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1-10-01
    ISBN:9789575116071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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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作者介紹
    戴炎輝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
    司法院院長(66-68年)
    總統府資政(68-81年)
    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
    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目次
    自 序/戴炎煇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繼承之根據
    〔一〕  Ⅰ總 說/3
    〔二〕  Ⅱ家產共有之思想/3
    〔三〕  Ⅲ遺囑自由之思想/4
    〔四〕  Ⅳ死後扶養之思想/4
    〔五〕  Ⅴ無主財產歸屬之思想/5

    第二章 繼承之意義及分類
    〔六〕  Ⅰ繼承之意義/7
    〔七〕  Ⅱ祭祀、身分及財產繼承(依繼承標的物之分類)/8
    〔八〕  Ⅲ單獨繼承及共同繼承(依繼承人數之分類)/10
    〔九〕  Ⅳ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依繼承方式之分類)/10
    〔一○〕 Ⅴ限制繼承及無限制繼承(依繼承範圍之分類)/11

    第三章 繼承法之編訂
    〔一一〕 Ⅰ繼承法之內容/13
    〔一二〕 Ⅱ繼承法之編製/13
    〔一三〕 Ⅲ繼承法之沿革/14
    〔一四〕 Ⅳ家事事件法之制定/20
    〔一五〕 Ⅴ繼承法之法源/27

    第四章 繼承法之性質
    〔一六〕 Ⅰ繼承法係私法/29
    〔一七〕 Ⅱ繼承法係普通法/29
    〔一八〕 Ⅲ繼承法係強行法/29

    第五章 繼承權
    〔一九〕 Ⅰ繼承權之意義/31
    〔二○〕 Ⅱ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31
    〔二一〕 Ⅲ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33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
    〔二二〕 Ⅰ繼承開始之原因/37
    〔二三〕 Ⅱ繼承開始之時期/37
    〔二四〕 Ⅲ繼承開始之處所/40
    第二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第一款 繼承人之資格
    〔二五〕 Ⅰ總 說/40
    〔二六〕 Ⅱ同時存在之原則與同時死亡之繼承/40
    第二款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
    〔二七〕 Ⅰ繼承人種類之沿革/43
    〔二八〕 Ⅱ繼承人之種類/44
    〔二九〕 Ⅲ繼承人之順序/46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
    〔三○〕 Ⅰ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人)/48
    〔三一〕 Ⅱ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51
    〔三二〕 Ⅲ兄弟姊妹(第三順序繼承人)/52
    〔三三〕 Ⅳ祖父母(第四順序繼承人)/53
    〔三四〕 Ⅴ配偶(當然繼承人)/54
    〔三五〕 Ⅵ遺囑養子女(指定繼承人)/57
    第四節 代位繼承
    〔三六〕 Ⅰ代位繼承之沿革及存在理由/58
    〔三七〕 Ⅱ代位繼承之意義及性質/59
    〔三八〕 Ⅲ代位繼承之要件/61
    〔三九〕 Ⅳ代位繼承之效力/66
    第五節 應繼分
    〔四○〕 Ⅰ總 說/67
    〔四一〕 Ⅱ配偶與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68
    〔四二〕 Ⅲ無配偶時各順序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69
    〔四三〕 Ⅳ無各順序血親繼承人時配偶之應繼分/70
    〔四四〕 Ⅴ指定應繼分/70
    〔四五〕 Ⅵ應繼分之分股原則/70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
