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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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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2026實務最前線行政法(6版)
編/著者:
霸告
出版社:
學稔
出版日期:
2026-06-30
ISBN:
9786267758366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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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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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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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本書就能派上用場啦~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
《精選實務》
原民傳統領域限縮公有地案、HPV疫苗救濟群體實證排斥案、教師考核互控訴訟未迴避案、備查函行政指導信賴基礎案、計程車牌照遞補信賴保護案、航空公司代收機場服務費天價利息案、新冠疫苗接種計畫未登公報無效案、食品管制系統準則等比重罰怠惰案、偽基地臺發釣魚簡訊刑罰優先案、跟騷法書面告誡審判權案…等
作者介紹
霸告
政大法律系畢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目次
.行政法總論
(一)法律保留原則
Q1 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內政部97年令)就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之解釋,是否增加戶籍法第21條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
Q2 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下稱105年3月11日令釋)發布:「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與第2項所定稀釋行為,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於個案事實查明確有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時,是否即合致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而屬情節重大? 【113座談會提案7】
Q3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就「為加強資源保育而辦理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之核定事項,委辦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否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
Q4 認定土地為「現有巷道」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是否應嚴格遵守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僅能以「自治條例」定之,而不得由「自治規則」自行創設態樣?行政機關若僅依據自治規則(如本案之作業辦法)所定要件認定現有巷道, 卻未審認該土地是否符合位階較高之自治條例所列之法定態樣,其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Q5 行政機關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劃設辦法,能否以行政命令將「傳統領域土地」限縮於「公有土地」,進而排除私有土地上原住民之諮商同意權?
(二)明確性原則
Q1 交通部觀光局命八仙樂園全區停止營業處分,關於處分書主旨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之內容及範圍,違反明確性?
(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Q1 行政法院對於下列爭議案件之審查密度?
Q2 如委員會之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足之資訊而作成,有無判斷出於恣意濫用之違法?
Q3 行政法院對於具高度屬人性及教育專業性之教師考核獎懲處分,在尊重學校判斷餘地之餘,對於「程序合法性」與「組織合法性」之審查密度為何?考核委員與受考教師之間若存在互控刑事訴訟、檢舉等事實,是否構成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第2項第2款所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之法定迴避事由?
Q4 行政機關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2項規定,單憑「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流行病學實證)」證實無關聯性,即作為排除個案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關聯性之「唯一」審查要件,是否牴觸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設立特別犧牲救濟制度之立法本旨及憲法平等原則,而構成判斷濫用?審議小組於具體個案中,對受害人發病時點之基礎事實認定存在矛盾,且逕行援引他種疫苗(如MMR疫苗)之潛伏期文獻作為本件HPV疫苗「合理期間」之判斷標準,復未就排斥有利於受害人醫學文獻之理由予以充分說明,是否屬未經綜合研判所有相關因素之判斷瑕疵,致原處分違法而應予撤銷?
(四)行政裁量
Q1 某甲因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仍收取費用後,駕駛自用小貨車,至某處收受廢棄物後將之棄置於他處空地,經某政府環境保護局到場稽查,乃查獲某甲並依法告發移送偵辦,嗣經刑事判決認定某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原處分機關乃以某甲為汽車駕駛人,有「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某甲吊銷駕駛執照(註明:終身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法院得否認定原處分未考量某甲犯罪情節輕重程度即逕予吊銷其駕駛執照,而有裁量之瑕疵?【114座談會提案12】
(五)平等原則
Q1 就警察考試規定體格合格標準,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6】
Q2 原確定判決送達日期為110年7月16日,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算30日,再審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111大2】
Q3 就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得)採取不同之處理方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7】
Q4 釋字第760號解釋(下稱釋760)作成後,安排警察乙等(三等)特考及格、未具警大學歷之現職人員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訓練,使之取得任用為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資格」,是否已屬除去因考試訓練機構訓練上之不利差別待遇?
