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教科專業 > 經濟 > 公共財政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2011年9月/4版]
    編/著者: 黃鈺華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1-08-31
    ISBN:9789862551400
    參考分類(CAT):公共財政
    參考分類(CIP): 公共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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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二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主編:黃鈺華【現職】新時代法律事務所負責人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顧問    列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    國防部訴訟輔導律師    經濟部國賠委員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律顧問    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附設臺灣礦工醫院法律顧問     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經歷】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處理過民事、家事、刑事、少年、民事執行等案件)    國立臺灣大學工管系民法概要兼任實務教師    世新大學仲裁法兼任講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諮詢委員    行政院文化建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基隆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擔任許多政府採購案件之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    國貿局世貿展覽館BOT案法律顧問    南港展覽館招商案法律顧問    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審議委員    行政院衛生署SARS採購案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見習(1995-1996年) 【著作】政府採購法解讀(與他人合著專書1999年12月初版、2003年7月第2版、2008年6月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    國際商務仲裁中之準據法問題(1996年)    企業法律風險之管理手冊(與他人合著專書2000年1月出版)    專利權人發警告信函是否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檢討(與他人合著、199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刊物)    論「依英國法提付仲裁」之仲裁條款所涉之爭議(2001年台中律師公會刊物)    論國際商會新仲裁規則(200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刊物)    論圍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一項個案談起(2002年營建協會刊物)等 作者:蔡佩芳【現職】經濟部訴願委員會 【經歷】八十六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肥公司法務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 【著作】「政府採購法解讀」 【相關文獻】瀏覽作者在月旦法學知識庫更多的期刊、教學資源‧‧‧等
    四版序   對作者而言,最欣慰的事莫過於所出版的著作獲得讀者持續的喜好與支持。我們編寫這本「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之初,僅希望讓它很實用,很方便。能獲得讀者如此的支持,對我們是極大的鼓勵,也是我們持續花費許多心力更新內容的動力。  這本書首次出版後,歷經三次再版。每一次都有對一些內容重要增補,或針對法律見解,有一些額外闡釋。此次再版並不例外。例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一些新的函釋;最高行政法院對分包商責任亦有一些新的見解。本書儘量蒐集這些新的內容,適度將其納入相關部份說明。  我們要藉這個機會再次感謝讀者的支持。希望大家繼續給我們指教。黃鈺華一百年五月
    目次
    前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立法宗旨/1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一、工程之定作/2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3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4第三條 採購主體/10一、政府機關/10二、公立學校/12三、公營事業/13四、採購主體之認定/15五、採購主體依特別法令所辦理之採購事項不適用本法/15六、上下級機關間之職權委任不適用本法之規定/20七、機關間內部費用分擔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21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21一、公告金額/22二、補助之認定/22三、補助行為不受本法之規範/25四、補助金額之計算/25五、採購金額之認定/26六、補助機關之監督/26七、補助機關之認定/27八、監督業務不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28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8一、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9二、受託人之監督/30三、委託代辦之性質及限制/30四、「委辦」、「補助」與「委託研究」/30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31一、平等待遇原則/32二、公平原則/33三、公共利益原則/35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6一、工程之定義/36二、財物之定義/37三、勞務之定義/37四、採購客體兼有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的性質/41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43一、公 司/43二、合 夥/43三、獨 資/43四、機 關/43五、其 他/44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45一、主管機關/45二、上級機關/46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7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7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8一、上級機關之監辦/48二、監辦事項之授權/50三、採購金額變更(達查核金額)之備查/51四、查核金額/52五、採購金額之認定/52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53一、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54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58三、公告金額/58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9一、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60二、依不同標的、施工等之分別辦理/61第十五條 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63一、採購承(監)辦人員之迴避/64二、機關首長之迴避/65三、財產之申報/67四、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之承辦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67五、承辦採購人員迴避之時點及範圍/67六、違反本條規定之處置/67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68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9一、外國廠商之認定/69二、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原則/70第二章 招 標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73一、公開招標/73二、選擇性招標/73三、限制性招標/74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75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76一、經常性採購/77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79三、廠商準備投標須高額費用者/79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80五、研究發展事項/80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81一、合格廠商名單/82二、合格廠商平等受邀/83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84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86二、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106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107一、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108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109第二十四條 