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調解原論:以法官調解為中心
    編/著者: 吳元曜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7-11-23
    ISBN:9789862559864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訴訟法

    優惠價:95折,285

    定價:  $300 

     
     
     
    分享
      買了此商品的人,也買了....
    定價:420 元
    特價:90折!378
     
    定價:200 元
    特價:90折!180
     
    定價:300 元
    特價:90折!270
     
    定價:780 元
    特價:90折!702
     
    定價:1500 元
    特價:90折!1350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就人民日常所切身之多數案件來說,為真正地回應其解決糾紛與修復關係之需求,調解實屬不可或缺,不僅於民事程序有調解之問題,於刑事程序應當亦有此等問題,且刑事調解因同時涉及到刑事及民事兩種法律效果之處理而益形複雜,非具有高度專業者實難以勝任,本書爰以「法官主導刑事調解活動」之嶄新視角及領域為中心,並以循序漸進之論述及兼顧理論與實務之體系,就刑事調解相關議題做深入之探討。.快速掌握刑事調解之基本重點、組成要素、案件管理。.明瞭刑訴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與刑事調解間之關聯。.從刑事調解之出發點、精神、態度、方法及效果,知悉自己在其中之定位及所扮演之角色。
    作者介紹
    吳元曜現 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學 歷臺灣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經 歷律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筆者擔任法官之初,被分發到當時業務量十分繁重的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任職,民事簡易庭的工作原本即與調解息息相關,且在與幾位優秀調解委員討論案件的過程中受到相當大的啟發,很快就開啟筆者對於調解的興趣及學習之旅。  迄至本書完稿的民國106年9月初,筆者已擔任八年的法官,除前兩年在民事簡易庭外,後六年均在刑事庭,包括在桃園地院刑事審理庭一年,以及在臺北地院刑事審理庭一年、刑事審查庭四年。刑事案件既然存在解決糾紛及修復關係的需要,且常兼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故筆者在民事簡易庭所學到的調解態度及方法,不僅仍能運用於刑事案件中,且更能夠發揮及早一次性處理刑事及民事整體糾紛的功效,而此正是落實「司法為民」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在司法體系中,八年的法官資歷其實並不算長,但是筆者於任職期間,幾乎每日、每庭均在思考為手上案件調解的可能性,並努力地加以實踐,這段期間不斷地「從做中學」,甚至於「從錯中學」,就刑事調解多少也累積了一些經驗及心得。為了自己所熱愛及懷抱期望的司法,筆者乃不耑寡陋、野人獻曝,願將這些經驗及心得呈現為本書的內容,希冀能收拋磚引玉之效。  筆者是利用公餘的零碎時間,前後歷時將近兩年來撰寫本書,雖不影響工作,但難免壓縮與家人相處的時光,故首需對家人表達謝意及歉意。再者,筆者要對擔任法官八年來的機關首長、行政主管、工作上的同事及夥伴們表示感謝之意,因為你們的支持,讓筆者能夠在調解這條路上走得長遠。筆者也要感謝元照認同本書的理念,而促成本書的出版。  最後,筆者要感謝 神,因祂賜給有心為人調解者夠用的信心及力量,來勇於面對這個紛爭擾攘的世間。吳元曜
    目次
    自 序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關於刑事調解之四個基本觀念/1  一、刑事程序有必要導入以調解為重心之「軟司法」/2  二、法官應該強化調解專業及承擔調解責任/6  三、調解達成之潛能甚高且獲益甚大/9  四、藉由「人性司法」及「幸福司法」擴大正向價值/13 第二節 相關文獻類別與本書所著重之視角及領域/14第二章 九個應該予以釐清之迷思 第一節 民事程序才有調解之問題,刑事程序則無此等問題?/19 第二節 法官不應該親身調解,否則會影響司法的公正性及中立性?/27 第三節 法官主導調解很容易「出事」,吃力不討好?/31 第四節 調解很難成功,都是要靠運氣?/33 第五節 調解很簡單,就動動嘴皮子而已?/35 第六節 刑事調解就是用「喬」、「搓」方式草率結案,「好法官」不做這一套?/36 第七節 刑事調解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衝突?/38 第八節 刑事法官(司法)不應該變成服務業?/40 第九節 我國向來之大學法學教育以及司法官養成教育已經足以因應刑事調解之落實?/43 第十節 小 結/48第三章 刑事調解之要素分析 第一節 刑事程序各階段/53 第二節 由程序主導者中介/56 第三節 基於程序參與者之自由意願/57 第四節 解決糾紛及修復關係/62 第五節 專業活動/67 第六節 體現為不同之調解模式/72  一、於調解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書/74  二、於調解委員處所作成之調解筆錄/74  三、於法庭所作成之和解筆錄/74  四、宣告附條件緩刑/79  五、先給付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一部之金額/80  六、完全之刑事和解金/83  七、當庭為特定之行為/83 第七節 刑事調解作為量刑事由之立法模式/86 第八節 小 結/93第四章 刑事調解活動之庭前管理及開庭管理 第一節 刑事調解活動之庭前管理/100 第二節 刑事調解活動之開庭管理/104  一、用語、稱謂及語言/105  二、法官之形象控制及破除傾聽之障礙/107  三、以「愛心」為中心之調解結構/111  四、環境及氣氛控制與「空間調解學」/116  五、順序控制/119  六、聲音控制/123  七、對程序參與者之分類/126  八、「原則性談判」於刑事調解活動之應用/137  九、適度之闡明與整合程序參與者之目標/143  十、抱持體諒、耐心及包容心/144 第三節 小 結/147第五章 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與刑事調解活動 第一節 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概述/155 第二節 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目標及運作重點/166  一、弭平證據調查及資源分配上在「表象」與「實質」間之差距/166  二、兼顧「高自結率」與「使用法院者之高信服度及高接受度」/167  三、刑事審查庭之制度及規劃應該以刑事調解專業作為主要考量/169 第三節 臺北地院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運作情形/171 第四節 「調解原則」與「調查原則」之適當結合/174 第五節 小 結/180第六章 結 論/185參考文獻/189附 錄 重視被害人需要之修復式司法 壹、傳統刑法理論可能產生之問題/193 貳、修復式司法所啟動之良性循環/195 參、我國修復式司法之發展情形及建議/197 肆、刑事調解運作實例說明/200 伍、結 論/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