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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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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我的50天上榜日記∼民事訴訟法篇
編/著者:
李淑明
出版社:
高點
出版日期:
2024-03-18
ISBN:
9786263348110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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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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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簡歷
.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碩士
.司法官及格(前三名)
.律師高考及格
書籍介紹
本書集合了「易讀」、「清楚」、「精華」及「有效率」等等優點,絕對是考前最後衝刺的必備好書!
為了讓您神閒氣定的備考,作者將自己放在「考生」的位置上,從考生視角寫出這本「我的50天上榜日記」~
本書特色如下:
一、一天一單元、50天就定位
作者將民訴重中之重的重點,分類成50個單元。各單元2~3小時內可讀完(包括考古題的練習),進度已安排好,按表操課即可。只要能堅持50天,一天一單元,50天後,民事訴訟法(含家事事件法)的高分即穩穩落袋。
二、提綱絜領式的說明,簡單易讀
各單元以【爭點指南】為開端,點出該單元的學習重點,更容易掌握要點;再將基礎理論、學說及實務爭議,依序解說;完整收錄重要實務見解並加以分析,能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三、【Daily Boost】加強臨場感
各單元皆有【Daily Boost】,彙整一、二試的經典試題。讀完基礎理論、學說及實務爭議及分析後,即以考題驗收,不但可熟悉題型、更可達練習之效。
【推薦文】林○○(考取:司法官、律師)
1.涵括大部分的民訴議題。本書的作者用語淺白,能將複雜的學說寫得很好理解,對於司律考生而言不會很困難,可以減輕一點壓力。內容豐富,也不太需要再去參考其他書籍,而可貫徹一本書主義。
2.於司律考試前1~2個月作為最後階段複習之用,可以將整套民訴與家事事件法重點跑過一次,配合作者的天數安排,能有效率且完整的複習。
目次
STAGE I 法 院
Day 1 審判權之認定與衝突
(一)民事vs.公法事件
(二)民事vs.家事事件
(三)國際審判管轄權
Day 2 專屬vs.非專屬管轄權之合併審判
(一)專屬管轄事件
(二)訴之客觀合併之管轄權
(三)實務見解評析
(四)訴之主觀合併之管轄權
STAGE II 訴訟主體&既判力主觀範圍
Day 3 公寓大廈管委會
(一)實體法-無權利能力社團
(二)訴訟法-非法人團體
(三)實務見解評析
(四)重複起訴&既判力
Day 4 合 夥
(一)實體法律關係
(二)訴訟法-非法人團體
(三)重複起訴&既判力
(四)執行力主、客觀範圍之爭議
(五)合夥債權之行使方式
(六)「合夥」所受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退夥人?
Day 5 代位訴訟
(一)提起代位訴訟之債權人vs.債務人
(二)數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訴訟
(三)提起代位訴訟之債權人vs.其他債權人
(四)債務人vs.第三債務人
Day 6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一)債務人&受益人
(二)數債權人共同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三)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之債權人vs.其他債權人
(四)轉得人vs.債務人、受益人
Day 7 真正連帶債務
(一)實體法-真正連帶債務
(二)訴訟法-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三)訴訟法-普通共同訴訟?
(四)訴訟法-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
(五)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提起上訴之效力
(六)確定判決之效力
Day 8 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實體法-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訴訟法-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三)訴訟法-普通共同訴訟?
(四)訴訟法-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
(五)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提起上訴之效力
(六)確定判決之效力
(七)於第二審追加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為被告
Day 9 保證債務
(一)(一般)保證契約之特性
(二)保證人&主債務人之訴訟關係
(三)連帶保證之特性
(四)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間之訴訟關係
(五)實務見解評析
(六)以主債務人&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僅一人提起上訴
(七)僅以主債務人為被告,保證人之程序保障
(八)僅以連帶保證人為被告,主債務人之程序保障
Day 10 共有&準共有
(一)內部關係-共有人相互間損害賠償訴訟
(二)內部關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三)內部關係-履行共有物分割協議之訴
(四)外部關係-返還共有物之訴
(五)外部關係-損害賠償訴訟
(六)外部關係-因契約而生訴訟
Day 11 公同共有&準公同共有
(一)繼承人間之訴訟關係-因繼承而負擔債務
(二)繼承人間之訴訟關係-因繼承而準公同共有債權
(三)合夥人間之訴訟關係-因合夥而負擔債務
(四)合夥人間之訴訟關係-因合夥而取得債權
(五)其他
Day 12 袋地通行權&共同訴訟
(一)問題之提出
(二)因是否有通行權而生訴訟
(三)因通行之處所及方法而生訴訟
(四)周圍地所有人間之訴訟關係
Day 13 其它訴之主觀合併
(一)單純合併
(二)主觀選擇合併
(三)主觀預備合併
(四)第二審追加備位被告
(五)主觀預備合併之上訴
Day 14 當事人恆定&既判力主觀範圍(之一)
(一)問題之提出
(二)訴訟繫屬中+債之關係+原告移轉債權
(三)訴訟繫屬中+債之關係+被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Day 15 當事人恆定&既判力主觀範圍(之二)
(一)問題之提出
(二)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原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三)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被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Day 16 當事人恆定&既判力主觀範圍(之三)
(一)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被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被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通謀虛偽
(三)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物權關係+原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Day 17 主參加訴訟
(一)適用情形
(二)構成要件
(三)當事人間之訴訟關係
Day 18 訴訟參加
(一)誰是「輔助(從)參加人」?
(二)什麼是「獨立輔助參加」?
