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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這是一本高考刑法解題書 -高考.地方特考
編/著者:
周易/賴彥夫律師(法夫子)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19-07-01
ISBN:
9789574641178
參考分類(CAT):
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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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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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修法釋字完整收錄
近期刑法修正頻繁,釋字也不少,為了不讓同學遺漏重要資訊,本書收錄近期修法和釋字,考出來就賺到!
◎題目解析精準詳實
本書含括歷年重要司律以外國考試題,並撰寫分析或擬答,讓各位能輕鬆建構答題能力,考題都會寫!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周易/ 賴彥夫 (法夫子)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最近迷上「一拳超人」,
期待第二季到來~~(手比愛心)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目次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法解題要領 7
壹、刑法總則篇
Chapter1單獨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故意作為犯之犯罪判斷體系A-1-2
Topic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A-1-5
1.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改編自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 A-1-5
Topic2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A-1-7
1.2.1 條件因果關係⑴—雙重因果關係【104高考—法制(三級)】 A-1-10
1.2.2 條件因果關係⑵—超越因果關係【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1-13
1.2.3 客觀歸責理論—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102上校轉任—廉政】 A-1-16
1.2.4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⑴【106高考—法制(三級)】 A-1-18
【98司法官】A-1-20
1.2.5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⑵【99司特—書記官(四等)】 A-1-22
【100司特—書記官(三等)】A-1-24
Topic3 違法性A-1-26
1.3.1 正當防衛⑴—現在性之認定【98高考—法制(三級)】 A-1-29
1.3.2 正當防衛⑵—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94司法官(節錄)】 A-1-35
1.3.3 正當防衛⑶【改編自文章題】 A-1-38
1.3.4 緊急避難⑴—優越利益衡量原則【96高考—法制(三級)】 A-1-42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A-1-43
1.3.5 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A-1-44
1.3.6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95律師】 A-1-47
1.3.7 緊急避難+正當防衛【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0
1.3.8 被害人承諾【107高考—法制(三級)】 A-1-52
Topic4 罪責(有責性)A-1-55
1.4.1 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103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節錄)】 A-1-59
1.4.2 原因自由行為之認定【102原特—法制(三等)(節錄)】 A-1-63
【104高考—法制(三級)】A-1-65
【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A-1-66
1.4.3 防衛過當【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A-1-69
【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1-71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A-1-72
【104原特—法警(四等)】A-1-73
1.4.4 避難過當【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75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A-1-77
Section2 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犯罪判斷體系A-1-79
Topic5 不作為犯A-1-80
1.5.1 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作為可能性【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A-1-82
【101普考—法律廉政】A-1-84
1.5.2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審查【106高考—法制(三級)】 A-1-85
Topic6 過失犯A-1-87
1.6 迴避可能性理論【107地特—法制(三等)】 A-1-88
Section3 犯罪行為階段—以未遂犯為核心A-1-91
Topic7 著手之認定A-1-94
1.7 著手之認定【9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節錄)】 A-1-96
【104司法官(節錄)】A-1-98
Topic8 不能未遂A-1-99
1.8.1 普通未遂vs.不能未遂【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1-100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1-103
1.8.2 不能未遂、等價客體錯誤【106高考—一般民政(三級)】 A-1-103
Topic9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A-1-106
1.9.1 中止未遂【98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1-109
【103身特—法制(三等)】A-1-112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A-1-113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A-1-114
1.9.2 預備犯能否成立中止未遂【101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A-1-115
【99司法官】A-1-117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1-118
1.9.3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120
