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2020強制執行法概要(歷屆試題解題)(三版)
    編/著者: 正法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05-12
    ISBN:4710139138760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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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2020年全新改版!
      ★收錄5年(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歷屆試題!
      ★歷屆試題題庫全詳解,100%題題解析!  
      【常見問答】
      Q: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共5份,另附有4回模擬試題,每回4題共16題申論題,題題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強制執行法概要》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執達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自108年開始,執達員及執行員考試科目由全申論題題型,改為部分科目為選擇題型或混合題型,提高準備效能,想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夢想絕非難事。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工作簡介】
      一、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本書優勢】
      .強制執行程序好陌生,沒有法學基礎該如何準備?
      .實務見解及學說百家爭鳴,如何判斷何者具有命題實益?
      .申論題作答怎麼快速找出爭點,撰寫流暢擬答?  
      以上關於考生對《強制執行法概要》理解不夠通透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脈絡分明
      本書依命題大綱整理,於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並將艱澀之法律條文化繁為簡,整合學習重點。內文各段落繪製體系表,讀者研讀內文前即可建立體系框架,再一一梳理法規脈絡,避免陷入條文泥沼之中。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將考點相同的申論題與牛刀小試題目分列於書中內文相對應之段落,具體理解各主題過往命題焦點;易混淆的觀念使用Q&A表格做統整,釐清概念易如反掌。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強制執行法之精要。  
      三、實務見解兼備
      第一部分重點整理除將理論學說加以提點外,各章節書末尚有整理新進或重要實務見解,精簡濃縮內容,讓讀者把有限的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快速判斷具有命題實益之爭點。書中使用「反思提醒」元件提醒歷年考點需留意之處,自我檢驗學習成果,達到一本在手,奧義盡取之境界。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104~108年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100%題題詳解。答題井然有序、層次分明,教讀者如何鋪陳申論題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作者依據命題趨勢,撰稿四回模擬試題,讓讀者上考場前,練就「快速擬出解題大綱、完整擬答一氣呵成」之能力,克服申論題作答恐懼!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強制執行法改版修法重點: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執行之效力(108.05.29)
      一、執行法院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或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亦應為相同之處理。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增訂該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為符迅速明確原則,該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如認有失公平,得依規定聲明異議。  
      二、不受扣押範圍比例限制之事由
      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依現有證據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增訂得不受扣押範圍比例限制之規定,惟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債務人。  
      考試路上,三民與你同行,最新考情資訊詳見三民輔考網站:
      www.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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