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院判決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應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並不少見,新聞亦常大幅報導。本書為我國第一本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的專書,建議與作者「不動產登記」該書一併閱讀。特色如下: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賠償的規定是參採托崙斯制,該制源於澳洲,而英格蘭的法定賠償制度是學習自托崙斯制的經驗,故本書多處比較澳洲法與英格蘭法。
二、內容扣緊土地法、行政法與民法,且詳述我國不動產登記賠償制度略具社會保險性質的理由,多處論及保險法、社會保險。
三、本書與學說及實務見解充分對話,考量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
四、作者擔任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又曾受國科會補助,至墨爾本大學與雪梨大學等名校研究不動產登記,並參訪當地登記機關。本書具實務運用價值,而非紙上談兵。
作者介紹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兼學術委員會召集人
.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紐澳研究組副召集人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
.「台灣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暨執行編輯
.「月旦律評」學術編輯委員
.「當代法律」當代主筆群
.華文商管教育認證組織(ACCBE)「不動產管理領域」認證審查委員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召集人、典試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112年傑出校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
.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招聘之外國人學者(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補助)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中華民國第29屆地政貢獻獎(學術研究類)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103~111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13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108、109、113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9學年度教學創新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1.獨 著
.承攬人抵押權(元照出版)
.法定優先受償權(元照出版,2版)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元照出版,3版)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4版)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3版)
.不動產登記(元照出版)
.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元照出版)
2.合 著
.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
.中國民法(新學林出版)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元照出版)
.共有關係法律問題研究(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元照出版)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
.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元照出版)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探討(元照出版)
.代位與詐害債權撤銷權(元照出版)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元照出版,2版)
研究方向
.不動產登記、公寓大廈法制、不動產私法、民事財產法
目次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解釋適用的方針
第一節 得參酌外國法制並考量該條略具保險的性質/7
壹、澳洲法/9
貳、英格蘭法/14
參、我國法/17
第二節 考量該條意旨、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3
壹、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在貫徹登記公信力/23
貳、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係配合登記採實質審查而建構/24
參、考量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6
第三章 土地法第68條較有疑義的賠償要件——是否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第一節 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29
第二節 外國法制/33
第三節 本書見解/35
第四章 土地法第68條適用範圍
第一節 測量錯誤致登記面積錯誤/4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49
貳、外國法制/51
參、本書見解/54
第二節 主要用途與使用分區等登記錯誤/61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61
貳、本書見解/62
第三節 因第三人之詐術行為致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63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63
貳、外國法制/65
參、本書見解/68
第五章 土地法第68條賠償範圍
第一節 賠償範圍的基礎理論/75
第二節 土地法第68條限制賠償範圍之目的或功能/77
壹、表明此項賠償本係對於受損害人原有權利的補償?/78
貳、俾免地政機關承擔過重之風險?/80
參、謀求受害人損害填補與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間之衡平?/81
肆、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82
伍、避免登記儲金可能不足並使登記費低廉?/82
第三節 土地法第68條與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關係/88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88
貳、本書見解/91
第四節 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範圍是否包含所失利益/105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05
貳、外國法制/109
參、本書見解/113
第五節 原登記為抵押權之人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賠償的範圍/11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19
貳、外國法制/122
參、本書見解/123
第六章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之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第一節 引 言/127
第二節 本判決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127
第三節 本判決理由/128
第四節 評 析/129
壹、損害的認定及責任是否具補充性/130
貳、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否向登記人員以外之人求償/147
第七章 土地面積溢登的效力與買受人的損害
第一節 引 言/159
第二節 溢登面積的效力/166
壹、行政處分是否有效/168
貳、有無登記公示力/180
參、有無登記推定力/182
肆、有無登記公信力/188
伍、小 結/189
第三節 溢登面積的買受人損害/190
壹、損害認定與損益相抵/191
貳、更正登記與損害/208
參、對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211
肆、小 結/218
第八章 結 論/221
參考文獻/225
索 引/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