1.9.4 綜合考題【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1-125
Section4 錯誤論A-1-128
Topic10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A-1-129
1.10 客體錯誤【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A-1-131
【教科書例題】A-1-133
Topic11 因果歷程錯誤A-1-135
1.11 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A-1-136
【104地特—法制(三等)】A-1-139
Topic1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1-141
1.12 誤想防衛【93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1-145
【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A-1-148
【102高考—法制(二級)】A-1-148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A-1-149
Chapter2多數行為人參與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正犯論A-2-2
Topic1 正犯論A-2-8
2.1.1 間接正犯⑴【99司特—書記官(三等)】 A-2-8
2.1.2 間接正犯⑵【107行政執行官(三等)】 A-2-11
2.1.3 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100高考—戶政(三級)(節錄)】 A-2-14
2.1.4 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96司特—書記官(四等)】 A-2-16
2.1.5 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A-2-20
2.1.6 共同正犯脫離【改編自103台大B卷】 A-2-24
2.1.7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A-2-29
【98高考—法制(三級)】A-2-32
【102升官等—法制(薦任)】A-2-33
2.1.8 共同正犯之逾越與錯誤【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33
【100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2-35
Section2 共犯論A-2-37
Topic2 共犯論A-2-40
2.2.1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⑴【103司特—書記官(四等)】 A-2-40
2.2.2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⑵【104升官等—廉政(薦任)】 A-2-42
【105地特—法制(三等)】A-2-44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2-46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2-46
2.2.3 幫助犯—中性行為之可罰性【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47
Section3 正、共犯之綜合A-2-51
Topic3 正、共犯之綜合考題A-2-53
2.3.1 正、共犯之綜合⑴【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A-2-53
【104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A-2-56
【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A-2-57
2.3.2 正、共犯之綜合⑵【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A-2-58
【101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A-2-61
Chapter3競合論
Topic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A-3-6
3.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3-6
Topic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A-3-9
3.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102高考—法制(三級)】 A-3-9
Topic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A-3-12
3.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A-3-12
【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3-14
Chapter4沒收
Topic1 犯罪物沒收A-4-2
4.1 犯罪物沒收【改編自文章題】 A-4-2
Topic2 犯罪所得沒收A-4-6
4.2 犯罪所得沒收【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A-4-6
貳、刑法分則篇
Chapter1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⑴—瀆職B-1-2
Topic1 違背職務賄賂罪B-1-10
1.1.1 「職務上行為」之意義【104高考—法制(二級)】 B-1-10
1.1.2 違背職務收受、行求賄賂【104原特—法制(三等)】 B-1-12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B-1-14
【100高考—法制(三級)】B-1-15
1.1.3 強塞賄賂之評價【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1-16
Section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⑵—妨害公務、妨害秩序B-1-20
Topic2 妨害公務罪、恐嚇公眾罪B-1-24
1.2.1 妨害公務⑴【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1-24
1.2.2 妨害公務⑵【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1-28
1.2.3 恐嚇公眾【104普考—法律廉政】 B-1-31
Section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⑶—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刑事證據、偽證及誣告 B-1-33
Topic3 脫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偽證、誣告B-1-39
1.3.1 湮滅他人刑事證據【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 B-1-39
【教科書例題】B-1-42
【104司特—書記官(三等)】B-1-43
【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B-1-43
1.3.2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B-1-44
1.3.3 綜合考題⑴【改編自102地特—法制(三等)】 B-1-47
【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B-1-50
1.3.4 綜合考題⑵【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B-1-51
【教科書例題】B-1-54
【104地特—法制(三等)】B-1-55
1.3.5 綜合考題⑶【98司法官】 B-1-57
