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不分售/ 精裝]
    出版社:聯經
    出版日期:2010-09-30
    ISBN:9789570836844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憲法

    優惠價:85折,1700

    定價:  $2000 

    無法訂購
    分享
      買了此商品的人,也買了....
    定價:1300 元
    特價:90折!1170
     
    定價:400 元
    特價:90折!360
     
    定價:600 元
    特價:90折!540
     
    定價:550 元
    特價:95折!523
     
    定價:100 元
    特價:90折!90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翁岳生作序推薦  集42位國內法學界菁英,歷時多年譯注完成  為台灣釋憲解惑  反思台灣司法制度的最佳讀本  匯聚德國半世紀以來法學思考精髓,更見證戰後歐洲憲政秩序之發展;不僅包括德國現行憲政秩序之介紹,更兼蓄區域整體法秩序以及憲法史之探討。通讀除豐富憲政學理之外,更可獲得開啟憲法學未知領域之神秘鑰匙。相信此一中文譯注成果,除提供憲法學界豐富研究素材,更將對憲法理論之發展乃至釋憲實務之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計收57篇論著,探討以下三個主題:  一、「憲法審判權」計17篇論著,一方面係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定位」出發,論述憲法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之關係,並探究其於現代社會之功能與重要性;另一方面則以「德國憲政發展之歷史軸線」為準,說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二次大戰後、德國統一乃至歐盟體制之發展過程中所扮演之決定性角色。面對此一憲法變遷過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顯然舉足輕重。  二、「憲法訴訟」的9篇論著,除深入憲法訴訟制度與功能面向之探討外,亦復作為開啟憲法解釋與適用之先前理解。故而不僅包括各種重要訴訟類型之討論,同時亦兼及訴訟程序與訴訟制度面向之反省。  三、「憲法的闡釋與續造」部分的31篇論著,深入討論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憲法規範具體解釋與適用之成果,整體而言係以憲法價值體系作為思考取徑,而後透過基本權保障範圍以及權力分立界限之確定,完成符合憲法價值取向之闡釋與續造。此外此一主題亦廣泛涉及外交、社會安全、環境保護、風險社會、財政憲法以及地方自治等具體憲法議題,顯見此類部門憲法議題之類型化亦屬未來憲法學研究之趨勢。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Peter Badura教授  1934年出生,於195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62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1964年獲聘於哥廷根大學,隨後於1970年轉任教於慕尼黑大學直至退休。Badura教授學術領域為公法學、法律哲學以及國家哲學。作者簡介-Horst Dreier教授  出生於1954年,1985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曾任教於海德堡大學及漢堡大學,自1995年後為鄔茲堡大學法學教授,擔任國家法、行政法與法哲學課程。譯著簡介-蘇永欽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2010年10月被遴選為司法院副院長。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以及法學院院長,並曾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法律實務工作。曾獲教育部第六屆國家講座主持人以及國科會傑出學者獎等榮譽,學術研究領域涵蓋憲法、民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即跨越傳統法學研究之窠臼,而取向學科之間的科際整合研究。譯著簡介-吳信華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歷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期間並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以及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等學術機構擔任訪問學者。學術研究領域為憲法及憲法訴訟,歷年發表憲法與憲法訴訟相關著作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本書譯注者共計 42 位:  王服清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石世豪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江嘉琪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玉君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專任教授  李震山 司法院大法官  李惠宗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林昱梅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林明鏘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林三欽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林明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吳信華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周元浙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孫迺翊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徐筱菁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翁曉玲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愛娥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淑芳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陳顯武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陳耀祥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陳正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傅玲靜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盛子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黃錦堂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專任教授  黃俊杰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張嘉尹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文郁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永明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錕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張桐銳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張道義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葛祥林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蔡維音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蔡震榮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詹鎮榮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劉淑範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蕭文生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前言憲法的理論與實踐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為重要的法領域之一,而以憲法為研究課題的憲法學,對於憲法理論的發展及憲法規範的實踐,具有關鍵性的地位。