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論(上)(修訂七版)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0-02-02
    ISBN:9789571452593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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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民國五十六年公布施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原本屬於職權主義之架構。但在經過民國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等數次修法後,刑事訴訟制度之本質,已由原來之職權主義,逐漸改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混合體,而被許多人士稱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本書原來之撰寫動機,除詳細註釋現行法律,藉以引導年輕學子入門之外,尚且懷抱理想。希望藉由批判現有制度,鼓吹導入當事人主義理念,以促成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並且徹底落實保障人權之要求。  觀察近年來刑事訴訟法之修法方向,正是逐步實現本書中之主張。因此,如要深刻體認刑事訴訟新制之精神,全盤瞭解法制演進之來龍去脈,閱讀本書,實為不二法門。
    作者介紹
    黃東熊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經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法商學院院長、校長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律師吳景芳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經歷/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教授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
    修訂七版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於民國五十六年,是一部屬於職權主義架構之法律。其後,刑事訴訟法雖然歷經多次部分條文修正,但其基本架構並未改變。只是,在經過民國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等次修法後,刑事訴訟制度之本質,已由原來之職權主義,逐漸演變成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混合體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此基調之下,民國九十五年、九十六年、九十八年又再進行數次部分條文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之修法重點,筆者曾於本書修訂五版、修訂六版序文中加以說明。其後,民國九十五年時,修法落實智能障礙被告偵查中之辯護權。民國九十六年時,修法強化第一審之合議審判制,並且保障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之閱卷權,此外,對於視為撤銷羈押者,增設繼續羈押新制。民國九十八年時,修法限制法院聲請羈押庭之夜間疲勞訊問,並且修正羈押法,藉以保障羈押被告與辯護人間之接見通訊權與辯護權。 上述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之修正,本書均詳加說明與探討。對於立法者採納本書淺見而為修法之處,亦予以標示。值此修訂七版問世之際,尚祈各方賢達,多予指正。   吳景芳 謹誌                   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目次
    第一章 緒 論第一節 序 說第二節 刑事訴訟之諸原則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法源第四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特徵第二章 法 例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之適用範圍第二節 執行刑事訴訟法之基本觀念第三節 當事人之概念第三章 訴訟之主體第一節 序 說第二節 法 院第三節 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四節 被告與辯護人第五節 自訴人與代理人第四章 偵 查第一節 序 說第二節 偵查之開始第三節 偵查之實施第四節 偵查之終結與停止第五章 公 訴第一節 序 說第二節 公訴之提起第三節 提起公訴之效果第四節 公訴之追加與撤回附錄:重要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