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教科專業 > 法律 > 法律總論 
     
    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軟精﹞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1-10-31
    ISBN:9789868244450
    參考分類(CAT):法律總論
    參考分類(CIP):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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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以慶祝台灣法學會成立四十週年(1970-2010)為契機而撰寫。作者在詳細閱讀台灣法學會的歷年檔案,以及對十幾位歷任理事長及重要幹部進行深度訪談(另集結出版)後,將台灣法學會的發展區分為1970年代、1980年代、1990年代以及2000年代等四個時期加以介紹與詮釋。透過本書,可以看到這一群台灣法律人,如何以集體力量挑戰欠缺人權法治觀念的政府,從而台灣法學會的發展過程,也可謂是台灣從威權專制走向自由民主法治的一個縮影。
    作者介紹
    作者:王泰升【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中研院台史所法律所合聘研究員、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兼任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經歷】行政院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2007-2009)台灣大學優良導師獎(2009)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兼法律學院副院長(2006-2009)哈佛大學、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早稻田大學、新加坡大學、東京大學等校訪問學者(2001、2005、2006、2007、2010)教育部學術獎,人文及社會科學類(2005)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2002)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兩次,2001、2010)台灣大學教學傑出獎(2000)執業律師(1986-1989,1993)【學歷】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Ph.D., 1992)、法學碩士(1990)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碩士(1988)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1982)【著作】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2010)Legal Education in Asia(合著, 2010)臺灣檢察史(2008)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合著,2005)台灣法的世紀變革(2005)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200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2002)台灣法律史概論(2001;三版,2009)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2000)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1999)台灣法律史的建立(1997;二版,2006)Asian Legal Systems: Law, Society and Pluralism in East Asia(合著, 1997)從所有與經營分離論公開發行公司法制(1989)【相關文獻】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作者:曾文亮【現職】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學歷】台大法律系法學博士【相關文獻】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