Q5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明定曾受特定疾病(如精神或身心病症)診斷確定者,或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免役體位者不具報考資格,此等應考資格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
(六)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Q1 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下稱新法)關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性平會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之解聘處分,是否溯及適用?【109大5裁】
Q2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1憲判14】
Q3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12憲判3】
Q4 行政法院組織法刪除第16條並增設大法庭制度後,原有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否仍具備統一見解之法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法律文義所作統一見解(如108年4 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其效力應自「決議作成日」起算,還是應溯及自「法律施行日」起生效?
(七)信賴保護原則
Q1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12憲判3】
Q2 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之「行政指導」(如本件之備查函) ,是否得作為信賴保護原則中之「信賴基礎」?當事人在明知上位規範(交通部函示)或新法規(遞補作業準則)已變更原行政指導之標準後,遲至一年半才提出申請,是否仍具備「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
Q3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指導」(如於備查函中具體加註牌照遞補期限之說明),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8條所定信賴保護原則中「行政行為」之信賴基礎,而得產生信賴利益?於相關法規對期限起算日規範不明確之情形下,相對人信賴行政機關公函所載之期限而為具體行為,法院得否僅以相對人「經常辦理該項業務」為由,逕行推論其應知悉正確之法規適用,進而認定其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八)正當法律程序
Q1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執行取締,是否因該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上開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行為時即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112大1裁】
Q2大學行政單位(如人事室、系所辦公室)於辦理教師升等申請之「形式檢核」時,得否逕自實質認定申請人具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不予升等之事由並予以否准?抑或該等涉及「事實認定與規範涵攝」之實體審查事項,依大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必須專屬交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實質審議,否則即構成正當行政程序之違反?
(九)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Q1 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相互間,得否為抵銷?若得,行政訴訟被告欲以私法債權主張訴訟上抵銷,或提出以私法債權為訴訟外抵銷之抗辯,有無相關限制?
.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之要件
Q1 以下爭議案件中之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
Q2 公務員考績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被告?【107年9月決議】
Q3 準備行為之爭議案例?
Q4 行政機關函請溢領款項之當事人限期返還,若該給付並非基於先前的授益處分,該函文究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抑或僅屬催告履行之「觀念通知」?行政機關欲追還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時,得否以處分命其返還?若法律依據不足,是否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乙種國民兵與臺灣銀行間因優存利息所生之爭議,性質上屬於公法法律關係還是私法契約關係?
(二)行政處分之附款
Q1 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未記載於書面行政處分中之切結書內容是否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規定之5款廢止授益處分之事由,是屬於列舉或例示規定?是否容許行政機關以受益人未履行準負擔為由廢止行政處分?
Q2 行政處分中關於標的物規格、品名之要求,究屬處分本身之「主要規制內容與限制」,抑或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定之「負擔」(附款)?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及相關徵用補償辦法作成之徵用處分與後續補償核給,兩者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上的獨立性?當受徵用人交付之物資不符規格時,主管機關得否以「受益人未履行負擔」為由,廢止原補償處分?
(三)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與效力
Q1 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2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111座談會提案7】
Q2 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若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是否屬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該廢止處分無效?
Q3 以言詞作成之普通個案行政處分(即排除一般處分),未為救濟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112大2裁】
Q4 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若係因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而作成,是否得認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撤銷權之2年除斥期間,其「知有撤銷原因」之起算時點,應以行政機關何時「確實知悉」違法原因為準?原住民保留地於設定耕作權後,申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是否須符合「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5年」之要件;若部分土地實際由他人使用,是否構成違反要件而得撤銷原所有權移轉登記?精省及制度變革後,對於88年7月1日前由臺灣省山胞行政局核定之所有權移轉處分,如發現違法,其撤銷權應由何機關行使?
Q5 書面行政處分若漏未完整記載法令依據及理由,行政機關得否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單純透過向訴願機關提出「訴願答辯書」補充敘明的方式(而非直接對相對人另發書面),即生補正效力,進而治癒原處分未記明理由之形式瑕疵?