Chapter2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公共安全B-2-2
Topic1 放火、失火型犯罪B-2-2
2.1 放火與失火罪之綜合考題【101司特—書記官(三等)】 B-2-5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B-2-9
Topic2 妨害交通型犯罪B-2-10
2.2.1 肇事逃逸罪⑴【107司特—法警(四等)】 B-2-16
2.2.2 肇事逃逸罪⑵【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B-2-18
2.2.3 妨害交通之綜合⑴【102高考—法制(三級)】 B-2-21
【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B-2-23
2.2.4 妨害交通之綜合⑵【104高考—法制(三級)】 B-2-25
Section2 侵害公共信用B-2-29
Topic3 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B-2-29
2.3.1 偽造貨幣【96律師】 B-2-31
2.3.2 貨幣vs.有價證券【104原特—法警(四等)】 B-2-34
【102高考—法制(二級)】B-2-36
2.3.3 無權代理簽發票據之評價【102普考—法律廉政】 B-2-37
Topic4 偽造文書印文B-2-39
2.4.1 有形偽造—偽變造文書+行使偽變造文書【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B-2-44
2.4.2 無形偽造⑴—公務員登載不實【107高考—法律廉政(三級)】 B-2-47
2.4.3 無形偽造⑵—使公務員登載不實【105司法官(節錄)】 B-2-49
2.4.4 無形偽造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意義【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2-52
2.4.5 無形偽造⑷—業務登載不實【104身特—法制(三等)】 B-2-54
Section3 侵害善良風俗B-2-57
Topic5 和誘罪、略誘罪B-2-58
2.5 和誘罪、略誘罪【100高考—法制(三級)】 B-2-58
【95普考—法律政風】B-2-60
Chapter3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名譽、信用、秘密 B-3-2
Topic1 侵害生命、身體B-3-2
3.1.1 加工自殺罪⑴【9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7
3.1.2 加工自殺罪⑵【103地特—法制(三等)】 B-3-9
3.1.3 違背義務遺棄⑴【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節錄)】 B-3-10
3.1.4 違背義務遺棄⑵【100律師(節錄)】 B-3-14
Topic2 侵害自由、性自主B-3-19
3.2.1 私行拘禁【103原特—法制(三等)】 B-3-25
3.2.2 強制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B-3-27
【98原特—法警(四等)(節錄)】B-3-30
3.2.3 加重強制性交【103原特—法警(四等)】 B-3-30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3-32
3.2.4 乘機性交【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3-33
3.2.5 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35
3.2.6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104普考—法律廉政】 B-3-39
Topic3 侵害名譽、信用、秘密B-3-41
3.3.1 釋字第509號解釋與誹謗【104上校轉任—廉政】 B-3-45
【99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B-3-47
【99司特—書記官(四等)】B-3-47
3.3.2 窺視竊聽竊錄罪【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48
3.3.3 私裝GPS跟監與窺視竊聽竊錄罪【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B-3-50
3.3.4 洩漏業務祕密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B-3-52
3.3.5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99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B-3-55
Section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B-3-57
Topic4 侵害個別財產⑴—取得型犯罪B-3-57
3.4.1 竊盜罪「持有」之認定【103地特—法制(三等)】 B-3-65
3.4.2 使用竊盜【104原特—法警(四等)】 B-3-68
3.4.3 加重竊盜【103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警正)】 B-3-70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3-73
3.4.4 準強盜罪⑴【104高考—法制(三級)】 B-3-74
【99司特—書記官(四等)】B-3-76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B-3-77
3.4.5 準強盜罪⑵【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B-3-79
3.4.6 加重準強盜【103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B-3-81
3.4.7 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104地特—法制(三等)】 B-3-84
Topic5 侵害個別財產⑵—損壞型犯罪B-3-87
3.5 「致令不堪用」之意義【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B-3-89
Topic6 侵害個別財產⑶—侵占型犯罪B-3-91
3.6.1 業務侵占罪、背信罪【107普考—法律廉政】 B-3-96
3.6.2 業務侵占之雙重身分犯【99高考—政風(三級)】 B-3-99
Topic7 侵害整體財產⑴—詐欺、重利B-3-101
3.7.1 詐欺取財【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B-3-106
【106高考—法制(三級)】B-3-107
3.7.2 電腦詐欺【107地特—法制(三等)】 B-3-108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B-3-111
3.7.3 加重詐欺【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B-3-112
3.7.4 重利、加重重利【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117
Topic8 侵害整體財產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B-3-121
3.8.1 詐欺取財vs.恐嚇取財【103普考—法律廉政】 B-3-123
3.8.2 擄人勒贖—「勒贖意圖」之認定【107高考—法制(三級)】 B-3-125
Topic9 財產犯罪之後續處理—贓物B-3-130
3.9 銷贓問題【96高考—法制(三級)】 B-3-131
【104司法官(節錄)】B-3-132
專題一 近期刑法修正分析 i-1
專題二 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ii-1
專題三 釋字第777號解釋(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iii-1
索引 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