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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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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民事訴訟法PLUS題型破解
編/著者:
吉米
出版社:
學稔
出版日期:
2024-01-05
ISBN:
9789865264543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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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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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和考生站在同一陣線的全法律人專業編輯團隊 . 最認真的態度 給您最切合需求的考試用書
1.不同擬答參考
民事訴訟法學說見解討論之熱烈,堪稱所有科目之首。本書對重要且具爭議的考點除原有擬答外,還附上不同擬答參考,使讀者能夠從不同觀點切入,完整理解全貌,豐富答題素材與深度。
2.學習小Tips
擬答講究精準與簡潔,無法旁徵博引。當考題中出現較艱澀的觀念,為令讀者知其所以然,本書透過Tips的方式提點答題關鍵,也包含作者的建議與經驗分享,使解題書同樣具有參考書的價值。
3.文章改編題
本書選擇數篇近年重要且尚未出成考題的文章改編,對國考讀者而言是補充新知的素材,有效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趨勢;對研究所考生而言,本書必能助您瞭解出題老師的思路,發揮如同參加讀書會的功效,成為備考的一大利器。
4.題型分析和答題架構
實際練習之前,請先閱讀對題目的簡短分析,培養對爭點的敏銳度,俾利未來在考場快速審題及鋪排內容,讀者在最後衝刺複習時也能快速掃描。此外,對於民事訴訟法上較為繁瑣的章節(如:爭點整理),也有提供答題架構供大家演練和學習,進一步提升作答效率。
作者簡介
吉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達錄取門檻
國立政治大學財經法學組
目次
目錄
Chapter 1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1-3
題型 1-1-1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參加訴訟和主參加訴訟之區別【107律師民法2第1題】‧1-3
Try again 【108三等書記官第1題】‧1-11
題型 1-1-2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違反專屬管轄之第三 審處理【110北大第3題】‧1-11
題型 1-1-3 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109號裁定】‧1-15
題型 1-1-4 公私法審判權劃分、職務上已知事實、第二審主張時效抗辯【108台大第2題】‧1-20
Try again 【110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1-25
題型 1-1-5 國際審判管轄權、鑑定人發問權【111台大第2題】‧1-25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1-36
題型 1-2-1 代位訴訟【105台大第2題】‧1-38
Try again 【100高考法制二級第1題】‧1-45
題型 1-2-2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擔當【引用自沈冠伶師,〈詐害 債權撤銷訴訟之原告與法定訴訟擔當〉】‧1-46
題型 1-2-3 撤銷詐害債權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4律師第3題】‧1-482
題型 1-2-4 分別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7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 期末考題】‧1-51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1-55
題型 1-2-5 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5司法官第1題】‧1-56
題型 1-2-6 裁判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105律師第2題】‧1-63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1-68
題型 1-3-1 合夥團體當事人適格【10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 末考題】‧1-70
題型 1-3-2 合夥團體判決效力【98台大第3題】‧1-74
題型 1-3-3 合夥團體執行力範圍擴張【110政大第4題】‧1-81
題型 1-3-4 退出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111北大第1題】‧1-84
題型 1-3-5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104東吳第1題】‧1-88
Try again 【108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2題】‧1-93
題型 1-3-6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和解調解之不利 陳述【110東吳第1題】‧1-94
題型 1-3-7 管委會判決效力【99台大第1題】‧1-99
題型 1-3-8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109政大第2題】‧1-105
題型 1-3-9 祭祀公業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104高考法制二 級第2題】‧1-111
第四節 團體訴訟‧1-115
題型 1-4-1 第44條之1選定團體訴訟【104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 期末考題】‧1-117
Try again 【9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1-124
題型 1-4-2 選定團體訴訟當事人適格、證據保全【104公費留學第2題】‧1-124
題型 1-4-3 第44條之3團體適格要件【93政大第1題】‧1-1303
題型 1-4-4 第44條之3判決效力【9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中 考題】‧1-137
題型 1-4-5 消保法第50條【100政大第3題】‧1-140
題型 1-4-6 團體訴訟綜合問題【99政大第2題】‧1-145
第五節 共同訴訟‧1-150
題型 1-5-1 連帶債務【108司律第1題】‧1-151
題型 1-5-2 撤回上訴、爭點整理【104律師第1題】‧1-161