Q6 主管機關前已作成核定建築竣工期限之行政處分,起造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爭訟致該處分確定而生「存續力」後,得否於後續另行申請展延工期遭否准之訴訟中,主張前處分違法而適用「違法性承繼理論」?
Q7 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其指定未來特定日期辭職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復審)之法定期間起算時點,應以「處分送達日(外部效力發生時)」或「指定辭職生效日(內部效力發生時)」為準?公務人員於辭職核准處分送達並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始提出撤回辭職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撤回之效力?上開意思表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
Q8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案件作成「否准處分」時,該處分是否該當「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應依法於作成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Q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解釋?
(五)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Q1 各別法律無明文消滅時效規定者,有無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109大4裁】
Q2 主管機關進行空污費查核之行為,若類推適用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視為公法上請求權之「請求」,惟未能於請求後6個月內作成實現該權利之行政處分,類推適用民法第130條規定,其時效中斷之效力是否即視為不中斷?主管機關命補繳空污費之原行政處分遭訴願決定撤銷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原已中斷之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前處分溯及失效時起視為不中斷,抑或自訴願決定撤銷之日起算?
Q3 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後,若採購機關之不予開標處分嗣後遭撤銷而負有發還義務,機關初始受領該押標金是否構成「無法律上原因」?投標廠商就該押標金之返還,應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抑或「公法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Q4 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1項僅概括授權訂定機場服務費之收取作業辦法,主管機關逕於「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明定代收之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時,應按日加收5‰遲延利息(換算年息達182.5%),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主管機關針對特定期間欠繳之機場服務費所發布之「催繳函」,是否屬發生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相對人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得否就該催繳函涵蓋之遲延利息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就行政處分規制效力範圍外之遲延利息,主管機關超收逾民法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部分是否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人民請求返還該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81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附加利息?
.行政契約
(一)行政契約之定性
Q1 行政契約定性之爭議案例?
(二)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1 以下爭議案例,行政機關於行政契約中,得否併用行政處分?
Q2 教師解聘之有無溯及效力?
(三)「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Q1 行政執行法第18條之擔保書係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所稱「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行政命令
(一)法規命令
Q1 衛生福利部為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其依法定程序成立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得否自居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之地位,逕以自己名義發布預防接種政策?「新冠接種計畫」及「系爭接種方案」等關於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期程之規範,其法律性質屬法規命令或對人一般處分?其發布程序若僅透過記者會口頭發布、發函轉知或刊登於網站,未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規範效力?醫療機構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上述不符法定發布程序所公告之接種方案,地方主管機關得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及第65條第3款之規定予以裁罰?
(二)行政規則
Q1 解釋性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影響其效力?
.行政罰
(一)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裁罰性之認定
Q1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為行政罰?
(二)行政罰之法律原則
Q1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即112年5月3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是否應以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之時,始得適用吊扣汽機車牌照之處罰?【113交上統2判】
(三)行政罰之責任
Q1 員警對酒後騎乘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甲執行路檢攔查,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下稱酒測),於告知甲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時,漏未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吊扣機車牌照2年部分,經甲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試問:裁決機關得否對甲依系爭規定為吊扣機車牌照2年之處分?【113座談會提案3】
Q2 甲公司將所承攬營建工程部分工項轉包於下游廠商乙承作,因疏於管制,任由乙廠商派遣所聘僱之許可已失效外國人進入甲公司管領之工地內從事工作。案經主管機關認定甲公司有過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依據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未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對甲公司作成裁罰處分,是否適法?【114座談會提案7】
Q3 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行為人主張不知法規是否得免除責任?其但書所稱「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具體適用標準為何?食品代理授權商於網路刊登廣告宣稱醫療效能,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時,其「不法意識」之期待可能性為何?行為人主張患有憂鬱症致影響認識能力,進而主張依行政罰法第8條減免處罰時,其舉證與時點認定之標準為何?
