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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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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刑事訴訟法考前衝刺學霸筆記書
編/著者:
于瑾
出版社:
波斯納
出版日期:
2026-09-08
ISBN:
9786267570623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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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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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主題統整 快速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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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看到新題型就慌了?
掌握解釋方法與問題意識,培養不死背的真正解題能力!
作者介紹
于 瑾
●台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次
編者序
本書使用方式
第1章 公平法院與辯護
◎指標試題
•(自擬)
◎考點直擊
重點一 公平審判原則──法官迴避事由
考點一 第17條第8款所指的「前審」所指為何?
考點二 同一位法官曾參與「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是否須迴避?
考點三 同一位法官曾參與前前審判決,是否須迴避?
考點四 更審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先前審判程序
考點五 第18條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何認定?
重點二 辯護人
考點一 辯護權大前提
考點二 實質有效辯護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點三 強制辯護
爭點:強制辯護之判斷時點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之瑕疵治癒?
爭點:第31條第3項共同辯護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之自我辯護權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的「準備程序」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指定辯護的適用(§31Ⅰ)?無辯護人到庭者,得否行準備程序?
考點四 強制辯護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的多數辯護,若法院未依法通知全部辯護人,僅部分辯護人到庭情形,法院能否繼續進行審判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的多數辯護下,若法院已依法通知全部辯護人,但僅部分辯護人到庭,法院得否繼續審判?法院應否介入處理?
考點五 被告的接見通信權(交通權)
爭點:違反第34條第2項、第3項所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
考點六 閱卷權
爭點:被告受拘捕後之閱卷權
考點七 在場權(含陳述意見與筆記權)
爭點:司法警察限制在場權?
考點八 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抗告權人
爭點:辯護人若以「辯護人名義」為被告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
爭點:辯護人是否為抗告權人?
爭點:辯護人是否為「準抗告權人」?
第2章 訴訟客體、法院澄清義務與緩起訴制度
◎指標試題
•(改編自113北大第2題、102輔大第3題、114司律第2題第3小題)
◎考點直擊
重點一 訴訟客體(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考點一 案件單一性
爭點:函請併辦與追加起訴
爭點:漏判、補判與該救濟方式
考點二 案件同一性
爭點:事實上同一的認定標準
爭點:統一徵詢程序—罪數變更是否應行第300條變更程序?
爭點:事實基礎型的變更
重點二 法院的澄清義務
考點一 法院何時得主動調查?如不主動調查是否違法?(第163條第2項本文)
考點二 法院何時應主動調查?(第163條第2項但書)
考點三 學說見解下之澄清義務
考點四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與加重事項是否須先由檢察官舉證?
重點三 緩起訴制度
考點一 不應撤銷而撤銷之瑕疵應如何救濟?
考點二 延遲履行負擔之撤銷及其救濟
考點三 緩起訴期間(BC點)內發現新事證應如何處理?
考點四 原以受有罪判決、受起訴而撤銷緩起訴,嗣後受無罪判決之效力
第3章 刑事訴訟法上基本權干預(上)
◎指標試題
•(改編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林鈺雄老師實例書案)
◎考點直擊
重點一 刑事訴訟法上基本權干預與證據禁止體系
考點一 刑訴法上基本權干預體系
爭點:是否具有國家性的判斷
爭點:刑訴法上常見基本權干預
爭點:一般授權條款的存否?
爭點:基本權干預的救濟
考點二 證據禁止體系
考點三 第158條之4相對排除法則的判斷
考點四 自主性之證據使用禁止
重點二 搜索與扣押程序
考點一 搜索、扣押之思考程序與解題體系
考點二 搜索之合理依據
考點三 搜索之客體──雲端硬碟得否為搜索客體?
考點四 第130條附帶搜索
考點五 第131條緊急搜索
爭點:若司法警察所持者為「檢察官」所簽發的拘票,則得否依照本款「緊急搜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住宅」
爭點:依照本款,得否對第三人住宅為緊急搜索?
考點六 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
爭點:表見權限是否使搜索合法化?
爭點:部分共同權限人的同意是否得使搜索合法?
考點七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中,若為同時屬可為證據之物、得沒收之物,是否需經扣押裁定,始得沒收?(同質競合)
考點八 非附隨於搜索之證據扣押,司法警察是否具有「決定」扣押權限?
考點九 本案附帶扣押、另案扣押之要件與證據能力
考點十 搜索、扣押的排除範圍──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重點三 身體檢查處分與羈押替代處分
考點一 身體檢查處分──採取尿液侵入性強制導尿與非侵入性強制採尿
考點二 羈押替代處分──科技監控設備
第4章 刑事訴訟法上基本權干預(下)
◎指標試題
•(改編自108北大第2題、111成大第2題)
•(改編自110北大二、改編自林鈺雄(2025),〈以無人機調查室內空間之授權與救濟〉,《月旦法學教室》,第271期,頁20案例)
◎考點直擊
重點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考點一 通保法所涉及之基本權
考點二 通保法所可以得到之資訊與規範體系
爭點:得否以通信紀錄調取票調取「即時」(未來)的通信紀錄?
爭點:司法警察得否聲請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考點三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得否適用本法的通訊監察書?
爭點:「過去已結束的通訊」是否屬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範疇?
爭點:得否以第133條第2項「交付命令」為之?
