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薏偉的家事事件法
    編/著者: 薏偉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24-09-12
    ISBN:9789574644629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優惠價:85折,340

    定價: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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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程序六大階段〕
      如果讀者已經閱覽過《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到底要打書幾次),應該依稀可以記得民事訴訟程序的六大流程,沒看過的讀者也千萬不用擔心,透過此種「程序流程、階段」的理解,絕對會讓玄到不行的家事事件法,一下子變得極好理解。
      本書章節即包括:請求前階段→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程序終結階段→起死回生階段。

    〔統合處理〕
      響應家事事件法這麼要求「統合處理」,本書不落人後,透過統合處理,來把相牽連的概念一起說明!

    〔考試提醒〕
      有些觀念,當大家順順的看過之後,常常會忽略其中的考點,這時候,透過「考試提醒」就可以迅速的把考點抓出來!

    〔實際走一遍〕
      大部分的考生想必從來沒有踏入過法院,更別說是親身經歷過一場家事事件法的洗禮(如果有受過此洗禮,請讓我行大禮致歉),所以透過「實際走一遍」,筆者會將值得參考的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事實整理出來,讓大家有如VR般的現場體驗!

    〔試題演練〕
      本書的試題囊括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第二試,且申論題型部分,更是從學校的期中、期末考,到司法特考的家事調查官考題,通通都不放過,絕對讓大家練題目練到不要不要的!

    ✦改版重點

     除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
     「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
     「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
     還有許多豐富的最新實務、學說見解藏在書中!
     趕快入手一探究竟吧~~~

    ✦必買原因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心裡又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如此一來,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也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序】
    二版序

      距離本書出版已過了3年,上了年紀的人生,時間都是以「年」來計算,這3年間,家事事件法沒什麼長進,甚至連在國家考試上,都已經久未出現,我想現在的考生每年都在等,家事事件法什麼時候要在國考出現吧~這種僥倖的心態,對準備考試而言,實在很不好!所以還是老話一句,用準備民事訴訟法的步驟,來學習家事事件法,最棒了!
      本次的改版,新增補的幾個重點,包含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以及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等等幾個超大重點,都交代的超級完整,還有其餘最高法院新出現的判決、學說見解等等,都一併補足了!
      現在的世界,好像越來越亂,一下哪裡暴雨淹死人、一下哪裡打仗炸死人,真的過來人一句真心話,平安健康就是福(發言已經充滿濃濃的老人味),希望大家在學習家事事件法的同時,還能感受到人性的善,然後,也以善待人,成為一個善的循環!(剽竊駐日大使的名言)

    薏偉
    目次
    【目錄】
    1 請求前階段
    壹 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 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非訟事件 1-3
    二、 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 1-7
    ㈠ 家事訴訟事件 1-7
    ㈡ 家事非訟事件 1-16
    ㈢ 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 1-24
    ㈣ 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1-31
    貳 調解程序
    一、 家事訴訟事件 1-50
    ㈠ 均行強制調解程序 1-50
    ㈡ 調解程序之進行 1-50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1
    ㈣ 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 1-53
    二、 家事非訟事件 1-54
    ㈠ 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 1-54
    ㈡ 暫時處分之聲請 1-54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4
    ㈣ 調解之撤銷或變更 1-57
    參 證據保全程序
    肆 保全程序
    一、 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1-64
    ㈠ Step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階段 1-64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4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64
    二、 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 1-66
    ㈠ Step1 開啟暫時處分階段 1-66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9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70

    2 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關於起訴合法程式 2-3
    ㈠ 訴之聲明是否合法 2-3
    ㈡ 裁判費 2-3
    二、 關於當事人 2-3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4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5
    ㈢ 程序監理人 2-6
    三、 關於法院 2-10
    ㈠ 國際管轄權 2-10
    ㈡ 家事審判權 2-13
    ㈢ 管轄權 2-17
    四、 關於訴訟標的 2-33
    ㈠ 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 2-33
    ㈡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3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關於聲請合法程式 2-37
    ㈠ 聲請聲明是否合法 2-37
    ㈡ 裁判費 2-38
    二、 關於關係人 2-38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39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42
    ㈢ 程序監理人 2-42
    三、 關於法院 2-46
    ㈠ 國際管轄權 2-46
    ㈡ 家事審判權 2-47
    ㈢ 管轄權 2-47
    四、 關於程序標的 2-52
    ㈠ 職權事件 2-52
    ㈡ 聲請事件 2-53

    3 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 3-3
    ㈠ 一般規定 3-3
    ㈡ 特別規定 3-7
    二、 客觀──權利保護必要 3-13
    ㈠ 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 3-13
    ㈡ 家事事件法未規定 3-16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 3-30
    二、 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3-33

    4 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規定 4-4
    ㈠ 原告死亡 4-4
    ㈡ 被告死亡 4-5
    ㈢ 當事人一方死亡 4-6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8
    ㈠ 程序面要求 4-8
    ㈡ 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 4-23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25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27
    ㈠ 原、被告側 4-27
    ㈡ 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 4-4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性規定 4-55
    ㈠ 有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㈡ 無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57
    ㈠ 程序面 4-57
    ㈡ 關係人面 4-58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58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60
    ㈠ 聲請人、相對人側 4-60
    ㈡ 第三人側 4-66

    5 程序終結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3
    ㈠ 移付調解之方式 5-3
    ㈡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5-3
    二、 和解 5-4
    ㈠ 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 5-4
    ㈡ 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 5-5
    三、 訴之撤回 5-6
    ㈠ 撤回起訴 5-6
    ㈡ 視為撤回請求 5-6
    四、 判決 5-6
    ㈠ 主文 5-6
    ㈡ 種類 5-7
    ㈢ 效力 5-8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19
    二、 和解 5-19
    ㈠ 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 5-19
    ㈡ 救濟 5-19
    三、 撤回聲請 5-20
    四、 裁定 5-20
    ㈠ 主文──聲明拘束性? 5-20
    ㈡ 效力 5-28

    6 起死回生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再審 6-3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 6-3
    ㈡ 學說見解之一 6-4
    ㈢ 學說見解之二 6-5
    二、 第三人撤銷之訴 6-6
    ㈠ 一般規定 6-6
    ㈡ 身分事件 6-7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聲請再審 6-9
    二、 裁定之撤銷、變更 6-10
    ㈠ 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㈡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㈢ 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 6-11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