    會史序言我對台灣法學會是有相當感情的,因為在我律師執業生涯成長的過程中,屢次從參與台灣法學會的各項活動裡獲取養分,也不時獲得啟發。我無緣參與台灣法學會前身即中國比較法學會從1970年成立起的第一個十年,但自1983年開始執業起,因為在萬國法律事務所工作,承老闆之命,必須加入台灣法學會,幸運地能有機會逐步親身體驗學術團體如何在政治環境劇烈動盪的台灣社會中不媚俗地始終保持其學術批判立場,並在民主化的過程中適時扮演領航者的角色,具體展現民間學術團體的力量。台灣法學會迄已歷經四個十年,並曾分別在第二個十年及第三個十年發行紀念特刊,我非常榮幸地,能在第四個十年來臨時擔任台灣法學會理事長,自感有責任將陪同台灣社會一起成長的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奮鬥史委請專家撰寫成冊,以為慶賀及紀念。經提理事會討論後,大家一致共推由我國法制史權威,也是台灣法學會現任理事長王泰升教授擔負此一重責。王教授雖然很忙,但知道此事意義重大,沒有二話,一口答應,並找來其經常合作夥伴曾文亮博士幫忙,其間不但廣泛搜集相關資料,進行深入解析,並且對歷任理事長及重要參與者,從事深度訪談,以學術規格論述台灣法學會的發展歷程。本書將台灣法學會四十年歷史,區隔為「威權統治下的法律人團體」、「國家體制變動中的批判者」、「法治正常化的領航者」、「自由民主法治的守護者」四個階段,並緊扣著台灣社會發展的脈絡,在各自的章節中以生動且嚴謹的文字細細論述台灣法學會如何與台灣整體社會脈動貼進,實在值得大家好好品味。在此非常感謝王泰升教授、曾文亮博士以及所有參與同學的辛勞,也感謝第四十屆各位理監事對出版此一會史的支持,更要感謝諸多贊助者的大力捐輸,沒有各位的幫忙,以台灣法學會日常有限的經費是不可能完成本書的出版工作。顧立雄(台灣法學會第39-40屆理事長) 代序-台灣法學會之過去、現在與未來一、前言台灣法學會(以下簡稱“法學會”),原名「中國比較法學會」已屆人生不惑之年的四十週歲,在此漫長的歲月中,曾有「血」、有「汗」、有「淚水」,也曾有「喜」、有「樂」、有「歡笑」。此時回憶過去固然有意義,但檢視現在而策劃未來更為必要,故謹以1.過去之回顧,2.現況之檢視,及3.未來之期盼,分別敘述如下。二、過去之回顧在法學會的二十週年及三十週年及此次四十週年紀念刊,均已有多人提供了相當豐富有益的回憶,為免重複,僅敘述幾件個人印象深刻的重要往事,以供參與者回味,並讓未參與者明白。(一)無名的法律研討會1965年之後,戰後第一批出國留學的法律人陸續學成歸國。以在先進國家所學習到的自由、民主、法治觀念及人權思想作為理想,滿懷雄心,要改變台灣。因此邀集有共同理想的年青法律人,每月餐聚一次,作為法律研討的場合。如此運作二、三年之後,已為當局所注目,就有人傳達上意,曰「沒有登記的團體,不宜如此密集的聚會」,當時不是執政黨授意的經常性集會,是犯忌的。因此有成員就主張辦理登記,免惹麻煩。經大家同意之後,就開始進行成立法學會的登記手續。這一個「無名的法律研討會」實為法學會的前身。(二)法學會登記之阻礙1970年法學會原先以「中國法學會」之名申請登記,以容納不同專門領域的法律人為主要目的。當時設立社團,行政程序是內政部主管,但准駁的決定則在執政黨中央黨部。在中央黨部任職的成員,傳達信息認為:「中國法學會」之名稱已有人使用,不會核准,當局希望撤回申請。但多數人仍認為可更名維持登記手續,因此更名為「中國比較法學會」,此名稱與「中國法學會」似有差異,但無礙法學會的運作,因此以「中國比較法學會」名稱極力爭取設立。此間,與中央黨部較有連繫的成員,必作了一些說明的努力,也做了一些保證的承諾,中央黨部終於點頭,准由內政部許可成立。(三)會員素質之維護法學會的入會有一定的程序,須經會員推介,並經理監事會通過。但其間會員委員會之預審,則是重要的關卡。當時以「純正的法律人」為會員的實質條件,所謂「純正的法律人」,共同的理解是1.富有正義感,2.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3.