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上)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3-04-30
    ISBN:978957511935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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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作者介紹
    主編與副主編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作 者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林明鏘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詹鎮榮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謝碩駿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志光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林倖如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蕭文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胡博硯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震榮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洪家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范文清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定基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傅玲靜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宮文祥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Maurer法學院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系主任
    高仁川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環境與人類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李玉卿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昱梅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程明修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信安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
    張永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林明昕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錦堂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合聘教授
    吳秦雯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江嘉琪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惠東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黃銘輝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陳愛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退休)
    蔡茂寅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簡玉聰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志方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編纂人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志偉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李鎨澂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東吳大學博士生/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目次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
     壹、行政程序法之制定/1
     貳、行政程序法之修正/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 例
    第1條 立法目的/11
     壹、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11
     貳、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比較法觀點/14
     參、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是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之展現/15
     肆、德國非要式行政程序與歐盟行政程序「良善行政」/18
    第2條 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25
     壹、總 說/26
     貳、行政程序之界定/26
     參、行政機關之界定/28
     肆、行政機關之管轄權/34
    第3條 適用範圍/35
     ◎注 釋/38
    第4條 依法行政原則/63
     壹、條文旨趣/63
     貳、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根基/64
     參、行政行為的意涵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65
     肆、行政行為受法律之拘束/66
     伍、行政行為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75
    第5條 明確性原則/80
     壹、規範之意義/80
     貳、規範之行為/82
     參、規範之範圍/8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87
    第6條 平等原則/89
     壹、平等原則之意義/89
     貳、行政法規適用上之平等原則/90
     參、平等原則與主觀公權利/96
    第7條 比例原則/102
     壹、條文旨趣/102
     貳、法制沿革/103
     參、原則內涵/105
     肆、比例原則的適用對象/106
     伍、比例原則的操作方法/107
     陸、比例原則與司法審查/114
    第8條 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7
     壹、規範目的/117
     貳、誠實信用原則/117
     參、信賴保護原則/125
    第9條 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130
     壹、規範之意義/130
     貳、應衡量之事項/132
     參、與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區別/133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134
    第10條 行使裁量權原則/135
     壹、條文旨趣/135
     貳、行使裁量權的意涵及其法治課題/135
     參、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139
     肆、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149

    第二節 管 轄
    第11條 管轄權與變更管轄權/155
     壹、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155
     貳、管轄之變更及其公告/161
    第12條 管轄權之補充規定/163
     壹、本條之適用補充性/164
     貳、通常情形之土地管轄補充規定/165
     參、緊急管轄權/167
    第13條 管轄權之競合/172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172
     貳、解決方法/174
     參、必要之職務行為/179
    第14條 管轄權之爭議/181
     壹、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181
     貳、解決方法/182
     參、緊急臨時處置/186
     肆、權利救濟之限制/186
    第15條 權限之委任或委託/189
     壹、規範意義/190
     貳、條文解析/191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196
    第16條 行政委託/199
     壹、規範意義/199
     貳、條文解析/200
     參、法律效果與救濟/204
    第17條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與處置/206
     壹、規範之意義/206
     貳、管轄權有無之調查/208
     參、無管轄權之處置──案件之移送/208
     肆、期間之計算/210
     伍、違反之法律效果與救濟/210
    第18條 管轄權變更之處理/212
     壹、規範意義/213
     貳、條文解析/214
     參、違反之法律效果/217
    第19條 職務協助/218
     壹、規範意義/219
     貳、職務協助之概念與特徵/220
     參、職務協助之要件/221
     肆、職務協助之界限/223
     伍、費用之負擔/224
     陸、應適用之法規與救濟/225

    第三節 當事人
    第20條 當事人之範圍/226
     壹、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226
     貳、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227
     參、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230
     肆、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231
     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232
     陸、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232
     柒、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232
    第21條 當事人能力/237
     壹、概 述/237
     貳、自然人/238
     參、法 人/240
     肆、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242
     伍、行政機關/243
     陸、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244
    第22條 行為能力/246
     壹、行政程序上行為能力/246
     貳、行政程序法上程序行為能力及其適用/249
    第23條 程序參加/261
     壹、行政程序中第三人之參加/261
     貳、通知或拒絕程序參加決定之法律效果及其救濟途徑/267
    第24條 委任代理人/26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68
     貳、代理人之意義、功能及權限/269
     參、行政程序代理人制度/271
     肆、代理人人數/273
     伍、代理人之資格/273
     陸、代理權之範圍/274
     柒、委任代理人之方式/275
     捌、代理權之撤回/277
     玖、其他問題/278
    第25條 單獨代理與複代理/280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0
     貳、多數代理人/280
     參、單獨代理/281
     肆、複代理/282
    第26條 代理權之效力/283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3
     貳、代理權恆定原則/284
     參、代理權消滅之原因/285
    第27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8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86
     貳、選定當事人/287
     參、指定當事人/290
     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3
     伍、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3
    第28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單獨行使職權/296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6
     貳、複數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權限/296
    第29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之更換或增減/298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298
     貳、更換或增減選定或指定當事人/298
    第30條 選定、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之方式/301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1
     貳、當事人選(指)定、更換或增減之通知/301
    第31條 輔佐人/304
     壹、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304
     貳、輔佐人之意義、功能與權限/305
     參、輔佐人之許可及命輔佐人到場/306
     肆、撤銷許可或禁止陳述/307
     伍、輔佐人陳述之效力/308

