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反滲透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逐條評釋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2025-08-29
    ISBN:9786267220733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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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隨著國際情勢演變,國家安全威脅與日劇增,本書編輯目的,期在整備國安相關法規,擇定「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進行逐條評析,冀能彙整相關法規、解釋函令及司法實務,提供各界完整參考架構,提升國安案件偵辦效能。
      本書體例分為通則與分則,通則部分就國安案件之管轄、事務分配與偵辦整合綜述,俾益後續分則規範之理解與適用;分則依「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法條順序編排,遞次說明三部法規內容,就相關連構成要件交互參照。條文架構分為立法說明、要件剖析,並臚列重要法規、釋函等實務見解,復搭配案例說明,再以評析作結;另整理「國安三法歷次修正沿革表」,方便讀者清晰掌握法規修正脈絡;鑑於條文涉及機關眾多,為求便於閱讀,彙整「機關簡稱對照表」供讀者參照。
      本書邀集多位司法賢達賜稿成文,為求精簡流暢,幾經彙整編輯,尚請諒察。各章節初始,以引註方式標明作者,其間諸多內容,增刪修減難免遺珠。部分來源出處、內容及參考資料,擇要臚列或置入註解,讀者可自行探索研究。因三部法規涉及範疇廣泛,時間倥傯、難免疏漏乖舛,尚祈賜正。
    作者介紹
    蔡麗宜、許祥珍、林映姿、蕭方舟、王正皓、陳舒怡、吳協展、陳俊宏、陳妍萩、高一書、林錦鴻、白勝文、呂象吾、甘若蘋、林俊廷、劉怡君、劉建志、廖榮寬、吳秉林、許紘彬、許文琪(期別序列)
    目次
    例言 i
    總長序 iii
    「國安三法」歷次修正沿革與相關機關簡稱對照表 v

    第一部 通則 1
    第一篇 管轄與事務分配 3
    第二篇 案件偵辦之協調統合 6
    附表 國安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一覽表 11

    第二部 分則 19
    第一篇 國家安全法 22
    第1條 立法目的 22
    第2條 禁止為敵對勢力從事特定行為 24
    第3條 禁止非法取得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41
    第4條 國家安全維護範圍 51
    第5條 檢查權限 54
    第6條 管制區域 58
    第7條 為敵對勢力從事特定行為之處罰 67
    第8條 非法取得或洩漏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處罰 84
    第9條 偵查保密令 93
    第10條 違反偵查保密令之處罰 97
    第11條 軍品及設施安全 99
    第12條 軍品及設施違法履約之處罰 104
    第13條 退休給與之喪失、追繳 110
    第14條 規避檢查之處罰 119
    第15條 違反管制規定之處罰 126
    第16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131
    第17條 戒嚴時期案件處理 138
    第18條 管轄法院 142
    第19條 專業法庭 150
    第20條 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 151

    第二篇 反滲透法 154
    第1條 立法目的 154
    第2條 定義 159
    第3條 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捐贈政治獻金與公投經費 164
    第4條 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從事選舉活動 169
    第5條 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為遊說法之遊說行為 174
    第6條 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妨害集會遊行 179
    第7條 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妨害選舉與公投 184
    第8條 行為負責人、組織體併罰 194
    第9條 滲透來源及中間人之處罰 197
    第10條 自首自白減輕其刑 199
    第11條 主動告發 201
    第12條 施行日期 202

    第三篇 國家機密保護法 205
    第一章 總則 205
    第1條 立法目的 205
    第2條 國家機密定義 209
    第3條 機關定義及範圍 214
    第4條 機密等級區分 219
    第5條 機密核定原則 225
    第6條 擬訂等級、保密措施、報請核定 229
    第二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233
    第7條 核定權責人員 233
    第8條 相關資料併予核定 238
    第9條 核定前機關會商 240
    第10條 註銷、解除或變更等級 243
    第11條 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 248
    第12條 涉密來源或管道之保密期限與延長 252
    第三章 國家機密維護 257
    第13條 等級與期限標示 257
    第14條 知悉、持有、使用人員限制 260
    第15條 機密保護措施 262
    第16條 緊急情形銷毀 267
    第17條 不同等級機密合併使用 269
    第18條 複製物 271
    第19條 機密存置區域管制 278
    第20條 定期查核 280
    第21條 使用他機關機密 282
    第22條 立法院使用機密方式與限制 284
    第23條 提供國家機密 288
    第24條 接收機密者之保密 290
    第25條 偵審不公開 296
    第26條 出境核准及限制 300
    第四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309
    第27條 自動解密 309
    第28條 條件成就解密 312
    第29條 條件提前成就解密 314
    第30條 涉他機關協商解密 316
    第31條 解密公告、標示 318
    第五章 罰則 321
    第32條 洩漏交付「核定機密」 321
    第33條 洩漏交付「報請核定」機密 328
    第34條 刺探、收集「核定」或「報請核定」機密 333
    第35條 毀棄、隱匿或損壞核定機密 339
    第36條 違反出境限制之刑罰、行政罰 343
    第37條 重法優先 346
    第38條 懲處與懲戒 347
    第六章 附則 349
    第39條 重新核密 349
    第39條之1 限期重核 354
    第40條 施行細則 355
    第41條 施行日期 356

    附錄
    附錄1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 357
    附錄2 偵查保密令 359
    附錄3 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