具有奉獻社會的胸懷。求的是質,不是量,因此會員的純正度一直保持良好。可說個個肯見義勇為,能依法據理力爭,也願犠牲奉獻。這些會員素質的維持,乃法學會日後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礎。(四)啤酒會的聯誼活動早期的法學會會員大多知道有個定期性的啤酒聯誼會,每年春秋兩季皆在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舉行。每次均有百餘人流水式的參與。在微醺半醉中,高談闊論,養成自由言論的風範,也增進不少情誼。到後期亦成為會員與在野人士及駐台外交人士交流的場所,使會員熟知國內情況,也瞭解國外情勢。此酒會延續近二十年之久,至今仍令人懷念不已。(五)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之設立1972年10月間法學會受亞洲協會之資助,派員赴美見習美國平民法律服務。翌年該員回國即籌辦台北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服務中心」),其後連續幾年都有派員出國考察見習。法律服務中心標榜的是「將公平正義與法律保護帶給平民」。除有一名專任律師外,有多數的志願律師承擔法律服務工作,也有志願學生的加入,使他們在工作中吸收法律知識,並培養奉獻精神。法律服務中心一開始,即受到莫名的檢舉,被誣為一群年青律師招攬訴訟的場所,也以他字案進行調查、訊問律師及當事人。但真金不怕火煉,嗣後也無事結案。服務中心除日常的工作外,也曾以有獎問答的方式,到各地廟口辦理民眾法律教育演講會,使志願律師也能面對民眾演講。另又安排志願學生,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獲得多樣法律實務經驗。志願律師與志願學生之間則建立了穩固的師徒關係,也成為日後法學會穩定傳承的主要基礎。(六)法治學刊的出版宏揚法治乃法學會宗旨之一,因此成立之初即有出版雜誌的構想,但辦雜誌茲事體大,要有人要有錢,人可從法學會就地取才,但錢,法學會無力承擔,因此決定以熱心會員募股方式成立。募股收集資金相當順利,惟申請登記則遇到阻礙。主管機關認為雜誌名稱不妥,不妥之處在於「法治」影射「人治」之不當,攻擊時政意味太濃,要求更名。我們堅持不予更名,要求「認有不妥請說明理由書面駁回」,但主管機關始終不再理會,既不駁回也不批准,予以擱置而成懸案。惟,雜誌社仍以「法治學刊」之名,四個月為期,出版八期。後因法學會年報已穩定出版,社會啟發性的雜誌也陸續出現,「法治學刊」乃決定停刊。(七)定期的週一午餐會以台北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志願律師為主幹的週一午餐會,在每個月第一個禮拜的星期一中午舉行,因而得名。後因改為週三舉辦,亦更名為「週三午餐會」,並歸入法學會之「法律實務研討委員會」運作,通常仍稱「週三午餐會」,此餐會成為熱心會員的集會場合,一方面交換法律知識,也互相勉勵,關心台灣社會,成員間不僅有會員友誼,更具兄弟情義。這個定期餐會延續二、三十年,不斷有新血加入,成為法學會宏揚法治的主要推動力量,也深入其他社團,或另創社團帶動台灣的社會改革運動,甚至帶動台灣的民主政治改革。(八)中國比較法學基金會之設置中國比較法學基金會乃為台北法律服務中心之持續運作而設置。台北法律服務中心成立初期,亞洲協會贊助大部份的開辦費用,包括場地租金、專任律師薪資等,但亞洲協會對於台北法律服務中心的贊助有期限亦有條件,即不希望被認為是亞洲協會的附屬機構,希望有相對資助的單位予以對應。法學會在當時沒有財力,且意見紛雜,難以承擔資助單位之角色。於是週一午餐會的熱心人士中有九位自願奉獻設置財團法人來承擔這個角色。購置法律服務中心的法律服務場所乃第一要務,因此基金全額投入中心場所及設備的購置,也兼供中國比較法學會作為會所。基金會皆不對外公開募款,需要支援法律服務中心或法學會之活動時,皆由董事個人直接捐助達成任務。現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延續二十年後,平民法律服務已成為國家制度,中心任務已告結束,法學會也有自己的會所,中國比較法學基金會的階段性任務亦告終結。今已完成董事會大幅度的改組,並更名為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仍在探索另一階段的奉獻任務。