我國早期因受政治及社會等特殊歷史背景之影響,憲法的發展相對於其他法領域較為遲緩。近年來,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的變遷,法治國家理念興起,人民權利意識逐漸提高,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其地位更顯得重要,憲法學理的探討亦隨之有所進展。特別是外國學理與法制的引介與繼受,不僅為憲法學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資料,並注入新的思想與觀念,對我國憲法乃至於整個公法的研究發展,帶來成長與前進的動力。  在外國法的繼受與比較法的研究上,影響我國公法學最深者,莫過於日本與德國。起初前者的影響顯然大於後者,晚近後者已逐漸取代前者。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基本法(憲法)注重人權保障與社會法治國的建立,並設立聯邦憲法法院制度,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權。在此基礎下所發展的憲法理論與實踐經驗,自然具有相當高的學術價值,值得參酌。拜留學德國之賜(主要是1960年以降),我國憲法學的研究逐步吸收德國的學說與實務見解,於釋憲實務上,亦常以德國為參考對象,並擷取其精華(例如比例原則)。尤值一提的是,現任大法官中擁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者即有七位,若再加上兩位有德國學術背景者,更高達九位,將近三分之二,若謂我國憲法深受德國影響,實不為過。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全球化的驅動下,不同法系間(主要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距已逐漸縮小,我國法制與學說受英美影響者,亦所在多有,憲法自不例外,美國最高法院裁判的翻譯與研究,即是一例。因此,我國憲法受外國影響之程度,只是相對比較之問題。未來,我國憲法受美國影響之比重,將會逐漸增加。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乃德國學界為紀念聯邦憲法法院成立50周年而出版,由Peter Badura與Horst Dreier兩位教授擔任主編,集合德國當代公法學菁英合力撰述,就德國近年來重要之憲法學理論與實務發展,以論文方式呈現,共計57篇,輯為兩大巨冊,其體材完整,內容精詳,可謂集德國憲法之大成,為學術研究及實務參考著作的一時之選。惟國人礙於語言能力,未必皆能閱讀原文。此次在國科會計畫資助下,得以集國內優秀學者眾人之力將其譯成中文,實屬難能可貴,對我國學術界而言,意義非凡。外國文獻之中文翻譯及出版工程浩大,先前司法院亦曾結合多位學者,翻譯並出版《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一書,且陸續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選輯(目前已有12輯),深知其中難處。這次參與翻譯工作之學者,計有42人,費時逾四年,他(她)們所投入的時間、精力及對國內學術的貢獻,足為日後法學界群策群力的典範,值得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與讚許。本論文之出版,相信必能為我國憲法研究提供豐富的比較法資料,對我國法學發展與憲法解釋之實務運作,亦將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德國於聯邦憲法法院成立25周年時,首度出版紀念論文集,轉瞬間,50周年紀念論文集又已問世。50年來,德國與我國在憲法理論與實踐上均有長足的進步,這兩本論文集堪為德國憲法發展的時代見證,同時也提供我國反思與借鏡的素材。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或許難有完善之一日,但至少期許每過25年,都有值得稱許的進展與成就。 翁岳生 謹識 2009年11月15日中譯導讀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  蘇永欽  成立於1951年9月28日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1年慶祝50歲的生日時,57位德國公法學教授共同撰寫了兩大冊的祝賀文集,我們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全部的譯注。投注這麼多的心力,當然需要很好的理由,讀者在閱讀之前,應該也想知道,這本書所以被國科會肯定為經典而特予補助,經典在哪裡。  因為這本書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權為核心,從各種角度探討這個存在半世紀之久的憲政司法制度,我們就從它的法律與政治意義說起。以違憲審查而言,聯邦憲法法院當然不是現今唯一的典範,相對於美國早在1803年就開啟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更只是相當晚近的創新,但是這個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總結了威瑪民主經驗,參考了幾個主要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在西邊的聯邦德國建立的新制,確實有力的證明了憲法以此種方式司法化,可以鞏固以人權為基礎的多數決民主,和以分權為基礎的法律統治。特別是對一個沒有經過長時間錘鍊,需要快速鞏固的新興民主國家而言,建立一個具有櫥窗作用,由少數受到信賴的法律專業者組成的司法機關,以其崇高地位和特殊視野,去調和人權和多數決的矛盾,理清法治的分權前提,的確有其無可替代的優點。美國憲法宣揚的人權綸音,幾乎要到一個半世紀之後才真正在社會的底層發酵,德國基本法卻只花了半個世紀的時間就浸潤到整個社會的肌理,和聯邦憲法法院的「集中違憲審查」,有著相當大的關係。  這樣一個憲政制度的成功,自非偶然。但和另外一個德國人對世界文明的重大貢獻——民法典——相比,聯邦憲法法院又顯然是在相當匆忙的情況下問世。考據基本法制定的史料,1948年11月16日當制憲大會討論到設置聯邦憲法法院的第93條時,對於要不要把它從一般法院體系獨立出來,代表們都還莫衷一是。從戰後德國公法學的文獻也可以看出來,朝野曾舉辦了多場研討會,深入比較了包括美國、奧地利在內的,以及早期萌芽的各種違憲審查制度,顯示決策者在典範尋找上付出的努力。但就基本法的形式體例而言,聯邦憲法法院始終只是「司法」章中的一個法院,足以和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聯邦總統、聯邦政府比肩而立的「憲法機關」地位,還是後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條才加上去的。而真正賦予聯邦憲法法院在德國憲政民主上無可取代的獨特地位的,還是它自己的實踐,它的豐富判決不僅引導了德國戰後公法學的發展,使法學院的教授大部分時間只是跟在它後面做理論的補強,而且在人民心目中構築了民主長城的的地位,幾乎每次的機關聲望調查,聯邦憲法法院都能獨占鼇頭。從1970年代開始,它的成功經驗更外銷到其他歐洲國家,乃至亞洲、拉丁美洲,1990年代東歐和舊蘇聯國家建立西方式的憲政主義,在司法上幾乎全部以德國為師,使它在新世紀的典範地位益加確立。  深入認識這樣一個成功的典範,則是為了讓台灣的釋憲制度走得更穩。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限源於1946年公布的憲法,比西德1949年才制定的基本法還早,當然不可能有所借鑑。行憲前司法院解釋一般法令的制度才是大法官解釋的前身,憲法的創新只在:一、組織上特設大法官來行使司法院的此項職權,二、解釋的標的從一般法令擴張到憲法。但因為引進了Hans Kelsen的規範階層理論,並把法律牴觸憲法而無效的認定權賦予司法院,遂為集中的違憲審查制奠下基礎。當第一屆大法官依自訂的規則行使解釋權時,還未建立明確的違憲審查程序,不過至遲到了1958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已經開始借鑑德國的憲法法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許可人民在窮盡訴訟途徑後,也有了聲請大法官解釋法令違憲疑義之權。但違憲審查真正開始發揮功能,是到了1982年大法官參考奧地利的制度作成第177號解釋,使聲請人的原因案件能因法令違憲而得到特別救濟以後。