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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繼承新論[2011年9月/修訂七版]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1-08-31
    ISBN:9789571455600
    參考分類(CAT):民法
    參考分類(CIP):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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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係以民法繼承編為論述對象,並就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與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為解說及評論,兼顧理論與實務,而為有系統之論述,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辦案研究之參考。  特色有五:  一、除解釋現行法條外,並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 以明各種制度之來龍去脈。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陳己見,對於各項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把握諸外國法制,以助問題之解決。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解說,使其落實於民法繼承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協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統一,見解亦力求一致,偶有不同見解,亦特予註明,實不失為一本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作者介紹
    陳棋炎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美國芝加哥大學研究經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輔仁大學及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日本東京大學及中央大學客座研究員黃宗樂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經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凱達格蘭學校校長郭振恭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經歷/檢察官、法官、律師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日本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修訂七版序  民法繼承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後,業師陳棋炎教授以其所著《民法繼承》乙書之歷史使命業已完成,乃邀宗樂與振恭共著《民法繼承新論》乙書,其提攜後進之至意溢於言表。業師不幸於八十四年四月間駕返道山,令人悼念不已。其後繼承編歷經三度修正,本書自應隨而修訂,惜乎業師就其執筆部分已無從躬親修訂矣。而繼承編修正部分,適巧殆為振恭執筆部分,因此本書歷次修訂,均由振恭負責。  九十三年,為因應相關法令,例如國籍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之修正或制定,以及新增解釋、判例之出現,爰將各有關部分,予以修訂,其他相關之處,亦加以補正。  九十四年,鑑於爾來繼承限定及拋棄之事件增多,引發之法律疑義,亦復不少,為期妥切適用,本書繼承承認及拋棄之部分,即有參酌相關實務見解,為補充說明之必要,而同年非訟事件法修正公布,其中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指定遺囑執行人等事件,關乎繼承法之內容,本書爰就有關部分,加以修訂。  九十七年民法繼承編經修正公布,共有九條,內容涉及保證債務之繼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繼承債務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間、限定繼承之方法等;嗣又公布增訂施行法第一條之二,就繼承保證債務之負有限責任,規定合於一定要件,得溯及適用,本書爰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為必要之解說及評論。  九十七年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其內容主要在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繼承債務負有限責任、減輕繼承保證債務之責任、及延長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但仍以限定繼承為例外。其規定之若干疑義,尚未完全釐清之際,民法繼承編復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但又將限定繼承之名稱刪除,而仍維持拋棄繼承之制度。依新法,繼承標的及繼承態樣,更張甚多,所生之問題不少,亟需檢討。本書爰就新法之相關部分,予以修訂,為必要之解說及評論。  九十七年民法總則編修正,將「禁治產宣告」一級制,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為此九十八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公布第一一九八條及第一二一○條,將「禁治產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遺囑執行人之規定,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遺囑執行人。此外,九十八年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改採限定繼承為本則,並有贈與財產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本書固於九十八年八月修訂五版時有所論述,但仍有疑義,亟需檢討。本書為此再為必要之修訂。  本書第四章遺囑,隨著民法繼承編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公證法、非訟事件法、土地登記規則等之修正,有全面檢校之必要,而第三章第二節繼承人之限定責任、拋棄繼承及法定單純承認,亦須為若干補正。茲再予修訂,而以修訂七版問世。  本書第三章第一節第四項第四款第五目「四、我民法上之特留分扣減制度」、「五、特種贈與之歸扣與扣減」,與第四章第七節第四項「特留分之扣減」,有重複甚至齟齬之處,不無調整之必要,然為尊重先師之學說立論,依舊維持原貌,不予更動。  宗樂與振恭才疏學淺,修訂本書,雖戰戰兢兢,但疏漏仍所難免,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本書每次修訂,均承三民書局多方協助,謹申謝忱。黃宗樂 郭振恭序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
    目次
    第一章 繼承法基本問題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第三章 遺產繼承第四章 遺 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