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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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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2026律師.司法官.法研所)
編/著者:
紀綱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26-04-01
ISBN:
9789574645503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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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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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更容易看出爭點所在。
爭點內容中,也仿照司律考試,附上不同意見以及個人見解,讓讀者學習如何實際寫作。
作者介紹
紀綱
序
二版序
「這一版最大的改變是部分題目的內容上,完全依照司律考試的格式來呈現,也就是臚列肯定說、否定說、個人意見。讓同學更習慣國考的作答方式。
另外,內容物上也增加了最新實務見解,與多篇學者的文章。希望同學能夠多注意到實務上變更原本見解的部分。
紀綱
目次
PART A 未遂犯
CHAPTER 1 著手的認定A3
爭點 行為人所為非構成要件所明定之行為,能否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A3
CHAPTER 2 不能未遂A7
爭1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A7
爭2 不能未遂之性質A9
CHAPTER 3 中止未遂A11
爭1 是否必須「出於倫理上自我要求的誠摯悔悟」,才能認為中止意思是出於己意?A11
爭2 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如何區分?A13
爭3 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可歸責,行為人是否仍有中止犯適用?A17
爭4行為人於預備階段中止其犯行,是否仍有中止犯之適用?A19
PART B 違法性
CHAPTER 1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B3
爭1.1 正當防衛「侵害現在性」之判斷B3
爭1.2 長期家暴的案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6
爭1.3 對於他人之恐嚇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9
爭1.4 對於既遂後的侵害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0
爭2 對於欠缺罪責之不法侵害,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2
爭3 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是否存在,是以「事前判斷」還是「事後判斷」?B14
爭4.1 防衛意思如何認定?B16
爭4.2 挑唆防衛(挑撥後之防衛),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7
爭4.3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21
爭5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之法律效果B23
爭6 正當防衛與權利濫用B25
爭7.1 如何認定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B29
爭7.2 確認防衛過當後,如何區分免除(寬恕)罪責之防衛過當及減輕罪責之防衛過當?B32
爭8 防衛過當是否應擴張適用到「延展型防衛過當」?B34
爭9 緊急避難所保護之利益範圍B38
爭10.1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強制捐血案B40
爭10.2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同一法益持有人B42
爭10.3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禦性緊急避難B43
爭11 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自作孽不可活」?B46
爭12 強制型緊急避難B48
爭13 過失犯的違法性B51
CHAPTER 2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B54
爭1 倘若命令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依命令行為時,是否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B54
爭2 得被害人之承諾B57
爭3 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B59
PART C 加重結果犯
爭1 刑法第17條條文中之「能預見」,意義為何?C3
爭2 對於加重結果有過失就能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間之關聯? C55
爭3 「基礎行為」未遂卻產生「加重結果」,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C8
爭4 加重結果犯能否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C11
爭5 基本行為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對於加重結果部分卻又防衛過當,應如何判斷其行為?C14
PART D 客觀構成要件
爭1 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D3
爭2 何謂「適格犯」(適性犯)?對於抽象危險犯是否應作限縮解釋,而將不可能發生危險的行為加以排除?D5
爭3 竊占罪為狀態犯還是繼續犯?D8
爭4.1 客觀可歸責—製造風險?信賴原則之限制?D9
爭4.2 降低風險與緊急避難之適用D11
爭5 風險實現—風險升高問題?D12
爭6 他人專屬之負責領域D13
PART E 主觀構成要件
爭1 「擇一故意」的法律效果E3
爭2.1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題型確認E5
爭2.2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E7
爭2.3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單一行為E10
爭2.4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E12
爭3 行為人不知道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則或命令? E14
爭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16
爭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否適用於過失犯?E19
爭6 雙重錯誤E20
爭7 構成要件選擇要素之間的事實錯誤?E21
爭8 所有意圖與客體錯誤?E24
PART F 原因自由行為
爭1 原因自由行為之基本要件?刑法第19條第3項之立法缺失?F3
爭2 原因自由行為之著手?F5
爭3 故意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F7
PART G 不純正不作為犯
爭1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是否僅限於危險前行為?G3
爭2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是否包含故意危險前行為?G8
爭3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若為合乎義務的前行為是否仍有保證人地位?G10
爭4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著手G12
爭5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G13
爭6 醫療過失案件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之構成要件審查?G16
爭7 利用他人過失行為殺人,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G17
PART H 正犯與共犯
CHAPTER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H3
爭點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H3
CHAPTER 2 間接正犯H5
爭1 被利用者是否僅限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或不成立犯罪之人,利用者才能成立間接正犯? H5
爭2 己手犯與間接正犯H6
爭3 間接正犯之著手H9
爭4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H11
爭5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打擊錯誤H12
爭6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但客觀上並無支配力H13
爭7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不具支配力,但客觀上卻有支配力H14
爭8 利用人誤無故意工具為有故意工具之錯誤H15
爭9利用人誤有故意工具為無故意工具之錯誤(或被利用人起初不知被利用,於中途知情,續行犯罪)H16
CHAPTER 3 共同正犯H18
爭1 無責任能力之人,是否能成立共同正犯?H18
爭2 過失共同正犯H19
爭3 相續共同正犯最後加入時間點以及刑事責任H21
爭4 組織支配的幕後下令者,為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H24
爭5 擇一共同正犯H25
爭6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是何種身分犯?H27
爭7 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犯罪?H29
爭8 雙重身分犯H32
爭9 純正身分犯與間接正犯H35
爭10 共同正犯之脫離?脫離後之共同正犯是否能適用中止未遂?H37
CHAPTER 4 共犯H41
爭1 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教唆犯之刑責?H41
爭2 陷害教唆之刑事責任H43
爭3 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H45
爭4 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H47
爭5 加劇教唆H48
爭6.1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甲的罪證)H49
爭6.2 教唆他人藏匿、頂替自己(甲教唆乙藏匿甲或甲教唆乙頂替甲)H51
爭6.3 教唆他人在自己的案件作偽證H53
爭6.4 教唆他人湮滅他人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乙的罪證)H56
爭7 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H58
爭8 不作為犯參與正犯之犯罪H61
爭9 中性行為H64
爭10 唆幫助行為H67
爭11 助教唆行為H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