此一解釋改變了整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風貌,從以機關聲請為主的政府諮詢者角色,很快的轉變為以人民聲請為主的人權保障者角色,隨著民主化的腳步加快,大法官在台灣的憲政秩序中也取得了舉足輕重的地位。這樣經由立法和解釋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雖然更接近理念上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源的奧地利憲法法院,特別是司法院和奧地利憲法法院一樣沒有對裁判的違憲審查權;但因為憲法學者普遍學習德國戰後的公法理論,影響所及,大法官在實體憲法的解釋上,特別是人權部分,可以明顯看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影子。在憲法文本與社會條件都大相逕庭的情形下,台灣的憲政司法制度和憲法釋義學遲早必須走出自己的路,至少也要發展出自己的特色,固然已是我國公法學界的共識,然而即使從制度選擇的角度來看,也唯有當我們更能精確掌握這個重要典範的精髓,了解其發展過程及配套條件,乃至評估其憲政功能的特長與不足時,才能藉以反思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何去何從。  想要深入了解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歷史、組織、程序和憲法觀,本書正好是一本非讀不可的書。從文獻的體例來看,它不是體系論述的教科書,也不是逐條釋義,依目錄學的分類,它「只是」長達兩巨冊的「祝壽論文集」。但德國公法學界都很明瞭它的意義,不僅僅是年度大事,事實上延續1976年成功出版了慶祝成立25年論文集的先例,25年後再次出版成立50年論文集,等於已經樹立了一個德國公法學界的重要傳統,以參與學者的認真程度而言,絕對可以稱之為世紀大事,不是氾濫成災的一般祝壽論文集可以相提並論。1976年由曾任憲法法院法官的學術重鎮:Friesenhahn, Leibholz, Zweigert和Drath等教授,加上有憲法法院研究助理經歷、後來也在公法學界各擁一片天的Geck, Roellecke和Zacher教授,共同組成編輯群,而由時任哥廷根大學校長的Starck教授擔任執行主編,以清一色的大學教授為邀請對象,共蒐羅了40篇論文,分上下兩冊出版,到今天為止,還是憲法文獻中引用率最高的著作。  成立25年慶賀論文集之所以成功,不僅在於作者均屬慎選的公法菁英,更重要的是各篇論文都經過嚴密規劃,實際上比起一般精心編輯、同樣由論文組成的憲法手冊(Handbuch),因為有全國性的作者群為基礎,而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可讀性。它的內容除涵蓋了實體和程序問題的系統論述,也有歷史、實證、比較和政策分析,因此不但就體系性而言,不是一般專書或論文可以相提並論,即與同樣為體系論述的各種大型教科書或逐條釋義相比,也因為不限於釋義學的角度,而有更開闊的視野和資訊,因此可以說已打破了綜合性學術論著的類型,對於所有研究者而言,自然成了極為珍貴的資產。  我們翻譯的慶賀聯邦憲法法院成立50年論文集,承繼這個美好的傳統,不僅在論文篇數和總頁數上大幅成長,體系化的程度也更見提高,更重要的是,這本論文集充分反映了25年間制度的調整、社會的變遷和全球化的全新挑戰,包括世人矚目的德國統一和歐洲整合,都是對於德國憲法法院的制度和憲法解釋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如果說前25年德國如浴火鳳凰一樣的重生,這後25年已經可以看到一個從被歐洲接受,到開始領導歐洲的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這個歷史過程中,似乎一直扮演著「監護人」和「保證人」的角色。因此從任何角度來看,這本文集都成功的突破了所有「續集」難以營造新鮮感的困境,剛好相反,因為議題設定掌握了時代的變換節奏,它在各方面都比第一本文集又往前跨出了一大步,兩位主編Badura和Dreier教授投注的苦心,從目錄上就可以感受得到。第一冊除了針對前述兩項議題各有3篇論文外,針對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與功能,以及它和其他憲政機關間的關係,考量到1980、1990年代在分權上的許多重大變化,共有7篇論文,有關法院裁判的形式、效力、方法、風格等,也有6篇。另外按照主要程序的類型及附帶程序與組織調整(法庭與分庭),加起來有7篇論文。第二冊則以處理實體憲法規範為原則,包括各種基本權、聯邦主義、民主與社會法治國原則議會內閣制與政黨政治等。基本權占了最大的比重,有3篇屬於一般性的基本權理論,接著再按條次有12篇個別人權的分析,5篇與法治國原則相關,5篇和民主國原則相關,2篇探討聯邦原則,1篇探討地方自治,1篇談社會國原則,還有1篇談「環境國」,壓軸的則是主編Badura教授綜論聯邦憲法法院的憲法、國家與社會觀。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套論文集又將創下閱讀和引用率的新高峰。  如果說還有什麼非翻不可的理由,應該就是比較利益。台灣的法律學者很少從事譯作,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成本效益太低,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主要的中文翻譯生產地,即使翻譯水平仍然參差不齊,但已使台灣學者更沒有誘因去作這樣的投入。但德文的憲法學經典作品,至少在現階段還很難對大陸的翻譯家有所期待,而以台灣這十年培養的中青年留德公法學者,質與量之完整,只要組織起來,可以在不太長的時間內完成這個絕不算小的工程,也因為這本書的吸引力實在太大,吳信華教授果然在網路上「奔走」了一陣子以後,就組織了這一支壯觀的隊伍,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贊助下,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全部論文的譯和註。我們希望,藉著德國憲法經驗的引進中文世界,得到啟發的不只是台灣這個角落,畢竟憲政主義已經是人類都要走的道路。  最後,我除了要感謝所有參與翻譯的教授們外,特別要這裡對吳信華教授及郭德厚博士就編輯與聯繫工作的辛勞,致上萬分感謝。中文版序  在德國與台灣之間學術與實務領域之雙向交流,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先生長期以來扮演著宏偉與博學的推動者。翁先生曾說過一句古代的中國成語:「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此,可說是有非常多的「石頭」協助台灣與德國的法學工作者,於其研究中進一步導引出正義法與民主法治國之創作。關於2001年出版的《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文集》之翻譯,這座台灣與德國之間的橋梁在華語世界中將可添補更廣泛的石頭。對於所有共同參與者的積極性與效率,謹致上最大的感謝。  聯邦憲法法院被託付於爭議案件中對德國聯邦憲法作出有效之解釋,拘束於基本法與基本權之立法、行政與司法在爭議案件中係由裁判所決定。憲法法即為一般人所稱的「政治的」法,並且藉此在聯邦憲法法院之裁判任務範圍內,聯邦憲法法院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整體的構成部分、是戰後所建立之憲法法的構成部分以及亦為政治性歷程之穩固因素。  關於此一紀念文集,德國國家法學對於法治社會轉達謙恭與批判之感謝。筆者僅代表所有的法學工作者向法院致意,感謝法院對於德國法秩序實踐效力與實務重要性之重視以及憲法法之解釋與深化。法的內在之音、正義,在法所賦予之實定法與裁判之形式中將成為現實。  此一紀念文集係憲法法及其憲法法院解釋與實現之行動手冊。紀念文集內之學術論文,刻畫出憲法與法律生活所形塑之圖像。但是這些學術論文也為此作出見證,意即憲法能夠透過法來塑造社會情況之能動性,而並不僅係被動性的反應或者完全只是制止不合理現象而已。此一學術與實務之批判性對話,對於聯邦憲法法院與國家法學之關係產生了特殊的標記。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Munchen und Wurzburg, 2004年9月前言(原書序)  聯邦憲法法院對於憲法之有效性請求給予制度性之標誌,並且賦予其優位性之實踐力。德國基本法將聯邦憲法法院錨定作為法治國家民主政體結構中之最後把關者、作為司法裁判機關,以及作為與所有其他憲法機關立於對等之獨立自主的聯邦法院。國家生存與法學、行政機關與法院之活動,透過基本法在廣度與深度預先可想像之範圍中是明確的,並且與此同時服從於聯邦憲法法院判例之決定性影響。此一權威係以憲法之權威作為基礎,並且藉由判決之信服力予以強化,此等判決藉由有拘束力之解釋與法續造確保了德國基本法之有效性。就此而言,法院與憲法最終能夠,以及必須以陳述與判決之政治上與整體社會上之可接受性作為基礎。  基於紀念聯邦憲法法院成立50周年,銜將關於法院地位與工作以及裁判成果之全貌收錄於這本紀念文集,對於此一任命深感榮幸,同時並向聯邦憲法法院諸位法官致上感謝之意。這本紀念文集主要係延續1976年聯邦憲法法院成立25周年以紀念文集作為賀禮之模式。在政治現實與法律變動之情況下,聯邦憲法法院藉由統一德國之建立完成堅守重新統一之要求,儘管未損及憲法法院之連續性,其仍然持續地扮演最重要的角色。