(九)美麗島事件的辯護美麗島事件發生於1979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日。從12月11日起到13日連續逮捕主要的參與人士。當從新聞局知悉被移送軍法審判的八位重要人士,其中有三位為法學會會員時,週三午餐會的成員就開始籌組辯護團。為使八位被告均有兩位律師辯護,辯護團成員就由法學會熱心人士為主幹承擔任務,均為沒有不良紀錄的「純正律師」,過去與政治均無牽掛。對於軍法審判程序,實際上也沒有經驗,但富有正義感,則為共同的表現。除辯護律師為主要辯護團成員外,事實上其他多位年青律師也參與協助工作。更可貴的是有憲法大師、刑法大師及軍法大師都加入指導。叛亂罪是唯一死刑的犯罪,經辯護律師閱卷的結果,每一位被告均有「自白書」認罪,這一場法庭抗爭註定失敗,但只要不被判死刑,就有希望,也是當時共同的認知。因此「自白書」必須推翻乃是辯護的要領。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分工是,當事人繼續堅持所信仰之政治理念,辯護律師則依法據理極力主張無罪,「堂堂正正,不求饒」是共同的大原則。這場訴訟雖然沒有得到無罪判決的結果,但贏得台灣百姓的感動,這個感動促成辯護律師及被害家屬投入黨外運動,進而促成台灣政黨政治的開花結果。這是法學會在台灣法政史上絕對不可磨滅的貢獻,這個影響今日還在不斷延續。(十)美麗島事件的案外案美麗島事件的審判過程中,1980年2月28日的下午,晴天霹靂的消息傳入辯護團,就是林家滅門血案。對辯護團而言,這是不得不緊急處理的案外案,首先與當局接洽,希望放人,但放了人如何處置,才是難題。討論過程不說,只說結論,「人先送醫院,分兩段告知」,人先送醫院以防萬一,分兩段告知以減少衝擊。當時我們大家期待「他」的是:要「堅強、超越」。其後一段時間,我們開始規劃「他」出國,有人不以為然,「他」留下一句名言:「不要看我一時,要看我千秋」。也寫了一本書,叫做「意志的錘鍊」,這是「他」超越悲痛的心路歷程,「他」是我們的資深會員,是純正法律人的典範。三、現況之檢視對於社團的檢視,通常可從四方面予以觀察:1.會員之檢視,2.組織之檢視,3.活動之檢視,及4.財務之檢視。茲分別敘述如下:(一)會員之檢視1.會員的素質每一個社團都有其會員資格的要求,有程序的與實質的。法學會的程序要件是有人推介而理監事會通過,實質要件則是「純正的法律人」。近年來大學的法學院頗多,畢業生也眾,法律人之素質參差不齊,法學會的會員入會仍然非常謹慎,故會員素質維持相當的水準,此為可喜之事。惟學有專精的法律人而未加入法學會者仍然不少,有無遺珠之憾,會員委員會宜多留意。學生會員的招募似乎已停頓,至為可惜。2.會員的向心會員的素質好壞是一回事,而會員的向心又是一回事。會員加入法學會係基於對於法學會的認識及法學會之認同。法學會主事者,有義務讓會員有認識法學會之機會,也應鼓勵對法學會的認同。檢視會員的向心力,由觀察法學會舉辦活動時的出席率即可窺知,另由參與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的情況,也可明瞭。法學會應多作此觀察,作為虛實判斷的參考。(二)組織之檢視1.組織的精簡法學會為了會務的推動,固可設立研究委員會及會務委員會以達成任務。惟必須對委員會之性質有辨別,研究委員會宜由會員自己選擇參與,會務委員會則可由理事會遴選適當會員擔任。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成員共推為宜,但會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似由理事會指定較妥,均以發揮功用為要。法學會近年來委員會增多,就其活動情況是否滿意,有否精簡必要,均值得檢討。2.組織的運作委員會有否定期集會,活動是否經過委員會成員的共同討論,集思廣益,有否主任委員個人隨興的自作自斷。理監事會的運作亦相同。法學會有必要就近年來的組織運作加以檢視,即可知悉法學會的集體運作是否健全。(三)活動之檢視1.法學的研究法學會以法學研究為其首要宗旨。就此,法學會有相當的成績,已為台灣當前最有名望的法律學會。所容納的法律專門人才最多,均在各不同法律專門領域具有領導地位,堪稱為「權威」或「泰斗」者不少。因此,有台灣法學會列名的研討會都能引起眾多的興趣。近年來「共襄盛舉」的形式頗為流行,是解決資源不豐聽眾不足的好方法。其他學術團體所舉辦研討會活動,不是真正自己所策劃,也列為自己的活動,以致活動看起來很多,但真正自己辦的沒有幾場。法學會有必要就此觀點檢視自己,才能認識自我的虛實。2.