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以「深刻影響人民憲法權利的證據法則與刑事司法制度」為核心,具體探討法院如何運用「自由心證」始符合憲法要求?什麼是「憲法上的證據能力概念」?法院如何判斷法律專業以外的「鑑定證據」議題?對質詰問權和傳聞例外的價值衝突如何解決?「防止冤案發生」為什麼是憲法訴訟權的核心?刑事被告是否應享有「自行辯護」的憲法權利?將法庭審理程序透過媒體公開播送,可能衝擊哪些憲法價值?對於這些理論與實務上極為重要的議題,本書提出符合憲法意旨、證據法原理與司法實務需要的解決方案。
作者介紹
蘇凱平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學 歷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執業律師
.法官學院講座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助理教授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委員
目次
序
第一編 憲法權利與證據法則的互動關係
第一章 重新探索自由心證──以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衝突與解決為核心
壹、導 論/3
貳、我國文獻關於自由心證的討論/10
一、既有文獻的論述重點/10
二、近期文獻的進展/14
參、自由心證的內涵考察/16
一、我國法律對自由心證的規範:限於證明力/16
二、自由心證的固有內涵與價值考察/22
三、從證明力延伸到有(無)罪判決結果/25
肆、自由心證的特別限制之一:自白之補強法則/32
一、補強證據如何發揮「補強」作用?/36
二、我國實務自行發展補強法則的缺陷/38
伍、自由心證的特別限制之二:傳聞例外/46
一、自由心證與傳聞規範的關係/46
二、傳聞例外與對質條款的價值衝突:美國法的解決之道/53
三、傳聞例外與對質條款的價值衝突:我國法應有的解決之道/58
陸、結 論/65
第二章 自白與補強證據之證明力成反比?──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刑事判決
壹、導 論/67
貳、本案事實與爭點/71
參、判決理由/73
肆、評 析/73
一、本案判決提出「反比說」的重要意義/73
二、「互成反比」究何所指?/75
三、「反比說」真正的問題所在/76
伍、結 論/78
第三章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證據能力判斷──兼論鑑定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標準
壹、導 論/81
貳、證據能力與國民法官法/84
一、證據能力規定之考察/84
二、未能落實的證據能力概念/87
三、國民法官法對證據能力概念的衝擊/91
參、證據能力的一般標準:關聯性/97
一、證據能力的憲法價值/97
二、自然關聯性的內涵/100
三、刑訴法第163條之2的定位/106
四、對國民參審的啟示與建議/109
肆、鑑定證據的證據能力難題/112
一、特殊的關聯性判斷:鑑定/112
二、國民參審制的難題/117
伍、美國法制的借鏡:弗萊與道伯法則/119
一、弗萊法則: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標準/122
二、道伯法則:科學妥適性(scientific soundness)標準/125
三、比較分析/129
陸、國民法官法的鑑定證據判斷標準/134
一、討論的前提/134
二、道伯法則的配套措施/137
三、弗萊法則與國民參審/142
柒、結 論/146
第四章 檢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