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農田水利會
     
    公文與農田水利法規
    編/著者: 洪正/陳雲飛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01-10
    ISBN:4710139136742
    參考分類(CAT):農田水利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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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適用於準備農田水利會招考之考生。


      公文寫作太陌生,我該如何下筆?

      什麼是公文基本格式,撰寫時要注意的地方在哪裡?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變動這麼多,該如何演練多年前的考古題?


      【考試簡介】


      109年農田水利會招考首次由農委會辦理


      農委會近日修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因應確實執行取締開罰、擴大灌區等相關工作,將於109年舉辦新進人員招考。預計109年6月報名、8月考試。除原學歷限制規定外,也修正應考資格,工程人員和灌溉管理人員因需辦理現地灌溉等專業工作,需從事農田水利事業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或修習農田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2學分以上、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等三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而一般行政人員則維持原有應試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即可報考)。


      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農委會規畫未來「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晉用人員與公務人員採雙軌雙流制。既有人力若想轉為公務人員,須通過國考取得資格。


      【本書優勢】


      一、依命題順序編寫,逐一擊破學習盲點

      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為農田水利會考試的共同科目,本書先以公文出發,拆解正確書寫結構,並佐以實例。相關基本格式及注意事項,以圖表說明,更能加深印象,使你試場下筆通暢飛揚,獲取高分。其次將繁複的農田水利相關法規加以整理,讓沒有基礎的你也能輕鬆讀懂,並針對近期重要修法重點,以特殊圖示標示,跟上最新法規脈動。


      二、相似觀念表格化,掌握差異無難度

      法律規定那麼多,相關罰則百百款,看到眼睛花了還是記不住?本書特以表格整理違法行為及其相關罰則,透過互相對照,輕鬆破解彼此差異,加快考試判斷速度。重要段落附有「反思提醒」,讀者可隨時用來測驗自己有沒有讀懂,毫不費力釐清概念。


      三、精選試題測驗實力

      每個章節後面附有精選試題,方便讀者念完馬上進行實測,研讀成果即見真章。透過試題演練即時呈現未讀透的盲點,輔以詳細解析,讓讀者真正掌握致勝關鍵。


      四、題題詳解考古題

      因應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自上次考試後迄今,農田水利相關法規部份已多有異動修訂。水利會過去約3~5年才招考一次,本書收錄92-105年水利會招考試題共4份,除由作者題題親解外,本次改版針對農田水利相關法規部份貼心幫考生依新修法的變化增訂解析,免去考生辛苦查修對照題目的修法變化,將省下來的時間拿來背誦記憶,提高時間利用的CP值。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07.01.31修正)

      (1)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任期均至109年9月30日止,並明訂會務委員及會長若生出缺之情事,是否得以補選或代理之規定。

      (2)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並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保持行政中立。


      2.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107.08.23修正)

      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訂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制109年9月30日止,因此增訂有關停止辦理小組長之選舉及班長之遴選之過渡規定。


      3.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106.12.18修正)

      增訂水利會對於灌溉蓄水池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境之情形下得許可為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若該項許可為綠能使用,地方政府得優先使用。水利會應提撥綠能使用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作為灌溉蓄水池、周遭環境與景觀之養護及改善之相關規定。


      4.    水利法(107.06.20修正)

      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其內容包含實施逕流分擔計畫之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及公告及應載明事項,且執行機關應優先於水道及公有土地辦理逕流分擔措施;皆無法辦理而需使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5.    水污染防治法(107.06.13修正)

      (1)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對象,排除公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修正為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由地方政府執行徵收及處分,並明定徵收收入、支用用途及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費率等規定。

      (2)刪除現行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及修正對應之刑責、罰則。

      (3)增訂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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