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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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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編/著者:
許霍、妤庭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25-12-10
ISBN:
9789574645275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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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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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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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理,從閱卷委員立場蒐羅各家與實務見解參考,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住」、「寫出」、「寫完」、「寫好」,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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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內容依據最新法規修訂與近年命題方向撰寫,並參考歷屆試題之趨勢分析,兼顧基礎概念與進階應用。章節編排上,力求條理分明、層次分明,讓同學得以循序漸進掌握各項重點。
作者介紹
許霍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國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專業)博士
妤庭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碩士
目次
本書使用說明 1
A海洋法
Chapter1法源論
Topic1國際法法源 A-1-3
1.1 國際條約之國內法效力【111北大(國際公法)】 A-1-4
Topic2 國際習慣 A-1-6
1.2.1 習慣國際法之要件1【111政大(國際公法)】 A-1-6
1.2.2 習慣國際法之要件2【112中正(國際公法)】 A-1-8
Topic3 司法裁判 A-1-11
1.3 情勢變遷原則【111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 A-1-11
Topic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前提 A-1-13
1.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前提【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1-13
Chapter2(基線、內水、)領海與鄰接區
Section1 基本定義與權利A-2-3
Topic1 不同海域之定義與海域權利 A-2-3
2.1.1 不同海域之定義與權利【105公費留考】 A-2-10
2.1.2 不同海域之航行權利【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3
2.1.3 禁、限制水域之定義與權利【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5
Topic2 不同海域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 A-2-17
2.2.1 不同海域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管轄權【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8
2.2.2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與國內法之比較【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21
Topic3 不同海域之駁油行為合法性 A-2-24
2.3 不同海域之駁油合法性【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24
【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2-27
Topic4 不同海域之抽砂行為合法性 A-2-28
2.4 不同海域之抽砂合法性【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28
Topic5 不同海域之離岸風機法律地位 A-2-30
2.5 不同海域之離岸風機法律地位【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0
Section2 領海A-2-32
Topic6 領海基線劃定 A-2-32
2.6.1 三種基線劃法與規定【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4
2.6.2 基線與基線劃定【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5
【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2-37
【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A-2-37
2.6.3 我國關於直線基線之爭議1【107律師】 A-2-38
2.6.4 我國關於直線基線之爭議2【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44
2.6.5 海灣及海灣基線【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47
2.6.6 合法海灣與直線基線【113司律】 A-2-50
2.6.7 群島基線與直線基線【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53
Topic7 領海寬度主張 A-2-56
2.7 領海寬度不超過12浬【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56
Topic8 港口國之民刑事管轄權 A-2-58
2.8 港口國之管轄權【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61
Topic9 領海司法管轄權之限制 A-2-63
2.9.1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1【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2-64
2.9.2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2【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66
2.9.3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3【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68
2.9.4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4【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70
2.9.5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5【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73
2.9.6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與登臨權【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76
2.9.7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6【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78
2.9.8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7【111政大(國際公法)】 A-2-81
2.9.9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8【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83
2.9.10 沿海國之民事管轄權1【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85
2.9.11 沿海國之民事管轄權2【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87
