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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VII
編/著者:
陳自強
出版社:
新學林
出版日期:
2022-11-18
ISBN:
9789865262730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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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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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點出我國不當得利法所借鏡的德國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並非建立在成熟的理論基礎上。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說明目的不達案例及不法原因給付案例,不當得利法並無法提供實質的問題解決基準,均須回歸契約法秩序。第四章介紹日本民法關於無效有償契約給付返還之修正,並從歷史的立法者知識背景,探索我國民法第113條不為人知的規範目的。第五章論證以不當得利法則處理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解除權之行使、合意解除、解除條件成就、契約終止後之返還關係,均非最佳選擇。第六章到第八章,將不當得利非統一說依其法律發展成熟度,區別為非統一說1.0到非統一說3.0,並對不當得利之責任體系提出個人的淺見。
作者介紹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序
自序
當事人為履行契約義務而為給付,其後出現契約失敗因素,發生返還關係時,給付若以發生物權變動為內容,而物權行為無效,有物上請求權(第767條)及附帶的回復請求人與占有人法律關係規定(民法第962條以下)之適用。倘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變動不受原因行為不生效力之影響,或給付與物權變動無關,返還關係須基於債法上請求權。我國民法仿德國民法前例,在契約有效成立,因契約解除發生回復原狀關係(第259條),契約若無效或被撤銷,因法律上原因不存在,而須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以下)。此外,尚有被認為不知所云的民法第113條之回復原狀規定。
債之關係若以損害賠償為標的,無論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我國民法在第213條以下有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之發生,無論因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目的均為給付之返還,似應亦有給付返還統一的的原則性規定。若因返還原因不同返還效果南轅北轍,並不公平且不具正當性,因而,立法政策上,建立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有其必要性。為使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議具說服力,不至於徒託空言,不切實際,應先凸顯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與不當得利返還規定具體而微的差異,論證不當得利法則並不適於處理雙務契約無效、被撤銷,甚至解除條件成就、合意解除等情形之給付返還關係。有鑑於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以雙務契約為設想對象,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時給付之返還,適用與契約解除相同的法則,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狀態及給付返還之目的,檢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解釋論上及立法論上是否有調整的空間與必要,以作為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落腳處,成為當務之急。
個人在2021年出版的「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VI」一書,從法律史、比較法、國際發展趨勢及我國契約解除規定之法律適用等觀點,廣泛地檢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並從解釋論及立法論對解除回復原狀規定之解釋適用及法律修正提出建言。為使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適用於其他契約給付返還,不僅符合給付返還之立法目的,更能不破壞雙務契約之本旨,實際適用上無窒礙難行之處,該書更與不當得利效果規定進行比較。契約給付返還問題上最棘手的原物返還嗣後不能的問題,該書也分別就適用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及不當得利返還規定進行更詳細而深入分析與檢討。最後,對以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為基地的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的規定,勾勒出將來的藍圖。
前揭書雖然在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制度的建立上,弭平解除與不當得利返還效果的不平之處,提供規範的基本架構,但未能畢其功於一役。從法律史、比較法、國際契約法發展動向等觀點,論證繼受自德國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並不適於處理雙務契約給付返還關係,而被認為曖昧不明的民法第113條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回復原狀規定,雖未必一無是處,但因其言簡意賅,捉襟見肘,更無能為力,成為本書責無旁貸的工作。本書各章雖均係為統一契約給付返還制度建立之大業,分合進擊,但同時也對給付不當得利乃至於不當得利制度之一般在私法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提出個人觀點,至於不當得利與其他法定債之關係犬牙交錯的關係,何去何從,是否有整併的空間,茲事體大,有待他日再論。
本書第一章「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第三章「不法原因給付」、第四章「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之啟發」,均為月旦法學雜誌「契約返還關係」專題講座系列專論。第二章「給付目的不達不當得利」刊載於台大法學論叢2022年6月號;第五章「雙務契約給付返還不當得利法之適用」,公表於中正大學法律集刊第74期,2022年1月號。第六章「不當得利法體系之再構成」、第七章「不當得利返還效果體系之展開」及第八章「大陸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體系之展開」,均尚未見諸本地的法學雜誌或學報。本書第六章「不當得利法體系之再構成」試圖重構我國民法不當得利體系,初稿完成後,改寫為大陸民法典施行後其不當得利法體系如何展開的論文,發表於中國大陸「北方法學」,第14卷總第83期,2020年10月,頁5-18。本書第六章呈現的內容,仍設定為台灣讀者,與彼岸刊登以大陸讀者為設想對象的版本有相當大的差異。本書第七章及第八章分別從我國民法及大陸民法典的角度,觀察不當得利返還效果責任體系之展開,因二者探討主題相同,後者在撰寫時多處引用前者論述,本書第八章已將重複之處刪除,保留與大陸民法典有關的部分,因而非刊登於大陸「法學研究」(2021年第4期,頁91-110)的完整收錄。
本書第八章建議無效雙務契約給付之返還,不應適用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效果之規定,而適用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大陸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産、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也有類似的想法。海峽兩岸雖各有形式意義的民法,體系大有不同,但法學研究的對話溝通應仍有實質意義與價值。
本書核心論旨,即在無效雙務契約給付之返還,應排除民法第182條規定之適用,適用與契約解除相同的返還關係,在傳統法學衛道人士眼中,應是異端邪說,對長年為不當得利法開疆闢土,建構給付及非給付不當得利體系,並極大化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範圍之努力,更是大逆不道,不同意本書觀點的讀者大可一笑置之。本書從法律史、法律繼受及學說繼受、比較法、法律修正新動向等觀點對契約解除以外的給付返還關係的一些觀察,縱無醍醐灌頂之效,也希望能提供後世進一部研究的素材,有朝一日,峰迴路轉,也未可知。
本書各章圍繞在契約給付返還關係,可謂均屬於2016年到2019年科技部研究計畫「雙務契約回復原狀關係之法律現代化」編號(MOST 105-2410-H-002-165 -MY3)研究成果,又因涉及返還不能的危險分配,或多或少也與危險負擔法則之建立有關,因而,又為2019年到2022年科技部「危險負擔之比較法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MOST 108-2410-H-002-157-MY3)。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