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與消費金融精選判決評析
    編/著者: 楊淑文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8-01-01
    ISBN:9789862559956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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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作者介紹
    楊淑文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經歷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專員
      第一聯合事務所律師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本書之完成起因於在民事法領域教學研究時,面對諸多法律適用上之疑慮,一方面必須參酌德國法之相關規定,一方面亦須從司法實務上擷取各種新興爭議問題之實務見解,因此,陸續蒐集諸多司法實務之相關判決以為教學或研究上之研究資料,深覺相關實務判決資料如能予以類型化分析,亦可供司法實務上,不論是法官或律師處理相關事件之參考。

      另外,在教學研究時亦發現民事法之相關規定可遠溯1929年之民法制訂施行,甚至更早之大清民律草案,重要源頭則來自1894年制訂之德國民法典。一部超越百年的民法典,一部植基於農業社會的法律,能一直適用至今,法官實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而民事契約法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定型化契約條款在一個結構不對等的時代被大量廣泛的利用,這些一方面改變了原來債法所應具有法律角色扮演的面貌,一方面亦不斷衝撞法律人對法律重要基本原則的堅持,使得我們法律研究者必須常常思考,契約自由不允許國家任意介入干涉嗎?「契約神聖原則」這麼神聖嗎?

      關於委任契約與消費金融部分主要係討論勞務給付之爭議問題,勞務契約以債務人之能力為其給付之內容,專業人員之具體給付內容具有多樣性與複雜性,必須區分不同類型與實例探討之。而消費金融服務部分,由於現行民法仍殘存要物性質的消費借貸契約,消費性金錢借貸契約之基本規範空白,民法典未扮演任何把關之角色,任由銀行依其單方利益擬定契約條款,司法實務判決與相關之德國實務見解大相逕庭,藉由實務判決分析可令法律人了解民法中不存在的內容如「懲罰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並存」,「擬制借貸」、「回溯計息」、「持卡人盜刷風險無過失責任」等,是否符合契約自由的真諦,或是已對他方造成重大權益之侵害,面對定型化契約立法規制之不足,司法角色是否亦已完全棄守監督之功能,值得我們深思!

      本書的完成當然要感謝我的父母,他們為了兒女一輩子犧牲,媽媽當年辭去了工作,北上照顧我們四個子女,爸爸總是開心地騎摩托車帶著我到高雄鳥松鄉下,「展示」著唸北一女、建中、臺大的子女,父母之恩,永遠銘記在心!其次,我的恩師王澤鑑 老師,對我而言不僅是恩師,亦是可親近之父輩,關心我操持家務太勞累,常常鼓勵我,我們學生輩效法追隨老師,想要學習萬分之一就已心滿意足。

      而我與外子一起走過唸法律,結婚組織家庭,攜子遠渡重洋留學的歲月,甘苦與共。他的用功,我自嘆不如,只能說他的努力成果我與有原因力,屬於累積的因果關係。

      自從去年脊椎開刀後,人生有了新視野,遵醫囑減量工作,開始覺得放輕鬆一點人生比較快樂。也知道自己能力所在,應該不是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因此決定把重要的研究所得,彙集成冊!

      最後,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司法院與我合作之計畫,才得以 針對此類判決予以評析。此外,亦要感謝我的寶貝學生們珈漪、 佳蒨、怡蒨、思荔、姿羽、怡婷費心地蒐集相關判決整理、撰寫分析意見,還有孟緯、婉婷、佩倫辛苦的校對。也感謝政大的同事及所有學生,感謝我的家人,祝福大家!

    楊淑文
    2017.12.16
    目次
    序言

    第一章 委任契約
    第一節 一般委任
    壹、報酬與所失利益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2
    貳、違法複委任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裁判/12
    參、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之區別
    .最高法院民事97年度台上字第359號裁判/21
    第二節 公司與受任人
    壹、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損害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裁判/33
    貳、董事與公司之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裁/43
    參、公司與經理人之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裁判/50
    肆、任意終止權之預先拋棄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476號裁判/57
    伍、經理人之委任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9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裁判/66
    第三節 醫師為受任人
    壹、醫療行為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9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裁判/93
    貳、產前檢查疏失
    .最高法院民事92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112
    參、醫師之說明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96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裁判/135
    第四節 律師為受任人
    壹、當事人對律師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2年度上字第182號裁判/163
    貳、律師之民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4年度上字第1026號裁判/177
    第五節 會計師為受任人
    ◎會計師之民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9年度上易字第654號裁判/198
    第六節 其 他
    壹、工程設計與監造契約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裁判/217
    貳、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裁判/235
    參、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裁判/249
    肆、不動產仲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145號裁判/262
    伍、清運廢棄物契約之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93年度重上字第6號裁判/274

    第二章 消費金融
    第一節 信用卡使用契約
    壹、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裁判/290
    貳、循環信用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8年度上易字第716號裁判/300
    參、循環信用利息之起算日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94年度簡上字第329號裁判/315
    肆、信用卡遲延繳款之違約金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44號裁判/331
    伍、特約商店與持卡人間之抗辯不得對抗發卡機構條款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9年度簡上字第546號裁判/343
    陸、附卡持有人之連帶清償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2年度簡上字第643號裁判/359
    柒、持卡人負擔冒用損失之約款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89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裁判/381
    第二節 投 資
    壹、投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上字第335號裁判/397
    貳、金融機構之資訊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裁判/415
    參、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裁判/427
    第三節 錯誤付款
    壹、國際電匯銀行之注意義務與必要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10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裁判/440
    貳、受任人錯誤付款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609號裁判/457
    參、金融機構就職員冒名貸款應否負僱用人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裁判/480
    肆、金融機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92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裁判/496
    第四節 其 他
    壹、信用狀之審查
    .最高法院民事91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裁判/515
    貳、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4年度保險上字第53號裁判/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