Topic10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 A-2-89
2.10.1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1【107東吳(D組)(節錄)】 A-2-91
【107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三等)(國際公法)】A-2-92
2.10.2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2【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93
2.10.3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3【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95
2.10.4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4【114司律】 A-2-97
2.10.5 潛艇之無害通過權【107台大B卷(國際公法)(節錄)】 A-2-100
2.10.6 沿海國之規範管轄權【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2-102
2.10.7 領海之分道通航制1【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05
2.10.8 領海之分道通航制2【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07
Topic11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 A-2-110
2.11.1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1【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2
2.11.2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2【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14
【107東吳(D組)(節錄)】A-2-116
2.11.3 各國對軍艦無害通過權之立場【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6
2.11.4 美國軍艦之無害通過權【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9
Topic12 沿海國之保護權 A-2-121
2.12.1 保護權之要件【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22
2.12.2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1【108司律】 A-2-124
2.12.3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2【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29
2.12.4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3【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31
Section3 鄰接區A-2-134
Topic13 執行管轄權之內涵 A-2-134
2.13.1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執行管轄權1【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36
2.13.2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執行管轄權2【112台大B卷(國際公法)】 A-2-138
2.13.3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1【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41
2.13.4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2【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43
2.13.5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3【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44
2.13.6 鄰接區主張與沿海國之管轄權1【111司律】 A-2-146
2.13.7 鄰接區主張與沿海國之管轄權2【114司律】 A-2-150
2.13.8 執行管轄權擴大與單純持續接續原則【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52
2.13.9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緊追權1【110升官等—移民行政(薦任)(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A-2-154
2.13.10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緊追權2【111東吳(D組)】 A-2-156
Chapter3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海域劃界)
Section1 專屬經濟區A-3-3
Topic1 專屬經濟區之權利義務 A-3-3
3.1.1 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5
【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節錄)】A-3-7
3.1.2 主權與主權權利【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8
3.1.3 沿海國與第三國之權利義務【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11
3.1.4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之權利【111國際經濟商務(三等)(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A-3-13
3.1.5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上空之權利【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15
Topic2 專屬經濟區之執法措施 A-3-18
3.2.1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1【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20
3.2.2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2【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22
【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A-3-24
3.2.3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3【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25
3.2.4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4【109司律】 A-3-27
3.2.5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5【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 A-3-31
3.2.6 沿海國之登臨權與緊追權【110台大B卷(國際公法)】 A-3-35
3.2.7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1【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38
3.2.8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2【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3-41
3.2.9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3【109司律】 A-3-44
3.2.10 沿海國之緊追權與執行管轄權限制【112司律】 A-3-46
3.2.1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48
Topic3 專屬經濟區之軍事化利用 A-3-51
3.3.1 專屬經濟區之軍事化利用合法性【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51
3.3.2 專屬經濟區上空之軍事化利用合法性【105律師】 A-3-53
