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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修訂六版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7-09-15
    ISBN:9789862559291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公共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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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二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黃鈺華現 職新時代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列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經濟部國賠委員、基隆市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顧問經 歷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處理過民事、家事、刑事、少年、民事執行等案件)、國立臺灣大學工管系民法概要兼任實務教師、世新大學仲裁法兼任講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諮詢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擔任許多政府採購案件之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國貿局世貿展覽館BOT案法律顧問、國貿局南港展覽館招商案法律顧問、台北縣工商展覽中心審議委員、行政院衛生署SARS採購案律師、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律顧問、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附設臺灣礦工醫院法律顧問學 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見習(1995-1996年)著 作政府採購法解讀(與他人合著專書1999年12月初版、2003年7月第2版、2008年6月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國際商務仲裁之準據法問題(1986年)、企業法律風險之管理手冊(與他人合著專書2000年1月出版)、專利權人發警告信函是否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檢討(與他人合著、199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刊物)、論「依英國法提付仲裁」之仲裁條款所涉之爭議(2001年台中律師公會刊物)、論國際商會新仲裁規則(200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刊物)、論圍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一向個案談起(2002年營建協會刊物)等蔡佩芳現 職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學 歷政治大學法學士八十六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曾 任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法律師臺肥公司法務著 作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目次
    六版序/蔡佩芳三版序/黃鈺華前 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9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19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5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27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0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37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39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0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1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2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7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2 第十五條 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55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59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0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5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67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7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2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4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4 第二十四條 統包/100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04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07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15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18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0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2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33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38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40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43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45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49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56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58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60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1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64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66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67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69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171 第四十六條 底價/172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75 第四十八條 決標/177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1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84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190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192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0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04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05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06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11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14 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價款/221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23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25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27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29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1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32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35 第六十七條 分 包/236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41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2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2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47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52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56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57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訴/261 第七十五條 異議/263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67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0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71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72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3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75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75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77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78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78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0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87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289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2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3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297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05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06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07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08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09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11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14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15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20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1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26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28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35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0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42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51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52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55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58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63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66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67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70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71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71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74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377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