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英美之傳聞法則,既已正式引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當可預見我刑事司法之運作,必有一番脫胎換骨之革命,然而,此一於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構造本屬陌生之證據法則,如何期其順暢運作而無窒礙,則進行比較法理論之研究,並廣泛汲取英美之經驗,以引為我司法實務之參考,應係當前之急務。本文以「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作為研究主題者,目的在此。英國,為傳聞法則判例法之發祥地,而美國1975年聯邦證據法(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則其集大成之成文法。在聯邦證據法制定以前,美國聯邦法院所適用之證據法,無非普通法(common law)時代所形成而以判例形式存在之證據規則,而聯邦證據法之制定,則具有判例法體系化、淺易化、統一化之功能。有鑒於此,本文之比較研究,當以美國聯邦證據法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為重點,引為我刑事訴訟法所增訂傳聞法則切磋琢磨之主要借鏡。而為期本文之論述嚴謹,避免流於天馬行空,亦當依此而限定研究之主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