統包/113一、統包之定義/114二、上級機關之核准/115三、得標廠商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115四、統包之採行/116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18一、共同投標之定義/118二、共同投標之採行/119三、共同投標之種類及家數限制/119四、投標文件應載明之事項/121五、一廠商參與一共同投標案之例外/122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22一、技術規格之訂定原則/123二、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之採行/124三、不得指定商標、商名等/126四、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技術規格之訂定原則/130五、案例介紹/130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32一、採購資訊之公開/132二、預算金額之公開/134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35一、公開招標之等標期/135二、選擇性招標之等標期/136三、限制性招標之等標期/136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37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39一、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情形/140二、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種類/141三、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145四、優良營造業押標金、保證金減半規定之適用/148五、採電子投標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半之規定/150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50一、押標金之發還/151二、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152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53一、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153二、保證金之發還/155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56一、書面密封及送達/156二、免提供書面正式投標文書之情形/158三、一廠商以投一標為原則/158四、投標文件內容之補正/159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60一、公告前(招標文件之保密)/160二、開標前(底價及其他涉及競爭事項之保密)/161三、決標前(底價之保密)/161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62一、機關允許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162二、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165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66一、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167二、分包廠商資格之替代/171三、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71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71一、廠商資格不當限制之禁止/172二、以銀行及保險公司之保證代替廠商資格/173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74一、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74二、關係企業/175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76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77一、委託機關代辦/178二、招標機關及上級機關之認定/179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80一、廠商請求釋疑及釋疑期限/181二、機關答覆/182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82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83一、補償交易/184二、以外國廠商得標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84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85一、以高於外國廠商得標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86二、前提要件/186三、本條與本法第四十三條之適用關係/187第三章 決 標第四十五條 開標/189一、公開開標原則及例外/189二、開標之定義/190第四十六條 底價/191一、底價之訂定/191二、訂定底價之時機/193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93一、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94二、小額採購/195第四十八條 決標/195一、開標(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196二、流標(未滿三家合格廠商投標)/198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200一、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200二、不受三家廠商限制之情形/202三、等標期/202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203一、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204二、決標後之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206三、廢 標/208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209一、投標文件之審查及疑義之通知/209二、命廠商提出說明及補正/209三、審查結果之通知/211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211一、最低標決標/212二、最有利標決標/214三、複數決標/215四、決標紀錄/219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20一、比減價格/221二、超底價決標/223三、採行協商措施/224四、廢 標/224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24一、比減價格/225二、採行協商措施/225三、廢 標/225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25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26一、適用條件/227二、招標文件應記載事項/227三、最有利標之評選/230四、評選結果之公開/232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32一、協商措施/233二、協商原則/233三、機關辦理協商程序/235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35一、標價偏低之認定/236二、處理方式/237三、招標文件之規範/240四、案例介紹/242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價款/243一、採購契約價款之限制/243二、不當利益之禁止/245三、違反之效果/245四、公開招標之準用/245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46一、視同放棄/246二、決標及押標金之返還/247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47一、決標結果之公告及通知/247二、通知事項/248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49第四章 履約管理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51一、採購契約要項/251二、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252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53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54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57一、得標廠商違反轉包規定之責任/257二、得標廠商與轉包(再轉包廠商)連帶負履行責任/258第六十七條 分包/258一、分 包/259二、權利質權/260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63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64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64一、工程採購之查驗/265二、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之查核/266三、財物或勞務採購之查驗/267第五章 驗 收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69一、立法目的/269二、限期驗收/270三、書面驗收/271四、驗收之人員及方式/272五、勞務採購之準用/274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75一、驗收紀錄/275二、未通過驗收之處置/276三、隱蔽部分之驗收/278四、未驗收先使用/278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79第六章 爭議處理第七十四條 申訴/283一、訂約前之爭議(得提起異議申訴之事由)/283二、訂約後之爭議(非得提起異議申訴之事由)/285第七十五條 異議/285一、得提出異議之事項/286二、提出異議之時限/286三、遲誤時限之效果(採購機關得不予受理)/287四、提出異議之程式/288五、異議不合程式時之效果/288六、受理異議之機關/289七、異議之處理/289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90一、得提起申訴之事項/290二、提起申訴之期限/291三、受理申訴之單位/291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92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93一、招標機關之答辯/293二、審議期限/293三、書面通知方式/294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94一、申訴審查之順序/294二、申訴事件之形式審查/294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95一、申訴事件之實體審查程序/296二、申訴費用/297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97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98一、審議判斷書之作成及送達/298二、採購程序之暫停/299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99一、對審議判斷不服之救濟/300二、審議判斷書附記救濟途徑錯誤之處理/300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301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301一、審議判斷書之內容(指明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302二、廠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302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303一、履約爭議之解決機制(調解或仲裁)/304二、履約爭議之調解/304三、履約爭議之仲裁/307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311一、調解費用之繳納/311二、調解費之計算/311三、調解費之減收或免收/313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313一、調解之成立/313二、調解不成立/314三、申訴會建議之調解方案/315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316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317一、申訴會之組成/317二、委員之迴避/318三、申訴會之職掌/318四、審議判斷之決議/319五、主管機關對申訴會之監督/319第七章 