(四)處罰對象之認定─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處罰對象之認定?
Q2 建築物實際使用人擅自變更使用,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定進行裁罰時,於何種條件下得例外不依「處罰實際行為人為原則」,而合法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予以裁罰,且不構成恣意選擇處罰對象之違法?建築物共有人得否以其內部定有分管協議、未實際參與違規營業行為,且對該違規使用無事實上之管理控制能力為由,主張免除建築法上課予所有權人維持建築物合法使用之公法上義務與過失責任?
(五)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
Q1 行政機關適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裁罰標準裁處罰鍰時,若僅形式上依違反預防性義務之條目(如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按等比級數翻倍計算加權倍數,致最終罰鍰數額遠高於實際違章情形,是否違反法治國之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中,若未考量實際情形,復未審酌其資力與違法所得,逕拒絕適用裁罰標準中所設「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之衡平機制予以調節,是否構成未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為合義務性審酌之裁量怠惰?
(六)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
Q1 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者之多次行為,其行為數之認定?【109大2裁】
Q2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逕予裁罰?
Q3 以下爭議案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七)數行為數罰
Q1 連續處罰之方式?【108年4月決議】
Q2 依廢棄物清理法所為之按日連續處罰,其目的在於督促改善。處分機關是否必須將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始能切斷該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單一性」,進而對後續行為再次裁罰?合併送達之效力:處分機關若採取「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之方式,該裁處行為是否因違反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而全部違法?送達事實之舉證責任:行政法院窮盡調查後,若對於裁處書「何時合法送達」之事實存否仍屬不明時,應由何方當事人負客觀舉證責任?
Q3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以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人未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按次連續處罰,是否須以其「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為前提?
Q4 行為人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有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之違規情事,應以「罰鍰處分送達時」或「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為基準,作為違規行為數切斷點?
Q5 當鋪業者違反當鋪業法第19條規定質當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同法第22條規定當舖業者須逐一登記每件收當物之行為數認定?
Q6 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使用方向燈,同時有跨越雙白實線或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之紅燈左轉或紅燈右轉等違規行為,就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其他同時違規之行為,是否係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情形,而應從一重處罰?或係屬數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而應分別處罰之?【114座談會提案8】
Q7 報關業者於同次連線作業中,將多筆未經實際委任之進口貨物單據遞送海關,其違章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是否因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允許合併申報,而改變其違章行為數之評價?報關業者長期(如6個月內)多次冒用他人名義報關,分提單號碼均不相同,主管機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按「每筆申報單」分別裁罰,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25條分別處罰之規定?
(八)管轄機關
Q1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有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109大2裁】
(九)裁處程序
Q1 如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第17條至第22條)為扣押處分,或依行政罰法第36條為扣留處分,物之所有權人對於扣留或扣押處分不服,得否在行政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前,單獨對扣留或扣押決定及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行政執行
(一)移送行政執行前之行政行為
Q1 告戒之法律性質?【107年7月決議】
Q2 人民就定有履行期間之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原處分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前,再以書面限期催告,該書面限期催告履行函之性質?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Q1 當受益人未履行負擔(如未種植目標作物),機關依法廢止原授益處分並以書面命其返還補助款後,該書面函文是否已具備執行名義?行政機關若捨棄移送行政執行,另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是否會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遭法院判決駁回?
(三)行政執行之救濟
Q1 聲明異議後是否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年4月決議】
Q2 債務人異議之訴可否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提起?【107年10月決議】
Q3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標的是否包括行政處分?
Q4 行政執行已否逾執行時效之爭議,其救濟途徑為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範圍?
.行政救濟
(一)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
Q1 釋字第382號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釋784】
Q2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釋785】
Q3 教師不服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決定,及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108年3月決議】
Q4 地方自治團體若已聲請釋憲在案,得否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
Q5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111憲判11】
Q6 現役軍人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為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以外懲罰種類之懲罰,得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112座談會提案10】
Q7 因直轄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事件所生的法律上爭議,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訴訟的規定?
