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新論(修訂六版)
    編/著者: 盧映潔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2013-01-31
    ISBN:978986295170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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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刑法分則各個罪章中所規定的罪名逐條加以闡釋,以整合我國文獻見解的方式,並融合重要的實務見解,進行有系統的論述。使讀者得以一窺刑法分則的全貌,並且了解各條文罪名在實務上的適用情形。
    作者介紹
    盧映潔學歷: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六版序本書六版相較於前一版共修改了十三個罪章,分別是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笫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第二十五章遺棄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上揭所修改的罪章中有關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其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底通過了條文的新修正,將舊條文「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修正為新條文「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也就是將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從原本被認為是結果犯修正為現在主張是危險犯的規定。修法背後的原因來自於台灣社會並不罕見的虐童事件,筆者於該條修法之際亦曾被徵詢部分意見,雖筆者不反對本次修法,但總是感覺遺憾之處在於,虐童事件鮮少是一種單一事件,而是有經常性或反覆性,其背後通常聯結了高風險的家庭或不適任的父母、長輩。倘若對虐童事件的立法關注是放在事後的懲罰,而沒有著眼於建立足夠的事前預防或攔阻之機制,眼見一再發生的虐童事件,吾輩仍然是失職的政府與社會公眾。所以,倘若法律學子未來在專業領域上能有機會參與法律與制度的形成,當以宏觀的角度思及問題的成因,以自身的專業為他人或整體社會提供較完善的解決之道。盧映潔 2013年1月
    目次
    第一章 內亂罪 1第二章 外患罪 7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27第四章 瀆職罪 31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81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101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25第八章 脫逃罪 147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59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171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191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277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289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309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353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395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17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435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445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461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483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497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507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521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559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581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601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629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63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81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719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735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743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