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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2011年4月/3...
    編/著者: 張麗卿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1-03-31
    ISBN:9789862550946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西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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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首先說明司法精神醫學的重要性,詳究精神病患在各個法律領域中的法律規定及效果。接著說明精神病犯的處遇問題,這是整合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也是本書的重心。在處遇問題上,本書試圖從兩個面向去探究。首先,探討各類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病、躁鬱病、人格違常、酒癮、藥癮與智能不足)與犯罪的關係;其次,是規範的問題。規範面所討論的包括:刑罰理論與精神病犯處遇的關係,精神病犯的收容要件,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病犯收容的執行與社會復歸。本書最後,對於精神病患的相關問題,提出若干具體的建議。這是一本「給法律人的精神醫學」,也是一本「給醫學人的法律學」。
    作者介紹
    張麗卿老師《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經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比較文學系訪問教授    高普考、警察特考、律師暨司法人員特考典試委員及出題委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現職)推薦理由:  張老師研究專長為刑法體系,目前為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亦為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及出題委員,所撰寫著作特色教法律概念為用案例的引導並以圖表的方式來敘述,很能減輕讀者在閱讀與理解上的困難。適合初學者的研讀,更能作為參加國家考試或研究刑法的學子參照書籍。
    三版序   二版的司法精神醫學已經沒有存書,必須再版。這本書之所以受到注意或重視,可能與近年來精神疾病犯罪人增多有關係。在犯罪人的總數裡,精神疾病罪犯一直占有相當的比例,但過去比較沒有受到矚目。本書的內容,除了討論精神疾病犯罪人與刑法之間的對應關係外,更旁及精神病患犯罪的成因及對策。  精神疾病犯罪人與刑法最主要的關係,是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精神病犯應承擔部分的刑事責任或完全無庸承擔,有待法院判斷。不過,法官並非精神疾病的專家,所以非常需要借重專業的鑑定意見,而精神醫師的鑑定報告作成後,法官是否需要全盤接受,或者可以加入自己的思考;又鑑定報告之間產生不同,法官要採用何種鑑定意見,都是刑法判斷的挑戰。這也是普世的挑戰,因為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都會面臨。  這是跨領域整合的挑戰。要進行法律學及精神醫學的科技整合研究,需要具備法律學知識,亦需掌握精神醫學的內容。為此,我曾經到台大醫院精神科跟隨林憲教授學習觀察精神病患達二年之久,其後到德國慕尼黑大學修習司法精神醫學課程,並參訪德國的精神病院及執行機構的運作方式。經過長時間的努力,終於完成本書。也因為本書的問世,讓我有機會在大學、司法人員的訓練所或研習所,對法律系所的學生、司法實務工作者講授司法精神醫學的內容,也經常受邀到各地醫院巡迴演講,並參與學術研討會。本書突破法學界與精神醫學界幾乎互不來往的瓶頸,帶動跨領域的新研究方向。  本書跨領域研究的重要成果,也反映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務。2005年修正通過的刑法,其中與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的第19條及第87條等相關條文,基本上均參照本書建議加以修正。精神病患的刑事責任規定於刑法第19條,以前的刑法只有簡略規定「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語意模糊,判斷標準也難有共識,造成實務的諸多問題。現行刑法參酌本書建議,採取「生理與心理混合立法」,以行為人生理上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心理上「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弱,進行罪責的判斷。另外,本書對實務判決的正確性也有重大影響,許多上級法院判決均直接或間接引用本書見解作為改判的學理依據,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就是參照本書的內容作為判決依據。  經過多年的努力,法學界與精神醫學界間,那一道本以為無法跨越的鴻溝已經逐漸消失,彼此從陌生轉為溝通,但我深知這只是階段性任務的達成,複雜的科際整合工作仍必須不斷進行。為了使讀者更滿意本書,藉由本次改版,除了修正最新刑法的相關內容外,也補充最新的相關文獻。本版次的修正得以完成,除了元照出版公司的細心與耐心外,更要感謝我的研究助理:東海大學法研所博士候選人王紀軒、東海法研所碩士生韓政道、陳旻甫等人的全力協助,謹致上最大謝忱。二○一○年十二月 二版序   近幾年來,癌症為國人死亡原因之首,自殺也在十大死亡原因榜內,但自殺並不是美國人的十大死亡原因之一。顯示我們生活環境的品質並不好,國人內在的焦慮、緊張與壓力也都很大。自殺的原因很多,由於精神狀況異常而自殺,相信所佔比率不小,例如,父母因為躁鬱症先殺小孩,再行自殺;又例如,精神異常者往往站在高樓企圖自殺,我們的電視媒體總是立即實況轉播,不知是否成為自殺風潮的幫凶。  從刑法的角度看,單純的自殺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自殺的同時侵害了他人的權益,即可能構成犯罪,自殺者假如未死,就成為刑事司法體系的處理對象。