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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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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3版/2024年2月/TCB08]
編/著者:
凌云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24-02-05
ISBN:
9789574644278
參考分類(CAT):
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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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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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你知道民法概要考些什麼嗎?
明明看完教科書,卻還是不知從何下筆,明明背過法條,卻不知道如何涵攝適用,你需要一本陪你練習考古題的解題書,帶領你一步一步從審題、解析、架構、擬答,練習寫出自己的答題模板。
本書收錄近5年的民法概要考題,區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各自有對應主題的考題,透過本書有助於建立民法概要的體系,掌握重要概念和頻繁出現的考點。藉由持續練習和思考,幫助你在考場上能順利解題,取得高分!
作者介紹
凌云
成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碩士
執業律師
目次
本書使用說明 1
本書前言 5
Chapter1總則編
Topic1 死亡宣告 1-2
1.1.1 死亡宣告的效力—我還沒有死【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2
【108地特—戶政(三等)】 1-4
1.1.2 死亡宣告後再婚—對不起我愛上別人了【106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1-5
Topic2 法人 1-8
1.2 法人和董事責任—董事偷工減料【104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1-8
Topic3 行為能力 1-11
1.3.1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追星失心瘋【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1-11
【108地特—戶政(三等)】 1-14
1.3.2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撿到腳踏車拿去賣【106普考—財稅行政】 1-15
【110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7
1.3.3 法定代理權的限制—同意或代理子女的保證契約【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18
1.3.4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爸媽說了算【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1-23
1.3.5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富二代小老闆購屋【106不動產經紀人】 1-24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1-27
1.3.6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賣爸爸筆電賺錢花【105高考—戶政(三級)】 1-28
Topic4 監護宣告 1-30
1.4.1 監護宣告要件—來自台南的甲先生【108普考—財稅行政】 1-30
1.4.2 監護宣告未經撤銷之行為效力—我覺得我好了【107地特—戶政(四等)】 1-33
【107高考—公平交易管理(三級)】 1-35
【107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1-35
1.4.3 輔助宣告之效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作遺囑【109普考─戶政】 1-36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1-40
Topic5 意思表示 1-40
1.5.1 意思表示生效—手機訊號不良又亂碼【108地特—戶政(四等)】 1-40
1.5.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躲債土地先給你【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1-42
【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1-44
1.5.3 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後的法律關係【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46
1.5.4 錯誤的意思表示—傳錯價格了【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1-47
【109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1-49
1.5.5 錯誤的意思表示—車況良好變泡水車【105普考—戶政】 1-50
1.5.6 受詐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被詐欺【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51
【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1-53
【108不動產經紀人】 1-54
1.5.7 受詐欺的意思表示—靈骨塔詐騙【112普考—財稅行政】 1-55
1.5.8 受脅迫的意思表示—被脅迫又被轉賣【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1-58
【107原特—地政(三等)】 1-61
【106普考—財稅行政】 1-62
Topic6 代理 1-63
1.6.1 代理權的消滅—本人死亡【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1-63
【110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1-65
1.6.2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107原特—地政(三等)】 1-67
【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1-68
【108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1-69
1.6.3 無權代理—又是隱名又是表見【108普考—戶政】 1-70
Topic7 無權處分 1-72
1.7.1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108原特—地政(四等)】 1-72
1.7.2 無權處分—名貴布料變西裝【106普考—財稅行政】 1-74
1.7.3 無權處分—借名登記【108不動產經紀人】 1-77
Topic8 消滅時效 1-80
1.8.1 消滅時效客體—已登記不動產回復請求權【107不動產經紀人】 1-80
1.8.2 消滅時效期間—侵權行為【108普考—財稅行政】 1-83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1-85
1.8.3 消滅時效起算—侵權行為的主觀知悉【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1-86
【109普考─戶政】 1-87
1.8.4 消滅時效起算—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1-89
1.8.5 消滅時效中斷—連帶債務人間相對效力【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1-91
【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93
1.8.6 消滅時效完成—抵押權和擔保債權【105不動產經紀人】 1-94
1.8.7 時效利益拋棄—明知時效完成後承認【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1-98
1.8.8 消滅時效約定—時效期間加長或縮短【105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1-100
【107高考—公平交易管理(三級)】 1-101
Chapter2債編
Topic1 無因管理 2-2
2.1.1 適法無因管理—善心救貓費用請求【104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2-2
2.1.2 無因管理必要費用—大風吹房屋整修【107地政士】 2-4
Topic2 不當得利 2-7
