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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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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
編/著者:
羅揚
出版社:
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
2022-09-01
ISBN:
9786267194034
參考分類(CAT):
地政士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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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元
定價: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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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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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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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目次
重點整理
第一章 緒論
重點1.民法基本觀念
重點2.請求權基礎概說
第二章 總則編
重點1.法例
重點2.自然人
重點3.法人
重點4.物
重點5.法律行為
重點6.期日及期間
重點7.消滅時效
重點8.權利之行使
第三章 債編總論
重點1.契約
重點2.無因管理
重點3.不當得利
重點4.侵權行為
重點5.債之標的
重點6.債之效力
重點7.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重點8.債之移轉
重點9.債之消滅
第四章 債編各論
重點1.買賣
重點2.互易與贈與
重點3.租賃
重點4.借貸
重點5.僱傭
重點6.承攬
重點7.委任
重點8.旅遊與居間
重點9.合夥、合會與和解
重點10.保證與人事保證
重點11.其他
第五章 物權編
重點1.通則
重點2.所有權
重點3.地上權
重點4.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
重點5.抵押權
重點6.質權與典權
重點7.留置權與占有
第六章 親屬編
重點1.親屬
重點2.婚約與結婚
重點3.婚姻之效力與夫妻財產制
重點4.離婚
重點5.父母子女與監護
重點6.扶養、家與親屬會議
第七章 繼承編
重點1.繼承人與繼承
重點2.遺囑
第八章 信託法
附錄1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錄2 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歷屆試題詳解
10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2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3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4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5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6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7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8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09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1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