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
    編/著者: 周易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18-07-01
    ISBN:9789578612402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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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覺得學說念了很多,卻不清楚實務如何操作嗎?
      希望網羅重要實務,卻苦於市面上沒有好書嗎?
      剩沒多久要上考場,擔心漏記重要實務見解嗎?
      考前超級容易緊張,很想看點什麼以求心安嗎?

      如果您有以上任何一種「症頭」,不要懷疑,本書絕對是您最佳的選擇!

    作者介紹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專攻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作者序

      假定翻開本書的你是考生,那麼你應該知道,無論準備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必備。就司律考試而言,比如司律一試,A、B、C、D四個選項摻雜實務和學說見解,你覺得都對,但哪個是實務見解就不知道了,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提個醒;而就二試來說,實務見解是解題的「定錨點」,學說的批評、個人意見的形成,全都仰賴實務提供素材,才能進一步針砭和批判,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定個位;此外,對於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同學來說,寫出正確的實務見解,獲得六成以上的分數並不是問題,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加點油。綜上,無論是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不可或缺的。

      有鑒於實務的重要性,筆者一年前出版《刑法關鍵實務》,整理刑總和刑分相關見解,為各位進行考前總複習。也很幸運的,這本書進入二版,代表他滿週歲啦(撒花)!筆者想幫他辦個「抓周」。他會抓什麼呢?

      首先,絕對會抓很夯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刑事判決」。最高法院近年開始針對民事與刑事判決,挑選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予以公布。雖然這類判決實際上是否具有等同於判例或決議的效力,不得而知,但在考試上的確非常具有「參考價值」。基此,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此類判決(截至最高法院已公布之民國107年1月至3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並在各章節內標示,大家複習時請多看兩眼,如果考出來在心裡小歡呼就好,不用謝我XD

      再者,近期實務的動向亦不容小覷,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近年(尤其是民國106、107年)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希望能提供準備司律一試的讀者最新、最齊全的實務見解。這也是本書比較晚出版的原因,因為我在癡癡等待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網,這樣我才能整理啊∼∼

      以上這些內容,都會被這位滿周歲的淘氣鬼牢牢抓住。眼尖的朋友或許會發現,這個小鬼「變胖」不少吼∼∼沒辦法,一歲小孩食量很大很會吃嘛 ><,但他老爸有嚴格控制他的體重,所以身材還算OK,各位還是能在兩三天內努力啃完的!

      最後,筆者還是要鼓勵大家一下。剩沒多久就要考試了,大家一定超緊張,壓力神大,但為了不要讓自己明年此時此刻還在這裡,就咬個牙撐過吧!加油!

    周易
    107.6於生活在他方
    目次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刑法總則

    Chapter1 刑法之效力
    section 1 時之效力
    法律變更
    一、「行為時」之認定 A-3
    二、「法律變更」之意義 A-4
    三、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A-4
    section 2 地之效力
    基本原則--屬地原則
    刑法第3條「中華民國領域」之意義 A-6
    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
    外國裁判之效力
    刑法第9條應如何適用? A-8

    Chapter2 刑法之立法解釋
    section 1 刑法上公務員
    一、刑法上公務員之意義 A-9
    二、替代役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A-11
    section 2 重傷
    認定重傷之標準: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 A-12

    Chapter3 單獨行為人犯罪
    section 1 單獨行為人之刑責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相當因果關係」之意義 A-15
    二、「相當因果關係」於加重結果犯之應用 A-16
    三、「相當因果關係中斷」於傷害致重傷罪之應用 A-16
    四、「因果歷程偏離」於實務上之操作 A-19
    五、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20
    六、直接故意vs.間接故意 A-20
    七、無認識過失vs.有認識過失 A-22
    八、交通領域中「信賴原則」之適用前提及其運用 A-22
    九、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A-23
    2 違法性
    一、「實質違法性」之意義 A-24
    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職務之行為 A-25
    三、正當防衛⑴--防衛情狀:不法侵害之認定 A-26
    四、正當防衛⑵--防衛情狀:現在性之認定 A-26
    五、正當防衛⑶--防衛行為:過當之認定 A-27
    六、正當防衛⑷--互毆、報復行為與正當防衛 A-29
    七、緊急避難⑴--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A-29
    八、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 A-31
    3 罪責
    一、「責任能力」之內涵 A-32
    二、原因自由行為 A-34
    section 2 犯罪行為階段
    1 預備犯
    一、預備犯之意義與類型 A-37
    二、預備犯能否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A-37
    2 未遂犯
    一、著手理論--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之意義 A-40
    二、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不能未遂 A-42
    三、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中止未遂 A-44
    四、中止未遂之類型--未了未遂vs.既了未遂 A-47
    section 3 錯誤論
    1 構成要件錯誤
    一、等價客體錯誤 A-50
    二、打擊錯誤 A-50
    三、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 A-51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效果 A-51
    2 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 A-53