2.2 不當得利—偷領爸媽存款【104普考—財稅行政】 2-7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9
Topic3 侵權行為 2-11
2.3.1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媽媽好痛苦【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2-11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2-13
2.3.2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飛出車外的學生【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14
2.3.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酒駕不上路【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2-17
2.3.4 共同侵權—狗狗過大街【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2-20
2.3.5 共同侵權—倒楣過路人【105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2-22
2.3.6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同學練車出人命【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24
2.3.7 僱用人侵權責任—司機疲勞駕駛【107普考—財稅行政】 2-27
【104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29
2.3.8 僱用人侵權責任—旅行社與旅館【106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2-30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33
2.3.9 僱用人侵權責任—銀行理專盜領客戶存款【110普考—財稅行政】 2-34
2.3.10 與有過失—使用人和代理人【105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38
Topic4 債務不履行 2-40
2.4.1 給付遲延—遲遲不交車【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40
【105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2-43
2.4.2 受領遲延—進不去工廠的零件【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2-45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2-47
2.4.3 不完全給付—捷運車廂門夾人【106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48
2.4.4 不完全給付—天花板漏水【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50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52
2.4.5 違反說明義務—神隱的消防設備【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2-53
Topic5 債權的保全 2-56
2.5.1 代位權—你不行使我來幫你【107不動產經紀人】 2-56
2.5.2 代位權—你不請求我來催討【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58
Topic6 債權讓與 2-60
2.6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我還錢了【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60
【106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61
【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62
Topic7 買賣契約 2-63
2.7.1 物之瑕疵擔保—中古車買賣【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63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2-65
2.7.2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我知道但我不說【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67
2.7.3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保證有毒花茶【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2-69
2.7.4 一物二賣—土地給你所有權登記給他【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2-72
2.7.5 一物二賣—定金給我土地我賣別人【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74
2.7.6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無法建屋的空地【109普考─財稅行政】 2-76
2.7.7 債權雙重讓與—我買到了什麼【106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2-80
2.7.8 權利瑕疵擔保—買賣不存在的債權【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2-82
Topic8 租賃契約 2-84
2.8.1 不定期限租賃—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2-84
【111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2-87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2-88
2.8.2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我不搬走【106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89
2.8.3 轉租與凶宅責任—留給房東的求償難題【112普考—財稅行政】 2-91
Topic9 承攬契約 2-95
2.9 承攬人損害賠償責任—工人弄壞水晶燈【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2-95
【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2-97
Topic10 贈與契約 2-99
2.10 附負擔贈與—請求履行負擔和撤銷【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2-99
【112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2-101
Topic11 保證契約 2-103
2.11.1 保證人先訴抗辯權—要錢請先找債務人【111普考—財稅行政】 2-103
2.11.2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競合—抵押人請求償還【111普考—財稅行政】 2-105
Chapter3物權編
Topic1 所有權 3-2
3.1.1 所有物返還請求—占有連鎖【108地特—地政(四等)】 3-2
【106地特—地政(四等)】 3-4
3.1.2 所有物返還請求—法定地上權存在【106原特—地政(四等)】 3-4
3.1.3 善意取得—買到他人遺失物
【105地特—地政(四等)】 3-6
【112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7
【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8
3.1.4 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9
3.1.5 所有權歸屬—附合加工【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3-11
3.1.6 越界建築—蓋到別人家去了【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3-13
【111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3-15
【107原特—財稅行政(三等)】 3-16
3.1.7 時效取得—已登記不動產【106身特—地政(四等)】 3-18
【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20
Topic2 共有 3-21
3.2.1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21
【108普考—地政】3-23
3.2.2 分別共有—拋棄所有權【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3-24
