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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修訂七版)
    編/著者: 金桐林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0-03-31
    ISBN:9789571452364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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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係作者根據實際從事銀行業務及實務之體驗,將現行銀行法分十一章,條分縷析,逐一闡釋立法意旨及精義所在,更索引友邦國家之銀行法規及銀行制度以為參證;其他如相關之貨幣銀行學理論,以及主管機關依據銀行法制定之管理規章,與補充性、解釋性之規定,亦予以介紹。立論務期新穎,取材力求實用。   現行銀行法係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就舊銀行法全面修正而來,因經濟、金融發展上之需要,以及為求發揮查緝金融犯罪之最大效果,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完成;本書於有關單元,析述其修正緣由及內容,以維全書之新穎、完整。本書可作為銀行從業人員之參考,大學商、法科學子之補充,以及各界人士準備各類考試之最佳用書。
    作者介紹
    金桐林經歷/財政金融人員高考及格華南銀行資訊室主任、業務部經理臺灣金融研訓院講座
    目次
    第一章 總 論一、七十四年五月以前銀行法之修正二、七十四年五月銀行法之大幅修正三、七十八年七月之再度大幅修正四、八十一年十月銀行法之局部修正五、八十九年十一月銀行法之大幅修正六、九十三年二月之局部修正七、九十四年五月之局部修正八、九十七年十二月之局部修正九、新修正後銀行法內容大要十、各國修訂銀行法之方向十一、銀行法的意義及性質十二、我國銀行法制定之目的十三、我國銀行法設計之重點第二章 通 則一、銀行之定義二、銀行之業務範圍及其業務項目之核定三、銀行專業經營原則四、授信之定義五、授信業務與受信業務六、資金性業務及服務性業務七、重要銀行業務名詞詮釋八、銀行法有關「信用」之規定九、收受存款之定義以及不法吸收存款之處罰十、銀行法所規定之存款種類及其特質十一、各種存款新增之提款方式十二、定期存款之中途提取與質借十三、銀行法所謂之擔保授信十四、銀行對擔保授信徵取保證人之限制十五、銀行之負責人十六、銀行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十七、銀行負責人及職員競業之禁止十八、銀行之主管機關十九、銀行之分類二十、政府設立之銀行,其種類或其專業無需在名稱中表示二十一、各類銀行之定義、任務及特質二十二、銀行之資本二十三、銀行最低資本額之核定二十四、銀行股權之分散二十五、銀行業務之「專業」與「兼業」經營二十六、銀行法有關兼營他類銀行業務之規定二十七、銀行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反面承諾」二十八、銀行之票據貼現業務二十九、銀行之商業匯票承兌業務三十、銀行之簽發信用狀業務三十一、對銀行經營存款業務之限制三十二、對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限制三十三、對無擔保授信及營運風險之適當限制三十四、對銀行內部授信之限制三十五、對往來銀行主要人員授信之限制三十六、對單一客戶授信之限制三十七、利害關係者之定義三十八、利用他人名義申辦授信之適用三十九、銀行對轉投資企業出資額之計算方式四十、質物或抵押物放款值之決定四十一、銀行之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四十二、銀行利率自由化四十三、法定存款準備率之訂定四十四、新修正之銀行存款及負債準備金四十五、現金儲值卡之發行四十六、現代銀行管理對保障存款安全之新趨勢四十七、銀行資產流動性之管理四十八、銀行法對銀行資產流動性之規定四十九、銀行償付能力之管理五十、銀行法有關管理銀行償付能力之規定五十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資本適足性比率)五十二、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比較五十三、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權與調查權五十四、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五十五、增訂銀行安全維護事項五十六、存款保險制度五十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設立五十八、銀行同業拆款中心之成立五十九、經營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之許可六十、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準用規定六十一、經營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許可與管理六十二、銀行接受第三人請求之限制及存放款資料之保密六十三、銀行法有關保障存款人利益之規定六十四、銀行財務報表之呈報、公告與簽證六十五、銀行各項公積金之提存及盈餘之分配六十六、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六十七、金融專業人才之培育第三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一、政府對銀行之監督管理二、對銀行之行政管理三、對銀行之業務管理四、銀行法授權各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規章及辦法五、設立銀行或分行之限制六、銀行之組織七、開放銀行新設及設立標準之訂定八、銀行之設立程序九、分支機構之增設十、銀行合併或變更之許可及公告十一、銀行之解散十二、對違規或管理不善銀行之處分十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狀況惡化銀行之處置十四、銀行之保全十五、接管之處分程序十六、接管人得為之處置十七、接管或合併之適用十八、銀行之清理清理人之職務及執行十九、銀行之清理資產與負債之清理二十、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二十一、銀行之清理對銀行各項債權之清理二十二、清理完結後之處理二十三、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之適用二十四、銀行之被勒令停業二十五、銀行之撤銷許可二十六、銀行之清算二十七、營業執照費第四章 