Topic4 專屬經濟區之人工島嶼、設施與結構 A-3-55
3.4.1 沿海國對人工島嶼之管轄權【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55
3.4.2 沿海國對離岸風機之權利義務【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3-57
3.4.3 沿海國對離岸風機之相關規範【105北大(國際公法)】 A-3-60
3.4.4 沿海國對離岸專區之爭端解決【112政大(國際公法)】 A-3-63
Topic5 專屬經濟區之生物資源管理 A-3-65
3.5.1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1【110司律】 A-3-65
3.5.2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2【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69
3.5.3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3【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70
Topic6 海洋生物分類與管理 A-3-73
3.6 漁業資源管理與相關協定【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73
Topic7 專屬經濟區(及其他)之海域劃界 A-3-76
3.7.1 相鄰與相向國家之海域劃界【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78
3.7.2 海域劃界之實際性臨時安排【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81
3.7.3 海域劃界之三階段架構【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83
Section2 大陸礁層A-3-86
Topic8 大陸礁層之權利義務 A-3-86
3.8.1沿海國在大陸礁層之權利1【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3-87
3.8.2 沿海國在大陸礁層之權利2【111司律】 A-3-91
3.8.3 沿海國在外部大陸礁層之權利【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3-97
Topic9 大陸礁層之海域劃界 A-3-100
3.9 相鄰與相向國家之海域劃界【106律師】 A-3-100
Chapter4公海、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的權利)
Section1 公海A-4-3
Topic1 公海自由 A-4-3
4.1.1 公海自由之範圍【105律師】 A-4-3
4.1.2 公海自由之演變【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5
4.1.3 公海捕魚自由之變化【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7
4.1.4 軍事演習自由【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10
Topic2 公海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A-4-12
4.2 公約之漁業資源管理【107政大(國際公法)】 A-4-13
Topic3 《聯合國履行1982年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條款協定》締約方之權利義務 A-4-17
4.3 捕魚實體之權利義務【107公費留考】 A-4-18
Topic4 公海之登臨檢查與扣押、緊追權 A-4-20
4.4.1 公海捕魚自由與大陸礁層之主權權利【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21
4.4.2 公海捕魚自由與港口國管轄權【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23
4.4.3 登臨檢查權之合法構成要件【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25
4.4.4 緊追權與執行管轄權之限制【106律師】 A-4-28
4.4.5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1【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32
4.4.6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2【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34
4.4.7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3【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35
4.4.8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4【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37
Topic5 公海之船旗國專屬管轄 A-4-38
4.5.1 船旗國管轄對船舶之義務【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38
【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4-40
4.5.2 船旗國與船舶之真實聯繫【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41
4.5.3 船旗國專屬管轄與港口國管轄1【107律師】 A-4-42
4.5.4 船旗國專屬管轄與港口國管轄2【109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47
Topic6 公海之普遍管轄原則 A-4-50
4.6.1 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1【105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4-51
4.6.2 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2【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53
【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A-4-55
4.6.3 海盜罪之一般性普遍管轄【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56
Topic7 遇難船舶之緊急避難權 A-4-58
4.7.1 遇難船舶與沿海國之權利義務1【109政大(國際公法)】 A-4-58
4.7.2 遇難船舶與沿海國之權利義務2【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59
Section2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A-4-62
Topic8 國際海峽之分類 A-4-62
4.8.1 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64
4.8.2 澎湖水道的法律地位【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65
Topic9 外國船舶之過境通行權 A-4-67
4.9.1 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比較1【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69
【112東吳(D組)】A-4-71
【111國際經濟商務(三等)(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A-4-71
4.9.2 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比較2【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72
【110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A-4-74
4.9.3 過境通行權之適用與不適用【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75
4.9.4 新增過境通行權之原因【112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節錄)】 A-4-79
4.9.5 潛水艇在不同海域之通行權利【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81
4.9.6 外國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之通行權利【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83
4.9.7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1【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86