    Chapter4 多數行為人參與犯罪
    section 1 正犯
    1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A-56
    2 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與責任範圍 A-59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方式 A-59
    三、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型態 A-60
    四、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 A-60
    五、共同正犯脫離--因果關係切斷說 A-62
    六、事中共同正犯(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之意義 A-64
    七、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 A-66
    八、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 A-67
    九、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 A-68
    十、過失犯與共同正犯 A-69
    十一、對向犯與共同正犯 A-70
    十二、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A-72
    十三、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 A-73
    十四、共同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A-74
    section 2 共犯
    1 共犯之處罰原則
    共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A-74
    2 教唆犯
    一、教唆犯之意義 A-75
    二、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 A-76
    三、教唆犯vs.共同正犯 A-76
    四、「共同教唆」不適用刑法第28條 A-77
    五、教唆犯與正犯之逾越 A-77
    六、教唆犯與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A-78
    七、教唆犯與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 A-79
    3 幫助犯
    一、幫助犯之處罰僅具從屬性,無獨立處罰之可能 A-80
    二、幫助行為 A-80
    三、事後幫助行為不予處罰 A-81
    四、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A-82
    五、幫助故意 A-82
    六、幫助犯與正犯之逾越 A-82
    七、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競合 A-83

    Chapter5 沒收
    section 1 犯罪物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vs.關聯客體 A-85
    二、若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應如何沒收? A-87
    三、追徵價額之意義 A-87
    section 2 犯罪所得沒收
    一、犯罪所得計算之思考層次 A-87
    二、犯罪所得沒收實例 A-88

    Chapter6 競合論
    section 1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一、一行為(行為單數)vs.數行為(行為複數) A-91
    二、「集合犯」之意義 A-92
    三、「接續犯」之意義與實例 A-92
    四、犯意變更vs.另行起意 A-94
    section 2 法條競合(法規競合)、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一、法條競合(法規競合)之意義 A-96
    二、實務對於「吸收關係」之操作 A-97
    三、「法條競合」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 A-98
    四、「想像競合」之意義與實例 A-100
    五、連續犯之規定遭刪除後,是否能成立接續犯,評價為包括一罪,抑或應予併罰之? A-102