    第四節 迴 避
    第32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310
     壹、概 說/311
     貳、迴避事由/312
     參、迴避的適用與效果/314
    第33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事由/317
     壹、概 說/317
     貳、適用的範圍與程序/317
     參、迴避規定的不確定性/321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324
     壹、與德國法比較分析/324
     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啟動程序開始之義務/325
     參、人民依法申請事項/327
     肆、小 結/327
     伍、案例分析/328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之方式/330
     壹、口頭與書面申請/330
     貳、法規另有規定之申請方式/331
     參、案例分析/331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6條 依職權調查證據/333
     壹、職權調查主義/333
     貳、職權調查之範圍/335
    第37條 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346
     壹、當事人自行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346
     貳、當事人參與證據調查/347
    第38條 製作調查之書面紀錄/349
    第39條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351
     壹、調查方法之容許/351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概念及依據/353
     參、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及程序/354
     肆、「陳述義務」之存否及內涵/355
    第40條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證據資料/357
     壹、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之依據及範圍/357
     貳、要求提供之程序/358
    第41條 鑑定/360
     壹、鑑定及鑑定人之概念/360
     貳、鑑定之必要性/361
     參、鑑定人之選任/362
     肆、鑑定之功能及類型/363
     伍、鑑定之法律關係及責任/363
    第42條 勘驗/365
     壹、勘驗之概念及標的/365
     貳、勘驗之進行及限制/366
     參、勘驗之任意及強制與費用/367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369
     壹、概 述/369
     貳、證據能力/369
     參、證據證明力/372
     肆、舉證責任之分配/374
    第44條(刪除)/375
    第45條(刪除)/375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46條 申請閱覽、抄錄資料或卷宗/376
     壹、閱卷權概說/377
     貳、閱卷請求權(第1項)/381
     參、閱卷請求權的例外(第2項與第3項)/384
     肆、卷宗資料內容錯誤之更正權(第4項)/391
     伍、侵害閱卷權之法律效果/391
     陸、權利救濟/392
    第47條 禁止為程序外之接觸/393
     壹、立法理由/394
     貳、憲法基礎與利益權衡/394
     參、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395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48條 期間之計算/403
     壹、期日與期間之計算/403
     貳、案例解析/408
    第49條 在郵期間之扣除/412
     壹、基於法規之申請/412
     貳、本條與其他法之比較/412
     參、爭議與案例解析/413
    第50條 回復原狀之申請/415
     壹、法條參考比較/415
     貳、條文要件概念之說明/416
    第51條 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417
     壹、條文內容解析/417
     貳、爭議解析/419

    第九節 費 用
    第52條 費用之負擔/420
     壹、行政程序費用之負擔,以無償為原則(第1項)/420
     貳、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之費用/423
    第53條 證人、鑑定人之費用/426
     壹、證人與鑑定人之作證義務與補償(第1項)/426
     貳、費用之預支(第2項)/427
     參、費用支給之標準(第3項)/427

    第十節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總論】/429
     壹、緒 論/429
     貳、德國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之基本認識/434
     參、美國行政程序法簡介/447
    第54條 聽證程序的適用/456
    第55條 聽證之通知及公告/464
     壹、立法理由/466
     貳、概 說/466
     參、聽證之通知(第1項)/468
     肆、聽證之預先公告(第2項)/473
     伍、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第3項)/473
    第56條 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477
    第57條 聽證之主持人與協助人員/478
     壹、概 說/478
     貳、聽證主持人之選任/478
     參、實務見解/480
    第58條 舉行預備聽證/482
     壹、預備聽證之功能(第1項)/483
     貳、舉行預備聽證之決定(第1項)/485
     參、預備聽證之進行及作成紀錄(第2項、第3項)/486
    第59條 聽證公開原則/490
     壹、立法理由/492
     貳、不同立法例之思維/492
     參、本條規定以聽證公開言詞進行為原則/496
    第60條 聽證之開始/500
     壹、概 說/500
     貳、程序開始/500
     參、實務見解/501
    第61條 聽證當事人之程序權利/503
    第62條 聽證主持人職權/506
     壹、概 說/506
     貳、聽證主持人權限之行使/508
     參、實務見解/510
    第63條 聽證程序中之異議與處置/513
    第64條 聽證紀錄/515
    第65條 聽證之終結/519
     壹、概 說/519
     貳、聽證程序之終結/519
     參、實務見解/520
    第66條 再聽證/523

