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初等/地方五等
     
    2022法學大意題庫攻略(初等/五等適用)
    編/著者: 李由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1-06-10
    ISBN:9789865592967
    參考分類(CAT):初等/地方五等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87

    定價: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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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主題式分類題庫 模擬試題 最新試題=1150題,100chr37題題詳解
    ★3回模擬試題,題題經典,實戰模擬,洞悉考情。
    ★2021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常見問答】
    Q:這本題庫架構如何?題目全部都有解析嗎?
    A:主題分類題庫800題(分為5大篇19個主題)+模擬試題150題(3回×50題)+最新試題200題(109~110年共4份)=1150題,100chr37題題詳解。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法學大意題庫攻略》適用於:
    .初等考試(初考):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等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廉政、經建行政等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等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戶政、錄事等類科。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國安局特考)五等:行政組類科。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錄事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學過法律要怎麼快速入門?
    .本科命題範圍橫跨公法、救濟程序、民法與刑法,怎麼準備最有效率?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一、依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本書年年依最新公布條文編寫,不用擔心做到舊法題目。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二、依歷年試題分析出題範圍編排
    (一)本書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歷年常考試題分為「法律制定與效力、救濟制度、公法、民法、刑法相關規定」五大篇19大主題,幫助考生有架構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讓題感蒸蒸日上。
    (二)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做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三)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近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鐵路特考佐級、司法特考五等試題共4份,100chr37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三、1150精華題,100chr37題題詳解
    本書由三民專業名師精心編輯,主題式分類題庫+模擬試題+最新試題詳解,總題數達1150題。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考生練習過往法科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考古題解析配合最新修法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準備要領】
    一、從考古題抓重點最快
    法學大意因涵蓋眾多法律概念,忙亂投入汪洋法海並非明智之舉,要迅速培養解題感,最快途徑便是勤做考古題並從中抓出常考條文。從考古題中鎖定重要條文後,即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的內容,便於集中火力進行重點突破。
    二、熟記常考法條細節
    由於部分考題命題的方向傾向出法條的內容,諸如:違反該法條的法律效果為何?或是該法條之要件為何?這類題目莫不以法條記憶為主,所以對於特定法條的熟記乃基本功。
    三、掌握最新修法內容
    有時候上榜關鍵只在一兩分之間,考生應有「一題不能少、一分我也要」的自我要求,熟練歷屆試題+吸收試題解析+複習檢討迴圈=穩固分數的不二法門。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民法(110.01.20)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並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17歲,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及刪除第981條、第990條規定。又因修正前述條文,故修正「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效力僅及於被收養人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亦無須設置監護人」、「未成年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或其家長得令其由家分離」等規定。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2.刑法(110.01.20)
    (1)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修正提高第一百三十五條罰金數額,並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增訂加重事由,並提高刑度,以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
    (2)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公然聚眾」之要件,配合現行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修正,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3.民事訴訟法(110.01.20)
    (1)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濫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
    (2)濫訴之處罰及負擔費用: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法院必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若原告不服提起救濟,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應提供擔保,以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繼續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