    PARTB 刑法分則

    Chapter1 個人法益
    section 1 個人專屬法益
    1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殺人、遺棄、墮胎、傷害犯罪
    一、普通殺人罪⑴--殺人未遂vs.傷害既遂 B-5
    二、普通殺人罪⑵--預備殺人之例示 B-6
    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⑴--養父母亦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B-7
    四、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⑵--正、共犯與身分之問題 B-7
    五、義憤殺人罪⑴--「義憤」之意義 B-8
    六、義憤殺人罪⑵--「當場」之意義 B-8
    七、生母殺嬰罪--「甫生產後」之例示 B-9
    八、加工自殺罪⑴--教唆他人自殺之成立要件 B-9
    九、加工自殺罪⑵--受囑託、得承諾之成立要件 B-10
    十、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之意義與例示 B-10
    十一、有義務遺棄罪⑴--扶養義務順序之認定 B-11
    十二、有義務遺棄罪⑵--本罪之行為態樣 B-12
    十三、有義務遺棄罪⑶--具「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人之範圍 B-12
    十四、有義務遺棄罪⑷--遺棄致人於死罪之成立要件 B-14
    十五、普通傷害罪--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5
    十六、重傷害罪--「重傷」之意義 B-15
    2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犯罪
    一、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⑴--本罪之行為態樣 B-17
    二、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⑵--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8
    三、強制罪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例示 B-18
    四、強制罪⑵--本罪vs.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19
    五、強制罪⑶--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19
    六、恐嚇危安罪⑴--「恐嚇」之意義 B-20
    七、恐嚇危安罪⑵--「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意義 B-20
    八、無故侵入住居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20
    九、無故侵入住居罪⑵--「無故」之意義 B-21
    十、強制性交罪⑴--「違反他人意願」之意義與例示 B-21
    十一、強制性交罪⑵--著手時點之認定與例示 B-23
    十二、強制性交罪⑶--既遂之認定 B-23
    十三、強制性交罪⑷--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24
    十四、加重強制性交罪⑴--刑§222I①「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意義 B-24
    十五、加重強制性交罪⑵--刑§222I②「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vs. 刑§227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B-24
    十六、加重強制性交罪⑶--刑§222I③「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vs.刑§225I「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B-25
    十七、強制猥褻罪⑴--「猥褻」之意義 B-25
    十八、強制猥褻罪⑵--「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義 B-26
    十九、強制猥褻罪⑶--本罪vs.性騷擾罪 B-26
    二十、乘機性交猥褻罪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意義 B-27
    二一、乘機性交猥褻罪⑵--「其他相類情形」之意義 B-27
    二二、乘機性交猥褻罪⑶--本罪vs.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 B-28
    二三、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本罪之故意要件 B-29
    二四、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之意義 B-29
    二五、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競合 B-30
    二六、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綜整 B-31
    3 侵害名譽、信用法益--妨害名譽、信用犯罪
    一、公然侮辱罪⑴--「侮辱」之意義 B-32
    二、公然侮辱罪⑵--「公然」之意義 B-33
    三、公然侮辱罪⑶--案例分析 B-33
    四、誹謗罪⑴--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B-34
    五、誹謗罪⑵--誹謗故意之證立 B-34
    六、誹謗罪⑶--誹謗罪免責事由之適用 B-35
