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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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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物權法爭點整理(附贈考前及時 回顧別冊)[9AB02/3版...
編/著者:
唐浩
出版社:
學稔
出版日期:
2018-01-01
ISBN:
9789862957912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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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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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唐浩
台灣大學法學士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每個人都有屬於自己的夢想,畢業離開校園數年後,看到以前同學、朋友在不同領域發光發熱,有留學德國的新銳公法學者、地院刑事庭新秀法官、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知名非訟律師事務所商務律師、小型律師事務所所長、公股銀行法務人員、社會運動人權律師、入出國移民署移民官、直轄市政府法制人員,甚至也有開設公司成為社長的成功案例,我自己也處於地檢署的工作崗位,在每月與報表競賽的壓力下,以心中的熱情,默默實現每個個案的正義。不知道你的夢想是甚麼呢?
雖然在夢想的道路上並不是一路平坦順暢,不安與恐懼總是一再打擊信心,加油吧!只要堅持自己心中的信念,擁有不可動搖的強烈決心,面對今後的道路,將自己化為熱力四射的太陽,決不認輸,不放棄夢想,對10年後的我們,大聲呼喊吧!
序
三版序
到改版的時候了,當初寫稿時僅憑著一股熱情想要貢獻考生,想不到轉眼間已經過了這麼久,若本書對讀者在準備考試上有些貢獻,對我來說已經足夠。本次改版除了增加新題目外,也針對內容與用語上有些不通順的地方予以修改,要感謝學稔辛苦的小編給予許多建議,讓本書更加完善。
相信大家都曾有過這樣的心情,不知道有多久沒好好注視自己,疲累的心也充滿挫折,忘了為什麼而努力,未來不知在何方。這種心境確實折煞許多人,但我想告訴大家的是,考試最重要的是要保持熱情,先想想自己為何而戰,重新點燃心中的火焰,鼓動內心的悸動,考試的道路雖然崎嶇,永遠要保持樂觀的希望,面對未知的前方,沒有猶疑的持續努力,向前衝吧,夢想的果實必定是甜美的。希望本書能作為堅定的後盾帶給大家力量,成功就在前方。
唐浩
2017年12月
目次
本書使用方法 01
導讀 03
Chapter 1物權之變動
主題概說 1-2
Q.01 物權之客體為何? 1-4
Q.02 習慣法得否創設新物權? 1-7
Q.03 不動產物權移轉未經登記之法律效果為何? 1-9
Q.04 得否以變更原始起造人名義之方式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1-12
Q.05 不動產物權移轉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1-13
Q.06 不動產物權能否善意取得? 1-14
Q.07 違章建築之法律性質為何? 1-17
Q.08 動產交付有哪幾種方式? 1-20
Q.09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得否為動產善意取得之方式? 1-24
Q.10 受讓人有過失得否主張動產善意取得? 1-27
Q.11 非基於己意喪失占有之人得否適用民法第949條? 1-28
Q.12 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間內所有權歸屬為誰?行使後有無溯及效力? 1-30
Q.13 設有抵押權之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拋棄所有權? 1-32
考題參照 1-34
參考文獻 1-40
Chapter 2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取得
主題概說 2-2
Q.01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承租人、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物上請求權? 2-4
Q.02 得否對房屋所有人以外之人請求拆除無權占有土地所建造之房屋? 2-6
Q.03 占有連鎖是否為占有之正當權源? 2-8
Q.04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2-16
Q.05 已登記不動產得否為時效取得之標的? 2-17
Q.06 不動產時效取得之法律效果為何?得否以之對抗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20
Q.07 個別共有人得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2-23
考題參照 2-26
參考文獻 2-37
Chapter 3所有權
主題概說 3-2
Q.01 排水權是否限於高地與低地方有適用? 3-4
Q.02 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致土地無適宜之聯絡道路,得否主張袋地通行權? 3-5
Q.03 越界建築之土地利用人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否主張鄰地使用權? 3-8
Q.04 得否以土地所有人未支付償金而拒絕適用相鄰關係之規定? 3-10
Q.05 用益物權人與承租人得否主張相鄰關係之規定? 3-12
Q.06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意義與構造為何? 3-13
Q.07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如何使用收益? 3-17
Q.08 規約與區分所有人間個別約定對繼受之第三人是否有拘束力? 3-20
Q.09 區分所有建築物停車位之法律性質為何? 3-22
Q.10 附合、混合、加工之意義為何? 3-25
Q.11 民法第816條之性質為何? 3-29
考題參照 3-31
參考文獻 3-38
Chapter 4共有
主題概說 4-2
Q.01 共有人得否就其應有部分比例直接主張使用土地之一部分? 4-5
Q.02 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承買? 4-6
Q.03 應有部分設定負擔、出租或拋棄之效力為何? 4-10
Q.04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是否包括設定抵押權? 4-12
Q.05 共有人就管理方法未能達成協議,可否請求法院裁定? 4-16
Q.06 分管契約是否拘束受讓之第三人? 4-20
Q.07 個別共有人尚未償還之共有物費用,受讓人是否須承受? 4-23
Q.08 共有人可否單獨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共有物於自己? 4-24
Q.09 共有物應有部分經查封後,共有人得否請求分割共有物? 4-26
Q.10 不分割協議最長期限為多久? 4-28
Q.11 共有人請求履行分割契約,或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該如何起訴? 4-30