題型 1-5-3 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連帶債務、撤回上訴【112司律第2題】‧1-165
題型 1-5-4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 【104台大第2題】‧1-174
Try again 【98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1-179
題型 1-5-5 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和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1-180
題型 1-5-6 共同訴訟綜合考題【110台大下學期陳瑋佑師期中考題】‧1-186
題型 1-5-7 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特殊問題【111司律第1題】‧1-191
Chapter 2 訴訟客體
第一節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2-3
題型 2-1-1 訴訟標的特定及舉證責任分配【106司法官第2題】‧2-5
題型 2-1-2 一部請求【10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2-13
Try again 【95台大第2題】‧2-20
題型 2-1-3 訴訟標的認定、職權通知、抵銷抗辯【102台大第2題】‧2-21
題型 2-1-4 訴訟標的認定、法官知法原則、參與訴訟方式【112台大第1題】‧2-264
題型 2-1-5 裁判分割訴之聲明、當事人死亡、撤回起訴【100司法官第4題】‧2-35
題型 2-1-6 通謀虛偽、撤銷詐害債權訴之聲明【110司律第1題】‧2-40
題型 2-1-7 解除契約訴之聲明、重複起訴禁止【110政大第2題】‧2-44
題型 2-1-8 訴之聲明金額流用、主觀預備合併【101司法官第4題】‧2-49
第二節 複雜訴訟型態‧2-56
題型 2-2-1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1【102北大第2題】‧2-58
題型 2-2-2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2【102警察法制第3題】‧2-62
Try again 【102東吳第2題】‧2-65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2-65
題型 2-2-3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3【93律師第3題】‧2-66
題型 2-2-4 階段訴訟【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2-69
題型 2-2-5 第三人反訴、二審追加新被告【107台大第1題】‧2-72
Try again 【109司法三等公證人、書記官第1題】‧2-84
Try again 【106台大下學期許士宦師期中考題】‧2-84
題型 2-2-6 訴之變更追加容許性及救濟【107司法官第1題】‧2-85
題型 2-2-7 主參加訴訟【106律師第1題】‧2-90
題型 2-2-8 民訴法第259條之擴張【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裁定】‧2-95
題型 2-2-9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及要件 【改編自 劉明生老師 〈獨立第三人反訴〉】‧2-100
第三節 判決效力範圍‧2-105
題型 2-3-1 爭點效【103律師第2題】‧2-106
題型 2-3-2 既判力範圍【106律師第2題】‧2-110
題型 2-3-3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效力【108政大第4題】‧2-1155
題型 2-3-4 抵銷抗辯之上訴與另訴【106司法官第1題】‧2-119
題型 2-3-5 抵銷抗辯、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徵收【自擬題】‧2-123
題型 2-3-6 訴訟上抵銷和訴訟外抵銷【105司法官第3題】‧2-130
題型 2-3-7 抵銷抗辯和遮斷效【104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2-134
Try again 【102北大第1題】‧2-138
題型 2-3-8 對待給付判決、反訴闡明、形成力、假執行判決【112司律第1題】‧2-139
Chapter 3 證據法
第一節 舉證責任‧3-3
題型 3-1-1 票據請求舉證責任【103司法官第1題】‧3-8
題型 3-1-2 無權占有舉證責任【110成大第3題】‧3-14
Try again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3-19
題型 3-1-3 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反對抵銷【109司律第1題】‧3-20
Try again 【109高考二級第1題】‧3-28
Try again 【108行政執行官第3題】‧3-28
題型 3-1-4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3-29
題型 3-1-5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仲裁鑑定契約【105台大下學 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3-34
題型 3-1-6 醫師和藥師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改編自 劉明生老師〈醫師用藥瑕疵與藥師調劑瑕疵之舉證責任問題、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3-40
第二節 證據調查‧3-47
題型 3-2-1 證明妨礙【10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3-48
Try again 【106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2題】‧3-536
題型 3-2-2 證明妨礙、損害額酌定【105高考二級第1題】‧3-54
題型 3-2-3 摸索證明容許性【105政大第2題】‧3-59
題型 3-2-4 現代型紛爭證據調查【100政大第4題】‧3-63
題型 3-2-5 私人不法取證【100成大第1題】‧3-67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3-72
Try again 【107行政執行官第3題】‧3-72
題型 3-2-6 證明度【110高考二級第1題】‧3-73
Try again 【110政大第3題(節錄)】‧3-78
Try again 【111政大第3題】‧3-78
題型 3-2-7 擬制自認【106公費留考第4題】‧3-79
Try again 【100東吳第3題】‧3-81
題型 3-2-8 證據調查綜合題【111司律第2題】‧3-82
Chapter 4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爭點整理‧4-3
題型 4-1-1 爭點整理(法定之債)【103台大第2題】‧4-9
