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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更法學研究
    編/著者: 林明鏘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8-06-01
    ISBN:9789574354511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市政工程;環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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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都更法學研究,係由作者自1996年以來在各種期刊陸續所發表之法學論文經修改後所集結而成,共10篇,涵蓋內容包含最近台灣都市更新法制發展的重要議題及作者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改意見,可作為大學教科書,並供研究所專題討論等進階研究者作爲授課及研究之素材。
    作者介紹
    林明鏘

      現 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臺大蔡萬才法學講座(第一屆,第105年度)
      臺大連震東法政講座(第104年度)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考試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監察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司法官學院講座
      法官學院講座

    自序

      台灣都市更新制度因為台北市政府於2012年3月28日深夜,代私人都更公司,強制拆除不同意參與都更之王家祖宅,致被社會大眾認違反「居住正義」,而一夕爆紅,討論都市更新制度的論文日趨增多,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也在2013年4月26日作成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應於一年後失效。可是,經過數年後,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仍然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實務上,都市更新的工作推動,已受到相當之影響或阻礙,因為缺乏明確有效的法規範可供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行政」,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尋求修法共識,似非易事,但是「漲價歸公」的憲政法理及指導理念,在台灣學界及實務界卻沒有人加以反駁或正面對應,只是不願將之明文化。

      《都更法學研究》,是作者自1994年任教台大法律學院,20餘年對於都市更新制度的個人看法,累積至今已有相當之文獻,基於書生報國的熱忱,所以將之出版公諸於世,希望能對台灣難產中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有所助益,因為其耽擱修法,對台灣有非常不利的影響。蓋颱風、地震頻繁的台灣,實在沒有本錢再空等待都更的春風來到。

      本論文之成,首先要感謝台大法律學院提供卓越之教學研究環境;我的助理們: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  陳禹翔、李佳樺、甘真綝、郭峻瑀、劉韻容提供傑出行政協助,併此致謝。最後將本書獻給先父林玉泉先生(1928-2015),先母林廖樓女士(1930-2016),感念他們養育栽培之恩,作為微薄的獻禮。如果讀者有指正意見,請E-Mail到linmc@ntu.edu.tw給我,十分感恩。

    林明鏘
    戊戌年(2018年)
    台大法律學院萬才館2517研究室
    目次
    自 序

    第一篇 論日本都市更新制度──以日本都市再開發法為中心
     壹、都市更新之目的與原因/2
     貳、都市更新事業之分類/3
      一、第一種都市更新事業/3
      二、第二種都市更新事業/4
      三、比較分析/4
     參、第一種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6
      一、實施主體/6
      二、程 序/10
      三、權利變換程序/11
     肆、第二種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18
      一、決定管理處分計畫/19
      二、收買土地與建築物/20
      三、綜合分析/21
     伍、都市更新費用/22
      一、費用負擔/23
      二、行政補助/24
     陸、監督罰則與救濟/25
      一、監 督/25
      二、罰則與救濟/26
     柒、結 論/28

    第二篇 評台灣都市更新制度
     壹、前言:從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事件談起/31
     貳、都市更新條例之制度特色/32
      一、由「城市規劃」手段蛻變成「舊建築物」翻新促進/33
      二、以私人擔任都更實施者為原則(民辦都更)/34
      三、「少數服從多數」的比例制度/37
      四、主管機關之程序層層把關/38
      五、對民辦都更實施者提供眾多優惠獎勵及借用公權力/41
      六、設置「都市更新審議會」作為審決主體/42
      七、鼓勵當地居民自力更新,組織更新會/45
      八、保障利害關係居民得參與都更程序/47
      九、活用都更信託制度,開創金融服務業者參與都更/50
     參、結 語/51

    第三篇 都更條例何去何從?──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出發
     壹、解釋文與解釋理由內容/55
     貳、都更條例違憲理由及立法(修法)要求/56
      一、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56
      二、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59
      三、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規定/60
     參、結 語/62

    第四篇 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壹、前 言/65
     貳、公共利益下之都市更新/68
      一、公共利益及其於都更中之具體化/69
      二、確保公益之審查與配套機制/73
      三、體檢都更條例中之反公益條款/81
     參、結 論/95

    第五篇 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兼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壹、前 言/99
     貳、正當法律程序之功能與具體內容/100
     參、都市更新之行政程序/103
      一、原都更條例之四階段程序/104
      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所提出之「正當行政程序」/107
      三、行政院修正都更條例草案之設計程序/109
     肆、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芻議/112
      一、程序指導理念:復甦都市功能/112
      二、行政程序之減縮或維持?/114
      三、資訊公開之正當法律程序/118
      四、資訊確實取得之正當法律程序/121
      五、聽證程序與陳述意見(公聽程序)/123
      六、強制拆除程序(都更計畫執行程序)/130
     伍、結 語/132

    第六篇 台灣都更的制度性缺陷
     壹、都更的必要性及急迫性/135
     貳、都更條例設計的變質/136
     參、德國都更制度的借鏡/138
     肆、結 論/140

    第七篇 /對都更條例之十點修法意見
     壹、前 言/141
     貳、基本見解與相關條文/142
      一、公權力絕對不能退出都更的第一線任務/142
      二、大面積都更始能享受不等比例之容積獎勵/145
      三、對私辦都更實施者(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團體)之資格及權限作更嚴格之限制/146
      四、正當化都更程序,改善資訊不對稱等不公平現象/147
      五、強化都更審議機關之獨立性及權限/150
      六、都更程序區分準備程序與執行程序、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152
      七、提高私辦都更門檻,濃縮三階段審查程序/155
      八、擴大都更主管機關之管制權限/159
      九、強化「社會安置計畫」/162
      十、妥善處理少數反對都更者之權益/164
     參、結 論/165

    第八篇 評「台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壹、前 言/169
     貳、實施辦法之基本問題與評析/170
      一、法律位階過低,難以成為公辦都更之堅強厚實基礎/170
      二、公辦都更實施要件及其類型/171
      三、公辦都更實施方式/173
      四、公辦都更審議程序及效力/176
      五、公辦都更實施之前提要件:通盤劃定都市計畫/179
      六、公辦都更經費來源/180
     參、結 語/180

    第九篇 行政法院對都更程序與判斷餘地審查評析──兼評行政法院永春都更判決
     壹、前 言/183
     貳、都市更新條例之正當行政程序/184
      一、都更條例之明文及修正草案/185
      二、行政法院之裁判見解/186
     參、都市更新之判斷餘地司法審查/201
      一、原則情況/202
      二、例外審查/203
      三、永春事件評析/205
     肆、結 語/214

    第十篇 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兼評「台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草案
     壹、前 言/219
     貳、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主要內容評析/222
      一、立法目的與法律競合/223
      二、適用範圍及落日條款/224
      三、主要行政程序/229
      四、確定是否符合危險或老舊建築物之評估機制/234
      五、獎勵機制/243
     參、結 語/250

    主要參考文獻/253

    索 引/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