Q8 國家公園計畫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公告實施後,對區域內之開發、都市計畫及土地編定具備何種法律效力?對於國家公園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中「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之具體變動項目,受影響人得否提起行政訴訟?在現行法未明定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情況下,應如何適用救濟程序?
(二)審判權之認定
Q1 私立大學與其所聘僱之教師間之法律關係?行政法院對私立大學之停聘通知,有無審判權?
Q2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1條但書「附帶請求」之解釋?於何種情形下,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Q3 行政機關得否與人民合意將來發生爭議之審判權歸屬?
Q4 原告本於繼承及私法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主張先前塗銷土地登記之民事確定判決為無效,並據此對行政機關起訴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及損害賠償,該訴訟標的本質屬公法上爭議或私權爭議?行政法院對此事件有無審判權?
Q5 甲行政機關和乙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簽訂契約,約定發生履約爭議時,以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嗣雙方發生履約爭議,甲行政機關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乙公司抗辯應以契約所約之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行政法院是否受當事人契約合意管轄所拘束,無須究明契約公私法性質,逕為移送普通法院管轄之裁定?【114座談會提案6】
Q6 行為人對於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發的書面告誡,如有不服而提起訴訟時,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倘行政法院對該等涉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爭議無審判權,該事件是否該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謂「不能依法移送」之情形,而應由行政法院逕以裁定駁回,無須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114簡抗統2裁定】
(三)管轄權之認定
Q1 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程序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11座談會提案5】
Q2 某公立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有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其中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十二、不遵守學生請假規則逾時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5條辦理,懲處規定如下:逾期4日內記警告1次,逾期4日至7日,記警告2次⋯⋯。」學生受警告1次之懲處,經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12座談會提案9】
Q3 甲之住所地在A法院轄區,因不服乙裁決機關(機關所在地在B法院轄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之交通裁決,向A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交通裁決,且甲主張因此交通裁決受有損害,乃對乙合併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乙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0萬元。則A法院應如何處理?【113座談會提案11】
Q4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聲請假扣押,倘無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應以一般行政訴訟聲請事件處置而適用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原就被的原則),作為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此時是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以假扣押聲請債權金額決定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如有陳明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113座談會提案8】
Q5 甲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經主管機關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事項後,核定符合該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下稱原核定),並通知甲。甲以其應符合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要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對原核定提出申復。主管機關重為審查後,仍認甲係具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而以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維持原核定。甲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1.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2.被告應作成核定原告生活扶助等級為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行政處分。則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2業務交流提案4】
Q6 甲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之限制競爭行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屬實,乃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限期令甲事業停止違法(即限制競爭)行為之行政處分(原處分一);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一,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分案(下稱前案)。嗣於前案審理程序中,因甲事業屆期仍未依原處分一停止其違法行為,公平會遂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中罰鍰部分額度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裁處罰鍰100萬元,並再次限期令甲事業停止其違法行為(原處分二);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二,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下稱後案),高等行政法院認後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但書第2款之規定,分案由該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管轄。則先前甲事業提起之前案(即對原處分一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應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由地行庭管轄?【112業務交流提案2】
Q7 警察平時考核受申誡懲處,經復審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14座談會提案5】
(四)訴訟類型
Q1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109大1裁】
Q2 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嗣核定公告確定,乙因故未依限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乙死亡,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因3人意見不合,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向丙直轄市政府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管理人丁得代表祭祀公業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11座談會提案8】
Q3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地方自治團體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Q4 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直轄市自治條例無效,其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受處分之法律主體為何?若原告誤以「直轄市政府」而非「直轄市(公法人)」名義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Q5 於111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教師不服「公立大學」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又公立大學將教育部對此作成之核准決定轉知教師知悉,教師對該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行政處分,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110上19】
Q6 承上,教師不服「公立大學以外之其他公立學校」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Q7 教育部對公立特教學校校長所為「調離校長職務並改任教師」之行為,究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抑或屬基於公法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針對上述解除職務之行為,當事人不服時,應提起「撤銷訴訟」抑或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以資救濟?