    七、阻卻責任事由--「善意」、「可受公評之事」之意義 B-36
    4 侵害秘密、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章
    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刑法對於隱私權之保護、「非公開之活動」的意義、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偵查犯罪,是否侵害車輛使用者的隱私權? B-38
    section 2 個人非專屬法益
    1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⑴--竊盜、搶奪、強盜犯罪
    一、竊盜罪⑴--「竊取」之意義 B-41
    二、竊盜罪⑵--竊取行為vs.竊佔行為 B-44
    三、竊盜罪⑶--「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之意義 B-46
    四、竊盜罪⑷--竊盜罪vs.侵占罪 B-47
    五、竊盜罪⑸--竊盜罪vs.詐欺罪 B-47
    六、竊盜罪⑹--既、未遂之認定 B-48
    七、竊盜罪⑺--罪數之認定 B-49
    八、加重竊盜罪⑴--刑§321亦適用於竊佔罪 B-50
    九、加重竊盜罪⑵--刑§321Ⅰ①「侵入」之意義 B-50
    十、加重竊盜罪⑶--刑§321Ⅰ①「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例示 B-51
    十一、加重竊盜罪⑷--刑§321Ⅰ②「毀越」之意義 B-52
    十二、加重竊盜罪⑸--刑§321Ⅰ②「安全設備」之意義 B-52
    十三、加重竊盜罪⑹--刑§321Ⅰ③「兇器」之意義;攜帶兇器行竊之
    初,是否須有「行兇意圖」? B-53
    十四、加重竊盜罪⑺--刑§321Ⅰ④「結夥三人」之意義 B-54
    十五、加重竊盜罪⑻--同時具備數款加重事由之處理 B-55
    十六、加重竊盜罪⑼--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B-55
    十七、搶奪罪⑴--「搶奪」之意義與例示 B-56
    十八、搶奪罪⑵--搶奪罪vs.強盜罪 B-57
    十九、強盜罪⑴--強盜罪之客體 B-58
    二十、強盜罪⑵--「不能抗拒」之意義 B-58
    二一、強盜罪⑶--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轉念強盜 B-59
    二二、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1
    二三、強盜罪⑸--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 B-62
    二四、準強盜罪⑴--「難以抗拒」之意義與例示 B-63
    二五、準強盜罪⑵--「當場」之意義 B-64
    二六、準強盜罪⑶--「以強盜論」之意義 B-65
    二七、準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6
    二八、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二九、強盜罪結合犯⑴--「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三十、強盜罪結合犯⑵--結合犯之法理 B-70
    三一、強盜罪結合犯⑶--結合犯之結合形式 B-71
    三二、強盜罪結合犯⑷--結合犯既遂之認定 B-71
    2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⑵--侵占犯罪
    一、普通侵占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72
    二、普通侵占罪⑵--本罪之罪質 B-73
    三、普通侵占罪⑶--本罪之客體 B-74
    四、普通侵占罪⑷--本罪之主觀要件 B-74
    五、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與例示 B-75
    3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⑶--毀損犯罪
    一、毀損器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6
    二、毀損建築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7
    4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⑴--詐欺、背信犯罪
    一、詐欺罪--「詐術」之意義 B-79
    二、加重詐欺罪⑴--立法理由 B-80
    三、加重詐欺罪⑵--本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合 B-82
    四、類似詐欺犯罪--「不正方法」之解釋 B-85
    五、背信罪⑴--背信罪之成立要件 B-86
    六、背信罪⑵--侵占罪vs.背信罪 B-86
    5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犯罪
    一、恐嚇取財罪⑴--「恐嚇」之意義 B-87
    二、恐嚇取財罪⑵--本罪與他罪之區別 B-89
    三、擄人勒贖罪⑴--屬繼續犯 B-89
    四、擄人勒贖罪⑵--客觀上須存在「贖」之因素,即贖金與被害人之人身法益有相當對價者,始能成立本罪 B-90
    五、擄人勒贖罪⑶--是否以「取得贖款」為本罪既遂之標準? B-91
    六、擄人勒贖罪⑷--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vs.擄人勒贖罪 B-91
    6 財產之後續處理--物犯罪
    一、贓物罪⑴--「贓物」之意義 B-94
    二、贓物罪⑵--「寄藏」之意義 B-95
    三、贓物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95