商業銀行一、銀行體系及各種銀行間之關係二、「商業銀行」之意義及其最基本之特性三、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區別四、八十九年修法刪除儲蓄銀行章後,通則及商業銀行章新增及修正之規定五、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六、商業銀行短期與中、長期放款之妥善劃分七、中長期營運資金之新來源金融債券八、銀行法有關發行金融債券之規定九、商業銀行可辦理建築放款及其限度十、商業銀行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資金融通十一、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投資」之限制十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及非金融相關事業之限制十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十四、商業銀行投資自用、非自用不動產之限制十五、承受擔保品之處分十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之特別規定十七、各國商業銀行業務多角化經營之趨勢第五章 儲蓄銀行一、第七十七條二、第七十八條三、第七十九條四、第八十條五、第八十一條六、第八十二條七、第八十三條八、第八十四條九、第八十五條十、第八十六條第六章 專業銀行一、銀行業務之專業經營二、我國專業信用體制之建立三、專業銀行及其業務四、專業銀行之特質及其種類五、工業金融與工業銀行六、交通銀行之改制為開發銀行七、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訂定八、對工業銀行生產事業直接投資之限制九、友邦國家之工業銀行十、農業金融與農業銀行十一、友邦國家之農業金融機構十二、輸出入金融與輸出入銀行十三、友邦國家之輸出入銀行十四、中小企業金融與中小企業銀行十五、合會儲蓄公司之改制十六、友邦國家之中小企業銀行十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設立十八、不動產金融與不動產信用銀行十九、友邦國家之不動產信用銀行二十、地方性信用與國民銀行第七章 信託投資公司一、信託之性質及信託關係人二、信託業之源起及發展三、信託投資公司之意義及特質四、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之訂定五、信託投資公司之業務範圍六、信託業務與一般銀行業務之區別七、銀行之兼營信託業務八、信託契約之訂立九、信託投資公司之義務及責任十、信託投資公司應僱用合格之專業人才十一、對信託投資公司內部交易之限制十二、信託投資公司自有資金之營運十三、信託資金與銀行存款之不同十四、信託資金之種類及信託資金之運用十五、信託資金之臨時營運十六、信託資金準備之繳存十七、特別準備之提列十八、銀行法對信託投資公司資金營運之特別規定十九、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二十、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業務二十一、信託投資公司之授信業務二十二、信託投資公司之投資及其他服務性業務二十三、銀行法有關保障信託人權益之規定第八章 外國銀行一、外國銀行之定義二、外國銀行之設立程序三、外國銀行之設立地區與專撥營運資金四、外國銀行之業務範圍五、銀行法對外國銀行業務經營及置產之限制第九章 罰 則一、銀行法有關罰則之一般性規定二、近年來有關「罰則」之修正三、八十九年十一月之全面修正四、九十三年二月之修正內容五、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六、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七、背信罪之處罰八、對銀行詐欺犯罪之處罰九、減免或加重其刑之規定十、犯背信、詐欺罪者所為之無償、有償行為得聲請撤銷十一、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十二、非銀行使用銀行名稱之處罰十三、違反反面承諾之處罰十四、收受不當利益之處罰十五、不當關係人交易之處罰十六、違反監管接管等處置之處罰十七、違反兼職之處罰十八、對法人之處罰十九、沒收之規定二十、易服勞役之規定二十一、怠於申報或違反參與決定之處罰二十二、違規營業等之罰則二十三、妨害金融檢查之處罰二十四、違反放款或投資等規定之處罰二十五、違反吸收存款等規定之處罰二十六、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二十七、罰鍰之受罰人二十八、罰鍰之裁決與救濟二十九、逾期不改正之處罰三十、得設立專業法庭之規定第十章 金融改革相關諸法一、我國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相關機制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三、金融控股公司法四、金融重建基金第十一章 附 則一、臺灣現有之金融機構二、六十四年七月銀行法修正後,現有金融機構之管理及改制三、施行細則之訂定四、銀行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