3.2.3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共有物管理【106不動產經紀人】 3-26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3-28
3.2.4 分別共有—出租共有物及出售應有部分【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3-30
3.2.5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不當得利請求【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3-33
3.2.6 分別共有—分管契約【108地特—地政(四等)】 3-35
3.2.7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處分【107地特—地政(四等)】 3-37
【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38
【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3-39
3.2.8 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處分【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40
【111普考—地政】 3-41
3.2.9 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107普考—財稅行政】 3-43
【104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45
【110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3-45
3.2.10 公同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47
【106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3-48
Topic3 抵押權 3-49
3.3.1 抵押權次序—抵押權相對拋棄【107原特—地政(四等)】 3-49
3.3.2 抵押權實行—拍賣後法律關係【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51
3.3.3 抵押權—再多設定地上權【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3-54
3.3.4 抵押權—同時設定地上權【104不動產經紀人】 3-56
3.3.5 抵押權追及效—抵押權追著抵押物跑【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58
3.3.6 流押契約—未清償土地就給我【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3-60
3.3.7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比例分擔【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3-62
3.3.8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請求償還應分擔額【108地特—地政(四等)】 3-64
3.3.9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108不動產經紀人】 3-66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3-68
Topic4 權利質權 3-69
3.4 權利質權—擔保債權清償期有前有後【105普考—財稅行政】 3-69
Topic5 違章建築 3-71
3.5.1 違章建築—繼承取得所有權【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3-71
3.5.2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人的權利主張【109普考─財稅行政】 3-74
3.5.3 違章建築—抵押物併付拍賣【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3-78
Chapter4親屬編
Topic1 婚姻 4-2
4.1.1 近親結婚禁止—前夫把阿姨娶回家【105普考—財稅行政】 4-2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4-4
4.1.2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108地政士】 4-5
【111普考—戶政】4-7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4-8
4.1.3 夫妻財產制—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4-9
Topic2 父母子女 4-11
4.2.1 婚生子女—準正收養婚生推定【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4-11
4.2.2 婚生否認之訴—生父的兩難【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4-14
4.2.3 婚生否認之除斥期間—無可否認的爸爸【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4-17
4.2.4 反於真實的認領—孩子不是親生的【106地特—戶政(四等)】 4-18
4.2.5 強制認領—爸爸請負起責任【104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4-21
Topic3 監護 4-23
4.3.1 對受監護人財產處分限制—不要亂動小孩財產【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4-23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4-25
4.3.2 成年人的意定監護—我的老年生活就拜託你了【110普考—財稅行政】 4-26
4.3.3 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阿嬤照顧我【112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4-28
Topic4 扶養 4-31
4.4.1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分擔—養小孩你也有份【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4-31
4.4.2 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爸爸幫我繳學費【104普考—財稅行政】 4-33
4.4.3 無法受扶養的損害請求—子女來不及給的扶養費【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4-36
Chapter5繼承編
Topic1 遺產繼承人 5-2
5.1.1 法定繼承人與順序—遺產要給誰【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2
5.1.2 同時存在原則—繼承開始時必須活著【108地特—戶政(四等)】 5-4
【111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5-6
5.1.3 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留給胎兒的禮物【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5-7
【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5-9
5.1.4 喪失繼承權—我不是故意殺人【112普考—戶政】 5-10
Topic2 代位繼承 5-12
5.2.1 代位繼承要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12
5.2.2 代位繼承—遺產分配【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5-14
Topic3 遺產分配 5-16
5.3.1 遺產分配—又有收養又有代位【107地特—戶政(四等)】 5-16
5.3.2 遺產分配—繼承權喪失和拋棄繼承【107普考—戶政】 5-19
【106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5-21
5.3.3 遺產分配—歸扣【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5-22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5-24
Topic4 遺產清算 5-26
5.4 債務清償限制—繼承人賠償責任【105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5-26
【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5-28
Topic5 遺贈 5-29
5.5 遺贈—孤單老兵的感謝【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5-29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5-31
索引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