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爭議問題研究
    編/著者: 劉明生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2023-10-02
    ISBN:978986526421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訴訟法

    優惠價:95折,523

    定價:  $550 

     
     
     
    分享
      買了此商品的人,也買了....
    定價:450 元
    特價:85折!383
     
    定價:300 元
    特價:95折!285
     
    定價:300 元
    特價:90折!270
     
    定價:650 元
    特價:95折!618
     
    定價:650 元
    特價:90折!585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以探討及分析民事程序法中重要之實務爭議問題為主。除實務爭議問題之研究外,於相關議題探討中尚加入國內、外學理上重要爭論與發展之狀況及個人對爭議問題解決之淺見。本書包含民事程序法領域如下實務上與學理上重要爭議問題之研究:確認訴訟、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客觀預備合併、客觀選擇合併、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與共有物分割之效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繫屬登記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包含2017年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最新修法之評析)、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自由心證與窮盡原則、占有之事實推定與權利之推定、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損害額確定之性質、數人參與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第二審上訴之法院審查範圍、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家事事件之合併與分離、假扣押原因之解釋及其與釋明、供擔保之關係、調解程序當事人互相讓步陳述之效力、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停止執行等重要爭議問題之研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明生
    Ming-Sheng Liu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中心主任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目次
    目錄
    二版序 i
    序 iii

    確認訴訟──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 1
    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19
    當事人變更與追加──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32號裁定 45
    當事人變更與追加之容許要件:以當事人同意權之保護為中心──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65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與相關實務見解 85
    客觀選擇合併──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103
    輔助參加之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 113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判決及其相關之判決 149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與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兼論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爭議問題 169
    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裁定 189
    訴訟繫屬登記與確定判決之效力 201
    自由心證與窮盡原則 215
    占有之事實推定與權利推定──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 235
    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245
    損害額確定之性質──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 257
    數人參與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 273
    第二審上訴之法院審查範圍與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以與德國法比較為中心 287
    第二審抵銷抗辯提出之容許性──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 331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之觀點考察 345
    家事事件之合併與分離──以其要件、審理與救濟程序為中心 375
    假扣押原因之解釋及其與釋明、供擔保之關係──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415
    調解程序當事人互相讓步陳述之效力──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5號判決 433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停止執行──簡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54號裁定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