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民事訴訟法(上)
    編/著者: 喬律師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25-05-01
    ISBN:9789574644971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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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導讀

     ✧出題傾向

      ▶傳統學說考題:以傳統學說及已經成熟的議題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共同訴訟之類型、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理論及既判力之差異、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等。
       ▷這類題目多屬定論,近年出現比例已大幅下降,考出來就等於在送分,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握好的基本題哦!

      ▶實務見解考題:以特定的實務見解或比較著重實務運作慣例的程序事項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送達期間、上訴利益額之計算、判決確定時期之判斷等。
       ▷這類題目出題老師已鎖定某特定實務見解,回答上自然以了解並記憶該實務意見為主,準備上只須熟悉法條、實務的運作慣例,並利用肯、否兩說並列的方式作答即可,不一定要引出特定的實務字號哦!

      ▶邱派考題:以邱聯恭老師所創建的理論作為出題背景

       ▷這類題目要求考生在具體的事例中運用法尋求說、程序主體權、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論等上位的法理基礎,甚至下位的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方法論等程序操作方式進行回答。
       ▷困難在於:邱老師所建構起的理論具有一貫性的關係,如果沒有對各個法理基礎的內容及所對應的事例有充分的記憶及理解的話,常常會出現文不對題或語意空泛的回答。
       ▷近年來關於「爭點整理」、「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判決效力擴張於繼受人之範圍」等考題都可認屬於此類。

      ▶新議題考題:學者基於已經成熟的通說,進一步深入探討而衍生出之題目,多半與出題老師專精的領域有關

       ▷例如:台大許士宦老師近來所著重的「確定判決(含既判力、執行力)效力之擴張」、「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之範圍」、「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等議題。
       ▷又如:政大姜世明老師所一向著重與證據領域有關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表見證明等原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運作;調解、仲裁等紛爭外解決程序之適用等。
       ▷這些議題多半尚在發展中,所以出題重點會放在學理基礎觀念及老師獨門見解上。

     ✧架構編排

      ▷因應出題傾向,以「傳統學說」及「實務見解」為基礎骨幹
      ▷並以專題等方式補充「新議題」
      ▷在適當的範圍內,輔以或逕以「邱派理論」為論述

     ✧體例設計

      ▷程序定位  ▷本章綱要  ▷體系圖示
      ▷專題研究  ▷作者的話  ▷觀念補給站
      ▷隨文註釋  ▷實務解析  ▷範題精選
      ▷模擬試題  ▷邱說解析

    ✦改版重點

     ✧20版隆重獻聲──6大主題有聲導讀,讓你一飽耳福、民訴法喜充滿

      ▷基礎理論(訴訟架構及程序法理)
      ▷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
      ▷共同訴訟類型及處理
      ▷訴訟標的理論及訴權理論
      ▷當事人恆定及重複起訴禁止
      ▷舉證責任之分配

    *實體書、有聲導讀一次滿足,即可升級為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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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113年度考題

      ▷113司律
      ▷113台大
      ▷113政大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目次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3
      ㈠意義 3-163
      ㈡性質 3-163
      ㈢立法目的 3-164
      ㈣要件 3-164
      ㈤審理 3-166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8
      ㈠意義 3-168
      ㈡制度目的 3-168
      ㈢類型 3-169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70
      ㈠意義 3-170
      ㈡要件 3-170
      ㈢程序 3-172
      ㈣地位 3-172
      ㈤權限 3-173
      ㈥效力 3-174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7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7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9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㈠類型 3-183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3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5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5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2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70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70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3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3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6
      ㈠類型 5-76
      ㈡審理 5-78
      ㈢承認與否 5-78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8
      ㈣判決方式 6-40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40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40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2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5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8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4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4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4
      ㈥其餘規定 7-46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