總之,從自殺是國人十大死亡原因之一可以窺知,精神異常的問題必須受到高度的重視,司法體系的工作者也應該對於精神異常的問題有進一步的瞭解。本書固然不是討論自殺的專書,但與自殺很有關係的躁鬱症,卻討論甚多,對於其他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連,也頗有著墨。  本書出版以來很得實務工作者的注意,在判決上也往往引用本書的意見作為依據。精神醫學界也有以本書當作上課的教材者。長年以來,學術界與實務界,法學界與醫學界,似乎總有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然而本書至少證實了鴻溝其實是可以消弭的。此外,大陸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以本書的簡體字發行數萬冊,足證司法精神醫學的問題,已經受到廣泛的關注。  本書的第二版對於近幾年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新規定,作了相應的修訂。除此之外,對於有些錯漏的文字及相關的統計數字,也都一併更新。第二版的修正得到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協助,特此致謝。張麗卿寫於公平會二○○四年八月自序   精神疾病引發的犯罪,諸如殺人、傷害、毀損、縱火等,時有所聞。可是,除了重大犯罪事件可能引起一陣熱鬧的討論之外,事過境遷總又歸於沉寂。刑法對於精神病患的對應規定相當簡略,主要是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罰(嚴格解釋當指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精神耗弱人的行為減輕處罰;以及對精神病犯得施以監護處分。犯罪學應該是研究各種犯罪現象的學門,可是國內外對於精神病犯研究的成果,遠不及性犯罪或少年犯罪。  比較可能嚴肅看待精神病患的學術領域,大概是精神醫學。精神醫學可以對精神疾病的成因與醫療提供可貴的知識,但卻無法提供精神病患涉入犯罪的法律資訊。對於精神病患的處遇作比較完整的討論,需要精神醫學與刑法學的共同努力。這涉及老生常談的科技整合問題。理想的科技整合是在一顆腦袋裡,但這樣的科技整合對於絕大多數的人並不容易,所以通常的科技整合是指一個工作團隊。  本書對於各類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有不算簡略的討論。刑法體系對於精神病犯的反應,則是本書的重心。什麼是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需要大篇幅的說明,本書也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議。刑罰對於精神病犯有何意義與目的,本書更為詳談;在特別預防思想底下,才可能認真看待精神病犯的處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對精神病犯施以監護處分,監護處分如何與刑罰並用,監護處分該如何執行,精神病患該如何治療與復歸社會,本書都有深論。在精神病犯的審判上,精神鑑定扮演關鍵性的角色。法官與精神醫師的關係該如何看待,是由精神醫師主導判決,還是法官自己作主?法官未受精神疾病的專業訓練,如何自行作主?這種既合作又緊張的關係,本書有詳盡的論述。  我在早年攻讀台大博士學位時,曾於台大醫院精神科修習精神醫學,博士論文由林憲教授與蔡墩銘教授共同指導,就是企圖在一顆腦袋裡作科技整合的雛型研究。一個人的力量畢竟很有限,我只希望這本書可以拉近法律學與醫學的距離,可以打開這兩個不同領域對話的窗口。當然,我自己也需要高明人士的指點。  本書得以完成,除了林憲教授與蔡墩銘教授的啟迪外,慕尼黑大學教授Lothar Philipps與Heinz Schöch教授及我的刑法啟蒙恩師甘添貴教授,都曾給我很多教導。我的學生孫立虹律師、范薰方助教與東海法研所劉清彬、輔大法研所張天一、東海法律系郭怡灼,幫忙校對全文備極辛勞;我的兒女敬堯與玠樺已能體諒趕稿滋味,玠樺並協助校對頁碼,一併感謝。寫於大度山研究室二○○一年四月
    目次
    三版序二版序自 序緒 論壹、本書緣起 3貳、本書預期達成之目的 4參、本書結構 6第一章 科際整合與司法精神醫學第一節 科際整合 13第二節 司法精神醫學 15第二章 精神障礙之原因、種類及症狀第一節 精神障礙的原因 25第二節 精神障礙的種類 31第三節 精神障礙的症狀 38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第一節 前 言 57第二節 精神分裂症與犯罪 58第三節 躁鬱症與犯罪 78第四節 人格違常與犯罪 88第五節 酒癮與犯罪 106第六節 藥癮與犯罪 119第七節 智能不足與犯罪 131第四章 刑罰理論與精神疾病犯罪人的處遇第一節 前 言 143第二節 報應理論 144第三節 一般預防理論 149第四節 特別預防理論 153第五節 綜合理論 166第五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及精神病患收容要件的探討第一節 前 言 173第二節 德國法中收容制度的沿革 175第三節 德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183第四節 我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210第六章 責任能力的判斷與司法精神鑑定第一節 前 言 229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基礎問題 230第三節 鑑定證據的沿革與鑑定人角色的爭議 252第四節 司法上於精神鑑定的依賴及其批評 259第五節 對過度依賴問題的解決方案 266第六節 我國(台灣)精神鑑定的現狀 277第七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監護的執行第一節 前 言 289第二節 執行的基本原則 290第三節 執行的現狀 296第四節 執行的方法與內涵 310第五節 執行的期間 318第八章 精神疾病之治療與復歸第一節 前 言 333第二節 藥物治療 333第三節 身體治療 336第四節 心理治療 337第五節 環境治療 342第六節 社區心理衛生與病患復歸 343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第一節 結 論 349第二節 建 議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