法治之宏揚法學會另以宏揚法治為宗旨,惟依個人的理解,法學會的法學研究與宏揚法治,應該並重。法學會宏揚法治的努力,極為顯赫。初期就有「法治學刊」的出版,法律服務中心的平民法律服務,及廟口前的民眾法律常識有獎問答演講會,都是非常實踐性的表現。每年法制建設研討會與年會結合舉行,也都是宏揚法治與法學研究並重的具體表現。近年來法制建設研討會改為法學會議以與年會連接辦理,宏揚法治的實踐活動,似也不再呈現,社會活動力似乎有削減現象,是否得當,有斟酌餘地。(四)財務之檢視1.收入的來源社團必須要有充沛的收入。幾乎沒有一個社團可以單靠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支應開銷。因此穩定的捐助,是社團主事者須費神之事。近年來法學會收入來源,依賴捐助的成數相當高,思慮穩定的捐助來源,是法學會財務的重要課題。不能不做未雨綢繆的準備。2.支付的結構社團的目的,在於從事符合宗旨的活動。因此,有限的收入,仍應以支應活動為主。如果多數收入支應人事費用及行政費用,而極少部份才能支應業務費用或活動費用,則社團的維持就有困難,發展更不必說。法學會近年來購置會所必也帶來稅賦與管理費的負擔,經常性負擔仍沈重,除開源必須設想外,節流也必須考慮。否則財務負擔日日加重,有朝一日必將難予承受。四、未來之期盼從過去的回顧與現況的檢視,法學會在未來仍然有幾件事得特別加強,擬就1.學會活動,2.理念推廣,3.法治推動,及4.國際開展,分別敘述如下:(一)就學會活動而言1.學生會員之招募法學會以年青法律人之集結開始,會員年齡維持一段期間的青壯時期,但隨著歲月的增進,創會會員已有多人過去,存留者也漸進老邁,年青人是未來的希望,過去平民法律服務中心的志願學生都成為年青學人入會。這些年青學人成為今日法學會的主幹。考量法學會的未來,招募學生會員,讓更多學生早日與法學會有所接觸並參與,乃法學會保持青壯永續運作的必要作為。2.前瞻性之法學研究台灣的法學研究已達一定的國際水準,在各個不同的專門領域都有優秀的人才,個人都有卓越的成就,惟站在法學會的立場,對於個人的研究,無需錦上添花,法學會必須結合這些優秀人才,從事集體的研究,從事基礎的研究,從事歷史的研究,從事宏觀的研究,從事前瞻性的研究。這樣的研究才是法學會應策動的研究型態。(二)就理念推展而言1.自由民主之推展半世紀以來,台灣的精英,「流血、流汗、流淚水」投入台灣自由民主的建設。近三十年來,法學會在這些社會政治活動中,成為推動的主力。法學會會員有多人忍受多少羞辱與折磨,才有如此的成果,得來不易。如今台灣人民感受到失去自由民主的威脅,法學會的「純正法律人」應竭盡所能以法學的專長,捍衛此得來不易的成果,更須將此經驗及法治觀念、人權思想,推展於鄰國。2.正名運動之推廣台灣法學會原名「中國比較法學會」,1995年經大會一致通過,正名為「台灣法學會」,其後所遇的阻礙,一關過一關,從行政機關的折衝,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最後還有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定調才完成正名,這是開創性的法律作為,只有法學會才能做到。本此理念,法學會更應推廣正名運動,古人云「名不正,言不順」,法學會有義務讓類似的社團名稱均得更正,使之皆能「名正,言順」。(三)就法治活動而言1.司法改革之推動法學會自從成立至今,無時無刻不在從事司法改革的研討,也無時無刻不在從事司法改革的活動。現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承擔了這個主要任務,但其領導人物仍以法學會之成員為主。近二十年來,台灣的司法院長,都是法學會的會員在擔任,近十年來台灣的總統,也都是法學會的會員在就任。司法改革的成效仍為人民所不滿,法學會應有督促不周之責。未來法學會應聯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2.新憲制定之努力台灣法學會曾與二十一世紀憲政改革聯盟,完成台灣新憲法的草擬,章節分明、內容適當,可惜仍無法實現。台灣法學會應與二十一世紀憲政改革聯盟繼續努力,從事實現新憲法的努力。或許草案內容,仍有不同的意見,但通過普及的教育、理性的溝通及客觀的討論,必能獲得更完整的內容而順利實現。這需要長期策劃與耐心努力。(四)就國際開展而言1.國際地位之推進台灣在國際上沒有得到應有的國家尊重。台灣國家地位的議論,已引起國內外法學界的關切。近年來台灣法學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均多次舉辦此議題的研討會,頗有貢獻。