4.9.8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2【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88
4.9.9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3【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91
Topic10 軍艦之過境通行權 A-4-94
4.10.1 軍艦在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1【108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94
4.10.2 軍艦在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2【106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97
4.10.3 軍艦在台灣海峽之通行權利1【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99
4.10.4 軍艦在台灣海峽之通行權利2【110政大(國際公法)】 A-4-101
Section3 群島國A-4-104
Topic11 群島國與群島水域 A-4-104
4.11 定義、舉例與法律性質【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104
Topic12 群島水域之通行權利 A-4-106
4.12 不同海域之不同通行權利【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107
Section4 閉海或半閉海A-4-109
Topic13 基本定義與合作義務 A-4-109
4.13 閉海或半閉海之合作項目【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109
【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A-4-110
Chapter5島嶼制度
Topic1 島嶼、岩礁、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 A-5-3
5.1.1 沿海國對其所享有之海域權利【105東吳(D組)】 A-5-4
5.1.2 人工島嶼之法律地位與效力【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5-7
5.1.3 低潮高地之法律地位與效力【105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三等)(國際公法)】 A-5-10
Topic2 島嶼之海域權利 A-5-13
5.2.1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1【105台大B卷(國際公法)】 A-5-14
5.2.2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2【107台大B卷(國際公法)(節錄)】 A-5-18
5.2.3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3【111台大B卷(國際公法)】 A-5-20
5.2.4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4【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5-23
5.2.5 島嶼主張之國際實踐【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5-25
5.2.6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1【108東吳(D組)】 A-5-27
5.2.7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2【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5-30
【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A-5-32
5.2.8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與沖之鳥爭議【106東吳(D組)】 A-5-33
5.2.9 公約對島嶼之判斷與沖之鳥爭議【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5-34
5.2.10 中美南海爭議【111高考—漁業行政(三級)(國際關係及談判)】 A-5-36
5.2.11 歷史性水域之定義與適用【111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5-38
Topic3 島嶼之海域劃界 A-5-40
5.3 島嶼之半效力與低潮高地之零效力【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5-40
Chapter6區域
Topic1 區域之法律地位 A-6-3
6.1.1 區域之定義、性質與規範【110司律】 A-6-4
6.1.2 區域之權利性質與具體規定【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6-6
Topic2 區域之開發制度與生產政策 A-6-8
6.2 區域之歸屬、利用與管理規則【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6-9
Chapter7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漁業)、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發展和移轉
Topic1 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 A-7-3
7.1.1 來自船舶的污染之國際公約【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7-3
7.1.2 來自陸上的污染之規範原則【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7-5
7.1.3 污染與傾倒之定義與國內法【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7-7
7.1.4 填海造陸違反公約之個別義務【112司律】 A-7-9
7.1.5 排放溫室氣體違反公約之個別義務【113司律】 A-7-14
7.1.6 排放二氧化碳構成海洋環境污染之規範解釋【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7-17
7.1.7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20
7.1.8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2【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7-22
7.1.9 沿海國對來自陸上或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23
7.1.10 沿海國對來自陸上污染之管轄權【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26
7.1.11 沿海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28
7.1.12 沿海國或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30
7.1.13 外國船舶在領海之違法抽砂行為【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33
Topic2 海洋科學研究 A-7-35
7.2.1 海洋科學研究之原則【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35
7.2.2 申請同意制度【109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節錄)】 A-7-37
7.2.3 強制同意制度【9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39
7.2.4 海洋科學研究之分類與同意權【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40
7.2.5 專屬經濟區之海洋科學研究【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7-43
Chapter8爭端解決
Topic1 爭端解決之程序 A-8-3
8.1.1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1【108政大(國際公法)】 A-8-6
8.1.2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2【108司律】 A-8-10
8.1.3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3【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8-14
