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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土地法規(地政士適用)(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
    編/著者: 洪正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2-09-08
    ISBN:9786267194058
    參考分類(CAT):地政士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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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收錄最新95~111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4大法規體系表,建立體系架構!
    ★隨書附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厚植應考實力!

    【本書適用】
    這本《土地法規》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約15,000~24,000元/件,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土地法與其他特別法重疊或牴觸時,該怎麼釐清適用順序?
    .閱讀書籍內文一目十行,應試時卻無法完整表達?
    .申論題要如何破題及清晰論述,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土地法規》這科產生的疑惑及困擾,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為您解開疑惑,消除疑慮,順利於考試時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簡明扼要
    本書深入淺出整理土地相關法規(土地法及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政士法及倫理法規),去除不必要、繁雜的資訊,留下會考的、能考的及必考的重點,幫讀者釐清概念。以先土地法,後特別法,依序辨明規範重疊處,降低混淆機率,奪分關鍵盡在我手。
    二、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並將歷年試題穿插內文相對應位置,讓讀者掌握土地法規精要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更特別的是,本書於每章前都作有體系表,目的是要讓讀者能在閱讀內文前,先有體系概念,並在念完後,能回頭審視自己有無漏掉哪些重要觀念,使讀者不至於見樹不見林,擁有完整概念架構!
    三、凸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使用圖表整理繁雜內文,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土地法規在讀者腦海中建構相關法規體系,更見清晰。
    四、實務見解
    本書收錄百個以上的實務見解,並將之放置於內文相應位置,使讀者在閱讀本書時,能知悉實務運作模式。在往後執業時,本書亦可成為您的工具書,不用在茫茫函釋中遍尋,本書已替您將重要函釋摘出。因此本書不僅是您考試時的必備良書,亦是您往後執業後的好幫手!
    五、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95~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共17份,題題詳解。上考場作答時,最怕申論題論述雜亂無章,無法清楚表達自己腦中的解題思路。本書之申論題擬答,具層次感論述考點,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做到解題思路行雲流水,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法(110.01.27)
    一、111.06.22修正: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則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倘經15年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得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爰修第73-1條規定,使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另地政機關在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時,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標售前的公告期間,由現行30天延長為3個月。本法修正施行後,地政機關處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除依法辦理公告之外,並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有助於繼承人獲知充分資訊俾及時行使權利,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
    二、110.12.08修正:修正緣由係因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63號解釋,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僅規定收回權時效起算點,而未規定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宣告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檢討修正。爰新增第219-1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若地政機關未依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此外,前開規定也適用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時,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該條施行後,除有助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知悉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俾及時依法主張收回權外,也督促需用土地人必須切實依徵收計畫及預定期程使用土地,更審慎地處理徵收相關事宜。
    目次
    重點整理
    第一章 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重點1.總則
    重點2.地籍
    重點3.土地使用
    重點4.土地稅
    重點5.土地徵收
    第二章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重點1.規定地價
    重點2.稅賦
    重點3.耕地
    重點4.都市用地
    第三章 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重點1.總則
    重點2.程序
    重點3.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四章 地政士法及倫理法規
    重點1.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
    重點2.地政士倫理規範
    歷屆試題詳解
    95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96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97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98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99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2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3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4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5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6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7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8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9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1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