長期以來改革意義之國家法證明了歐洲整合之過程,其透過聯邦憲法法院被表現在關於歐洲法院一個仍然非屬完備的「合作關係」之上。不過,就憲法生存的兩個特別相關事項而言,基本法各種規定持續地與經常不引人注目之闡明、具體化以及準確表達過程,並不允許予以忽略以及不予尊重,特別是各種基本權利以及基於聯邦基礎所發展之民主、社會法治國與多元政府系統、政黨民主體制之各種原則。  這本送給最高德國法院的紀念文集,不言而喻係德國國家法教師們具有代表性的贈禮。因此,我們只好割愛來自奧地利以及瑞士同僚的參與,正如我們同樣割愛前任與現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參與一樣。惟由於Bryde先生的稿件於其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命之前即已完成,是故收錄這份稿件沒有任何問題,此點吾人可從稿件付梓明確得知。這  本紀念文集的整體規劃,尤其是個個主題與作者群之挑選,係由兩位編者共同擬定。第一冊之責任編輯為Peter Badura,第二冊則由Horst Dreier負責。編者對於共同協力者Carolin Dafner女士與Christian Dittert先生(兩位來自Munchen大學)以及Andrea Laube女士(Wurzburg大學)之專業協助,亦致上感謝之意。本書之排版印刷獲得德國學術捐贈協會之慷慨資助,對此編者同樣也特別感謝Mohr Siebeck出版公司第一流的協力。 Peter Badura/Horst Dreier Munchen大學與Wurzburg大學 2001年5月
    目次
    【上冊】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翁岳生中譯I本導讀:我們為什麼要翻譯這本書∕蘇永欽中文版序前言(原書序)第一編 憲法審判權Christian Starck著∕楊子慧譯憲法規範與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中譯導讀】壹、憲法規範中的聯邦憲法法院一、憲法最高性二、憲法的功能秩序(一)憲法機關(二)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及政府的關係(三)聯邦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的關係三、聯邦國原則(一)各邦為獨立國家(二)各邦權限的保護(三)基本權作為中央集權化的操縱桿四、憲法解釋與憲法之續造(一)憲法解釋(二)憲法之續造五、憲法訴訟法:程序、裁判及其理由貳、政治實務中的聯邦憲法法院一、政治實務與憲法規範二、透過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社會基本共識三、對外國的影響作用四、政黨(一)基本法第21條關於政黨資助的解釋(二)政黨對聯邦憲法法院的影響Fritz Ossenbuhl著∕吳信華譯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中譯導讀】壹、憲法的維護與形塑作為立法者與聯邦憲法法院的共同任務貳、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的緊張關係一、立法的倡議與義務二、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立法者的導師三、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替代立法者(預備立法者) 四、聯邦憲法法院成為立法者的監督者五、聯邦憲法法院成為一般法秩序的威權闡釋者六、國際條約的同意法律七、修憲的審查一、立法作為決策過程——程序與結果二、實質的審查模式三、規範審查的棘手地位肆、憲法基準、審查密度與立法的裁量空間伍、結語Stefan Korioth著∕劉淑範譯聯邦憲法法院和司法裁判(「專業法院」)【中譯導讀】壹、問題提要:部分任務重疊下之任務劃分貳、程序種類:對抗法院判決之憲法訴願參、對於審查權限之基本準則:「特殊憲法」之輕忽一、事實之認定與評價二、普通法律之解釋與適用三、訴訟程序之審查四、侵害強度之重要性五、受涉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六、法官之恣意肆、發展之可能性Hans Meyer著∕陳春生譯德國統一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關係【中譯導讀】壹、前言貳、憲法爭議性一、事後追溯與特別之序幕二、統一過程或機關訴訟之問題三、對德國統一社會黨∕德國統一民主黨四、選舉爭議(一)聯邦憲法法院與舊政黨之聯合(二)門檻條款:果斷的暫時處分還是法院扮演立法者角色?(三)作為書信作者之法院(四)德意志社會聯盟與基督教社會聯盟:德東與德西名稱爭議(五)對於基本席位條款且因此對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之選舉審查(六)法院處於僵局:超額席位問題五、國會法之爭議性(一)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對於黨團地位之奮鬥前段(二)德國民主社會主義黨為其黨團地位奮鬥(第二部分)(三)無國會調查權之國會調查:Gysi對抗聯邦眾議院(四)在聯邦憲法爭議事件中聯邦憲法法院徒勞無功之積極作為(五)些微之權利保護(六)有效之假定的管轄權參、憲法訴願一、統一過程之勞動與勤務關係(一)貫徹公營機構中勤務關係之清算(二)研究機構之處理(三)法官與檢察官轉任之權限爭議(四)欠缺個人適合性之解約特別條件(五)解約可能性之延長與欠缺專業資格之解約(六)對Stasi員工之特別解約權(七)持續在職之大學教師之身分問題二、統一過程之年金權與年金期待Matthias Schmidt-Preu著∕詹鎮榮譯前東德經濟之轉換與未決之財產問題【中譯導讀】壹、德國統一與經濟轉換程序一、再度統一作為歷史之出發點二、前東德經濟朝市場經濟轉換三、轉換及未決之財產問題貳、自由──社會之市場經濟作為經濟憲法上之目標規定一、貨幣、經濟暨社會聯盟條約二、自由──社會之經濟秩序的憲法原則參、所有權保障與未決之財產問題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於他人不法行為欠缺「被動正當性」(一)未決之財產問題(二)「被動正當性」及基本權之可歸屬性二、合憲賠償之基準(一)法治國原則之作用效力(二)賠償與衡量三、未決之財產問題以及溯及既往(一)溯及既往之學說(二)施行日與信賴肆、轉換程序及未決財產問題之平等疑義一、平等原則之釋義學二、在未決財產問題領域中之平等原則(一)返還排除對抗返還原則(二)衡平給付之必要性(三)「價差」問題三、東西關係下之平等四、貨幣與經濟政策上之彈性伍、介於政治形成自由與憲法拘束間的轉換程序與未決之財產問題一、政治形成特權與法律拘束二、形成與判斷特權:以返還排除為例陸、合社會之利益衡平作為憲法要求一、矛盾調解與衝突解決二、轉換程序中之衝突領域(一)返還或補償?(二)舊所有權人對抗投資人(三)所有權人對抗使用人柒、評價Horst Dreier著∕江嘉琪譯憲法國家對歷史過往的克服【中譯導讀】壹、過往之克服之不可能性與不可避免性貳、1945年與1989年之後的德國歷史過往的自我克服參、法律上過往之克服的主要課題肆、國家人事問題:繼續或不繼續,續任或解職?一、1945年後公職的重建二、1989年後東德國家人事之清算與過渡三、小結伍、受害者:賠償、補償、復權一、對於過往評價改變之容許性二、1945年後納粹政權不義之補償(一)規定與法源的多樣性(二)償還(三)補償(四)受迫害者地位(五)國際法的規定(六)刑法上的復權(七)憲法問題(八)批評與回顧三、前東德政權受害者之財產返還、損失補償與復權(一)財產,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返還(二)職業與行政法上的復權(三)刑法上之復權(四)小結陸、加害人:刑法是過往之克服有效的工具嗎?一、受法庭審判的納粹主義(一)占領國法庭與占領法(二)德國法庭與德國刑法典(三)「普通」刑法之適當性?(四)溯及既往問題二、東德政權不法的刑法克服(一)特殊途徑的延續(二)對於枉法行為的新裁判?