8.1.4 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與《南海仲裁案》【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 A-8-16
Topic2 爭端解決之法院 A-8-20
8.2.1 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1【111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8-20
【112東吳(D組)】A-8-22
8.2.2 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2【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8-22
8.2.3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管轄【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8-24
8.2.4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設立【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8-26
8.2.5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補充【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8-28
8.2.6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主體【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8-31
B海商法
Chapter1 通則
Topic1 《海商法》之適用範圍 B-1-3
1.1.1 《海商法》上之船舶【95台大(節錄)】 B-1-4
【112司特—公證人(三等)】B-1-6
1.1.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發生碰撞1【103地特—法制(三等)】 B-1-6
1.1.3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發生碰撞2【111司律】 B-1-8
Topic2 船舶之強制執行 B-1-13
1.2.1 船舶強制執行之禁止與不禁止【106律師】 B-1-15
1.2.2 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112高大(甲組)】 B-1-18
Chapter2
Topic1 船舶所有權之讓與 B-2-3
2.1.1 船舶移轉之登記對抗【82律師】 B-2-3
2.1.2 船舶動產之善意受讓【89輔大(乙組)】 B-2-5
【98司特—公證人(三等)】B-2-6
Topic2 傭船契約之追及效力 B-2-7
2.2.1 傭船與光船租賃不同【85律師】 B-2-7
2.2.2 《海商法》第41條採注意規定說【82司法官】 B-2-8
【78司法官】B-2-10
【99律師】B-2-10
【91台大】B-2-10
2.2.3 採買賣不破租賃說之差異【104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2-11
Topic3 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B-2-14
2.3 船舶動產與《民法》動產範圍不同【95律師】 B-2-14
Topic4 建造中船舶 B-2-16
2.4 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87高考—法制(三級)】 B-2-16
Chapter3海事優先權及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Section1 海事優先權B-3-3
Topic1 標的(其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B-3-3
3.1.1 有優先權擔保之債權1【114司律】 B-3-3
3.1.2 有優先權擔保之債權2【84基層公務人員—法制(乙等)】 B-3-6
3.1.3 船員薪資債權1【108地特—法制(三等)】 B-3-8
3.1.4 船員薪資債權2【110升官等—經建行政(薦任)】 B-3-10
Topic2 標的物(其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範圍) B-3-12
3.2 優先權實行之標的物【100北大(民事法學組)】 B-3-12
Topic3 其所擔保之債權與責任限制債權的比較 B-3-14
3.3 責任限制債權與優先權擔保之債權的比較【92台大】 B-3-14
Topic4 其與其他擔保物權之受償順位 B-3-17
3.4.1 不同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95司法官】 B-3-17
3.4.2 不同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與價金分配【99高考—法制(三級)】 B-3-20
3.4.3 不同擔保物權之優先效力與價金分配【100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3-22
Topic5 其與其他海事優先權之受償順位 B-3-24
3.5.1 得否主張海事優先權與其順位、受償金額1【92公證人】 B-3-24
3.5.2 得否主張海事優先權與其順位、受償金額2【104律師】 B-3-27
3.5.3 得否主張海事優先權與其順位、受償金額3【112高考—法制(三級)】 B-3-29
3.5.4 不同次航行之後來居上原則【89司法官】 B-3-32
Topic6 追及效力 B-3-35
3.6 船舶物權之追及效力【85高考—法制(三級)】 B-3-35
Topic7 實行方法 B-3-37
3.7.1 適用民法抵押權之規定實行【文章案例】 B-3-37
3.7.2 類推適用民法抵押權之規定實行【109高考—法制(三級)】 B-3-40
Topic8 除斥期間 B-3-42
3.8 船舶物權之除斥期間【89高考—法制(三級)】 B-3-42
Topic9 準據法 B-3-45
3.9 船舶物權之準據法【108中正(國際法及環境永續組)(國際私法)】 B-3-45
Section2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B-3-48
Topic10 責任限制主體 B-3-48
3.10 責任限制主體之擴大【89政大(財經法組)】 B-3-48
Topic11 責任限制項目 B-3-51
3.11.1 責任限制債權項目1【95政大(財經法組)】 B-3-51
3.11.2 責任限制債權項目2【113身特—法制(三等)】 B-3-53
Topic12 責任限制之例外 B-3-55
3.12.1 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1【107律師】 B-3-55
3.12.2 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2【文章案例】 B-3-58
3.12.3 責任限制項目與例外【111地特—法制(三等)】 B-3-61
3.12.4 責任限制例外之評述【89政大(財經法組)】 B-3-63
3.12.5 責任限制項目與例外之評述【105高考—法制(三級)】 B-3-65
3.12.6 免責事由與責任限制例外【96高考—法制(三級)】 B-3-67
Topic13 責任限制計算 B-3-71
3.13.1 免責事由、責任限制項目與責任限制計算1【113海事保險公證人】 B-3-71
3.13.2 免責事由、責任限制項目與責任限制計算2【113司律】 B-3-73
Topic14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之競合 B-3-77
3.14 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主張責任限制與單位責任限制【107高考—法制(三級)】 B-3-77
Chapter4貨物運送及載貨證券
Section1 貨物運送B-4-3
Topic1 運送契約之分類 B-4-3
4.1.1 傭船契約的本質為運送契約【文章案例】 B-4-3
4.1.2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分類【文章案例】 B-4-7
Topic2 傭船契約之特性 B-4-10
4.2.1 傭船契約之給付不能【107民間公證人】 B-4-10
4.2.2 延滯費之性質【104地特—法制(三等)】 B-4-14
Topic3 運送人責任期間與強制責任 B-4-16
4.3.1 運送人責任期間與單位責任限制之例外1【104律師】 B-4-16
4.3.2 運送人責任期間與單位責任限制之例外2【106地特—法制(三等)】 B-4-18
4.3.3 運送人責任期間與單位責任限制之例外3【111司律】 B-4-22
4.3.4 連續運送人責任期間與法律適用【112司律】 B-4-26
4.3.5 連續運送人責任期間與法律適用、單位責任限制【111高考—法制(三級)】 B-4-31
4.3.6 船舶適航義務之責任期間【98司法官】 B-4-33
4.3.7 貨物照管義務之責任期間【106高考—法制(三級)】 B-4-34
Topic4 運送人之義務 B-4-37
4.4.1 運送人之基本義務與強制責任【96高考—經建行政(三級)】 B-4-37
4.4.2 運送人之責任基礎與舉證順序【111海事保險公證人】 B-4-39