罰 則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321一、處罰對象/321二、行為及行為客體/322三、修正理由/323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27一、綁標之定義/328二、構成要件/328三、修正理由/329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29一、規範目的/329二、構成要件/329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30一、處罰對象/331二、行為客體/331三、特別主觀構成要件/331四、加重結果犯/331五、未遂犯/331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32一、規範目的/332二、特別主觀構成要件/332三、其他構成要件/333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33一、刑法之處罰對象係自然人/333二、允許處罰廠商之例外規定/333第八章 附 則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35一、共同供應契約之定義/335二、訂約機關之採購程序/336三、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之採購程序/337四、訂約機關之減價請求權/337五、訂約機關之特殊契約終止權/338六、適用機關之採購期間/338七、爭議處理及不良廠商之認定程序/338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38一、電子資料之傳輸/339二、電子化採購程序/339三、電子付款/340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40一、評選委員會之成立與解散/341二、評選委員會成立之目的(職掌)/341三、評選委員會之組成/342四、評選委員之辭任或解聘/343五、評選之程序/343六、評選結果之通知及說明/344七、評選委員之不同意見/344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44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45一、名詞解釋/346二、下列採購不適用本條之規定/346三、適用之產品/347四、適用本條優惠措施之辦法/347五、優惠比率之決定/348六、決 標/348七、履約管理/349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50一、中小企業之定義/350二、扶助中小企業之原則/351三、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目標金額比率之訂定/351四、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金額之彙報/352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53一、名詞解釋/353二、人數計算標準/354三、未達標準之結果──繳納代金/358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資格者參與投標之適法性/359五、其他事項/360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60一、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361二、特殊決標方式/364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65一、立法目的/366二、無償讓與程序/367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67一、建立不良廠商名單之目的/368二、不良廠商之通知/369三、列名不良廠商之事由/369四、履約連帶保證責任廠商之責任/373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從新從優原則/373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74一、異議、申訴之流程/375二、特殊規定/375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75一、不良廠商參加投標之限制/376二、例外情形/377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77一、名詞解釋/378二、規範目的/379三、有關戰爭之採購/379四、機密之採購/380五、時效緊急之採購/381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81一、立法意旨/382二、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情形/382三、注意事項/387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88一、立法理由/388二、特殊公告方式/389三、資料定期彙送/390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90一、採購文件之定義/391二、保存場所/391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91一、採購稽核小組之成立/392二、業 務/394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96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96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97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99一、適用對象/400二、採購人員行為準則/400三、採購人員不得為之行為/401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饋贈/402五、不當情事之處置/402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403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403附 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409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426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理/428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29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32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41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46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449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452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45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456統包實施辦法/458共同投標辦法/460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462招標期限標準/467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469替代方案實施辦法/476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479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48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485中央機關小額採購/490採購契約要項/49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50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504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507採購申訴審議規則/508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511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515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517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519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52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52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526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530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53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535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536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538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540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54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54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547電子採購作業辦法/549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55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555財物採購契約範本/581勞務採購契約範本/598統包作業須知/613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615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653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65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總標價程序/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