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
    編/著者: 古承宗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8-03-30
    ISBN:9789571463919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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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不論是在司法實務,或是在專業學習的場域,財產犯罪往往是複雜且難解的釋義學議題,幾乎每一條分則各罪的規定均有自己獨特的理論脈絡。基本上,核心刑法的財產犯罪可區分為兩大系統:一者為「所有權犯罪」,例如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準強盜罪等;另一者為「整體財產犯罪」,例如詐欺罪、不正方法使用付款設備罪、恐嚇取財罪、背信罪、贓物罪等。本書即是以此套區分系統作為發展基礎,分別就所有權犯罪與整體財產犯罪的理論及解釋方法進行體系性的分析,其中輔以許多的實例說明,以期能夠讓抽象理論的應用更加地具體。除了財產犯罪外,本書亦有針對「電腦犯罪」以獨立篇章提出完整的介紹與實例應用,藉此釐清電腦犯罪與特殊詐欺罪(不正方法使用自動付款設備、電腦設備等)於具體適用上的差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古承宗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1977年12月生。新竹人。

      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
      德國波茲坦(Potsdam)大學法碩士
      德國波茲坦(Potsdam)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序言

      刑法分則各罪乃是一部行為規範系統,其中涉及多種法益的保護,例如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本書即是以侵害財產法益之罪為主要的說明對象,並且挑選當代司法實務上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進行系統性的分析。

      筆者自2008年學成歸國任教後,於大學部持續開設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法案例研習、媒體刑法等課程。至今已經累積了相當數量的案例教材,教學過程也就當代的學說及實務見解提出不少批判性的觀點,因此開始構思建構一套完整的財產犯罪理論體系。雖然本書的定位為教科書系列,不過,在內容上仍可充分體現出這樣的企圖,特別是針對許多法律爭點提出相當篇幅的深入辯證。即便如此,在整體的撰寫策略上,筆者最終還是連結到教學及學習的意義上,輔以具體案例說明抽象理論的應用,協助讀者能更有效率地掌握各罪不法要件的解釋與適用。附帶一提的是,仍有部分較邊緣性或是不複雜的犯罪,例如毀損、重利、海盜,不在本版次的收錄範圍,預計本書未來再版時予以增補。

      本書的完成首要感謝三民書局的全力支持,以及編輯們真誠的溝通與細心、專業。另外,也要謝謝劉珮珊、周子淳、王琮儀、黃宜禎、謝育恩、謝佳諮、蕭涵文、陳湘渝、郭俐文等同學提供閱讀上的寶貴建議。

    古承宗
    筆于臺南深作咖啡
    2018年2月

    導讀

      暫且不論存在於附屬刑法領域中特殊的財產犯罪1,核心刑法的財產犯罪可區分為兩大系統,一者為「所有權犯罪」,例如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準強盜罪等;另一者則是「整體財產犯罪」,例如詐欺罪、不正方法使用付款設備罪、恐嚇取財罪、背信罪、贓物罪等。基本上,本書的撰寫體例是以此套區分結構作為基礎,分別就所有權犯罪與整體財產犯罪的理論及解釋方法進行體系性的分析,特別是其中輔以眾多的實例,以期能夠讓抽象說理的應用更加具體。

      再者,考慮到竊盜罪與詐欺罪屬於所有權犯罪與整體財產犯罪的核心犯罪類型,本書於撰寫比例上明顯花費較多的篇幅在這兩種犯罪的說明,試圖藉此清楚呈現出財產犯罪系統應有的輪廓。舉例來說,竊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所有權法益,犯罪結構上作為所謂的「他損犯罪」及「持有移轉之罪」,而這樣的犯罪特徵也同樣出現在強盜罪,只不過強盜罪乃是行為人透過強制手段壓制他人的意思自由,並且利用此種強制情境變更特定物的持有關係。相較之下,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則是整體財產,而犯罪結構本身具有「自損犯罪」與「財產總值減少」的特徵。於此,同樣作為整體財產犯罪的恐嚇取財罪,儘管與強盜罪相類似,手段上均有使用強制手段,只不過在解釋上仍有必要從自損犯罪與財產減少等觀點切入。

      總而言之,倘若讀者想要更有效率地掌握財產犯罪的全貌,以及各罪的解釋與適用等,建議於研修所有權犯罪之時,先行閱讀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等篇章;至於整體財產犯罪的部分,則是以詐欺罪作為優先的理解對象。

      除了財產犯罪外,本書亦有針對「電腦犯罪」以獨立篇章提出完整的分析與實例應用。嚴格來說,縱然電腦犯罪的立法動機深受資訊安全政策的影響,以及各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的設計存在著其他專業領域的用語,電腦犯罪卻不盡然是以所謂的資訊安全作為保護對象,而是一種涉及個人資訊自決的新型態犯罪。又基於個人資訊自決的法益定位,電腦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解釋即有必要回歸到資訊自決的理解脈絡,單就這點來說,或可想像的是,現實上將有可能大幅限縮電腦犯罪的適用範圍。

      ----------------------------------------

      1 例如著作權刑法雖然亦可被劃歸為財產犯罪,只不過卻難以在傳統的財產犯罪系統中找到適切的歸屬。換句話說,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既不是所有權犯罪,也不是整體財產犯罪,充其量只能視為一種獨立且新型態的財產犯罪。
    目次
    序 言
    導 讀
    第一章 竊盜罪 1
    第二章 加重竊盜罪 61
    第三章 侵占罪 83
    第四章 搶奪罪 111
    第五章 強盜罪 121
    第六章 準強盜罪 159
    第七章 詐欺罪 181
    第八章 背信罪 289
    第九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311
    第十章 贓物罪 363
    第十一章 電腦犯罪 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