爭點: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在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之證據扣押(§133-1Ⅰ)下,是否應得法官扣押裁定?
考點四 得一方同意監聽
考點五 違反期中報告義務之違法通訊監察
考點六 另案監聽與證據使用禁止
重點二 特殊強制處分(科技偵查)
考點一 授權之科技調查方法:定位科技追蹤(GPS偵查)
爭點: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是否包含「人臉辨識」?
爭點: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是否包含「車牌辨識系統」?
爭點:本條概括條款是否限於「發送訊號設備」的追蹤設施?若使用「無人機搭載鏡頭」跟監,得否以本條為授權基礎?
考點二 授權之科技調查方法:行動通訊設備之科技偵查(M化車)
爭點:本條與第153條之1第1項「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的體系解釋
爭點:本條是否得以作為使用三角基地台定位的授權基礎?
爭點:「無聲簡訊」(Stille SMS)得否以本條為授權基礎?
考點三 授權之科技調查方法:隱私空間之科技調查
爭點:人員得否人員得否「進入」隱私空間,或「更動」隱私空間?
爭點:監看、攝錄影像下,得否「錄音」?
爭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所指為何,是否限於「住宅」?
爭點:得否以「無人機搭載鏡頭」為監看、攝錄影像?
考點四 資料管理要求與使用限制
考點五 通知與救濟
爭點:通知對象是否包含「非受調查人」?
爭點:辯護人得否「以自己名義」或是「違反被告意思」自行提起救濟──辯護人之「獨立抗告權」?
爭點:對於司法警察(官)所為本章之處分得否救濟?如何救濟?
重點三 其他強制處分
考點一 小木馬與大木馬的技術與授權基礎
考點二 線民偵查
考點三 犯罪挑唆
第5章 證據(上)
◎指標試題
•(改編自111台大丁組二)
◎考點直擊
重點一 證據總論
考點一 證據體系
考點二 自然關聯性
考點三 合法調查程序
重點二 數位證據
考點一 數位證據的定義與特性
考點二 數位證據是否以提出「原件」為原則?
考點三 若數位證據有「同一性」爭執,應如何處理──驗真程序
重點三 被告與證人為證據方法
考點一 被告的訊問與詢問
爭點:如何判斷被告地位形成與否?
考點二 證人的訊問與詢問
第6章 證據(下)
◎指標試題
•(改編自113司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三)、林鈺雄(2026),《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第8版,頁281)
•(改編自112台大刑訴二(一))
◎考點直擊
重點一 傳聞法則與質問法則
考點一 傳聞例外──第159條之1第2項檢察官前陳述
考點二 傳聞例外──第159條之2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一致
考點三 傳聞例外──第159條之3傳聞法則之適用與例外
考點四 對質詰問法則
考點五 對質詰問權的衝突
重點二 鑑定新制──鑑定人與機關鑑定
考點一 鑑定人與機關鑑定的修法
考點二 鑑定人相關爭議
考點三 機關鑑定相關爭議
重點三 證明力與補強法則
考點一 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的理解
考點二 被告自白後,其他共犯之陳述得否作為補強證據?
考點三 超法規補強法則
考點四 補強證據資格
重點四 綜合題型
考點一 審判中數位證據已由法院做成勘驗筆錄的調查方式
考點二 監聽譯文得否作為證據?
第7章 普通救濟程序與特別救濟程序
◎指標試題
•(改編自114北大刑訴三)
•(改編113年台大二(三)、113高考第2題第1小題)
◎考點直擊
重點一 一部上訴
考點一 一部上訴與上訴不可分
考點二 科刑一部上訴的審理
考點三 無罪與監護處分的一部上訴
重點二 不利益變更禁止
考點一 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前提
考點二 禁止加重原則審查──如何認定是否具有「不利益」?
考點三 是否合於「容許加重例外」?(是否有原審適用法條不當?)
重點三 再審程序
考點一 再審程序要件──新事實、新證據的嶄新性與顯著性
考點二 再審聲請要件──單一案件一部「無罪」的再審聲請
考點三 科刑一部上訴與再審的管轄法院
第8章 沒收程序
◎指標試題
•(改編自林鈺雄老師,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頁435,例25題目)
•(改編自115台大刑法第4題、108司律刑法第2題、110台上3580)
◎考點直擊
重點一 沒收的第三人參與程序
考點一 「犯罪被害人」是否屬於沒收程序得參與之「第三人」?
考點二 未被起訴之廣義共犯,是否屬得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
考點三 第三人於第376條案件,於第二審始「首次」被沒收,則得否上訴第三審?
爭點:如為被告於第二審始首次被沒收,得否上訴第三審?
重點二 沒收程序的分類
重點三 主體程序
考 點 於主體程序,法院得否於檢察官未經聲請,逕行開啟對被告、第三人沒收程序?
重點四 客體程序
考點一 客體沒收程序的類別
考點二 不真正客體程序的程序轉換是否以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考點三 客體程序中,受通緝之被告得否參與?
重點五 個別案型
考點一 繼承型沒收:被告於上訴後死亡,繼承人繼承其財產,程序上如何處理?
考點二 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之單獨沒收宣告
考點三 被告犯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一部有罪、他部不另為無罪諭知,若他部有應沒收之物,得否、如何認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