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民法總則題型破解
    編/著者: 綺夢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18-07-01
    ISBN:9789862958551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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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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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綺夢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幸福總會在你身旁綻放如陽光」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最暖的憂傷〉中的一句歌詞。謹將此曲獻給正在編織金榜題名美夢的你,共勉之。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18年6月
    最後,預祝大家考試順利、達成目標!

    目次
    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0-2
    題型 0-1 習慣法【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1-2
    壹‧權利之內容‧1-2
    貳‧人格權之保護‧1-3
    題型 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1-3
    題型 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1-5
    題型 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1-8
    題型 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1-17
    壹‧支配權‧1-17
    貳‧形成權‧1-17
    參‧請求權‧1-18
    肆‧抗辯權‧1-18
    題型 1-2-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筆者自擬】‧1-18
    題型 1-2-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1-19
    Try again【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1-23
    題型 1-2-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 1-2-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1-29
    壹‧權利行使‧1-29
    貳‧權利侵害‧1-29
    題型 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2-2
    Try again【85司法官1第1題】‧2-4
    題型 2-1-1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2-4
    題型 2-1-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7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2-9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2-11
    壹‧意思能力‧2-11
    貳‧行為能力‧2-11
    參‧監護、輔助宣告制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2-12
    肆‧責任能力‧2-13
    題型 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75律師第1題】‧2-14
    題型 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16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2-18
    題型 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2-19
    題型 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2-23
    Try again【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2-27
    題型 2-2-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2-27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2-29
    題型 2-2-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3普考戶政第1題】‧2-29
    題型 2-2-7 純獲法律上利益【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2-31
    題型 2-2-8 代理權授與後,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2-33
    第三節 法人‧2-35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2-35
    貳‧社團法人‧2-38
    參‧財團法人‧2-39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2-40
    題型 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0
    題型 2-3-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2
    Try again【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2-44
    題型 2-3-3 捐助行為之撤回【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2-45
    Try again【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2-47
    題型 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2-47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9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3-2
    壹‧不動產與動產‧3-2
    貳‧物之成分(部分)‧3-2
    參‧主物與從物‧3-3
    肆‧處分之概念‧3-3
    題型 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4
    題型 3-1-2 民法第68條第2項「處分」之意義【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3-5
    題型 3-1-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3-6
    Try again【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3-9
    題型 3-1-4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3-10
    題型 3-1-5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12
    Try again【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3-13
    題型 3-1-6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3-14
    第二節 孳息‧3-17
    壹‧天然孳息‧3-17
    貳‧法定孳息‧3-17
    題型 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3-18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3-20
    題型 3-2-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3-21
    Try again【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3-24
    題型 3-2-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3-25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4-5
    伍‧無權處分‧4-6
    題型 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4-6
    Try again【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4-9
    題型 4-1-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4-10
    題型 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4-11
    題型 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13
    Try again【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4-16
    題型 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4-17
    題型 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筆者自擬】‧4-1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4-20
    題型 4-1-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4-20
    Try again【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4-28
    題型 4-1-8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行為效力【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3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4-33
    壹‧一般成立要件‧4-33
    貳‧特別成立要件‧4-33
    題型 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69法制】‧4-34
    題型 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35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1-行為能力‧4-38
    壹‧無行為能力人‧4-38
    貳‧限制行為能力人‧4-38
    題型 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4-40
    題型 4-3-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99律師第1題】‧4-42
    題型 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4-45
    題型 4-3-4 處分財產之允許【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46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4-49
    壹‧意思表示之成立‧4-49
    貳‧意思表示之生效‧4-50
    參‧意思表示不一致‧4-50
    肆‧意思表示不自由‧4-53
    題型 4-4-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4-55
    題型 4-4-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4-57
    題型 4-4-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62
    Try again【88司法官第1題】‧4-65
    題型 4-4-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4-67
    題型 4-4-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69
    題型 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72
    題型 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4-74
    Try again【93台大第1題】‧4-79
    Try again【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4-81
    題型 4-4-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82
    題型 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4-85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4-90
    題型 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4-92
    Try again【88四等書記官第1題】‧4-94
    題型 4-4-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94
    題型 4-4-12 意思表示之生效【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4-97
    題型 4-4-13 表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死亡,該意思表示之效力【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9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3-代理‧4-102
    壹‧有權代理‧4-102
    貳‧無權代理‧4-104
    題型 4-5-1 代理vs.代表【78律師第3題】‧4-107
    題型 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4-112
    題型 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4-113
    題型 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14
    題型 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4-118
    題型 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21
    Try again【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124
    題型 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24
    Try again【99四等書記官第1題】‧4-127
    題型 4-5-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127
    題型 4-5-9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台大轉學考第1題】‧4-130
    Try again【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34
    Try again【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135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5-2
    壹‧條件‧5-2
    貳‧期限‧5-3
    題型 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5-3
    題型 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5-5
    題型 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5-13
    題型 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5-14
    Try again【90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 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 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5-22
    題型 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5-26
    Try again【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5-32
    Try again【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5-32
    題型 5-2-5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解釋【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5-33
    題型 5-2-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時效【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5-34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5-40
    壹‧時效中斷‧5-40
    貳‧時效不完成‧5-42
    題型 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5-43
    Try again【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5-45
    題型 5-3-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5-45
    題型 5-3-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48
    題型 5-3-4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50
    題型 5-3-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 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