    Chapter2 超個人法益
    section 1 社會法益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犯罪
    一、放火失火型犯罪⑴--放火罪著手時點之認定 B-98
    二、放火失火型犯罪⑵--與他罪之競合 B-98
    三、妨害交通型犯罪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具體危險說 B-99
    四、妨害交通型犯罪⑵--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他法」之意義 B-100
    五、妨害交通型犯罪⑶--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之意義 B-100
    六、妨害交通型犯罪⑷--不能安全駕駛罪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B-100
    七、妨害交通型犯罪⑸--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與立法目的 B-102
    八、妨害交通型犯罪⑹--肇事逃逸罪:「在場義務」之要求 B-103
    九、妨害交通型犯罪⑺--肇事逃逸罪:逃逸行為之認定 B-104
    十、妨害交通型犯罪⑻--肇事逃逸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B-105
    十一、妨害交通型犯罪⑼--肇事逃逸罪:「肇事」之發生須非出於故意 B-105
    十二、妨害交通型犯罪⑽--肇事逃逸罪:與他罪之競合 B-106
    2 侵害貨幣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貨幣犯罪
    一、偽造變造貨幣罪⑴--行使偽造貨幣罪既、未遂之認定 B-107
    二、偽造變造貨幣罪⑵--偽造貨幣犯罪之競合 B-108
    3 侵害有價證券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犯罪
    一、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⑴--「偽造」之意義 B-110
    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⑵--「變造」之意義 B-111
    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⑶--「有價證券」之意義 B-111
    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⑷--「有價證券」之例示 B-112
    五、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⑸--偽造有價證券罪成立時點、空白授權票據於何時係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 B-113
    六、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⑹--罪數之計算 B-113
    七、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14
    4 侵害文書公共信用法益--偽造、變造文書犯罪
    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⑴--保護法益 B-117
    二、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⑵--「偽造」之意義 B-117
    三、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⑶--「變造」之意義與例示 B-118
    四、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⑷--「私文書」之例示 B-119
    五、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⑸--「準文書」之例示 B-120
    六、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⑹--「足以生損害」之意義 B-122
    七、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2
    八、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公文書」之意義 B-123
    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⑴--本罪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B-124
    十、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⑵--「特種文書」之例示 B-124
    十一、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4
    十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5
    十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之主觀要件 B-125
    十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使登載不實」之意義與例示 B-125
    十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vs.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127
    十六、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8
    十七、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⑵--「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例示 B-128
    十八、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⑶--本罪是否能成立間接正犯? B-128
    十九、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⑴--「行使」之意義 B-128
    二十、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犯罪行為人於逮捕通知書之收
    受人簽章欄內,偽造他人署押後,其後將之交付警方,成立何罪? B-129
    二一、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129
    二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⑴--「署押」之意義 B-130
    二三、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⑵--偽造署押vs.盜用署押 B-131
    二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沒收--沒收之範圍 B-132
    section 2 國家法益
    1 侵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信賴--瀆職犯罪
    一、賄賂罪⑴--行為客體:賄賂vs.不正利益、賄賂vs.回扣 B-133
    二、賄賂罪⑵--行為情狀:「職務上行為」之意義 B-135
    三、賄賂罪⑶--受賄罪之行為樣態:要求、期約、收受之意義 B-136
    四、賄賂罪⑷--受賄罪要求、期約、收受行為之罪數與競合 B-136
    五、賄賂罪⑸--行賄罪之行為態樣:行求、期約、交付之意義 B-136
    六、賄賂罪⑹--「對價關係」之意義 B-137
    七、賄賂罪⑺--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成立要件 B-138
    八、賄賂罪⑻--刑法第12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競合 B-138
    九、賄賂罪⑼--共同正犯間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 B-139
    十、圖利罪⑴--「利益」之意義與範圍 B-140
    十一、圖利罪⑵--本罪非對向犯 B-141
    十二、圖利罪⑶--本罪為概括規定 B-141
    十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地方議員於議長選舉亮票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B-141
    2 妨害公務之圓滑進行--妨害公務罪章
    一、妨害公務罪⑴--「依法執行職務」之意義 B-143
    二、妨害公務罪⑵--與他罪之競合 B-143
    三、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之意義 B-144
    3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犯罪
    一、脫逃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6
    二、脫逃罪⑵--「聚眾」脫逃之意義 B-147
    三、脫逃罪⑶--既、未遂之認定 B-147
    四、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8
    五、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⑴--「犯人」之意義 B-148
    六、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⑵--教唆他人頂替之可罰性 B-148
    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⑴--「刑事被告案件」之意義 B-149
    八、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⑵--「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意義 B-150
    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⑶--「教唆他人湮滅關係自己犯罪刑事 證據」之可罰性 B-150
    十、減免其刑--刑法第167條vs.刑法第146條第2項 B-151
    十一、偽證罪⑴--本罪屬「己手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B-152
    十二、偽證罪⑵--具結之意義與效力 B-153
    十三、偽證罪⑶--「虛偽陳述」之意義;不應具結者即使虛偽陳述,仍不成立本罪 B-154
    十四、偽證罪⑷--「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意義 B-155
    十五、偽證罪⑸--「教唆他人為自己之刑事案件做偽證」之可罰性 B-155
    十六、偽證罪⑹--刑法第172條自白之時點為何? B-156
    十七、偽證罪⑺--本罪罪數之計算 B-156
    十八、誣告罪⑴--本罪之客觀要件: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
    誣告他人,不成立誣告罪 B-156
    十九、誣告罪⑵--本罪之客觀要件:須向該管公務員主動為誣告行為,始成立誣告罪 B-157
    二十、誣告罪⑶--本罪之主觀要件:誣告故意 B-157
    二一、誣告罪⑷--本罪之特殊主觀要件:使被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意圖 B-158
    二二、誣告罪⑸--以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B-158
    二三、誣告罪⑹--準誣告罪之性質 B-159
    二四、誣告罪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適用情形 B-158
    二五、誣告罪⑻--偽證罪與本罪之競合關係 B-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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