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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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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2021民事訴訟法概要(司特四等適用)(第六版)
編/著者:
陳毅弘╱李由
出版社:
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
2021-05-25
ISBN:
9789865592882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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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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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坊間參考書多是三、四等共用版本,內容太過艱深不易讀,這本《民事訴訟法概要》專門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工作簡介】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三、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坊間民事訴訟法書籍又重又厚,沒有法學基礎的我啃不下該當如何?
.民事訴訟法條文超過500條,如何建立體系架構?
.實務見解及學說百家爭鳴,如何判斷何者具有命題實益?
.申論題作答怎麼快速找出爭點,撰寫流暢擬答?
以上對於民事訴訟法概要理解不夠通透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本書優勢】
一、條理分明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根據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編寫而成,系統歸納整理重點。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讀者心中先建立體系框架,再一一梳理法規脈絡,避免陷入條文泥沼之中,以圖表輔助學習,釐清概念,完整擊破學習盲點。
二、學說、實務兼備
本書第一部分重點整理將各家學說加以整理,於對應段落穿插重要實務見解與法律座談會意旨,精簡濃縮內容,讓讀者把有限的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快速判斷具有命題實益之爭點。依據歷年考點,書中使用「老師問」元件提醒需注意之處,自我檢驗學習成果,目標做到臨場應答無障礙。
三、掌握最新修法動態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整理收錄重要的實務見解及最新修法內容,此書在手,110年司特四等民事訴訟法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四、齊全完備
本書幫考生貼心準備100~109年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共22份,題題詳解。答題井然有序、層次分明。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時,完整擬答一氣呵成、不阻不滯,克服申論題恐懼!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110.01.20修正公布)
一、程序簡化促進效率
(一)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在我國沒有送達處所的話,必須向法院指定國內的送達代收人,以便利法院及對造送達訴訟文書,增加審理的效率。如果不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以利程序進行。
(二)擴大遠距視訊審理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訴訟程序,其所在與法院間如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經法院認為適當,即可遠距視訊審理。
(三)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
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的損害賠償訴訟,都具有須由法院簡速處理的必要性,讓被害人得以儘速求償,以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因此新增此二種類型的訴訟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促進審理效率。
二、個案濫訴之防杜(包含起訴及上訴)
法院應駁回濫訴,並得處濫訴之原告(或上訴人)罰鍰,要求其負擔被告(或被上訴人)因出庭所生的日費、旅費及因此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
(一)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濫訴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
(二)濫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
1.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
2.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3.前開罰鍰、費用及律師酬金的數額,法院必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
4.原告如果不服提起救濟,就所處罰鍰及前開訴訟費用,應提供擔保,以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繼續濫訴。
(三)濫行上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
上訴不合法且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或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對濫行上訴之人處罰,並準用對於濫行起訴之裁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