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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事訴訟法概要(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
編/著者:
徐陌
出版社:
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
2022-06-09
ISBN:
9786267124796
參考分類(CAT):
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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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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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依110年12月最新修法編寫
》24份試題詳解: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濃縮精選命題大綱20個重點
》加值贈送:法科申論題答題技巧雲端課程
【本書適用】
坊間參考書多是三、四等共用版本,內容太過艱深不易閱讀,這本《民事訴訟法概要》專門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工作簡介】
一、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二、執達員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三、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本書優勢】
》坊間民事訴訟法書籍又重又厚,沒有法學基礎的我啃不下該當如何?
》民事訴訟法條文超過500條,如何建立體系架構?
》實務見解及學說百家爭鳴,如何判斷何者具有命題實益?
》申論題作答怎麼快速找出爭點,撰寫流暢擬答?
以上對於民事訴訟法概要理解不夠通透的問題,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20個重點,條理分明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根據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編寫而成,系統歸納整理20個重點。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讀者心中先建立體系框架,再一一梳理法規脈絡,避免陷入條文泥沼之中,以圖表輔助學習,釐清概念,完整擊破學習盲點。
二、學說、實務兼備
本書第一部分重點整理將各家學說加以整理,於對應段落穿插重要實務見解與法律座談會意旨,精簡濃縮內容,讓讀者把有限的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快速判斷具有命題實益之爭點。依據歷年考點,書中使用「老師問」元件提醒需注意之處,自我檢驗學習成果,目標做到臨場應答無障礙。
三、掌握最新修法動態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整理收錄重要的實務見解及最新修法內容,此書在手,司特四等民事訴訟法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四、齊全完備
本書幫考生貼心準備100~110年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考試試題共24份,題題詳解。答題井然有序、層次分明。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時,完整作答一氣呵成、不阻不滯,克服申論題恐懼!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
(一)110.12.08修正公布
1.為因應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之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遂已增訂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本法亦配合憲法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刪除本法重複規定之條文。(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
2.因應憲法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明定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關於審判權消極衝突之終局解決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3.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
4.基於程序安定,並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修正判決違背法令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百六十九條)
(二)110.06.16修正公布
1.兒少權益之保障:受訴訟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另為使訴訟費用之徵收程序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爰就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之期間加以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2.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維護: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及公證法第七十四條,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修正條文第二百零七條)
作者介紹
三民輔考權威名師