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老師開講-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 -律師司法、高普特考1B...
    編/著者: 廖毅
    出版社:保成
    出版日期:2020-03-01
    ISBN:9789864816743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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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欲深入了解擔保物權法內容,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者均可適用。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1.迅速掌握重要學說及實務見解
    2.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
    3.增強解題能力,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
    改版差異:
    新增新試題,並全書小幅修訂
    書籍特色:
    本書為國內唯一專門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所編寫的考試用書,特別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後之命題趨勢所編撰而成。 蒐集最新的期刊文獻,囊括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讓讀者在考試時不會有遭突襲之憾。並以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得以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使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尚能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的實力,輕鬆取得高分之鑰。
    作者介紹
    廖 毅

    .政大博士班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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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毅老師開講 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
    目次
    前言 物權編新法之修正要點/前1
      物權編施行法新法(配合擔保物權部分)之修正要點/前6
    第一章 擔保物權的特性/1
    第二章 抵押權/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3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的意義/3
    第二項 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5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的特性/12
    第一款 從屬性/12
    第一目 發生上從屬∕成立上從屬/12
    第二目 移轉上從屬/17
    第三目 消滅上從屬/17
    第二款 不可分性/19
    第三款 物上代位性∕代物擔保性/23
    第四項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38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8
    第二款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46
    第三款 抵押人的權利/60
    第一目 得設定後順位之抵押權/60
    第二目 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63
    第三目 得設定用益物權,但不得影響已存在之抵押權/63
    第四款 抵押權人之權利/85
    第一目 抵押權之次序權/85
    第二目 抵押權之處分/97
    第三目 抵押權之保護/98
    第五項 抵押權的實行/107
    第六項 併付拍賣/123
    第七項 房屋與土地的關係/138
    第一款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139
    第二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典給他人/156
    第三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租給他人/164
    第八項 內部求償權與清償承受權─實務相關見解的綜合評釋/164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201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201
    第二項 (物權編修正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217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220
    第四項 擔保債權範圍/222
    第一款 前言/222
    第二款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否定!/222
    第三款 擔保債權之資格/230
    第一目 債權人標準/230
    第二目 債務人標準/230
    第三目 債權範圍標準/230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235
    第一款 依當事人合意之變更/235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236
    第二目 債務人之變更/238
    第三目 確定期日之變更/239
    第四目 最高限額之變更/242
    第二款 確定前當事人之變更/242
    第一目 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242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245
    第六項 確定前之讓與及次序變更/252
    第七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256
    第一款 「確定」的意義/256
    第二款 「確定」的原因/256
    第一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2/256
    第二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1/265
    第三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5/265
    第四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7/267
    第五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0(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267
    第三款 「確定」的性質/269
    第四款 「確定」的效果/270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實行/282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準共有/285
    第十項 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287
    第十一項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的適用問題/290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292
    第三章 質 權/297
    第一節 動產質權/297
    第一項 動產質權的意義/29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其成立及存續要件/298
    第三項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300
    第四項 動產質權的特性/301
    第五項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03
    第六項 質權人的義務/305
    第七項 質權人的權利/305
    第八項 動產質權之實行/313
    第九項 最高限額質權/314
    第十項 營業質權/316
    第二節 權利質權/322
    第一項 權利質權的基本概念/322
    第二項 債權質權/325
    第三項 有價證券質權/340
    第四章 留置權/351
    第一節 概說/351
    第二節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351
    第三節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355
    第四節 留置權的特性/358
    第五節 費用性擔保物權之特別優先次序/359
    第六節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366
    第七節 留置權的實行/368
    第八節 留置權的消滅/370
    第九節 其他留置權之準用/371
    第五章 讓與擔保/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