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憲法(含概要) -司法DW06
    編/著者: 林強
    出版社:志光
    出版日期:2017-07-17
    ISBN:9789869517072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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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憲法(含概要)(司法特考考試專用)》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具體表現國家政權、治權之遞嬗,其政治面超乎法律面,非其他應試之科目所能比擬。憲法學者羅志淵先生曾言:「憲法非法理之結晶,乃現實政治之反映。」良有以也。

      

      各章命題焦點

      

      一、憲法緒論:憲法之種類、解釋、原理原則。

      

      二、憲法前言及總綱:憲法前言內容及國體、政體、主權歸屬、國籍、領土及國旗等規定。

      

      三、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人民權利之限制、公務員之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四、總統: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之特性,總統之職權、總統之選舉、任期、罷免、彈劾、補選、繼任、代理、責任等。

      

      五、行政:行政院之性質,行政院院長之產生方式、任期、職權、缺位,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之產生方式,行政院會議之組成分子、職權、主席,行政院之職權及責任、不信任投票。

      

      六、立法:立法委員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身分保障權、待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產生方式及任期,立法院之職權及會期。

      

      七、司法:大法官之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職權、保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司法院之組織及職權,法官之種類、獨立審判及保障。

      

      八、考試: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考試院之職權及考試制度。

      

      九、監察:監察院之性質,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委之人數、產生方式、任期,監察院審計長之產生方式、任期、性質、職權,監察院之職權(彈劾、糾舉、糾正)。

      

      十、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之規定方式、內容,劃分之原則及均權制度內容。

      

      十一、地方制度:現行地方自治之規定及層級、組織(含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職權、人員產生、地方自治之監督。

      

      十二、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舉之四大原則及意義,選舉權之資格及嚴禁事項和競選原則,候選權之資格,選舉訴訟、罷免權之限制,創制、複決兩權之意義。

      

      十三、基本國策: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之規定。

      

      十四、狹義之法律及名稱,憲法、法律、命令之效力,修改憲法之機關及程序。

      

      搶攻高分要訣

      

      一、熟記憲法條文、憲法前言及憲法增修條文:我國憲法為成文憲法,其條文規定內容,為整體憲政之依據及核心,綜觀歷年國家考試考題內容,為典試委員命題重心,以104年為例,憲法本文考題佔18%,憲法修增條文考題佔17.6%。

      

      二、細讀與憲法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令: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效力等同憲法,故憲法範圍應含括解釋令,且為近年來典試委員命題焦點,以104年為例,大法官會議解釋令考題佔35.8%,應為考生準備重點。

      

      三、密切關心國內憲政時勢:憲法為現實政治之反映,所以考生應密切注意現實環境下之國內政治現狀與憲法之關係(含新制定之各項法規)。

      

      四、廣識憲法相關法規:憲法為「根本法」,必賴法律之產生,百政庶務方可推行。因此,細讀憲法及增修條文各法條及相關法規(例如:公務員懲戒法、國家賠償法、總統府組織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五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斯為命題之所繫,亦為答題得分之所依。

      

      我們相信,只要考生能耐心研讀,熟記憲法及增修條文,領悟憲法結構設計,廣識憲法相關條文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令,再配以密切關心憲政時論,必能成為考場上之翹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