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農田水利會
     
    法學緒論(含採購法)完全攻略(農田水利會適用)
    編/著者: 洪正/劉力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0-01-06
    ISBN:4710139136582
    參考分類(CAT):農田水利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優惠價:79折,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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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緒論(含採購法)》適用於農田水利會考試。


      .有沒有一本法學緒論能讓法學零基礎的我也看得懂?

      .本科命題範圍橫跨公法、民法、刑法與採購法,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本書優勢】


      一、掌握重點:

      法學緒論為農田水利會考試的共同科目,命題範圍橫跨法學總論、公法、民法、刑法與政府採購法,可謂浩如煙海。但是從考古題分析可知,題目需要的是基本觀念和理解,只要能掌握常考條文就已經掌握本科七八成的分數。本書依據出題範圍收錄常考重點,並配合最新法規精心修訂,讓讀者能快速進入備考核心區域。


      二、精選試題:

      本書以淺顯易懂方式編撰內容,即使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易看懂、快速吸收。將投入的時間以最高比例轉化成實質的分數。各章節末尾收錄精選試題,配合常考熱點鑑往知來,快速拿分。


      三、題題詳解:

      本書除收錄105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試題以外,另備有台灣電力公司新進雇用人員甄試試題、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共7份,題題詳解。掌握最新命題動態,必能掌握考試致勝關鍵!


      【考試簡介】


      109年農田水利會招考首次由農委會辦理


      農委會近日修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因應確實執行取締開罰、擴大灌區等相關工作,將於109年舉辦新進人員招考。預計109年6月報名、8月考試。除原學歷限制規定外,也修正應考資格,工程人員和灌溉管理人員因需辦理現地灌溉等專業工作,需從事農田水利事業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或修習農田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2學分以上、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等三項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而一般行政人員則維持原有應試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即可報考)。


      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農委會規畫未來「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晉用人員與公務人員採雙軌雙流制。既有人力若想轉為公務人員,須通過國考取得資格。


      【準備要領】


      一、從考古題抓重點最快

      法學緒論因涵蓋法律種類眾多,故快速建立法學概念的方法便是從考古題的演練中抽絲剝繭。

      至於政府採購法,往年約只考3~5題左右,約佔本科6%~10%的分數,且由於水利會過去約3~5年才招考一次,歷屆試題中關於採購法的樣本量不太夠。除研讀本書關於政府採購法的重點內容外,建議是參考其他有大量政府採購法選擇型試題的考試,例如鐵路營運人員甄試、桃園捷運新進人員甄試、經濟部新進職員甄試等之歷屆試題(可參本公司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一書有收錄)。


      二、熟記常考法條與掌握最新修法內容

      從考古題的演練中抽絲剝繭,可得知哪些才是命題熱點,接下來的挑戰便是熟記與這些熱點相關的條文,這是絕不可偷懶的工夫!新修法常成為新的命題方向,考生除準備歷年常考內容外,不要忘記亦須額外關心新修法內容。


      三、善用圖像與表格協助記憶

      法條文字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文字為圖像或表格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背誦的辛苦。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    民法(108.06.19修正)

      新增意定監護制度,為完善並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監護制度,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


      2.    刑法(108.12.25修正)

      (1)立法院會三讀修正將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將銀元的數額、倍率統一以新台幣換算,日後適用刑法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且標準一致,有助於司法實務適用。

      (2)三讀修正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將原為各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以利於司法機關行使追訴權及行刑權,本部基於維護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心存僥倖而規避刑事訴訟程序,落實司法正義。


      3.    政府採購法(108.05.22修正)

      (1)明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於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認有需要時,由該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等之事項,並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2)鑑於目前政府採購案並未強制規範應由採購專業人員辦理,然政府採購案具有其專業性與特殊性,且相關法規規範、產業知識等內容繁複,為保障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爰修正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增列一定金額之採購,應落實由受過專業訓練之採購人員進行採購工作,避免採購缺失之發生。


      考試路上,三民與你同行,最新考情資訊詳見三民輔考網站:www.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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