(三)柏林圍牆射殺案件與溯及既往之禁止柒、代結論Jochen Abr. Frowein著∕王服清譯憲法的歐洲化【中譯導讀】壹、開端貳、基本法第23條非完整認清的憲法革命參、特殊的歐洲共同體憲法之規範肆、歐洲聯盟的憲法訴訟程序作為成員國的憲法訴訟伍、基本權利的保護之歐洲化陸、結論Jurgen Schwarze著∕程明修譯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之「合作關係」【中譯導讀】壹、前言貳、「只要 I 」判決引發的效應參、聯邦憲法法院的「馬斯垂克」判決肆、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最新發展伍、結語與展望Christian Tomuschat著∕吳志光譯作為其他國家憲法法院比較對象的聯邦憲法法院【中譯導讀】壹、前言貳、憲法審判權的歷史參、憲法審判權的組織及程序一、憲法法院的類型二、憲法法院之組成(一)憲法法院法官之任用(二)憲法法院法官人數(三)憲法法院法官的資格(四)憲法法院法官選任方式肆、憲法法院的權限一、規範審查(一)預防性(事先的)規範審查(二)抽象規範審查(三)具體規範審查(四)規範審查之基準(五)結論二、中央(聯邦)與地方(各邦)之權限爭議三、機關權限爭議四、政黨違憲審查制度五、憲法訴願六、其餘的程序七、總評伍、重要的個別議題一、政治問題二、司法自制三、審查基準陸、憲法裁判之若干重點一、生命權之保障∕死刑二、墮胎問題三、廣電自由四、歐洲整合柒、結論:憲法法院間的對話——期望或實際?Klaus Lange著∕陳耀祥譯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中譯導讀】壹、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基本關係一、各邦憲法法院及其任務二、聯邦憲法法院基本上承認邦憲法法院之自主性三、聯邦及邦憲法法院審判權之限制貳、聯邦法之適用作為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對象一、邦憲法法院審查權之開放二、邦及聯邦基本權利之內容相同(一)重要性(二)內容相同及結果相同參、基本法作為聯邦憲法法院及邦憲法法院之審查標準一、內容相同之基本權二、基本法作為邦憲法法院中間審查之標準三、基本法規範置入邦憲法規定中肆、結論Peter Huberle著∕吳志光譯聯邦憲法法院作為一種憲法審判權獨立建制的模式【中譯導讀】壹、獨立建制憲法審判權之觀點——空間與時間的比較法研究一、方法論的問題二、獨立建制憲法審判權作為歐洲憲法史的部分結果及成果三、獨立建制的憲法審判權之典型要素清單──七個特徵四、邁向憲法審判權憲法理論之道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典範」特徵一、「典範特徵」及模式問題的先決條件二、聯邦憲法法院個別的典範要素參、個別的缺點及(改革的)問題一、對於比較法領域的保留,歐洲憲法審判權的缺點?二、抽象規範審查之商榷?三、憲法訴願的改革?四、德國國家法學僅僅是聯邦憲法法院的「事後釋義者」?肆、結語Peter Lerche著∕陳顯武譯憲法判決實務的風格與方法【中譯導讀】壹、處於風格與方法爭論中的聯邦憲法法院貳、形成風格之要素一、法官在使用上將憲法當作一既有的、具有標準性質的規範體系(一)法是否一既有之法律?(二)憲法是否一標準?(三)缺乏標準之效果二、法官理解憲法為一整體意義之體系三、法官視著憲法為一待具體化之規範作品(一)導引詮釋之中間理解(二)理解憲法為一外框或為一指揮事務之基本秩序(三)過度清晰之具體化?四、法官視憲法為一必須依時代而實現之規範作品參、方法典型之部分一、權衡(一)概說(二)適用範圍(三)合理化之努力(四)在個別權衡中之規範內涵的解析?(五)控制強度二、特別涉及聯邦之解釋準則(一)由權能規範而來之嚴格解釋?(二)就聯邦體系紊亂之論證形態而言三、相對於憲法法院之其他憲法操作的方法上特殊性四、鑒於作為標準之憲法的方法上特殊性(一)一般之解釋規則(二)盡量使效果強大之解釋?(三)符合憲法之解釋五、國家實踐之重要性六、判決結果之考量;接近之命題七、憲法法院論證技術之問題(一)涵攝鏡頭(二)其他案件之共同判決(三)附帶意見Gerd Roellecke著∕張永明譯不同意見書【中譯導讀】壹、現行法的演進一、形成的歷史二、實際的影響貳、從王公貴族式到官僚式的司法裁判參、法院判決附具理由肆、不同意見書的可能性評估一、歷史發展的結果二、不同意見書的實務三、法官的被辨認可能性Helmuth Schulze-Fielitz著∕張嘉尹譯憲法法院判決的作用與遵循【中譯導讀】壹、問題的提出:憲法法院判決的作用層面一、憲法法院判決獨特的廣泛作用二、透過憲法法院判決拘束者的遵循三、個別憲法法院關鍵性判決的作用四、作為制度的憲法法院在憲法生活中的作用貳、憲法法院判決的拘束力一、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的拘束力(一)憲法法院判決實務的判決形式(二)判決主要理由的客觀拘束性?(三)透過重複立法禁止對立法者的主觀拘束?(四)憲法法院判決的事實拘束力二、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項的法律效力參、憲法法院關鍵性判決的形塑力一、憲法釋義學的關鍵性判決與其持續的發展二、聯邦憲法法院的政治性原則判決(一)政治權力衝突的仲裁(二)憲法國危害的防禦三、針對個別社會作用場域的關鍵性判決(一)憲法法院形塑秩序的場域(二)憲法法院自制的場域四、尋找個案正義的判決肆、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生活制度的作用一、聯邦憲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二、聯邦憲法法院的公眾作用三、對相似制度的示範作用四、對國家與社會的整合作用伍、憲法法院作用力的界限與危機一、對憲法法院判決欠缺遵循的表現形式二、內在於判決而對於憲法法院遵循要求的危害三、憲法法院判決的接受危機陸、結論Thomas Oppermann著∕黃錦堂譯聯邦憲法法院與憲法理論【中譯導讀】壹、威瑪時代的憲法理論對於聯邦憲法法院的影響一、憲法理論有助於戰後聯邦憲法法院的設立二、威瑪時代憲法理論對於聯邦憲法法院早期裁判的影響貳、憲法學者作為法官,以及所面對之聯邦憲法法院體制之限制一、Maitin Drath(1951-1963)二、Ernst Friesenhahn(1951-1963)與Gerhard Leibholz(1951-1971)三、Konrad Hesse(1975-1987)四、Helmut Steinberger(1975-1987)五、Roman Herzog(1983-1994)與Dieter Grimm(1987-1999)六、Ernst-Wolfgang Buckenfurde與Hans Hugo Klein(1983-1996)七、Paul Kirchhof(1987-1999)參、展望:被聯邦憲法法院的魔力所吸引的德國憲法理論Rainer Wahl著∕蘇永欽譯體制改革【中譯導讀】壹、機構的改革一、憲法機構少見改革二、外部改革與內部改革參、從比較法看聯邦憲法法院典型特徵的改革需要一、德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典型特徵二、從比較法看各種程序種類的範圍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多樣性與國家發展的守常性參、外部改革一、司法違憲審查已經過度的批評二、各種機構改革建議三、有關程序種類的廢除或修改建議(一)聯邦與邦的爭議及機關爭議(二)具體法規審查(三)抽象法規審查(四)憲法訴願四、聯邦憲法法院的案件負擔與減壓問題五、法官遴選六、小結肆、內部改革一、經由判決做成改革二、聯邦憲法法院為歐洲憲法法院整體架構的一環Klaus von Beyme著∕葛祥林譯由政治及社會科學角度看聯邦憲法法院【中譯導讀】壹、社會科學與憲法法院貳、法官社會學、議決社會學以及公共輿論之外部效力參、政治科學有關憲法法院與其他權利機構──尤其聯邦議會──間的關聯性肆、結論第二編 憲法訴訟Eckart Klein著∕徐筱菁譯經由法律及法官裁判所形成的訴訟程序:聯邦憲法法院「訴訟法」【中譯導讀】壹、問題綜覽貳、聯邦憲法法院不具訴訟主導權一、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二、憲法訴訟法功能暨「獨立性」論點三、小結參、評述憲法訴訟法之法律性質一、聯邦憲法法院法及其修訂二、堅持由立法者規範之主張(一)減輕負擔(二)代理規定與抽籤程序(三)不同意見、投票行為、卷宗送達、錄音與錄製無線電廣播(四)回復原狀肆、裁判之形成性效果一、剩餘的和保留的裁量空間二、範例解釋(一)以訴訟目的之定位(二)與職權擴張有關的爭議案例(三)不一致解釋與警告性裁判(四)解除立法者之規範重複之禁止(五)暫行命令與法官拒絕伍、結論Brun-Otto Bryde著∕李玉君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社會現實【中譯導讀】壹、聯邦憲法法院與現實一、具體的事實與一般的社會、經濟資料二、事實認定作為方法論上的問題(一)證據調查程序(二)政治性的與多元的事實調查三、憲法法院涉及事實審查之權限問題貳、憲法法院作為(自我節制的)事實審級一、準刑法上的訴訟程序二、國事法院的訴訟程序(一)機關爭議(二)選舉訴訟的審查三、由於法律救濟途徑的縮減,聯邦憲法法院作為非意願性的事實審級(一)透過法律擬定的計畫(二)政治庇護參、專業法院與聯邦憲法法院之間的事實認定與評價一、欠缺權利保護的補償二、憲法在一般法律上的具體化肆、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之間的事實與預測一、監督者與行動者不同的觀點二、審查的工具伍、現實影響下的憲法解釋及其界限陸、聯邦憲法法院與現實:結語Peter Selmer著∕傅玲靜譯聯邦與邦之爭議【中譯導讀】壹、概說及本文討論之範圍貳、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聯邦與邦之爭議(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款以下、第68-70條、第71條及第72條)一、概說二、關於依聯邦憲法而成立之權利與義務之各種見解(一)合於憲法之權利與義務(二)聯邦國中特定之憲法關係三、聲請權限及權利保護必要參、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1及第72條第2項、第75條第2項規定之聯邦規範審查(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之1、第76-79條)肆、結論Jost