「同意之撤回」是否有所區分?
       爭點7:除經立法院審議之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另有規定者外,被告以外之人在外國警察機關警員
           詢問時所為陳述,能否依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相關規定,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第四節 證據方法
      第一項 證 人
       爭點1: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訴§181之拒絕證言權?
       爭點2:「偵查中」放棄權利,於同一案件之「審判中」,得否再次行使拒絕證言權?
       爭點3:未踐行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人供述,於「被告」案件中有無證據能力?
       爭點4: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證人供述,在對「證人」將來之追
           訴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
      第二項 鑑 定
       爭點1: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爭點2:機關鑑定是否具有具結之義務?
      第三項 勘 驗
       爭 點:於勘驗對象為「物」時,是否均須實物提示?

    第六章 單一案件同一案件

     第一節 單一案件
       爭點1:一狀誣告數人應屬於「單純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爭點2:何謂「漏未判決」及「漏判」?
     第二節 同一案件
       爭點1:犯罪事實同一性之判準?
       爭點2:起訴變更法條之判準?

    第七章 偵查程序

     第一節 偵查前──告訴
       爭點1: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即是否包含法人)?
       爭點2:非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於審判中法院發現實際上為告訴乃論之罪,則是否應補
           行告訴?
       爭點3:告訴權得否捨棄?
     第二節 偵查後──起訴、不起訴與緩起訴
       爭點1:猶豫期間內(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為何?
       爭點2: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應如何處理?(即檢察官誤以為被告未履行緩起訴所定之負擔而撤
           銷之情形)
       爭點3:應撤銷緩起訴處分未即時撤銷?

    第八章 自訴程序

       爭點1:自訴權人中之「被害人」認定?
       爭點2:被害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否得提起自訴?
       爭點3:自訴人未委任律師代理而提起二審上訴時,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九章 通常審判程序與簡易程序

     第一節 通常審判程序
       爭點1:準備程序得否訊問證人?
       爭點2:證據能力之有無,應由誰來認定?應由合議庭或是受命法官認定?
       爭點3:違反就審期間之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刑訴§272所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
           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之規定?
       爭點5:法院是否一定要為被訴事實之訊問?
       爭點6: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應否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踐行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進行判斷?
     第二節 通常救濟程序
       爭點1:辯護人之上訴權性質為何?
       爭點2:程序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爭點3:得否對於緩刑部分單獨提起上訴?
       爭點4: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
       爭點5:辯護人是否有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爭點6:是否屬於刑訴§376(係指同條Ⅰ各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判斷標標準為何?
     第三節 一部上訴
       爭點1:對於「沒收部分」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本案論罪部分?
       爭點2: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
           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
     第四節 簡易型程序
       爭點1:被告之自白,得否為簡易判決處刑之唯一證據?
       爭點2:簡式審判之裁定應由何人為之?
       爭點3: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應於何時確定?

    第十章 特別救濟程序

     第一節 再 審
       爭點1:新法施行後,過去被駁回之案件,得否再提起再審?
       爭點2: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證據,
           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部分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依照刑訴§420Ⅰ⑥規定聲請
           再審?
       爭點3:再審有無「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
       爭點4:曾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件再審時應否迴避?
     第二節 非常上訴
       爭 點:違反迴避規定得否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第十一章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爭點1:犯罪之被害人是否屬於刑訴§455-12及§455-13所稱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
       爭點2: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該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然而法院卻認為有必要,
           此時得否依刑訴§455-12Ⅲ規定,依照法院之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爭點3:依照刑訴§455-26規定,主體訴訟中之主文漏未諭知參與第三人財產沒收與否,其法律效果及
           救濟途徑為何?
       爭點4:刑事被告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初次沒
           收」其財產,得否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爭點5:第三人參與程序是否有準用被告上訴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十二章 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

       爭點1:法院未通知被害人到場或被害人等經通知而不到庭,法院逕為判決,其判決是否適法?
       爭點2:被害人得否聲請參與自訴程序?

    專題一 國民法官法概論
    專題二 新型態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