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系列- 繼承 [2011年10月/二版]
    編/著者: 戴東雄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1-10-30
    ISBN:9789571455396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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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在說明民法繼承編重要制度之基本概念,並檢討學說與實務對法條解釋之爭議。本書共分四編,第一編緒論,此包括:民法繼承編立法之原則、民法繼承編之制定、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及現行繼承法財產繼承之特色等。第二編為遺產繼承人,此包括:法定繼承人之範圍、順序及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之要件與效力、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以及真正繼承人對自命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等。第三編乃遺產之繼承,此包括:繼承人可繼承之標的物範圍、繼承費用、酌給遺產及共同繼承等。第四編為遺產繼承之方法,此包括:遺產之分割、繼承之承認、拋棄繼承及無人承認之繼承等。在本書各編之重要章次之後,附以實例題,期能了解如何適用法條及解釋之方法,以解決法律問題,並在書後之附錄,提出綜合性之實例題,以邏輯之推演方法,解決實際之法律問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戴東雄  戴東雄先生係臺灣省屏東縣人。民國26年8月21日出生於高雄市。民國49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8年2月獲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民國58年8月以客座副教授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民國63年8月改為專任教授至83年10月。民國71年1月1日起至78年7月止,兼任臺大法律系系主任暨法律研究所所長。民國78年8月起至民國83年9月止,兼任臺大法學院院長。民國83年10月至92年10月止,出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  卸任大法官後,自民國92年11月起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改為兼任教授。民國97年8月起改任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並受聘於銘傳大學講座教授迄今。民國94年11月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等十字勳章。現擔任法務部民法親屬暨民法繼承修改委員會之召集人。在大學任教期間,曾授民法親屬、民法繼承、中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公寓大廈管理法等課程。
    民國100年改版序言   本書自公元2006年出版以來,受讀者的熱烈迴響,本人很受鼓舞。茲因立法院於公元2008年1月2日基於當然、概括及無限責任繼承有違民法獨立人格之基本立法精神,修正有關繼承編之限定繼承,使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當然法定限定繼承人,令其對被繼承人所留下之債務改為以遺產繼承所得為限,負清償責任。又保證人死亡後,尚未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對被繼承人所留下之債務,也改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限定繼承人有法定限定繼承人與意定限定繼承人之分。  又公元2008年修正有關限定繼承剛滿一年,立法院又為解決「卡債」的社會問題及免於「父債子還」的不合理繼承,於公元2009年6月10日從部分法限定繼承擴及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即繼承一開始,所有繼承人一律為限定繼承,而成為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此一修正牽動整個繼承編之架構,其影響繼承人與繼承債權人之權益,不可謂不大,同時也產生修正後,急待解釋與解決之處也甚多。本書為反映如此重大的修正內容,於本次修正改版上,增加新修正內容與新修正後所發生法律疑難之解釋與其解決之道,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目次
    第一編 緒 論第一章 民法繼承編之立法第二章 現行法財產繼承之特色第二編 遺產繼承人第一章 法定繼承人第二章 應繼分第三章 代位繼承第四章 繼承權之喪失第五章 繼承回復請求權第三編 遺產之繼承第一章 繼承之標的物第二章 繼承費用與酌給遺產第三章 共同繼承第四編 遺產繼承之方法第一章 遺產之分割第二章 法定限定繼承與法定無限繼承第三章 繼承權之拋棄與無人承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