Pietzcker著∕陳淑芳譯機關爭議【中譯導讀】壹、基本問題一、前例與並例二、政治上與法律上的衝突三、毫無缺漏的法律救濟四、實務上的意義五、憲法解釋與爭議裁判貳、程序要件一、當事人能力(一)最高聯邦機關(二)政黨(三)機關之單位(四)當事人能力的喪失二、聲請權能(一)憲法上之地位(二)不具法律重要性之措施(三)涉及自己之地位三、訴訟擔當四、被指責的措施五、聲請期間,聯邦憲法法院法第64條第3項六、權利保護之必要參、有關一邦之內機關爭議的裁判Werner Heun著∕楊子慧譯法規違憲審查【中譯導讀】壹、基礎理論貳、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款a、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之抽象法規違憲審查一、與其他程序之關係二、程序要件參、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5款、第100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款、第80條以下之具體法規違憲審查及其他法官訴請法律違憲審查一、程序之特性及目的二、訴請權人三、訴請客體四、訴請權及法院之訴請義務五、審查基準肆、依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a、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款a、第90條以下之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之憲法訴訟範圍內的法規違憲審查一、程序受理問題二、法規違憲審查及審查範圍伍、其他法規違憲審查程序陸、審查密度柒、法規違憲審查之裁判類型一、基礎理論二、無效及量的部分無效三、單純違憲之宣告四、警告性裁判五、合憲解釋及質的部分無效捌、結論Christoph Gusy著∕石世豪譯憲法訴願【中譯導讀】壹、憲法訴願之進退維谷貳、憲法訴願之功能一、權利保護功能二、憲法法之續造三、動員國民以貫徹憲法法參、聯邦憲法法院與憲法訴願:從自身地位之爭到自身功能健全之爭一、針對法規範之憲法訴願二、針對判決之憲法訴願肆、憲法訴願之未來Robert Uerpmann著∕王服清譯憲法訴願的受理之判決【中譯導讀】壹、聯邦憲法法院的過度負擔與解除負擔一、負擔加重的情況二、受理程序之發展三、解除負擔之最近的討論貳、司法判決的反映之受理程序一、基礎二、許可憲法訴願的小法庭之決議三、不受理之判決參、受理與理由一、具有理由的憲法訴願之不受理(一)暗藏性的允許(二)「隨機之違憲確定」的滿足與安定之功能(三)其他剩餘的案件二、在顯然的成功預期時之不受理──不確定性的因素肆、最後的評語Friedrich Schoch著∕林明昕譯暫時命令【中譯導讀】壹、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功能與意義一、緊急權利保護在國家實務上的意義(一)聯邦憲法法院在暫時命令運用上的矛盾態度(二)有關憲法法院緊急程式之適用廣度的事例(三)對於聯邦憲法法院實務批判性反思的必要二、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功能(一)保全功能(二)暫時止爭功能貳、聯邦憲法法院之衡量模式與法官實用主義一、暫時命令降低為備用功能二、開放性結果取向的衡量模式(一)基於雙重假設的結果取向衡量(二)採取衡量模式之理由三、在法院實務中的結果衡量(一)裁判之方法(二)「不能修復性」作為矛盾的論證邏輯參、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作為略式程序一、對衡量模式的批評(一)方法混合主義(二)功能之不足二、略式程序在憲法訴訟上之實用性(一)聯邦憲法法院實際的審判態度(二)憲法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的實效性三、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之略式程序的模式(一)命令之請求與命令之原因(二)命令之內容肆、緊急命令聲請之合法性與程序問題一、聲請之必要性二、管轄三、救濟方式正確性四、聲請之提出五、權利保護必要性六、程序問題伍、結論與展望Georg Hermes著∕陳愛娥譯各庭與小法庭【中譯導讀】壹、小法庭的地位與功能一、組織與程序二、決定權限(一)不受理憲法訴願(二)憲法訴願有理由的決定(三)確認法官審查聲請不合法(四)暫時性權利保障三、小法庭從屬性的追隨執行功能貳、缺乏足夠之各庭先例的小法庭裁判一、針對可疑之證據取得方法的三件小法庭裁判二、說理的欠缺與旁論三、參照一般原則(一)憲法訴訟法:附具理由的要求(二)比例原則(三)「擴散」與「交互作用」(四)有效的權利保障(五)其他案例參、作為法律審的小法庭肆、「小法庭化」之無可避免上冊索引【下冊】第三編 憲法的闡釋與續造Klaus Stern著∕林三欽、張錕盛譯基本權利及其限制【中譯導讀】壹、基本權之保護範圍一、基本權的多重功能二、基本權的客觀法面向三、基本權的結構四、保護範圍作為基本權之實質內容貳、基本權之限制一、限制體系之問題二、基本法作為所有基本權限制的基礎三、憲法之直接限制與間接限制的區別四、無保留基本權之憲法直接限制參、法律保留一、法律僅遵憲法之基準二、法律保留的類型肆、所謂「限制的限制」一、「限制的限制」的思想與緣起二、個案法律與個人法律禁止三、應指明條文四、基本權本質內容之保障五、比例原則Hans D. Jarass著∕李建良譯基本權利:防禦權與客觀之基本原則規範客觀之基本權利內涵,尤其保護義務及形成私法之效力【中譯導讀】壹、起始基礎一、所謂基本權利之雙重性質二、個別之自由基本權貳、自由基本權客觀內涵之作用範疇一、提供對抗第三人之保護二、擴散至私法(一)擴散至私法解釋及適用之作用(二)私法之立法與私法之適用(三)附論:擴散至公法之作用?三、給付與分享四、滋有疑義之子領域(一)不公平對待(二)程序參、共通性問題一、主觀權利之性質及裁量空間(一)學說與司法裁判中之主觀權利(二)支持主觀權利性質之理由(三)裁量空間二、關於概念上之名稱,尤其是保護義務肆、對於平等權、給付權及保護基本權之重要性一、平等基本權二、給付暨保護基本權Wolfgang Rufner著∕蔡震榮譯基本權利的個人關聯性與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中譯導讀】壹、前言貳、基本原則參、基本法第19條第3項與個別基本權之關係一、依個別基本權而來的集體基本權之實施二、基本法第19條第3項之意義三、法人之活動範圍與權利能力的相對性四、法人的個別基本權之使用肆、無基本權能力的法人一、基本原則二、外國法人與歐聯成員三、公法人與隸屬於一定國家下的私法人伍、結論Michael Kloepfer著∕李震山譯人的生命與尊嚴【中譯導讀】壹、25年後個人的開場白貳、導言參、生命與尊嚴共同屬於生命內容肆、人的生命與尊嚴之法律保護一、一致的保護法益(一)人之生命(二)人之尊嚴(三)生命與尊嚴的時間界限二、保護範圍(一)防禦功能(二)保護義務(三)給付權三、基本權利之權能,基本權利之主體(一)基本權利權能(二)基本權利主體四、干預(一)干預生命基本權(二)干預人性尊嚴五、正當理由(一)干預人性尊嚴的正當理由(二)干預生命權的正當理由伍、人性尊嚴與生命基本權間之基本權一致性?陸、基本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及第2條可限制性之將來可行性Friedhelm Hufen著∕翁曉玲譯人格保護與資訊自決權【中譯導讀】壹、前言一、令人印象深刻的「人格自由發展」歷程二、人類學上的鏈環:人類圖像、領域理論和黃金法則三、本文目的貳、人格保護──隱私保護一、出發點──體系位置二、個別的保護範圍與保護領域三、侵害定義的問題四、限制參、資訊自決權利一、出發點二、資訊自決權──回應新興科技的挑戰三、反應肆、發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一、出發點:自由的發展二、一般行為自由的發展三、限制伍、展望Juliane Kokott著∕李惠宗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的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中譯導讀】壹、一般平等原則——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一、不只是對基本權主體有效二、對本國人歧視的可適用性?