台灣法學會宜與台灣國際法學會合作,就此議題組成專門研究小組,從事台灣國家地位的法律研究,並規劃可行的方案,逐步推進,以爭取台灣國家地位的確保。2.國際機構之認識台灣不能孤立於世界,在世界的活動中,有多種多樣的機構,這些機構的規範對於台灣的世界活動頗為重要,因此法學會應有計劃地集合相關專門人才,分門別類從事研究,提供信息,使我國在世界活動中,順利運作。聯合國又是這些機構的綜合體,對於國際政治事務的處理尤為重要。以國際社會之一份子,聯合國的動靜,終究是我們不能不注意的重要機關,雖尚無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但也應時時刻刻知悉其發展。五、後語法學會今出版「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期待每一會員均能再問「還能為法學會做什麼?!」,共同努力,使法學會有更輝煌的開展與成就,願與大家共勉。陳繼盛 作者序雖然出版本書時,剛好擔任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但在此係以作者之一的身分,來抒發書寫學會史的感想,及說明寫作的方式。就像之前曾為自己現今服務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寫院史、昔日所屬的台北律師公會寫公會史一樣,要為親身參與二十幾年的台灣法學會撰寫學會史,總令我有一種特殊的情愫與掛念。當探究該群體的整個發展歷程時,總是會發現自己曾經參與的蹤跡,而覺得歷史是那麼樣的熟悉與親切,卻也因此擔心可能會失去中立觀察者的視角與洞見。是以,我必須以記錄這個團體所有活動的檔案,來超越我個人的經驗,並將所有成員的個人資料一視同仁地納入分析,以避免由於主觀的喜惡而過分凸顯或不經意地忽略某一部份的人。這也是本書在史料使用、研究方法上的特色之一。不過,對於歷史事實為一定的因果詮釋是必要的,而詮釋本身的主觀性也一直都存在著;故在此所呈現的論述,當然須接受各方的審視與批判。何妨就將本書所書寫的,當作是歷史詮釋之一,而非唯一;讀者可自己來當個觀察者,從您的視角和學識經驗出發,看一看台灣法學會這四十年的歷史是什麼。繼之前的台北律師公會史,再次與曾文亮博士合作撰史。我們兩人在閱畢既有的台灣法學會創立二十週年、三十週年的紀念特刊後,於一起對法學會歷任理事長及重要幹部進行深度訪談時,即不斷地思辨究竟應如何擬定整部台灣法學會史的論述架構,並獲致一定的共識。在寫作上,係由曾文亮博士就量大且繁雜的學會檔案和會員個人資料,進行耙梳與整理,且解析各項發現的意義。之後再交由我就全文詳加調整,以確立最終的論述內容。並經來回數次的討論與增刪修改,始能共同完成此書。至於內容如何,還是留給讀者指正與賜教了。有幸在完成此書初稿後,獲選為本會理事長。在接任後制定未來工作計畫時,本書所揭示的歷史事實,恰好成為思索台灣法學會之應然方向時的重要參考。這也是理論上的法律社會史知識,得對實踐上的法律論證提供養分與協助,亦即發揮「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之作用的真實案例。王泰升2011年5月 謹誌
    目次
    第一章、 緒言:學會史緣起及其書寫/13  壹、作為創會四十年的回顧/15  貳、歷史分期及其理由/17第二章、為自由民主法治而生的學會/19  壹、學會成立的過程/21  貳、創會會員的組成及其屬性/27第三章、威權統治下的法律人團體/35  壹、1970年代學會組織與運作方式/37  貳、1970年代的會員與幹部/49  參、中國比較法學會的活動/60第四章、國家體制變動中的批判者/89  壹、1980年代學會組織與運作方式/91  貳、1980年代的會員與幹部/97  參、台灣民主化時期的學會活動/105第五章、法治正常化的領航者/125  壹、1990年代學會組織與運作方式/128  貳、1990年代的會員與幹部/141  參、台灣法學會的活動/149第六章、自由民主法治的守護者/173  壹、2000年代學會組織與運作方式/177  貳、2000年代的會員與幹部/190  參、守護自由民主法治的學會活動/203第七章、結論:自由民主法治的推手/231附錄一 台灣法學會歷年組織名單/239附錄二 台灣法學會大事記/273附錄三 2010~2011年度捐款芳名錄/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