Q.12 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共有幾種? 4-33
Q.13 共有物變價分割時,共有人得否應買?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4-37
Q.14 共有物分割後原先擔保物權之效力為何? 4-40
Q.15 裁判分割為原物分配加金錢補償者,共有人未提出金錢補償之前,是否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4-44
Q.16 習慣得否創設公同共有關係?祭祀公業是否為公同共有關係? 4-46
Q.17 公同共有人得否以自己之名義為全體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 4-48
Q.18 公同共有人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公同共有物? 4-49
考題參照 4-51
參考文獻 4-60
Chapter 5地上權與農育權
主題概說 5-2
Q.01 地上權過短期限約定之效力為何? 5-4
Q.02 地上權轉讓後,土地所有人得否對受讓人請求先前積欠之地租? 5-6
Q.03 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前,是否須先「催告」? 5-9
Q.04 地上權讓與、地上權拋棄之要件為何? 5-12
Q.05 地上權消滅後之法律效果如何?地上權人得否請求補償? 5-14
Q.06 地上權期限屆至,地上權人繼續使用,土地所有人不為反對,是否構成地上權之默示更新? 5-17
Q.07 民法增訂第838條之1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如何解釋適用? 5-19
Q.08 區分地上權之意義與內容為何? 5-21
Q.09 農育權之意義與內容為何? 5-26
考題參照 5-31
參考文獻 5-34
Chapter 6典權與不動產役權
主題概說 6-2
Q.01 典物之交付是否為典權之成立要件? 6-4
Q.02 同一人所有之房屋與土地,僅以房屋設定典權予他人,或將土地與房屋分別設定典權予不同人,土地與房屋之法律關係為何? 6-5
Q.03 何謂絕賣條款?典權約定得否設定絕賣條款? 6-8
Q.04 轉典與典權讓與有何區別? 6-10
Q.05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欲回贖時,可否逕向轉典權人為之? 6-12
Q.06 出典人未行使回贖權時,典權人得否取得典物所有權? 6-14
Q.07 不動產役權之意義為何?不動產役權與鄰地通行權、人役權有何區別? 6-16
Q.08 可否於自己之土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應有部分得否設定不動產役權? 6-20
考題參照 6-24
參考文獻 6-28
Chapter 7普通抵押權
主題概說 7-2
Q.01 可否約定由債權人占有抵押物之抵押權? 7-4
Q.02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第三人,抵押權是否受影響? 7-6
Q.03 抵押物經分割後,其擔保之債權是否受影響? 7-9
Q.04 保險金是否屬於民法第881條所稱之「賠償或其他利益」? 7-12
Q.05 抵押物滅失後得受之賠償金,第三人向原所有人給付後,是否發生清償效力? 7-15
Q.06 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7-16
Q.07 抵押權擔保範圍是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7-18
Q.08 從物、從權利與附屬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21
Q.09 抵押物滅失後,所分離之殘餘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25
Q.10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27
Q.11 設定抵押權後,能否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租賃權或典權? 7-28
Q.12 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變更之意義為何? 7-31
Q.13 併付拍賣之情形有幾種?拍賣人得否優先受償? 7-38
Q.14 抵押權設定時,建築物與土地為同一人所有,而於拍賣時異其所有人,是否有法定地上權之適用? 7-41
Q.15 流抵契約意義為何?可否訂立流抵契約? 7-46
Q.16 共同抵押如何計算個別分擔金額?超出分擔部分抵押人應如何求償? 7-49
Q.17 物上保證人就超過其分擔之部分,可否對保證人求償? 7-55
考題參照 7-58
參考文獻 7-72
Chapter 8最高限額抵押權
主題概說 8-2
Q.01 可否就「一定期間內任何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8-3
Q.02 擔保債權所生之利息與違約金是否算入最高限額範圍? 8-6
Q.03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經變更,而於變更前既已發生之債權,是否為新擔保範圍? 8-8
Q.04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確定前移轉於第三人,是否仍為擔保之範圍? 8-11
Q.05 擔保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得否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第三人? 8-14
Q.06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為何?確定後之效果為何? 8-16
考題參照 8-22
參考文獻 8-25
Chapter 9質權與留置權
主題概說 9-2
Q.01 可否設定由出質人或債務人自行占有質物之質權? 9-4
Q.02 質權人可否將質物出租?收取之租金歸屬於何人? 9-6
Q.03 質權人得否不經出質人同意,逕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 9-8
Q.04 當舖業者可否就未經取贖之流當物直接取得所有權? 9-11
Q.05 債權人就其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但未交付債權證書予質權人,其效力為何? 9-13
Q.06 權利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清償期屆至後,質權人得否請求債務人給付? 9-15
Q.07 第三債務人於受質權通知後始對出質人取得之債權,可否對出質人主張抵銷? 9-19
Q.08 債權人善意占有非屬於債務人之物,可否主張留置權?輕過失或重大過失有無不同? 9-22
Q.09 讓與擔保之讓與人得否對無權占有之第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9-26
考題參照 9-29
參考文獻 9-33
Chapter 10占有
主題概說 10-2
Q.01 有之分類與區別實益為何? 10-3
Q.02 占有權利之推定於訴訟法上效力為何? 10-7
Q.03 土地所有人得否對善意占有人請求無權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 10-10
Q.04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為何? 10-15
考題參照 10-18
參考文獻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