題型 4-1-2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107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4-13
題型 4-1-3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將來給付判決、判決效力【110司律第2題】‧4-18
題型 4-1-4 爭點整理(契約之債)【改編自103台大下學期許士宦老師期末考題】‧4-25
題型 4-1-5 爭點整理(契約定性)【109台大第1題】‧4-31
題型 4-1-6 爭點整理(裁判分割)【104公費留考第3題】‧4-36
題型 4-1-7 一貫性審查未通過【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246號判決】‧4-40
題型 4-1-8 爭點簡化協議【109台大第2題】‧4-43
Try again 【102公費留考第2題】‧4-507
題型 4-1-9 爭點結果之同意【107行政執行官第2題】‧4-51
第二節 當事人恆定、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4-56
題型 4-2-1 訴訟繫屬中原告側移轉【104司法官第1題】‧4-59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4-63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稅務行政第1題】‧4-64
題型 4-2-2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107台大第2題】‧4-65
題型 4-2-3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發生善意取得【100台大第4題】‧4-71
題型 4-2-4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未呈現於訴訟【97台大第1題】‧4-75
題型 4-2-5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1【106台大第1題】‧4-79
題型 4-2-6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2【110台大第1題】‧4-84
題型 4-2-7 假處分恆定效【108台大第1題】‧4-91
題型 4-2-8 訴訟繫屬登記【107政大第3題】‧4-96
Try again 【106四等書記官第2題】‧4-99
題型 4-2-9 判決基準時點後移轉、訴訟繫屬登記【112政大第3題】‧4-100
第三節 審理程序‧4-107
題型 4-3-1 訴訟協力義務、二審提出時效抗辯【101台大第1題】‧4-108
題型 4-3-2 訴訟促進義務、客觀訴之合併【110台大第1題】‧4-115
題型 4-3-3 第二審為抵銷抗辯、反於真實之自【107政大第4題】‧4-121
題型 4-3-4 訴訟上和解【97司法官第3題】‧4-126
Try again 【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4-1308
題型 4-3-5 訴訟上和解具解除事由【100北大第2題】‧4-131
題型 4-3-6 小額訴訟【改編自90年律師第3題】‧4-135
題型 4-3-7 小額訴訟、一部請求、爭點整理【112台大第2題】‧4-143
第四節 救濟程序‧4-149
題型 4-4-1 附帶上訴【108北大第3題】‧4-150
Try again 【107東吳第4題】‧4-154
題型 4-4-2 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上訴三審要件【105司法官 第2題】‧4-155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4-159
題型 4-4-3 上訴第三審事由【105律師第1題】‧4-160
題型 4-4-4 再審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4-166
題型 4-4-5 再審期間和再審事由【100律師第5題】‧4-169
題型 4-4-6 祭祀公業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再審訴訟【自擬題】‧4-174
第五節 保全程序與督促程序‧4-184
題型 4-5-1 保全程序功能、陳述意見機會【101司法官第5題】‧4-185
題型 4-5-2 假扣押【改編自110司法三等第2題】‧4-190
題型 4-5-3 假執行【111台大第1題】‧4-196
題型 4-5-4 保全請求之同一性【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4-203
題型 4-5-5 支付命令管轄和異議、裁判費【102律師第6題(節錄)】‧4-208
題型 4-5-6 支付命令之效力【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4-214
題型 4-5-7 督促程序一貫性審查、異議效力【106行政執行官第3題】‧4-2219
Chapter 5 家事事件法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5-3
題型 5-1-1 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5-5
Try again 【106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3題】‧5-12
題型 5-1-2 離婚訴訟綜合問題【102律師第5題】‧5-13
Try again 【107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第3題】‧5-16
題型 5-1-3 離婚訴訟再審當事人適格【改編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5-17
題型 5-1-4 親子關係訴訟當事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5-21
題型 5-1-5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改編自105政大第3題】‧5-27
題型 5-1-6 血緣鑑定【110輔大第3題】‧5-34
題型 5-1-7 交錯適用法理【10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第2題】‧5-37
題型 5-1-8 親子訴訟、扶養訴訟(酌定型、不當得利型)【104司法官第1題】‧5-40
題型 5-1-9 扶養事件(協議型)【改編自10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48
Try again 【109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公證人第3題】‧5-56
題型 5-1-10 扶養事件綜合問題【107律師第2題】‧5-56
題型 5-1-1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定性【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5-62
題型 5-1-12 親子非訟事件之子女程序保障權【改編自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