Q8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甲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經該機關調查後函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甲不服經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仍被函知再申訴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究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112座談會提案2】
Q9 某甲於民國109年11月間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某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派員於109年12月間實地調查,並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審查後,認甲不符合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於110年1月間逕以公函駁回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縣政府決定駁回後,以乙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乙鄉公所否准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問題2:若乙鄉公所否准函為行政處分,則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112座談會提案6】
Q10 人民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Q11 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所謂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行為,是否僅限於私法上法律行為,或亦可包含公法上法律行為(例如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而負擔債務)在內?在以行政處分為撤銷客體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外,應否承認另一種形成訴訟類型?
Q12 當行政處分已執行(如罰鍰已繳納),原告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併予請求返還?法院得否以「應待撤銷訴訟確定,始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認原告併予提起之給付請求(返還罰鍰)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五)一般訴訟合法要件─主觀公權利、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
Q1 以下爭議案例,人民有無訴權?
Q2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如何駁回其訴?【110座談會提案5】
Q3 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法院如認人民並無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應以其起訴不備要件,裁定駁回?或起訴無理由,判決駁回?【112抗385】
Q4 甲為公務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未獲核准,提起申訴,服務機關仍維持原決定,甲不服提起再申訴,亦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駁回。甲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倘認系爭決定屬顯然輕微之干預,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欲駁回其訴,應以裁定或判決為之?【114座談會提案1】
Q5 當事人就執行機關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並附記如不服異議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當事人仍於異議決定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經該管訴願機關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其後於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已逾異議決定送達後2個月),其訴是否合法?【114座談會提案11】
Q6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之「利害關係人」之當事人適格,應如何適用「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其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既存董事對於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許可法人改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之處分,是否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提起撤銷訴訟?基於殯葬管理條例對於同一設施僅能有「單一經營者」之排他性,主張擁有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之非相對人,是否具備提起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六)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是否合法?【111座談會提案1】
Q2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籍)配偶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否,得否提起撤銷訴訟?【111憲判20】
Q3 文資法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得申請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是否賦予所有人「公法上請求權」,使其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文資法第14條第1項之個人或團體「提報」,與同法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之所有人「申請」,在法律性質、法定程序及訴訟權能上有何不同?所有人請求將自有建物指定為文化資產遭駁回時,其受損者究為「法律上利益」,抑或僅屬「情感上之反射利益」?
Q4 人民若未主張其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僅基於納稅義務人身分及維護公益監督之目的,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機關作成符合規範之交通標誌一般處分?
Q5 人民類推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補償規定請求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具體受指定或劃定限制之時起算,抑或應自釋字第747號解釋作成之日(即客觀上無法律障礙而得合理期待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依同法請求國家補償,因該法賦予主管機關就補償方式(金錢給付或其他適當方法)具有統籌分配與裁量決定之權限,人民是否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復於遭駁回後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不得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Q6 私有土地於國家興辦公共事業前,若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為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因供公眾通行所受之特別犧牲,是否該當於「因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所致」之財產權侵害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得否逕行援引或類推適用釋字第747號解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規定,主動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該既成道路上空之地上權?
(七)一般給付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當行政機關已作成核定給付內容之授益處分,事後卻拒不發給時,人民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機關於核定補償或救濟金處分後,得否以「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存有私權爭執(如租賃糾紛)」為由,在未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之情形下,逕行暫緩發放已確定之款項?
Q2 僅鋪設綠色舖面而未繪設「人行道標字及圖示」之道路,是否具備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人行道標線」之一般處分性質,而應受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第1款、第4款關於淨寬與通行淨高之規範?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時,得否僅以維護公眾安全之公益目的為由起訴,而不備主觀公權利受侵害之實體要件?