    第一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
    〔四六〕 Ⅰ外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及立法例/72
    〔四七〕 Ⅱ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74
    第二款 繼承喪失之意義、事由及效力
    〔四八〕 Ⅰ繼承權喪失之意義及立法理由/76
    〔四九〕 Ⅱ繼承權喪失之事由/78
    〔五○〕 Ⅲ繼承權喪失之效力/81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五一〕 Ⅰ總 說/84
    〔五二〕 Ⅱ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86
    〔五三〕 Ⅲ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88
    〔五四〕 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效力/97
    〔五五〕 Ⅴ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與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之關係/99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
    第一款 繼承之標的物
    〔五六〕 Ⅰ總 說/107
    〔五七〕 Ⅱ財產權/107
    〔五八〕 Ⅲ債 務/109
    〔五九〕 Ⅳ法律關係/111
    第二款 繼承之費用
    〔六○〕 Ⅰ總 說/112
    〔六一〕 Ⅱ費用之負擔/112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
    〔六二〕 Ⅰ遺產受酌給權之沿革/113
    〔六三〕 Ⅱ遺產受酌給權之存在理由/114
    〔六四〕 Ⅲ遺產受酌給權之要件/115
    〔六五〕 Ⅳ遺產受酌給之方法/117
    〔六六〕 Ⅴ遺產受酌給權之效力/118
    〔六七〕 Ⅵ遺產受酌給權之性質/119
    第四款 共同繼承
    第一項 總 說
    〔六八〕 Ⅰ共同繼承之立法主義/120
    〔六九〕 Ⅱ我國共同繼承之沿革/122
    〔七○〕 Ⅲ共同繼承之本質/123
    〔七一〕 Ⅳ共同繼承概說/124
    第二項 關於繼承財產之行為
    〔七二〕 Ⅰ繼承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124
    〔七三〕 Ⅱ繼承財產之處分/125
    〔七四〕 Ⅲ繼承不動產之登記/127
    〔七五〕 Ⅳ繼承財產管理之費用/127
    第三項 債務之共同繼承
    〔七六〕 Ⅰ債務繼承之立法主義/127
    〔七七〕 Ⅱ債務繼承之對外關係/128
    〔七八〕 Ⅲ債務繼承之內部關係/130
    第二節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
    第一款 總 說
    〔七九〕 Ⅰ立法主義/130
    〔八○〕 Ⅱ繼承人對繼承債務之責任/132
    〔八一〕 Ⅲ現行各國限定繼承之立法例/132
    第二款 民國19年限定繼承之主要內容
    〔八二〕 Ⅰ概括繼承負無限清償責任/138
    〔八三〕 Ⅱ公同共有之繼承與負連帶清償責任/139
    〔八四〕 Ⅲ限期開具遺產清冊享受限定繼承責任/139
    第三款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法定限定繼承)之特色
    〔八五〕 Ⅰ繼承人之概括繼承/141
    〔八六〕 Ⅱ繼承人之有限責任/141
    〔八七〕 Ⅲ繼承人之抗辯權/144
    〔八八〕 Ⅳ繼承人以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之疑難/146
    〔八九〕 Ⅴ遺產之範圍/147
    〔九○〕 Ⅵ開具遺產清冊/153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
    第一項 總 說
    〔九一〕 Ⅰ繼承債務清償之重要性/157
    〔九二〕 Ⅱ繼承債務清償之方法/158
    第二項 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清算繼承債務
    〔九三〕 Ⅰ公示催告申報債權/158
    〔九四〕 Ⅱ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之優先順序/161
    〔九五〕 Ⅲ違法清償債務之賠償責任與不當受領之求償權/165
