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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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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薏偉的家事事件法
編/著者:
薏偉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24-09-12
ISBN:
9789574644629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5-12-31
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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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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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程序六大階段〕
如果讀者已經閱覽過《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到底要打書幾次),應該依稀可以記得民事訴訟程序的六大流程,沒看過的讀者也千萬不用擔心,透過此種「程序流程、階段」的理解,絕對會讓玄到不行的家事事件法,一下子變得極好理解。
本書章節即包括:請求前階段→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程序終結階段→起死回生階段。
〔統合處理〕
響應家事事件法這麼要求「統合處理」,本書不落人後,透過統合處理,來把相牽連的概念一起說明!
〔考試提醒〕
有些觀念,當大家順順的看過之後,常常會忽略其中的考點,這時候,透過「考試提醒」就可以迅速的把考點抓出來!
〔實際走一遍〕
大部分的考生想必從來沒有踏入過法院,更別說是親身經歷過一場家事事件法的洗禮(如果有受過此洗禮,請讓我行大禮致歉),所以透過「實際走一遍」,筆者會將值得參考的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事實整理出來,讓大家有如VR般的現場體驗!
〔試題演練〕
本書的試題囊括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第二試,且申論題型部分,更是從學校的期中、期末考,到司法特考的家事調查官考題,通通都不放過,絕對讓大家練題目練到不要不要的!
✦改版重點
除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
「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
「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
還有許多豐富的最新實務、學說見解藏在書中!
趕快入手一探究竟吧~~~
✦必買原因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心裡又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如此一來,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也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序】
二版序
距離本書出版已過了3年,上了年紀的人生,時間都是以「年」來計算,這3年間,家事事件法沒什麼長進,甚至連在國家考試上,都已經久未出現,我想現在的考生每年都在等,家事事件法什麼時候要在國考出現吧~這種僥倖的心態,對準備考試而言,實在很不好!所以還是老話一句,用準備民事訴訟法的步驟,來學習家事事件法,最棒了!
本次的改版,新增補的幾個重點,包含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以及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等等幾個超大重點,都交代的超級完整,還有其餘最高法院新出現的判決、學說見解等等,都一併補足了!
現在的世界,好像越來越亂,一下哪裡暴雨淹死人、一下哪裡打仗炸死人,真的過來人一句真心話,平安健康就是福(發言已經充滿濃濃的老人味),希望大家在學習家事事件法的同時,還能感受到人性的善,然後,也以善待人,成為一個善的循環!(剽竊駐日大使的名言)
薏偉
目次
【目錄】
1 請求前階段
壹 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 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非訟事件 1-3
二、 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 1-7
㈠ 家事訴訟事件 1-7
㈡ 家事非訟事件 1-16
㈢ 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 1-24
㈣ 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1-31
貳 調解程序
一、 家事訴訟事件 1-50
㈠ 均行強制調解程序 1-50
㈡ 調解程序之進行 1-50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1
㈣ 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 1-53
二、 家事非訟事件 1-54
㈠ 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 1-54
㈡ 暫時處分之聲請 1-54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4
㈣ 調解之撤銷或變更 1-57
參 證據保全程序
肆 保全程序
一、 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1-64
㈠ Step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階段 1-64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4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64
二、 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 1-66
㈠ Step1 開啟暫時處分階段 1-66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9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70
2 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關於起訴合法程式 2-3
㈠ 訴之聲明是否合法 2-3
㈡ 裁判費 2-3
二、 關於當事人 2-3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4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5
㈢ 程序監理人 2-6
三、 關於法院 2-10
㈠ 國際管轄權 2-10
㈡ 家事審判權 2-13
㈢ 管轄權 2-17
四、 關於訴訟標的 2-33
㈠ 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 2-33
㈡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3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關於聲請合法程式 2-37
㈠ 聲請聲明是否合法 2-37
㈡ 裁判費 2-38
二、 關於關係人 2-38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39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42
㈢ 程序監理人 2-42
三、 關於法院 2-46
㈠ 國際管轄權 2-46
㈡ 家事審判權 2-47
㈢ 管轄權 2-47
四、 關於程序標的 2-52
㈠ 職權事件 2-52
㈡ 聲請事件 2-53
3 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 3-3
㈠ 一般規定 3-3
㈡ 特別規定 3-7
二、 客觀──權利保護必要 3-13
㈠ 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 3-13
㈡ 家事事件法未規定 3-16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 3-30
二、 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3-33
4 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規定 4-4
㈠ 原告死亡 4-4
㈡ 被告死亡 4-5
㈢ 當事人一方死亡 4-6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8
㈠ 程序面要求 4-8
㈡ 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 4-23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25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27
㈠ 原、被告側 4-27
㈡ 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 4-4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性規定 4-55
㈠ 有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㈡ 無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57
㈠ 程序面 4-57
㈡ 關係人面 4-58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58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60
㈠ 聲請人、相對人側 4-60
㈡ 第三人側 4-66
5 程序終結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3
㈠ 移付調解之方式 5-3
㈡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5-3
二、 和解 5-4
㈠ 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 5-4
㈡ 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 5-5
三、 訴之撤回 5-6
㈠ 撤回起訴 5-6
㈡ 視為撤回請求 5-6
四、 判決 5-6
㈠ 主文 5-6
㈡ 種類 5-7
㈢ 效力 5-8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19
二、 和解 5-19
㈠ 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 5-19
㈡ 救濟 5-19
三、 撤回聲請 5-20
四、 裁定 5-20
㈠ 主文──聲明拘束性? 5-20
㈡ 效力 5-28
6 起死回生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再審 6-3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 6-3
㈡ 學說見解之一 6-4
㈢ 學說見解之二 6-5
二、 第三人撤銷之訴 6-6
㈠ 一般規定 6-6
㈡ 身分事件 6-7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聲請再審 6-9
二、 裁定之撤銷、變更 6-10
㈠ 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㈡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㈢ 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 6-11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