(八)確認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當事人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某一「事實狀態」或因第三人申請建照可能受到之影響,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稱得確認之「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機關就法院函詢事項所為之函覆,若僅係敘述法規內容或說明理由,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行政處分,而得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當事人以行政訴訟方式,試圖影響或輔助民事訴訟中之私權爭議(如建物存否或拆除問題),是否屬於行政訴訟之適法權利保護範圍?
Q2 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時,若誤向無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權限之機關提出,該無權限機關未依法移送管轄機關,而逕予函覆不符重開要件者,該函覆之性質究屬發生否准效力之「行政處分」,抑或僅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九)訴訟審理程序與裁判
Q1 行政法院如何審理與裁判系列
Q2 課予義務訴訟系列
Q3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在訴訟救濟程序中,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者,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點為何?
Q4 當事人前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後,復對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該處分無效訴訟」時,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有包含關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所及,而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111抗56】
Q5 學校委任其上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既非律師,亦非行政訴訟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之所屬專任人員,得否為訴訟代理人?【109上1165】
(十)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Q1 提起撤銷、確認訴訟,得否併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十一)訴訟法之其他制度─訴願
Q1 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撤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非原訴願人之利害關係人,在何種情況下得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相同之人是否適用?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利害關係相同之人若未自行提起訴願,是否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Q2 公務人員僅以「電子郵件」向機關內部單位主管(如司長)表示對處分不服,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6條所稱「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之表示」之要件?若未於聲明不服後30日內補送復審書,其救濟程序是否合法?
Q3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經教評會議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因對該處分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時,應以學校或主管機關為適格之被告?若訴願期間,學校自行撤銷原處分重為新解聘決定,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訴願機關已對新處分續行訴願程序並為實體決定,教師嗣於行政訴訟中追加該主管機關為被告並主張撤銷新處分,是否應認其已合法踐行起訴前之先行程序?
Q4 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鄰地所有權人)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請求撤銷建築及使用執照之「陳情信」,是否該當訴願法第57條「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而應視為已依法提起訴願?行政法院與訴願機關於審查提起訴願有無逾越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時,應如何探求並認定其「知悉」原處分之時點,以判斷訴願程序之合法性?
(十二)訴訟法之其他制度─參加制度
Q1 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雖不得聲明不服,但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審法院是否仍得就該參加有無符合同法第42條第1項之要件進行實質審查?第三人(如承租人)所主張之事實上利益(如自費裝潢),若與系爭行政給付之法定要件(如特定建造期間)無關,是否仍具備「法律上利益」而得准予獨立參加訴訟?
Q2 於原住民保留地補辦增編之撤銷訴訟中,僅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該土地之第三人,是否因本案訴訟結果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直接損害」,而符合行政訴訟法命獨立參加之要件?由於對原審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上訴審法院得否實質審查原審命「獨立參加」之適法性?若認不符要件,能否逕將該第三人之訴訟地位轉換定性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輔助參加」?
Q3 電信事業市場之同業競爭者,對於主管機關就其他電信事業合併案所附加之「超額頻寬處理」附款處分,是否具備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所定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Q4 於一般給付訴訟中,原告請求行政機關變更已核准之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設計,該重劃開發單位(第三人)是否具備「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之要件,而得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
.國家賠償
(一)公務員之國賠責任
Q1 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Q2 怠於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Q3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111台上大1706裁】
(二)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被告機關是否為設置管理機關?
Q2 以下爭議案例,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是否有欠缺?
Q3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Q1 賠償義務機關與受求償機關均為國家之行政機關,受求償機關得否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四)賠償方法及範圍
Q1 國家機關負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得主張人民與有過失?【110台上大3017】
(五)消滅時效
Q1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前段「知有損害時」起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
Q2 持續性侵害行為之國賠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Q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係採消滅主義或抗辯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