    第十一節 送 達
    第67條 依職權送達/525
     壹、本條為送達節之首條,於此先就本法送達規定為整體性之說明/525
     貳、關於第67條之解析/529
     參、實務見解/530
    第68條 送達方式與送達人/531
     壹、第1項/531
     貳、第2項/531
     參、第3項/535
     肆、第4項/536
     伍、實務見解/536
    第69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機關、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37
     壹、概 說/537
     貳、第1項/537
     參、第2項/538
     肆、第3項/538
     伍、實務見解/539
    第70條 對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543
    第71條 對代理人之送達/544
     壹、概 說/544
     貳、實務見解/544
    第72條 送達之處所/547
     壹、概 說/547
     貳、第1項/547
     參、第2項/548
     肆、第3項/549
     伍、實務見解/550
    第73條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554
     壹、概 說/554
     貳、第1項及第2項/554
     參、第3項/556
     肆、實務見解/557
    第74條 寄存送達/559
     壹、概 說/559
     貳、寄存送達之要件/559
     參、寄存期間/560
     肆、送達效力之發生時點/561
     伍、實務見解/561
    第75條 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564
     壹、立法理由/564
     貳、不特定人之定義/564
     參、公告方式/564
     肆、修正草案/565
     伍、實務見解/566
    第76條 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附卷/569
     壹、概 說/569
     貳、送達證書/569
     參、附卷要求/570
     肆、送達效力/570
     伍、實務見解/571
    第77條 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之處理/573
    第78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574
    第79條 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575
    第80條 公示送達之方式/576
     壹、立法意旨/576
     貳、實務見解/576
    第81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577
     壹、概 說/577
     貳、公示送達之意義/577
     參、應受送達人/577
     肆、類 型/578
     伍、實務見解/580
    第82條 製作公示送達證書/581
    第83條 對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未指定送達代收人之送達/582
     壹、送達代收人之類型/582
     貳、應受送達資格之代表人、管理人之主動陳明送達代收人/583
     參、實務見解/583
    第84條 送達之時間/585
     壹、概 說/585
     貳、實務見解/585
    第85條 不能為送達時之處理/586
    第86條 於外國或境外之送達/587
    第87條 對駐外人員之送達/588
    第88條 對軍人之送達/589
     壹、概 說/589
     貳、替代役之適用情況/589
    第89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590
     壹、概 說/590
     貳、內容解析/590
     參、實務見解/590
    第90條 對有治外法權人之送達/591
    第91條 囑託送達後之處理/592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92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一般處分/593
     壹、條文旨趣/593
     貳、行政處分的制度沿革/594
     參、行政處分的制度要素/595
     肆、行政處分的制度功能/606
     伍、行政處分的制度開展/609
    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種類/612
     壹、條文旨趣/612
     貳、制度沿革/613
     參、附款的概念與種類/615
     肆、附加附款的容許性要件/621
     伍、附款與主行政處分的關係/624
    第94條 附款之限制/625
     壹、條文旨趣/625
     貳、規範釋義/626
     參、附論:行政處分附款的行政救濟問題/633
    第95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637
     壹、行政處分之方式/638
     貳、書面證明之請求/645
     參、電子行政處分之特殊問題/649
    第96條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54
     壹、規範功能/656
     貳、應記載事項/656
     參、電子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668
     肆、應記載事項不備之法律效果/669
     伍、書面證明之準用/670
    第97條 得不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671
     壹、規範目的/672
     貳、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673
     參、適用之應有取向/680
    第98條 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或未告知之處理與效果/681
     壹、規範功能/682
     貳、本條之適用情形/684
     參、救濟期間告知錯誤/686
    第99條 未告知受理聲明不服之機關或告知錯誤之處理與效果/693
     壹、規範功能/694
     貳、救濟管轄機關之告知/695
     參、救濟管轄機關告知瑕疵之法律效果/697
    第100條 行政處分之通知/701
     壹、規範功能/702
     貳、通知之意涵/703
     參、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3
     肆、非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706
     伍、一般處分之通知/707
     陸、電子行政處分之通知問題/710
     柒、通知瑕疵之法律效果/712
    第101條 行政處分顯然錯誤之更正/714
     壹、規範功能/714
     貳、得更正之要件/715
     參、更正之行使/719
     肆、不服更正之救濟/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