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搶分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三四等適...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1-05-01
    ISBN:9789865592660
    參考分類(CAT):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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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普通考試(普考)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稅務人員考試(稅務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司法人員(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身障人員(身障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財稅行政)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鐵路營運人員考試(營運員、營運專員、服務員)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民法共一千多條,最常考哪些?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定義為準備「民法」選擇題型考試之輔助教材,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根據國家考試民法命題範圍,彙整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共五大類編,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民法概要》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對應試題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民法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2-109年普考、鐵路特考員級、鐵路營運人員與司法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從試題分析表可得知哪些章節為命題委員較常出題之範圍,判斷法規重要性後著重研讀。另應記憶條文之關鍵字,搭配比較表格,提昇作答速度,避免錯選相似選項。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民法最新修法重點:
      1.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2.01.01施行)
      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故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2.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112.01.01施行)
      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故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17歲,並刪除第981條、第990條規定。

      3.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相關規定:(112.01.01施行)
      修正「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效力僅及於被收養人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亦無須設置監護人」、「未成年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或其家長得令其由家分離」等規定。

      4.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16chr37:(自公布日110.01.20後6個月施行)
      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16chr37,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20chr37,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後,超過16chr37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5.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