    第三項 繼承人無遺產清冊自行清償繼承債務
    〔九六〕 Ⅰ開具遺產清冊無強制性/167
    〔九七〕 Ⅱ無遺產清冊債務之清償/168
    第五款 強制無限責任繼承與任意無限責任繼承
    〔九八〕 Ⅰ總 說/171
    〔九九〕 Ⅱ強制無限責任繼承/171
    〔一○○〕Ⅲ任意無限責任繼承/173
    第六款 過渡條款之溯及適用
    〔一○一〕Ⅰ適用新法溯及起算之時點/175
    〔一○二〕Ⅱ適用新法溯及之範圍/175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
    第一款 繼承遺產之分割
    第一項 總 說
    〔一○三〕Ⅰ遺產公同共有與分割之關係/177
    〔一○四〕Ⅱ共同繼承之團體的性質/178
    〔一○五〕Ⅲ分割遺產之特性/178
    第二項 分割之請求權
    〔一○六〕Ⅰ總 說/178
    〔一○七〕Ⅱ分割自由之不當/179
    〔一○八〕Ⅲ分割之限制/179
    第三項 分割之方法
    〔一○九〕Ⅰ通 則/181
    〔一一○〕Ⅱ胎兒應繼分之保留/183
    第四項 分割之實行(扣還及歸扣)
    〔一一一〕Ⅰ 總 說/184
    〔一一二〕Ⅱ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扣還/184
    〔一一三〕Ⅲ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186
    〔一一四〕Ⅳ歸扣之要件/187
    〔一一五〕Ⅴ歸扣之方法/191
    〔一一六〕Ⅵ歸扣之效力/192
    第五項 分割之效力
    〔一一七〕Ⅰ 分割創設(移轉)之效力/193
    〔一一八〕Ⅱ相互擔保責任/194
    〔一一九〕Ⅲ擔保責任之分擔及加重減免/197
    〔一二○〕Ⅳ連帶責任之免除/198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一款 總 說
    〔一二一〕Ⅰ繼承權拋棄之特性/199
    〔一二二〕Ⅱ繼承拋棄之期間與方式/202
    〔一二三〕Ⅲ繼承財產之管理/203
    〔一二四〕Ⅳ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與財產之繼承人與拋棄繼承之關係/204
    〔一二五〕Ⅴ繼承開始前受特種贈與財產之繼承人與拋棄繼承之關係/205
    〔一二六〕Ⅵ繼承權之拋棄與債權之詐害/207
    第二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
    〔一二七〕Ⅰ繼承權拋棄對本人之效力/211
    〔一二八〕Ⅱ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之效力(拋棄對其他繼承人效力之一)/213
    〔一二九〕Ⅲ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之效力(拋棄對其他繼承人效力之二)/218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
    第一款 總 說
    〔一三○〕Ⅰ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之存在理由及沿革/221
    〔一三一〕Ⅱ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222
    〔一三二〕Ⅲ無人承認繼承財產之性質(遺產管理人之地位)/223
    第二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及清算
    〔一三三〕Ⅰ管理人之選任與遺產之保存/224
    〔一三四〕Ⅱ遺產管理人之職務/227
    第三款 繼承人之搜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一三五〕Ⅰ繼承人之搜索/231
    〔一三六〕Ⅱ賸餘財產之歸屬/233

    第三章 遺 囑
    第一節 總 論
    第一款 遺囑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
    〔一三七〕Ⅰ遺囑制度之沿革/235
    〔一三八〕Ⅱ遺囑制度之存在理由/238
    第二款 遺囑之意義及內容
    〔一三九〕Ⅰ遺囑之意義/239
    〔一四○〕Ⅱ遺囑之內容/239
    第三款 遺囑能力
    〔一四一〕Ⅰ總 說/240
    〔一四二〕Ⅱ無行為能力人/241
    〔一四三〕Ⅲ未滿十六歲之人/242
    〔一四四〕Ⅳ決定遺囑能力之時期/242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
    第一款 總 論
    〔一四五〕Ⅰ總 說/243