貳、基本法第3條第1項範圍內的審查密度一、評價的開放性二、從恣意禁止之公式到違反比例的不平等對待之禁止參、類型的建構一、基本原則二、與個人因素有關的區別(一)與個人有關因素的區別及其範圍分級(二)與個人因素相關的區別之例證與反例證(三)審查標準的修正∕影響三、與事件因素有關的區別四、在基本權保護領域的影響(一)一般行為自由(基本法第2條第1項)(二)婚姻與家庭之保護(基本法第6條第1項)(三)職業自由、考試(基本法第12條第1項)(四)有效的權利保護(基本法第19條第4項)(五)其他基本權五、立法的審查、特殊領域(一)稅法(二)規定日期規則(三)大量事件的類型化六、對法院判決的審查(一)法院判決是否違反恣意禁止(二)一般類型的影響(三)法院的訴訟程序:訴訟上的武器平等七、就與其他國家的關係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八、國家保護給付事項採取較輕的審查密度肆、男女平等權(基本法第3條第2、3項)一、權利主體、相對人二、基本法第3條第2與第3項的關係三、婦女之保護與促進(基本法第3條第2項)(一)社會實態的列入考慮(二)積極措施(三)對積極措施的審查密度(四)基本法第3條第2項第2句四、歧視禁止(基本法第3條第3項與第3條第2項之舊解釋)(一)連結禁止的嚴格審查(二)男性所受到的劣待(三)基於何種要素的劣待(基本法第3條第3項)伍、基本法第3條第3項所涉其他歧視禁止一、籍貫二、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三、身體殘障陸、進一步的特別平等原則一、婚姻及家庭之保護(基本法第6條第1項)二、非婚生子女之相同地位(基本法第6條第5項)柒、違反平等原則∕歧視禁止的法律效果捌、結論Hans Peter Bull著∕江嘉琪譯政治意見論爭的自由與界限【中譯導讀】壹、自由權——民主的前提與產物貳、基本法下的背景一、對於政治論爭自由的基本決定二、「意見論爭」——理想與現實三、憲法的任務參、聯邦憲法法院在憲法上的建構一、「歐洲的德國國家民主黨」案件裁定二、言論自由裁判的其他要素(一)內容與形式的區別(二)自我表述的權利三、「一般法律規定」作為意見自由的限制四、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五、諷刺作品的界限?六、聯邦憲法法院的意義審查肆、對於憲法法院判斷公式的批判一、原則性爭論或個別批判?二、推定原則與「政治」意見的價值三、反擊理論與知名人士的新聞評論地位四、謾罵伍、對民主的危害?一、政治氛圍與政治積極分子的情況二、政治文化的淪喪?三、以「公平協定」加以彌補?四、對於徵召政治人物產生的後果陸、跨越國界一瞥柒、結論與展望Martin Bullinger著∕石世豪譯媒體、報業自由、廣播電視憲法【中譯導讀】壹、概論貳、服膺民族國家之手段性廣播電視自由作為向世界開放之自利性報業自由之對照模式 一、廣播電視自由為民族之憲法國所徵用二、依變動後之事實關係或認知進行調適參、從電視國家到全球「電子」資訊社會——一項結構性分析一、網際網路作為全球資訊社會之行動中心二、其他多功能之「電子」散布管道與散布方式三、在多樣化數位服務中之古典廣播電視四、電信之全球(市場)經濟化肆、在全球「電子」服務之外,以憲法確保本國文化廣播電視一、作為本國節目大眾媒介之本國文化廣播電視憲法特殊規範架構二、私經濟形態之廣播電視在功能,及財務觀點上與本國文化廣播電視之區分三、與私經濟形態之廣播電視功能相符之法律拘束(一)從均衡性之維護到開放性之維護(二)內容之拘束(三)財務來源限制四、以示範作用及財務誘因建立文化上之標準(一)示範作用(二)財務誘因伍、廣播電視自由在憲法上轉入自由權範疇之先聲一、寧靜之局部轉型(一)節目自由作為廣播電視自由之核心兼及於商業電台(二)私營廣播電視電台之經濟利益受憲法保護二、銜接歐洲裁判實務(一)廣播電視自由作為個人意見表達自由部分之人權法上定性(二)共同體法上之服務提供自由兼及於廣播電視三、展望Thomas Vesting著∕林昱梅譯「資訊秩序」之發展【中譯導讀】壹、資訊之概念一、學術及特別是系統理論之討論現況二、晚近法學文獻對於「資訊」及「資訊秩序」概念之總覽三、聯邦憲法法院的資訊概念貳、未來的媒體秩序——一個「資訊秩序」?網路時代階層式秩序模式的界限一、中間思考二、本文所追求目標之具體化三、聯邦憲法法院以國家為中心的廣電判決(一)形成模式的基本想法(二)什麼是「政治終點」後的意見多元(三)電信的服務功能參、從國家主導的廣電法到變動的資訊及網路經濟市場之法一、聯邦憲法法院的方向問題及其原因二、聯邦憲法法院改變判決觀點的必要性Otto Depenheuer著∕李惠宗譯職業自由與工作基本自由【中譯導讀】壹、全球化時代下的職業自由一、職業自由與經濟憲法(一)國家福祉之基礎(二)反對「要求商業化基本權」的激情二、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的基本法第12條貳、自由保障的基礎一、透過工作的自我實現二、生活資材的創造及獲取三、自由市場的憲法因素參、保護領域一、職業自由:多樣化下的一致性二、職業之意義(一)職業自由在職業形象下的嚴格意義(二)具有突破職業形象潛能的職業自由(三)判決的變遷:從職業形象到職業自由三、客觀法規範上職業自由的涵義(一)(受雇)勞工的基本自由(二)特別的:企業參決(三)基本權的保護義務肆、干預界限一、從階層說到浮動的標尺(一)藥房判決的三階理論(二)個案上決定(三)藥房判決在釋義學上的不明確(四)憲法法院的規範審查密度(五)干預漩渦二、職業活動的實施三、經濟監督四、市場引導(一)直接行為引導(二)間接引導五、強制入會制度伍、變動中的基本權Matthias Herdegen著∕蔡維音譯所有權與繼承權之保障【中譯導讀】壹、保護領域一、財產之保護二、社會保險法上之請求權三、由核能利用「下車」四、承租人之占有權五、貨幣交換六、再統一過程中地域性與時間性的問題貳、侵害:徵收與內容規定、界限規定之區分參、所有權限制的界限一、所有權保護的層次二、課稅之侵害強度(一)對財產資產的寬容(二)半分原則作為稅法之結構原則?三、法律上對個案中免於不可期待之負擔之防範措施肆、轉折中之所有權:衝突中之物上使用權與對物支配權Bodo Pieroth著∕林明昕譯勞工團結自由、團體協商與參與決定【中譯導讀】壹、前言貳、原始的規範內涵參、保護範圍的擴展一、解釋方法二、勞工團體之概念三、個人基本權四、集體性基本權(一)概說(二)團體協商(三)勞動抗爭權(四)在職場、服務單位與企業上之運作行為肆、自由的限制一、釋義學上之窘境二、核心領域三、形塑四、造成衝突的憲法上之權利(一)概說(二)團體協商(三)勞動抗爭權(四)在職場、服務單位與企業上之運作行為伍、結語Rolf Grawert著∕程明修、陳正根、吳信華譯德國人與外國人: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之國籍權、外國人權以及政治庇護權 【中譯導讀】壹、德意志人民作為憲法問題一、德國存續問題二、德國分裂之問題三、德國之歐洲化四、移民與整合五、結構上的總結回顧貳、擁有德國國籍者與德國人身份一、德國人之憲法概念二、國籍之結構特徵三、德國國籍之取得與喪失四、國籍與國家繼承參、國籍、國民與歐盟公民一、國民的概念二、國籍請求權?三、國籍的連結權以及結果權四、民主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五、國籍與歐盟公民肆、外國人與政治庇護權一、外國人的概念二、外國人基本權利地位三、入境、居留、驅逐出境四、政治追訴與政治庇護者Helmut Lecheler著∕林明鏘譯職業公務員制度──憲法規定與憲政實態【中譯導讀】壹、制度起源貳、威瑪時代參、波昂基本法下新的開始一、制度的持續性:公務員法律關係之休止符二、基本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有限度的溯及支撐肆、基本法下職業公務員制度之輪廓內容一、職業公務員制度之特殊任務二、服公職之管道三、職業公務員制度內涵之輪廓四、緊張的公務員關係?五、內部的崩解現象伍、多方面的解體?一條往新形態職業公務員制度的道路?一、在私人機構服務的公務員二、有時間性之公務員三、部份工時公務員陸、結語Martin Heckel著∕張永明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之宗教自由與國家教會法【中譯導讀】壹、聯邦憲法法院對國家教會法發展之意義一、釋憲機關主導宗教法領域的發展二、初期階段因政教友好關係導致宗教訴訟不盛行貳、俗世化國家的多元化框架規定一、國家教會法為俗世國家法二、不容挑戰的憲法優越原則三、國家教會法作為調和的規範四、國家教會法作為世俗性的框架法五、國家不得介入宗教內涵六、融入在國家文化政策的宗教傳統七、強調個人主義與走出機構優先性的迷失八、確保宗教團體在符合國家法的整體框架內發展自我九、結論參、威瑪時期國家教會法的意義轉變?一、何謂意義轉變二、兼顧傳統與創新三、威瑪憲法教會條款的作用與事實環境的改變四、國家教會條款的正確解釋五、貌似轉變但實質上並非轉變六、不輕言是轉變七、立法者的區分權限八、法官造法的問題肆、關於宗教自由一、廣泛的宗教自由保障二、宗教自由被解釋為整體的基本權三、對宗教與世界觀的平等保障四、宗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五、消極的宗教自由六、世俗憲法的宗教概念與其解釋七、宗教性的自我理解與定義宗教的權限問題八、宗教自由的放射作用九、宗教自由保障的補充性格十、宗教自由的界限伍、關於宗教團體的自主決定權一、宗教自由對機構的保障二、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三、宗教團體的自己事務四、宗教團體對於自己事務的自我理解五、對於大眾有效的法律界限六、界限法律的定義七、宗教平等八、國家與教會的分離九、國家的宗教中立義務Philip Kunig著∕盛子龍譯法治國【中譯導讀】壹、概念的先行釐清與規範的基礎貳、法治國體作為基本法所應維護的本質要素一、對修憲採自我防衛的法治國二、對服公職人員自我防衛的法治國三、對政黨及其他社會力量自我防衛的法治國四、法治國體作為社會的任務五、在歐洲整合中必須維護的德國的法治國體六、在國際社會中加以維護的法治國體參、法治國體的個別要素一、在法治國之正義二、法秩序的建構與依法行政三、權力保留四、法的安定性及對法的信賴肆、在國際的脈絡下的法治國體伍、結論Bernhard Schlink著∕張文郁譯比例原則【中譯導讀】壹、發展貳、比例原則之基礎和適用範圍參、比例原則之傳統要素一、目的和手段之合法性二、可期待性?三、適當性和必要性肆、在比例原則框架內之評價和衡量一、預斷和評價二、在必要性之審查時,評價之不可避免性?三、狹義比例原則審查之不可捨棄性?