4.4.3 船舶適航義務之定義、違反與舉證【111海事保險公證人】 B-4-43
【110高大(甲組)】B-4-45
4.4.4 運送人責任、船舶適航義務之違反及舉證【文章案例】 B-4-46
4.4.5 船舶適航義務與免責事由1【110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49
4.4.6 船舶適航義務與免責事由2【109司律】 B-4-52
4.4.7 船舶適航義務、貨物照管義務與免責事由1【114司律】 B-4-57
4.4.8 船舶適航義務、貨物照管義務與免責事由2【110國營事業聯招—法務】 B-4-59
4.4.9 船舶適航義務、貨物照管義務與免責事由3【113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61
Topic5 法定免責事由與舉證責任 B-4-64
4.5.1 偏航、航海過失之免責事由【109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64
4.5.2 天災、海上危險之免責事由【107地特—法制(三等)】 B-4-68
4.5.3 非運送人本人故意過失所生火災之免責事由【111司特—公證人(三等)】 B-4-70
4.5.4 火災、包裝不固之免責事由【112成大】 B-4-73
4.5.5 免責事由僅限於貨物運送契約關係【108司律】 B-4-75
4.5.6 合法甲板運送、包裝不固之免責事由【102高考—法制(三級)】 B-4-79
【97高考—法制(三級)】B-4-82
【100高考—經建行政(三級)】B-4-82
【105民間公證人】B-4-82
4.5.7 免責事由與不完全過失責任【110成大】 B-4-83
Topic6 單位責任限制 B-4-85
4.6.1 一個充滿爭議的考古題:「件數制」之計算【99司法官(節錄)】 B-4-86
4.6.2 單位責任限制之計算1【107律師】 B-4-92
4.6.3 單位責任限制之計算2【108司律】 B-4-95
4.6.4 貨櫃本身僅適用件數制【文章案例】 B-4-98
4.6.5 PL與GL之相互適用【文章案例】 B-4-102
Topic7 託運人之義務 B-4-105
4.7 運送人與託運人之權利義務【111高大(甲組)】 B-4-105
Topic8 貨物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4-108
4.8.1 時效自「應受領之日」起算【110司律】 B-4-108
4.8.2 逾期起訴之責任解除抗辯【文章案例】 B-4-111
4.8.3 合意延長起訴期間有效【文章案例】 B-4-114
Section2 載貨證券B-4-117
Topic9 運送單據之種類 B-4-117
4.9 載貨證券、電報放貨與海運單之差別【106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117
Topic10 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 B-4-120
4.10.1 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99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節錄)】 B-4-120
4.10.2 欠缺應記載事項之效力【111民間公證人】 B-4-122
Topic11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 B-4-124
4.11 效力內容應考量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主觀意思【文章案例】 B-4-124
Topic12 無單放貨與載貨證券繳回性 B-4-127
4.12.1 無單放貨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1【110司律】 B-4-127
4.12.2 無單放貨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2【109地特—法制(三等)】 B-4-132
4.12.3 無單放貨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3【108高考—法制(三級)】 B-4-135
4.12.4 無單放貨致保險人免責【文章案例】 B-4-140
4.12.5 數份載貨證券之繳回與交付貨物【104高考—法制(三級)】 B-4-142
4.12.6 電報放貨緩和載貨證券繳回性【110海事保險公證人】 B-4-143
Topic13 載貨證券文義性與託運人通知義務 B-4-145
4.13.1 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之間採文義證據主義【109司律】 B-4-145
4.13.2 載貨證券文義性與禁反言原則【111成大】 B-4-149
4.13.3 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採表面證據主義1【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151
4.13.4 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採表面證據主義2【109政大國貿所】 B-4-154
4.13.5 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採表面證據主義3【112司律】 B-4-156
Topic14 載貨證券「據告稱」之效力 B-4-161
4.14.1 據告稱條款之意義與效力【105律師】 B-4-161
4.14.2 據稱保留記載之規範與法律效果【文章案例】 B-4-163
4.14.3 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之間採文義證據主義【113民間公證人】 B-4-166
Topic15 載貨證券背面記載條款之效力 B-4-167
4.15.1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拘束力1【文章案例】 B-4-171
4.15.2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拘束力2【110高考—法制(三級)】 B-4-174
【109國營事業聯招—法務】B-4-176
4.15.3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拘束力3【113司律】 B-4-177
4.15.4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拘束力4【106律師】 B-4-180
Topic16 載貨證券之管轄權判斷 B-4-183
4.16 合意專屬管轄不得排除《海商法》第78條第1項【108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183
Topic17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判斷 B-4-186
4.17 準據法條款效力適用《海商法》第77條認定【9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4-187
Chapter5船舶碰撞
Topic1 碰撞責任主體 B-5-3
5.1.1 碰撞責任主體之辨識【文章案例】 B-5-3
5.1.2 船舶碰撞之責任主體【文章案例】 B-5-5
Topic2 碰撞責任分攤 B-5-7
5.2 雙方過失之賠償責任【文章案例】 B-5-8
Topic3 船舶碰撞與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B-5-11
5.3.1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法律適用【文章案例】 B-5-11
5.3.2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航海過失免責【99北大(民事法學組)】 B-5-14
5.3.3 限契約關係得主張航海過失免責【108司律】 B-5-17
5.3.4 航海過失免責與商業過失不免責【102高大(甲組)】 B-5-21
Topic4 碰撞責任限制與海事優先權 B-5-24
5.4.1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法律適用【文章案例】 B-5-25
5.4.2 碰撞責任與免責、責任限制與海事優先權1【86律師】 B-5-27
5.4.3 碰撞責任與免責、責任限制與海事優先權2【87司法官】 B-5-30
Topic5 管轄權與準據法 B-5-32
5.5 涉外船舶碰撞事件之法律適用【文章案例】 B-5-33
Chapter6海難救助
Topic1 救助責任歸屬 B-6-3
6.1 救助義務與責任歸屬【97高考—經建行政(三級)】 B-6-3
Topic2 救助報酬請求 B-6-5
6.2 報酬請求之對象【101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6-7
Topic3 環保救助之(特別補償)報酬請求 B-6-9
6.3 No Cure No Pay與 Safety Net【文章案例】 B-6-9
Topic4 對人救助與對物救助 B-6-14
6.4.1 對人救助不得請求報酬【106升官等—經建行政(薦任)】 B-6-14
6.4.2 對物救助有效果有報酬【92司法官】 B-6-15
Topic5 救助報酬與海事優先權 B-6-18
6.5 碰撞責任分攤、免責與責任限制、救助報酬與海事優先權【98高大(甲組)】 B-6-18
索引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