(三)參加效
(四)訴訟告知&民訴法第67條之1之爭議
(五)訴訟參加vs.主參加訴訟
STAGE III 訴訟標的&既判力客觀範圍
Day 19 訴訟標的、訴外裁判&法院之闡明
(一)訴訟標的與判決之關聯性
(二)契約之定性與訴訟標的之關聯性
(三)法規依據與訴訟標的之關聯性
(四)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之關聯性
Day 20 一部請(訴)求
(一)意義&要件
(二)「一部請求」之適法性
(三)類型區分說
Day 21 訴之客觀合併
(一)單純合併
(二)重疊合併vs.競合合併
(三)選擇合併
(四)預備合併
(五)客觀選擇合併&上訴不可分
(六)客觀預備合併&上訴不可分
Day 22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一)舊同一事件說
(二)新同一事件說
(三)核心(點)理論
Day 23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一)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
(二)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
(三)與「爭點效」之比較
(四)遮斷效
Day 24 抵銷抗辯
(一)足生既判力之抵銷抗辯
(二)抵銷抗辯&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三)反對抵銷
(四)抵銷抗辯&更新權之限制
Day 25 對待給付判決
(一)附條件之判決
(二)上訴利益&上訴效力範圍
(三)對待給付判決之廢棄
STAGE IV 訴訟審理程序
Day 26 闡明義務之界限
(一)闡明義務之基本架構
(二)最上位&法律上爭點之闡明
(三)事實上&法律上爭點之闡明
(四)證據上&法律上爭點之闡明
Day 27 爭點整理程序~最上位爭點
(一)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之審查要點
(二)最上位爭點~「訴之聲明」之審查要點
(三)最上位爭點&法律上爭點整理
Day 28 爭點整理程序~一貫性審查
(一)「一貫性審查」之意義與效果
(二)權利型vs.紛爭型
(三)兼論「重要性審查」
Day 29 爭點整理程序~可證性審查
(一)「可證性審查」之意義
(二)第一階段~找出要證事實
(三)第二階段~聲明證據
(四)第三階段~證據取捨
(五)第四階段~證據調查
(六)第五階段~證據評價
(七)第六階段~(客觀)舉證責任分配
Day 30 訴之客觀變更追加
(一)第一審之客觀變更追加
(二)第二審之客觀變更追加
(三)比較整理
Day 31 訴之主觀變更追加
(一)第一審之主觀變更
(二)第一審之主觀追加
(三)第二審之主觀變更
(四)第二審之主觀追加
(五)實務見解評析-最高法院106年8月8日第13次民事庭決議
(六)比較整理
Day 32 反 訴
(一)第一審反訴
(二)第二審反訴
(三)比較整理
STAGE V 證據調查程序
Day 33 要證事實&摸索證明
(一)要證事實
(二)不要證事實
(三)證據聲明階段~摸索證明
Day 34 事案解明義務
(一)先從「文書提出義務」談起
(二)(一般)事案解明義務
(三)否定說~從「修正辯論主義」出發
(四)肯定說~從「協同主義」出發
(五)比較分析
Day 35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一)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
(二)行為責任說
(三)例外~「無權占有」之消極事實
(四)例外~「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
(五)例外~消極確認之訴&原因關係抗辯
Day 36 舉證責任之減輕
(一)表見證明
(二)證明妨礙
(三)年代久遠?~論「證明度降低」
Day 37 舉證責任之轉換
(一)主觀要件&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
(二)法律上之事實推定
(三)比較~法律上之權利推定
Day 38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一)從實體法談起~侵權責任
(二)從實體法談起~契約責任
(三)「主觀歸責要件」之舉證責任
(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五)表見證明
(六)事實說明自己原則(不證自明原則)
(七)危險領域理論
(八)重大醫療瑕疵理論
STAGE VI 救濟程序
Day 39 上訴不可分、移審&附帶上訴
(一)上訴不可分
(二)移審
(三)附帶上訴
(四)擴張上訴聲明
(五)實務見解評析-最高法院93年2月24日第3次民事庭決議
(六)訴之客觀合併&上訴
(七)訴之主觀合併&上訴不可分
Day 40 更新權之限制
(一)民訴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解析
(二)得否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三)「適時提出主義」之比較整理
(四)實例分析-時效抗辯
(五)實例分析-抵銷抗辯
Day 4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一)意義
(二)判斷標準
(三)實例分析-抵銷抗辯
(四)實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
Day 42 第三審之審理範圍
(一)先論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第三審之審理基礎
(三)第三審程序之限制
Day 43 第三審法院之裁判
(一)以裁定駁回
(二)上訴無理由
(三)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四)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判決
Day 44 再審原告適格
(一)形式上當事人-Yes
(二)繼受人
(三)實質上當事人
(四)參加人-Yes
(五)比較-第三人撤銷訴訟
Day 45 再審之客體、事由&管轄
(一)再審之客體
(二)再審之事由
(四)再審之管轄
(五)比較-第三人撤銷訴訟
Day 46 再審之程序&裁判
(一)再審不變期間之起算點
(二)再審之形式要件
(三)再審之裁判
(四)再審之撤回
Day 47 第三人撤銷訴訟
(一)原告適格
(二)被告適格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客體&管轄法院
(四)裁判方式&判決效力
STAGE VII 家事事件程序
Day 48 婚姻事件
(一)婚姻事件-以身分關係為中心
(二)婚姻事件-以財產關係為中心
(三)甲、乙、丙類事件之統合處理
(四)甲、乙、戊類事件之統合處理
Day 49 親子事件
(一)親子訴訟事件
(二)親子非訟事件
(三)甲、乙、戊類事件之統合處理
Day 50 扶養事件
(一)事件類型
(二)裁量酌定型(將來型)
(三)權利認定型(過去型)
(四)綜合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