四、在權力結構內之狹義比例原則之審查伍、從過度禁止到不足禁止陸、處於法律和政治間之聯邦憲法法院Hartmut Maurer著∕吳信華譯法治國家的訴訟法【中譯導讀】壹、法基礎一、訴訟法二、憲法規定(一)個別規定(二)一般憲法原則貳、基本法第19條第4項權利保障之一般意義一、歷史沿革二、基本法第19條第4項權利保護保障憲法釋義上之架構參、基本法第19條第4項之規範內容一、公權力(一)行政權(二)立法權(三)司法權二、權利三、任何人四、法律救濟途徑五、有實效性的權利保障六、權利保護保障的限制肆、司法保障請求權一、基礎二、內容伍、程序原則一、概述二、法定法官三、法律上聽審請求權(一)意義(二)內容(三)界限(四)侵害四、所謂「訴訟上的武器平等」 五、公平程序原則陸、結論Edzard Schmidt-Jortzig著∕葛祥林譯國家刑罰權之界限【中譯導讀】壹、以刑罰權為國家之基本配備,刑事司法為核心任務一、以刑罰為安全保障之手段(一)以刑罰來貫徹遵守法律之合適性(二)使用刑罰法律之條件二、對實務運用之效果(一)有無以刑法為基礎之安全的權利?(二)以不可否定之功能需求為憲法主題?貳、以當事人基本權利之保護請求權為界限一、立法措施(一)對於人性尊嚴之尊重(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二)個別的自由與平等權利二、法院的、檢察官的及行政的個別行為參、基於客觀憲法立場之界限一、塑造憲法之基本決議(一)民主原則(二)法治國原則二、制度化之憲法設計肆、基於超國家拘束之界限Klaus Vogel著∕張永明譯租稅課徵權及其界限【中譯導讀】壹、賦稅義務即是金錢給付義務貳、基本權作為租稅課徵權的界限一、人性尊嚴的保障二、各項自由基本權三、各項平等基本權參、在基本權的秩序以外的課徵租稅界限一、法治國原則二、憲法上的權限規定作為租稅權的界限後記Martin Morlok著∕蕭文生譯民主與選舉【中譯導讀】壹、作為民主基礎及選擇依據的國民主權一、前言二、基本法民主原則的要素貳、國民主權的面向一、國民主權作為價值或原則二、國民主權的三項領域三、所有政治統治權的派生性格參、國民主權觀點下基本法的代議民主一、國民主權的主體:何者係人民?二、人民係多元化之團體三、透過組織及程序形塑國民主權四、直接民主肆、選舉法規中代議民主的設計一、選舉原則作為保護及實現國民主權的工具二、平等選舉原則特別之處三、平等選舉、選制與制度選擇四、多數及比例選制二分法的批評五、選舉平等一致性釋義學的基本特徵Peter M. Huber著∕陳耀祥譯民主政治中之政黨【中譯導讀】壹、基本法中之政黨國家一、民主原則與政黨國家二、作為結果之政黨的組織上地位貳、憲法架構中政黨之雙面地位一、概論二、介乎職權與自由權間之實體法上法律地位參、適用問題與價值衝突一、營業行為二、媒體企業三、政黨財產肆、作為憲法上制度之政黨一、領域特殊之思考二、基本法第21條作為唯一之憲法規範三、程序法伍、總結與展望Hans-Peter Schneider著∕陳淑芳譯處在多數決與少數保護之緊張領域的國會法【中譯導讀】壹、前言貳、國會之地位與任務參、國會之內部秩序肆、議員之地位伍、黨團、政團與委員會陸、國會調查柒、少數權與反對黨捌、結論Rupert Scholz著∕詹鎮榮譯內閣政體下之國政領導【中譯導讀】壹、基本法中之內閣制一、概述——憲法及憲政實際二、從威瑪憲法到基本法三、憲法上之座標系貳、法治國家民主中的國會與政府一、聯邦眾議院為最高之正當性機關、創設機關,以及立法機關二、聯邦政府為最高之執行權機關參、政黨國家與聯邦國家民主中的國會與政府一、政黨國家以及國會與政府間之合作結構二、內閣政體下聯邦國家之補充與重疊肆、結論與附論一、結論:內閣政體下之國政領導為一廣泛開放之程序二、附論:社會之個別責任對抗內閣政體?Rudiger Wolfrum著∕周元浙譯外交關係與國防政策【中譯導讀】壹、前言︰外交關係與國防政策之形成方式貳、基本法權限分配外交權力的行使一、聯邦與邦的權限分配二、行政與立法的權限分配(一)原則(二)行政與立法締結國際條約之合作 (三)行政與立法在成立或加入國際組織,及國際組織決定的國內轉化合作1.行政與立法在成立或者加入國際組織之合作2.行政與立法在國際組織決定的國內轉化之合作(四)行政與立法持續發展國際法條約,包含持續發展國際組織功能合作(五)行政與立法關於具國際法效力之單方國家行為之合作(六)行政與立法在持續發展歐盟之合作三、聯邦政府與聯邦參議院持續發展歐盟之合作四、外交權力的實體法上拘束五、聯邦憲法法院對外交權力的監督六、結論與展望Josef Isensee著∕孫迺翊、張桐銳譯聯邦國——現狀與展望【中譯導讀】壹、基本法作為聯邦國憲法一、聯邦國家制定憲法的需求性二、憲法保留三、國家實務上的憲法詮釋四、聯邦憲法法院對於聯邦國體制發展的有限影響力五、正當性難題六、基本法聯邦主義規範效力的弱點貳、聯邦國作為憲法原則一、基本法第20條第1項聯邦國原則與概念作為詮釋問題二、聯邦國原則作為解釋的對象與工具三、聯邦國原則的結構要素(一)聯邦與邦劃分(二)聯邦國的穩定性(三)兩個層次的「國家」(四)權限劃分是聯邦秩序之基石(五)聯邦制度下的權力平衡與補充性原則1. 各邦參與立法2. 基本法第72條第2項補充性原則之阻礙(Subsidiariutsbarriere)3. 以補充性原則加以正當化四、聯邦國的目的五、聯邦國的發展界限(一)立法者修憲之禁止(二)融合權力之界限參、德國聯邦國在歐盟中之發展一、聯邦國結構中之排斥作用(一)各邦過度之整合犧牲(二)補救問題二、歐盟之「邦盲」三、各邦之歐洲義務(一)直接受共同體法拘束(二)共同體機關到達各邦單位之直接入口四、共同體法之執行在聯邦憲法下之後續問題(一)聯邦為其各邦所負之共同體法責任(二)「跛足的」三方關係(三)聯邦之監督權限1. 聯邦監督措施2. 聯邦法上對於歐洲法上預算紀律之基本原則(四)聯邦之求償五、各邦在歐盟中之代表(一)各邦透過聯邦之間接隸屬地位——參議院-聯邦主義(二)聯邦作為各邦之歐洲——事務代表(三)各邦之副歐洲政策六、跨越層級之聯邦主義理念Joachim Wieland著∕黃俊杰譯財政憲法、稅捐國家與聯邦調配【中譯導讀】壹、前言貳、財政憲法之規範內涵一、財政憲法作為框架秩序二、財政憲法作為立法指標三、基準法之概念參、稅捐國家一、概念發展史二、裁判意見分歧三、特別公課與其他公課四、誘導性公課肆、聯邦國家之財政劃分一、符合任務之財政配置(一)垂直之稅捐收益分配(二)水平之稅捐收益分配(三)銷售稅應得部分之補充(四)財政調配(五)聯邦補充分配(六)其他調配因素二、基準法三、批判性之評價四、立法者義務Eberhard Schmidt-Aumann著∕徐筱菁譯地方自治保障【中譯導讀】壹、地方自治的功能一、前期二、「拉斯泰德」判決與「外國人選舉權」判決三、地方行政之雙重功能貳、解釋基本法第28條第2項的三個參考點一、非屬干預私人權利之權限二、地方法之越權原則三、地方自治作為行政參、基本法第28條第2項之法規意涵一、法律主體保障二、法律制度保障三、特權:財政高權Rainer Pitschas著∕李玉君譯歐洲化社會國的社會安全體系【中譯導讀】壹、介於自我責任與社會連帶的社會安全一、備位性社會國的社會自我責任二、藉由保險與財產聚積的個人預防措施三、無預護能力與社會國的社會連帶責任貳、社會團結的風險預護作為規範性的形成委託一、社會國要素作為實質的憲法與國家原則二、社會國要素作為「開放的」國家目標之規範三、社會國與民主的緊張關係四、社會的社會國自我責任五、社會國家目標的基本權關聯(一)社會國原則的實體上之適用方式(二)社會基本權與參與權(三)社會國的家庭保障(四)社會的平等(五)財產權保障的不妥適性(六)職業自由的保障與基本法第2條第1項之基準性功能(七)在開放社會憲法中的社會動態的基本權保障六、社會的國家目標之程序準則(一)社會的平衡給付之目標明確性(二)人民義務的強化(三)社會保險與社會行政的現代化七、社會連帶的風險預護與聯邦憲法法院的調控功能參、社會國實現之制度性基礎一、社會國作為制度性的結構二、社會國的制度性保障三、社會安全體系的網絡(一)預護方案(二)預護的最低保障功能(三)稅收支應的救助與促進體系或補償體系(四)補充體系四、專題:社會保險(一)權限的基本問題(二)法定的年金保險作為「基礎體系」五、社會國的組織政策中立性肆、在社會國界限的社會保障體系一、社會框架條件的變遷二、社會保障體系的變動需求三、往「新的社會市場經濟」出發伍、社會國變動的動態性作為憲法判決的考驗一、立法者的選擇裁量與聯邦憲法法院的自我限制二、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彈性化潛力三、判決基準之審查需求(一)基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句作為私人社會保障的保護規範(二)基本法第2條第1項作為「備用基準」陸、結論與展望Hasso Hofmann著∕李建良譯「環境國家」:維護自然生存基礎與保護免於科學及技術危險暨風險之國家責任 【中譯導讀】壹、保護自然生存基礎之國家責任一、「新的」國家目標——環境保護二、以生命權、健康權及財產權之保護作為基本權利上之環境保護三、環境國家中之環境保護四、國家對環境責任之界限五、歐洲聯盟中之基本法上環境國家貳、特論:維護自然生存基礎與保護免於科學及技術危險暨風險之國家責任一、保護免於核能科技之危險二、保護免於基因科技之危險Peter Badura著∕張道義譯聯邦憲法法院所認知的憲法、國家與社會【中譯導讀】壹、憲法以及憲法裁判對於法規範體系的「整合功能」一、合憲的秩序二、憲法規範的整合功能貳、經由國家所保障的自由、正義以及民主福祉一、國家以及憲法二、國家的「中立性」參、政黨國家的民主問題一、民主的正當性二、政黨民主體制下的選舉三、媒體秩序以及政治自由下冊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