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債法爭點整理(2版)
    編/著者: 季律師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18-02-28
    ISBN:9789862957721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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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民法為民商法根本,債法又是支撐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柱,論者有謂債法考試投資報酬率低,實際上債法一通,民商各科也跟著通,此投報率才真正高。本書將考試重點以爭點方式整理,讓各位迅速掌握關鍵考點。另以淺顯易理解的論述,對重要觀念加以說明,讓各位不只掌握考點,更能理解爭點背後的法律概念與精神,達到知其所以然的程度。爭點之後接著即時演練、相關考題,讓各位立刻知道該爭點成為實例題時,題目如何出,各題都附上解答,帶領各位從題目語句中,看出考點之所在,以及如何答題論述。別冊的即時回顧,從爭點整理內容中提取精華,考試時可直接以即時回顧作為答題架構。希望透過本書,讓各位以最有效率之方式,獲得最大的考試投資報酬率!
    作者介紹
    季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第二名)
    律師高考及格(第五名)

    前大法官翁岳生有句名言:「法律人的榮耀,在於法律人的孤寂」。
    準備考試是一場孤寂的奮戰,你是否曾經日出時獨自一人到圖書館,吃飯時獨自一人吃,夜深時獨自一人騎車回家,做什麼都自己一個人?也或許你有一同並肩作戰的戰友,但是考試的壓力、無法喘息的煎熬,是否仍是孤獨一人面對?這是法律人的宿命。他日金榜題名時,便是衣錦還鄉日。現在的孤寂,將換得將來的榮耀!各位加油!
    債法爭點整理,每次改版筆者都希望將這本書精進,更能幫助各位。這次改版一方面將打擊面擴大,一方面將應用面加深:(一)打擊方面,增補王千維、陳自強、姚志明、楊芳賢、劉春堂、鄭冠宇等老師見解,亦更新王澤鑑、林誠二、邱聰智、詹森林、黃立等老師見解,讓各位讀一本書,就可以網羅所有老師見解。(二)應用方面,增加許多歷年考題,並且都附上解題重點,讓各位不只抽象瞭解重要爭點,更藉由實例題的演練,讓各位知道如何將抽象爭點應用於具體解題之上。

    債法本身條文數高達600多條,甚至比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整部法律條文數還多,債法出題範圍依照命題大綱,除民法債篇以外,更包括重要特別民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因此向來被考生當成投資報酬率低的科目,甚至輕言放棄。筆者認為這不是明智之舉:(一)以考試而言:首先,條文數雖然多,但是具有考試重要性的條文卻沒那麼多,投資報酬率沒有想像中低。其次,所謂投資報酬率高的科目,大部分考生也都有在準備,考生間得分差距不大,相較之下,放棄債法的考生得分一定低,沒放棄的考生反而可以藉此拉開分數差距,從這點來看,債法投資報酬率反而相當高。(二)以實務而言:實務上民事訴訟糾紛大多涉及債法,民事非訟事件,無論契約的擬定、檢視或解釋等,更是難逃債法觀念,以考取律師、司法官後將來執業面向來看,債法更是值得投資的科目。因此,以拉開考試得分差距、預作將來執業準備來看,債法實是必讀科目。

    本書改版,是由許多人一起投注勞力時間費用,主編曉玉適時督促改版進度,尚易迅速且詳盡地校正及提問,梅婷費心編排美化版面,沒有眾人齊心協力,筆者一人絕對無法完成,感謝!

