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民事訴訟法(上)[19版]
    編/著者: 喬律師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23-12-18
    ISBN:9789574644186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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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
    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
    本書包含許多圖示,作者儘量以相同的程序流程作為統一全書內的圖示基礎,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作者介紹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目次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
         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
         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
         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1
        ㈠意義 3-161
        ㈡性質 3-161
        ㈢立法目的 3-162
        ㈣要件 3-162
        ㈤審理 3-164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6
        ㈠意義 3-166
        ㈡制度目的 3-166
        ㈢類型 3-167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8
        ㈠意義 3-168
        ㈡要件 3-168
        ㈢程序 3-170
        ㈣地位 3-170
        ㈤權限 3-171
        ㈥效力 3-172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5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5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7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1
        ㈠類型 3-181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1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㈠欠缺之效果 4-45
        ㈡欠缺之補正 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9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2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5
        ㈠類型 5-75
        ㈡審理 5-77
        ㈢承認與否 5-77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7
        ㈣判決方式 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3
        ㈥其餘規定 7-45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