    〔一四六〕Ⅱ共同遺囑/244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遺囑
    第一項 自書遺囑
    〔一四七〕Ⅰ自書遺囑之方式/244
    〔一四八〕Ⅱ自書遺囑之得失/246
    第二項 公證遺囑
    〔一四九〕Ⅰ公證遺囑之方式/247
    〔一五○〕Ⅱ公證遺囑之得失/249
    第三項 密封遺囑
    〔一五一〕Ⅰ密封遺囑之方式/249
    〔一五二〕Ⅱ密封遺囑之轉換/251
    〔一五三〕Ⅲ密封遺囑之得失/251
    第四項 代筆遺囑
    〔一五四〕Ⅰ代筆遺囑之方式/251
    〔一五五〕Ⅱ代筆遺囑之得失/252
    第三款 特別方式之遺囑
    〔一五六〕Ⅰ總 說/252
    〔一五七〕Ⅱ口授遺囑之要件及方式/253
    〔一五八〕Ⅲ口授遺囑之有效期間/255
    〔一五九〕Ⅳ口授遺囑之認定/255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
    〔一六○〕Ⅰ總 說/256
    〔一六一〕Ⅱ見證人之缺格/257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
    第一款 總 說
    〔一六二〕Ⅰ遺囑撤回之立法理由/258
    〔一六三〕Ⅱ遺囑撤回之意義/259
    〔一六四〕Ⅲ遺囑撤回與一般意思表示撤回之區別/259
    第二款 遺囑撤回之方法
    〔一六五〕Ⅰ總 說/260
    〔一六六〕Ⅱ明示撤回/260
    〔一六七〕Ⅲ法定撤回/261
    〔一六八〕Ⅳ遺囑之廢棄/262
    第三款 遺囑撤回之效力
    〔一六九〕Ⅰ總 說/263
    〔一七○〕Ⅱ分 說/26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與開視
    〔一七一〕Ⅰ遺囑之提示/266
    〔一七二〕Ⅱ遺囑之開視/267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
    〔一七三〕Ⅰ總 說/268
    〔一七四〕Ⅱ遺囑執行人之產生/269
    〔一七五〕Ⅲ遺囑執行人之地位/270
    〔一七六〕Ⅳ遺囑執行人之職務/272
    〔一七七〕Ⅴ遺囑執行人任務之終了/275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
    〔一七八〕Ⅰ遺囑效力之發生時期/275
    〔一七九〕Ⅱ附條件或期限之遺囑/276
    〔一八○〕Ⅲ遺囑之無效、失效及撤銷/276
    第六節 遺 贈
    第一款 總 說
    〔一八一〕Ⅰ遺贈之意義/278
    〔一八二〕Ⅱ遺贈之種類/279
    〔一八三〕Ⅲ受遺贈權利之喪失/280
    第二款 遺贈之效力
    第一項 總 說
    〔一八四〕Ⅰ遺贈效力之發生時期/280
    〔一八五〕Ⅱ遺贈之效力/281
    第二項 遺贈之標的物
    〔一八六〕Ⅰ特定物或權利之遺贈(標的物之範圍)/281
    〔一八七〕Ⅱ不特定物之遺贈/283
    〔一八八〕Ⅲ用益權之遺贈/284
    第三項 附負擔之遺贈
    〔一八九〕Ⅰ附負擔遺贈之意義/284
    〔一九○〕Ⅱ附負擔遺贈之效力/285
    第三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
    〔一九一〕Ⅰ遺贈承認及拋棄之方法/285
    〔一九二〕Ⅱ承認遺贈與否之催告/287
    〔一九三〕Ⅲ遺贈承認及拋棄之效力/287
    第七節 特留分
    第一款 總 說
    〔一九四〕Ⅰ特留分制度之沿革/288
    〔一九五〕Ⅱ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291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義及拋棄
    〔一九六〕Ⅰ特留分之意義/291
    〔一九七〕Ⅱ特留分權之拋棄/292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及其數額
    〔一九八〕Ⅰ特留分權利人/293
    〔一九九〕Ⅱ特留分之數額/29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
    〔二○○〕Ⅰ總 說/294
    〔二○一〕Ⅱ分 說/295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減
    〔二○二〕Ⅰ扣減權之意義及性質/297
    〔二○三〕Ⅱ扣減之標的/298
    〔二○四〕Ⅲ扣減權人及其相對人/304
    〔二○五〕Ⅳ扣減權行使之方法/305
    〔二○六〕Ⅴ扣減之效力/306

    主要參考書/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