    季律師
    2017.01.31
    目次
    本書使用方法 01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03
    第一篇 債法總論
    Chapter 1契約
    主題概說 1-2
    Q.01「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判斷標準為何? 1-4
    Q.02標賣之表示,屬要約或要約引誘? 1-6
    Q.03網路標價,屬要約或要約引誘? 1-8
    Q.04要約生效之判斷標準為何? 1-9
    Q.05非對話意思表示已送達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該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1-11
    Q.06要約撤回通知之遲到效果為何? 1-11
    Q.07承諾之遲到效果為何? 1-14
    Q.08意思實現主觀上是否須具有承諾意思? 1-16
    Q.09懸賞廣告承諾之成立時點為何? 1-18
    Q.10行為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懸賞廣告? 1-19
    Q.11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之歸屬? 1-20
    Q.12最先完成之人和最先通知之人不同人時,廣告人給付報酬給最先完成之人或最先通知之人時,法律效果為何? 1-21
    Chapter 2定型化契約條款
    主題概說 2-2
    Q.01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審查順序? 2-3
    Q.02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是否適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時? 2-5
    Q.03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相對人為法人時? 2-6
    Q.04循環信用利息之循環信用條款是否成為契約內容? 2-8
    Q.05何種情形可認為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約款? 2-9
    Q.06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51條特定抗辯權(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責任之免除)之定型化約款之效力為何? 2-11
    Q.07排除任意法規之定型化約款效力為何? 2-12
    Q.08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審查標準為何? 2-13
    Q.09限制買受人瑕疵擔保權利行使之定型化約款效力為何? 2-14
    Q.10旅行契約之定型化免責條款效力為何? 2-15
    Q.11醫療機構之定型化免責條款效力為何? 2-17
    Q.12民法第247條之1與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關係為何? 2-17
    Chapter 3締約上過失
    主題概說 3-2
    Q.01民法第245條之1「契約未成立」所指情形為何? 3-3
    Q.02契約有效成立時,當事人得否主張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 3-3
    Q.03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是否須具有訂約之意圖? 3-4
    Q.04締約上過失之加害人是否以具有行為能力為要件? 3-5
    Q.05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賠償範圍為何? 3-5
    Q.06民法第245條之1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範圍應否以履行利益為限? 3-6
    Chapter 4無因管理
    主題概說 4-2
    Q.01無因管理之體系為何? 4-3
    Q.02管理事務「承擔」與管理事務「實施」之區別? 4-5
    Q.03所管理之事務屬於中性,管理人是否是管理「他人」的事務? 4-7
    Q.04父母醫治受傷之未成年子女,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4-8
    Q.05本人為多數人時,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4-10
    Q.06為他人管理事務意思之涵攝範圍為何? 4-11
    Q.07何種情形構成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4-12
    Q.08正當無因管理人得否請求報酬? 4-14
    Q.09不法管理人不法管理所生費用返還請求權之範圍為何4-16
    Chapter 5不當得利
    主題概說 5-2
    Q.01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之「受有利益」,如何判斷? 5-4
    Q.02受有利益及受有損失間之因果關係判斷標準為何? 5-5
    Q.03權益歸屬說之內容為何? 5-7
    Q.04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受益人所受利益為何? 5-8
    Q.05出租他人之物之人及違法轉租之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5-10
    Q.06有償無權處分時,若無權處分人所獲之對待給付等於、高於、低於無權處分物之市價時,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 5-14
    Q.07善意取得所有權,是否須以原因行為(買賣、互易、贈與)的有效存在為要件? 5-19
    Q.08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 5-20
    Q.09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物權變動時,受有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 5-21
    Q.10明知無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時,給付人可否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24
    Q.11因不法之原因而為之終局性給付? 5-26
    Q.12因侵權行為而為給付或為實施詐欺行為而為給付,是否為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 5-29
    Q.13民法第180條第4款得否(類推)適用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5-30
    Q.14民法第180條第4款得否類推適用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5-30
    Q.15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而依法律行為之所得,受領人是否負返還該所得之義務? 5-32
    Q.16民法第181條但書應返還價額之計算標準為何? 5-33
    Q.17不當得利受益人所應返還者,是否包括所獲利益? 5-33
    Q.18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之「所受利益」所指為何? 5-36
    Q.19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何種情形下受領人得主張扣除? 5-38
    Q.20依據信賴說,受領人得主張及不得主張扣除之財產上損失項目為何? 5-40
    Q.21民法第183條之適用情形? 5-41
    Q.22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給付連鎖,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5-48
    Q.23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縮短給付,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5-50
    Q.24三人關係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5-52
    Chapter 6侵權行為
    主題概說 6-5
    Q.01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客體是否相同? 6-10
    Q.0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為何? 6-12
    Q.03侵權行為之損害與不當得利之損害,概念有何不同? 6-26
    Q.04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是否可認為出賣人(表意人)受有損害? 6-27
    Q.05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基準為何? 6-28
    Q.06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存在於何者間?亦即係統一判斷或區分判斷? 6-29
    Q.07因受驚嚇致精神受侵害者,可否向加害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6-32
    Q.08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財產上損害)之意義、類型及請求權基礎為何? 6-34
    Q.09銀行行員評估信用不實,銀行對銀行行員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6-36
    Q.10以二重買賣方式侵害債權,加害人(唆使為雙重買賣之第三人)及債務人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6-37
    Q.11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侵害債權,加害人及債務人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6-38
    Q.12「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此要件,如何判斷? 6-39
    Q.13民法關於占有之規定是否為保護他人之法律?保護範圍為何? 6-42
    Q.14車輛駕駛人應繫安全帶或機車駕駛人應戴安全帽之規定,是否為「保護他人之法律」? 6-42
    Q.15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共同」所指為何? 6-44
    Q.16共同危險行為(民§185Ⅰ後段)之成立,是否須以參加「集體行為」之共同行為人始足當之? 6-48
    Q.17民法第188條所指僱用關係之認定基準為何? 6-51
    Q.18車輛靠行營業,車行與司機間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所指僱用關係? 6-53
    Q.19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判斷基準為何? 6-57
    Q.20下列各類型,依照內在關聯說,是否應認定屬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職務範圍? 6-60
    Q.21證券公司營業員盜賣客戶股票,證券公司應否負責? 6-61
    Q.22受僱人駕車肇事與執行職務間是否具有內在關聯性? 6-65
    Q.23僱用人可否向受僱人求償?求償範圍為何? 6-66
    Q.24被害人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僱用人可否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 6-68
    Q.25定作人責任之成立是否以承攬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要件)為必要? 6-69
    Q.26未成年人過失之判斷基準? 6-71
    Q.27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之父母,須否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責任? 6-72
    Q.28父母將監督義務委任他人行使,是否仍負民法第187條之責任? 6-72
    Q.29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時,法定代理人應否負侵權責任? 6-73
    Q.30民法第187條之衡平責任得類推適用於何情形? 6-75
    Q.31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之內部求償關係為何? 6-76
    Q.32民法第190條保護客體是否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 6-78
    Q.33民法第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範圍為何? 6-78
    Q.34直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對於動物的管束均有過失時,請求權基礎為何? 6-79
    Q.35適用民法第190 條第2 項時,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是否須具有故意過失?動物占有人是否得對之為全部求償? 6-80
    Q.36建築物之從物,有無民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