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政府出版 > 教育學習
     
    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
    編/著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2017-04-17
    ISBN:9789863502258
    參考分類(CAT):教育學習
    參考分類(CIP): 金融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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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動盪的時代,我們面對的是一場全球金融體系的大革命。隨世界貿易組織(WTO)與經濟體的發展,全球經濟競爭激烈,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主流,但臺灣二十年來,因企業集團發展衍生諸多掏空財經弊案,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各種以境外公司為工具、轉投資、募集資金等方式掏出大眾的金錢。臺灣經濟並非沒有成長,而是財富分配問題。針對企業集團犯罪問題,應有積極對策,方能有正常財經法律秩序。就如同最高明醫生是醫未病之病,防範於未然。本書所強調的公司治理便是要尋找一套有效並符合公平的遊戲規則,在問題發生的源頭,便將犯罪遏止。
    作者介紹
    陳志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任教臺大30年,研究領域為刑事法學、法社會學。致力推動刑事實體法與現代財經、科技潮流趨勢的結合。著有《辯證與法學》、《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法益與刑事立法》、《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檢辯審在刑事認知程序之互動關係-檢察官之任務(偵查、公訴、執行)與檢察一體》、《基因改造物GMO之產學合作與違反濫用禁止》、《傳染病檢疫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金控公司與併購》、《財經發展與財經刑法》等多部作品。
    自序(摘錄)觀諸臺灣二十年來嚴重財經弊案、掏空案爆發,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尤其是集團企業問題更為嚴重。而當今世界財經發展型態,隨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展,業已成為全球化經濟競爭型態,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當今重點,然在此情況,對權力與金錢之集中運作,若無適宜監督,其所產生者未必是巨大資金效益,反而可能是巨大之資金貪瀆弊案。至於在世界上,著名財經弊案諸如:安隆案、世界通訊案等嚴重影響投資市場,而在2008年之世界金融風暴,皆莫不與集團化之公司治理、財務監控有莫大關聯。雷曼兄弟與AIG 集團的經營行為,處處可見人謀不臧之鑿痕,此乃公司集團化發展下,應予關注之事項。所謂「集團化公司」,不論以「控股公司」、「總管理處」、「企業集團」之名義,固美其名其目的在於正面意涵係為增強經營之「綜效」,但實則隱藏類似前述「企業經營操控在少數內部人」之「高度掏空風險」,即其亦寓有負面意涵,不容小覷,應予以嚴格監管。對於隱身其後的集團企業主, 課以「企業主責任」,亦即其雖然可能並沒有出名為行為,而委由他人為積極行為,但是其具有操控主導之實際影響力,則至少具「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而應負起刑事責任。如何避免集團化公司對聚合資產之濫用,而影響及投資市場,應為公司監督機制之發揮。針對集團化公司之資產監管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與執行仍晦澀難明。關於集團總裁,由於並非為公司掛名負責人,其所為之侵占、背信、掏空等行為,似乎非為行為主體而毋庸負法律責任。此項責任歸屬之釐清,形成依照形式主義而有其盲點,必須改弦易轍。至於採取兩罰、轉嫁罰,則仍有實際為行為之集團總裁逍遙法外,對此,應採取新思維,而達成對集團公司的有效治理。為了因應集團化資產之監督管理的特殊情形,本書撰寫者乃於多年來,即著手於本專書寫作,將內文分成「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與對金融規則之掌控」、「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結論與解決之道」六大部分,並於各該章節中詳細提出系爭問題之基本思維,並為分析與建議。此外,針對大型集團之財經犯罪,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併購弊案、假藉法人股東為複雜的集團組織架構而行掏空之實之犯罪,分析其犯罪手法,涉及法思維與法規範的認知差異,提出再省思,期能以新的認知而解決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癥結問題,有效建立集團化公司資產之透明化,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
    目次
    自序縮寫符號.第一章 緒論: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1.1 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 1.2 國際企業集團對金融規則之掌控 第二章 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2.1 長時性.2.2 鉅額性2.3 隱藏性2.4 結構性2.5 財報不實與欠缺透明度2.6 現行法規欠缺適當規範2.7 乏監督機制的公司治理 2.8 小結:集團化公司財經犯罪的成因 第三章 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3.1 我國集團化犯罪預防困境3.2 我國對於集團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欠缺 3.3 全新公司治理與犯罪預防觀點的提出第四章 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4.1 資訊揭露4.2 早期預警制度4.3 監理機關整合4.4 立即糾正措施4.5 監理人員培訓4.6 公正執法第五章 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5.1 從外部監控公司治理的探尋 5.2 改革違背國際潮流的行政監理制度5.3 我國對集團化犯罪司法刑事訴追之盲點與缺失5.4 建立當代司法體系的正確認知 5.5 提升國民法學知識與法律人養成之重新思考 5.6 行政與司法相互合作,令集團化之追訴符合妥適審判程序 5.7 集團化犯罪與法院、民間司法團體之改革應趨一致 5.8 最高法院應召開各庭決議確立集團犯罪標準.第六章 結論與解決之道6.1 集團化之世界潮流及其連鎖效應6.2 對抗「有機體」之策略6.3 財經犯罪之根源在於貪瀆犯罪6.4 立法機關怠惰,欠缺審慎監理6.5 抗拒政治不當介入之法規規避6.6 背離以股東為主核心價值之法規範理念 6.7 法律規範對內部監控機制失靈 6.8 人民認知的欠缺 6.9 法律遵循程度6.10 加強股東本體權利教育6.11 參考外國做法參考文獻索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